建设工程案件审理

2022-07-19

第一篇:建设工程案件审理

加强案件审理 保障案件质量

涧头集镇案件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徐恭义 副组长:谭

振 成

员:李

田仲利 吕淑俊

审理工作职责

1、 审理党委、政府、纪委调查处涉及相关单位和村级的党纪、政纪案件,并负责做好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2、 受理党员、监察对象有关申诉的复议、复查和复审、复核案件。

3、 负责办理由镇党委、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的解除手续。

4、 对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并进行业务指导。

5、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审理工作程序

一、 案件材料移交基层纪律审理小组。

二、 审理小组同违纪人谈话,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审理谈话的内容)。

三、 审理小组形成审理报告,向镇纪委领导汇报审理情况。

四、 镇纪委审议案件。制定支部意见和处分决定拟写稿(计划生育失职案件报正式材料,其它案件暂报草稿)。

五、 填写呈报审理登记表,呈报区纪委审理。基层报送区纪委审理室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包括:

1、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呈报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报批表;

2、调查报告;

3、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要有调查组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4、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5、全部证据材料;

6、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7、阅卷笔录、审理谈话笔录、审理报告和向镇纪委领导汇报材料等镇纪委审理小组初审材料;

8、党支部处分意见(计划生育失职案件报正式材料,其它案件暂报草稿);

9、基层党组织的处分决定(处分请示)拟写稿;

10、案件呈报审理登记表;

11、处分决定(拟写稿)、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有关材料电子版。

六、区纪委审理,向镇纪委发《处分建议函》。

七、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形成支部意见。

八、基层党委会听取基层纪委汇报,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拟定《处分决定》或《处分请示》,交主管领导签字打印报处案件上报《处分请示》及案件全部材料,经区纪委批准后,党委下达处分决定。

九、处分决定报区纪委备案,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归入个人档案、办理职务和工资变更手续。

十、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一、 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素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无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正确。

二、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力、准确无误。

3、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是一证。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准确。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军民一致,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

11、被调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三、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3、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

4、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叙述,不得混为一谈。

四、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

3、受处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

4、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五、手续完备

1、受理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单位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所有案都要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有关部门。

8、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10、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呈送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送达。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体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决定代替通报。

12、结案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

13、结案后应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二篇:案件审理工作概述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不经过审理的案件是不合格的案件。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党、政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1、广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

2、狭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特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活动。

3、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调查、审理必须分开,不能相互替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案件质量,使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案件审理工作原则、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问题,努力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2、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明确处分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同时也要明确教育不仅仅是口头的说教,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因而对犯错误的同志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给予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是纪律严肃性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不能有半点含糊。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纪律规范是每个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对违纪者,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按纪律规范的要求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制度,在对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做出处分时,必须坚持这个制度,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处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审理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违反党政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政纪律的案件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正确处理违犯纪律的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错误事实是违纪者发生错误的时问、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本人应负的责任。没有错误事实不能定案,错误事实不清楚要责成或协同有关部门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在案件检查工作中,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容易存在的问题:

“错误事实材料见面”是“所要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的简称,是在案件查办中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涉及的错误事实材料应当是调查部门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问题整理形成的,它是检查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和审理部门审核处理案件的基础,应当表述准确全面、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法规观念、维权意识不强,加之一些被调查人不懂法规,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案件质量隐患。

按照《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错误事实见面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对检查室或案件调查组来说,必须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同本人见面;第二,被调查人可以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异议,有道理的,检查部门应当采纳;第三,如果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的异议是不合理的,应当写出书面说明,讲明理由。当前,这方面常见问题有:①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表述欠斟酌,不准确。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必须准确。一旦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准确,就可能给当事人以口实,不签字,不接受处理,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别有用心、打击报复等等,给案件的后续处理带来很多麻烦。②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完整。一些调查部门为减少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争议,常常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所涉及的多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甚至将一个问题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见面。这种做法割裂了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完整性,体现不出错误事实中各违纪行为之间内在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很可能使被调查人无法充分申辩自己无错或错轻的理由,或者成为其狡辩的借口,最终给案件的审核处理埋下隐患。类似的问题,在认定为受贿性质的案件中出现最多,在挪用公款、失职等其他案件中也存在。③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说明问题。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往往后就其中认定问题的事实、情节、语言表述等内容提出不同看法或补充意见。这既是被调查人应有的权力,也是进一步保障案件办理质量的需要。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不重视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对其中反映的新情况不及时补充调查核实,甚至一概斥为狡辩,即便对被调查人所提辩解意见进行了再说明,也往往说服力不高、针对性不强。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被调查人处分后的申诉,降低案件处理效果。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1)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材料;⑤受侵害人员的陈述;⑥受审查党员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按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分类,证据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证据来源分类,证据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作用不同分类,证据分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2)鉴别证据的任务: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证实情节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鉴别证据的方法:①物证的鉴别。要审查是否错误地收集了疑似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况,所取物证与案件有无联系。②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原始制作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记载的内容有无差错,联系其他证据判断书证的真实性。③证人证言的鉴别。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受到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证言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④受审查人员陈述的鉴别。其交待、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将交待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看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⑤视听材料的鉴别。看是否伪造,是否被裁剪、拼接组合。⑥受侵害人员陈述的鉴别。看受侵害人员的感情因素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无影响。⑦证据的综合分析。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和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考虑,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4)使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①证据经过鉴别,确认真实性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不得舍弃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人员无错的证据。②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有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真实、可靠性。③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④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证言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⑤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⑥仅有受审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⑦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充分,仍可定案。

(5)当前案件检查部门的有关证据收集、采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在调查过程中不注意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查办案件要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明确取证目的,围绕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取证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从审理角度看,认定一个问题的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围绕案件关键点的证据充实足够就可以定案了。②有错推定的观念先入为主,不注意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进行收集和采信。有些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往往有错推定,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不收集,不重视,不信任,由此也产生很多问题。③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所获证据应当专业部门进行鉴别,以此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经常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如:有关损失数额的计算,事故的原因,税款的种类和数额,资金的性质、来源,股票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方式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当请权威部门进行辨别,以确保案件认定的科学准确,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④违背基本证据规则,仅凭被调查人本人的交待认定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这是证据运用的一条基本的规则,违背这一规则,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实践中,这类问题比较多,一些调查人员往往就认为,本人都交代了,一定要认定。能否认定违纪事实,还要切实遵守证据准则,充分考虑证据状况。⑤取证中不注意分析辨别证据,证据不稳定,证据的证明力差的问题。在一些案件,如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受贿人对数年前的有关问题的交待如出一辙,高度一致,这样的证据可信度就非常低,明显有诱供甚至其他问题的可能。出现这个问题与我们对证据标准的理解错位有关。对案件的认定,通常要求“证据确凿”,实际上,如果能够作到“证据确实”就算不错了。什么叫确实?就是达到法律真实、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了。我们说“以事实为依据”,实际上是以法律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客观事实是不可能再现的,只能说以法律上认可的证据为支撑,认为某件事是事实,那么它就是真实的。因此,在调查中要注意从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角度看待和收集证据,不能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随意修改证据、引导证人陈述和被调查人交代。审理部门对那些高度吻合的证言也要十分小心,其中往往有陷阱。

3、定性准确。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应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确定错误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构成什么错误。

违纪构成。就是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规定中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对党的危害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四个要件: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1)违纪错误主体。指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行为人和某个组织。责任能力,就是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2)违纪错误客体。指纪律处分条规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它是违纪构成的基本要件。这种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其具体表现的,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人身权、民主权等。违纪错误客体与违纪错误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指违纪错误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拥有的心理态度,即过失或故意(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它是违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①故意违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②过失违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纪律处分条例、条规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观的行为的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缺少违纪错误客体方面,就没有违纪构成,不能认为是违纪错误。这是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它包括①违纪错误行为,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纪律处分条规所规定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②违纪错误结果,指违纪行为对纪律处分条规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③违纪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违纪构成四要件的综合运用。简而言之,就是什么人(主体),怎样想(主观方面),在怎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客观方面)侵害了什么关系(客体),从而确定违纪错误是什么错误性质。

对违纪事实准确定性、恰当量纪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违纪事实,需要从当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出发,将案件还原到案件具体发生时的各种背景因素下进行综合考虑,既要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严肃执纪,也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宏观、全面地把握问题;既要发挥案件检查的惩处功能,也要注重发挥案件检查的教育功能,在法、理、情三者有机结合的基础上,统筹把握案件事实,科学认定问题性质。

(5)实际案件工作中,在违纪事实认定上常出现以下问题:①不作分析,就事论事地认定错误事实。②对所查问题不加研究均作处分依据。调查的问题、违纪问题、处分依据这三个概念是需要加以区分的。调查的问题不一定是违纪问题,调查中涉及的违纪问题也不一定都作为处分依据。只有那些经过调查,证据确凿且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问题才能写入调查报告并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调查人员应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不能将调查所涉及的被调查人的所有问题都笼统地列入调查报告中,全部作为对被调查人的处分依据。调查报告不是工作情况报告,是一种法定的文书,不能什么问题都写上去。③对违纪责任划分不准确的问题。在有些案件的调查中,对违纪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但在划分责任过程中,有的对同一个违纪行为中的不同被调查人的定性不一;有的对共同违纪问题只认定其中一人的纪律责任,等等。

4、处理恰当。根据违纪者的错误事实和所犯错误的性质,按照党政纪处分条规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者进行恰当的处理。在处理中必须坚持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政纪处分条规为准绳的原则。

(1)处分的种类。①党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②国家公务员政纪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6种处分;③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7种处分。④事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如何给予处分缺少法律依据。经人事部、监察部研究,出台了《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处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通知》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2)量纪的情节。①规定情节,即纪律处分条规中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节。②参考情节,即根据党纪政纪违纪案件的原则,从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执纪机关灵活掌握的考虑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主要有:看违纪动机,看违纪手段,看违纪的时间、地点,看违纪行为侵犯的对象,看违纪者的一贯表现,看违纪者的态度。 (3)从重或加重处分:

从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只能在规定的幅度以内,不能在这个幅度以上。从重处分也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重的,选择较重的也可以。 加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上给予一定的处分,一般在规定幅度以上加一档给予处分。

(4)从轻或减轻处分: 从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与从重处分反向操作。 减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下给予较轻的处分,一般应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5)免予处分。指行为人违犯了党纪政纪,按其所犯错误对照有关处分条规应受到纪律追究,但由于错误较轻,并有可免予处分的情节,才能免于处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有根本的区别。

(6)重犯。指行为人因违犯纪律受到处分后又犯应受到处分的错误,处理时按从重处理原则。

(7)主动交代。指违纪者在组织立案检查其问题前自动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在组织检查期间自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并接受组织检查的行为,处理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8)合并处理。指同一行为人犯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合并执行处分。(1)限制加重原则。即以数种错误中所受到的最高处分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有两种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那么加重一档则是在严重警告处分上加一档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合并执行的处分。 (2)吸收原则,即在数种错误中所应受到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则其余各错误应受到的较轻处分被最重的处分吸收了,选择开除这个最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

(9)比照。指对于违纪者所犯的错误是纪律处分条规中没有规定的错误行为,按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10)共同违纪。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犯纪律。对共同违纪者的量纪,为首者要比其他成员给予较重处分,参与者要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5、手续完备。案件查处过程中,所有手续都必须齐全,符合党章和有关程序规定。包括(1)立案调查报告。(2)调查形成的材料,两规、两指手续。(3)见面材料并签字。(4)支部会议记录和意见。(5)集体讨论记录。(6)处分决定送达、签收,工资职务执行。

6、程序合法。(1)必须坚持办案不审案、审案不办案。(2)坚持复审分开原则。(3)先调查、后审理、再研究,如有一个单位,对一个行为人先作出处分决定,后取证明材料,这样是非常错误的。

二、审理实践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处分决定的制作

纪检监察部门制作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符合法规。其正文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二)违纪事实;

(三)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四)结束语。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都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党纪处分决定同时应写明:“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纪委、××党委、直至中纪委、中共中央申请复议”。行政处分决定同时写明“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标题: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事实:决定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应从轻、减轻、加重的要写明适用条款。

2、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办理情况

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 [2008]3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它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违法犯罪人员的党纪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违法犯罪人员的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同一案件党纪、政纪的平衡

对于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案件,可只给予党纪或者政纪一种处分;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可给记大过或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行政应给予撤职处分,无职可撤的,应给予降级处分(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受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应撤职,无职可撤的,应给予降级处分;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一般开除党籍。

4、双管单位的违纪案件,党纪、政纪处分要同步处理并做到平衡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纪检机关移送有关材料,所在地纪检机关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所在地纪检机关对双管单位的案件做出党纪处分后,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移交材料,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5、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应提起复议、复查;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应提起复审、复核。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议复审。申诉人对复议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查复核。

(1)申诉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受理申诉案件不能指定原承办人员办理。 (2)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3)承办人复议或复查后,应提出意见,经审理及有关部门讨论后,写出复议或复查报告。复议或复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①原案件处理经过,原案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②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③复议或复查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法规的依据;④复议或复查意见。

(4)复议或复查报告经领导审定后,提请批准机关批准,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决定的复议或复审决定书。

(5)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的原处分结论是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6)申诉案件经上级复审复核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7)案情比较复杂、情况特殊的申诉案件,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经复议或复查后,申诉人仍不服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责成原单位再次复议、复查。

6、立卷归档

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 [2008]3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按照规定,实行调查、审理分开立卷。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按要求整理案件材料,编写目录、页码,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未作结论的材料应归入附卷。

审理案卷档案排列顺序为:(1)封面;(2)目录;(3)批准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4)案件审理承报表,案件审理报告;(5)呈报单位对被调查人处理意见的请求报告;(6)呈报单位填写的案件审理呈报表;(7)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按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8)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9)其他有关材料。 调查卷排列顺序为:(1)调查(复查)报告;(2)综合材料(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犯错误者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调查组对本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说明):(3)立案审批表;(4)立案依据材料(举报、信访材料和领导批示); (5)被调查人的检查、交代材料;(6)证据材料(按结论问题的顺序排列,每个问题主证在前,辅证在后);(7)其他材料。

第三篇:案件审理考核标准

案件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

1、坚持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基本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狠抓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合格率达100%。

2、基层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承办的案件,应在自行审结之日起七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报送集团公司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在协审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确,确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的,应在退补之日起二十日内补证结束;如发现定性或量纪不当,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协审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案。

3、基层纪委监察部门在接到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后,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程序宣布执行,并应在宣布执行之日起七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报告表要反映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和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情况;工资下调情况须有工资调整的书面材料)。

4、基层纪委监察部门自办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提供案件涉及的违纪人的基本情况表、初核报告、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同时应在结案后七日内将案件结案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纪委案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1

6、案卷整理、文书制作规范。

(1)、调查、审理分别立卷,并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2)、卷面整洁,装订整齐,材料齐全。 (3)、案卷名清晰,案卷目录指向明确。 (4)、案卷保管期限填写为“永久”。 (5)、页码齐全,无倒页、错页、缺页。

(6)、相关文书制作规范,有关党、政纪处理的处分决定、请示、批复等文件必须有文头、有文号。

5、加分项目及标准

(1)基层纪委监察部门自办案件每件加6分(“事实清楚”得1分、“证据确凿”得1分、“定性准确”得1分、“处理恰当”得1分、“手续完备”得1分、“程序合法”得1分)

(2)凡协助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审理党政纪处分案件材料的加1-3分

(3)被市纪委抽查案件质量达到优的每件加3分。 (4)本在本钢集团和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案件审理工作文章的加1分。

2

第四篇:案件审理业务讲稿

案件审理业务培训

第一部分: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特点、任务、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部分:案件归档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具体地说,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基志、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之前,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

2、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必须由不承揽案件调查任务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人员(查审分离)。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具体的审理程序,都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对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

1 序都作出了明确而规定。

4、审理案件要遵循一定的办案原则和要求。案件审理工作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折案件。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受处分的个人,还关系到党的建设和国家的事业。因此,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如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等。

三、案件审理工作任务

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2、受理申诉案件;

3、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指中央纪委)

4、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即审理我们委局自办案件、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乡镇纪委呈报的需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

2、上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

3、虽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市纪委、监察局查处的各县区科级干部以上案件)

4、审理申诉案件;

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6审理乡镇纪委、县直纪委(纪检组)查办的案件。(二级审理)

7、回访教育;

8、行政处分解除;

9、办理行政复议应诉。

10、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五、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

(一)事实清楚

1.概念: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违纪事实。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也就是说:一是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民展人全过程,包括错误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根据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而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支分析,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事实不清楚,

3 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和量百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迁出错误的结论。对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凡是存在含糊不清、情节不准,不具体、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清楚的,有的要请报案单位进一步核对,有的要进行补充调查,存在问题严重的,应中止审理,退回报案单位重新调查。(如朱林案件)

3、如何把好事实关,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要看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如果不是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就不存在给其党政纪处分。防止出现不是党员给予开除党籍、没有职务的给予撤职、没有公职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还有一种情况,被审查人故意隐瞒。如交通局一个案件,找其谈话不说是党员,又是临时工,按规定我们不能对其处分,经与单位核实,确是党员,我们给其党纪处分。特别是受重处的人员,一定要弄清楚他的职务,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务。去年有好几个受处分的人大代表职务没有罢免。因此受审查人基本情况,一要单位查档案并盖章,不能仅凭受审查人谈话中陈述的。

二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一个违纪人员可能犯有多个错误,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作为处理依据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这些错误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分割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b.这些错误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

4 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构成、政纪的错误、

c.这些错误应是已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错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是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量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每一条错误事实 必有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 。

四是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同一错误事实,由于每个违纪人员的地位不同 ,所起的作用不同 ,应负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责任大,处分就重。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二)证据确凿

1、证据确凿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审查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错误的严重程度等等,进而才有可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错误事实就无从认定 。如果强行认定,必将导致错误的处理。

2、如何把好证据关,应注意以下几点:

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

5 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所以在鉴别使用证据的过程中,首先要鉴别证据的合法性。要看收集到时的证据是否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即收集证据是否体例法律和纪检星尘法规的规定。中纪委、监察部对收集、鉴别、使用证据都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收集证据的进修,纪检监察人员不利少于二人;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逼供,大家好理解,如经常看到谈话笔录调查人问话叙述一大段文字后问是不是这样,被调查人回答“是”或“否”,这就有诱供之嫌。应该让被调查人陈述。另外还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时的证据是否做到一人一证等等。

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只在与案件事实有内在事实,才能做为证据来使用。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从以现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第

一、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判断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推动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据。

第二,提供证据的主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善、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

6 第

三、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

第四,传来证据在转述、传抄中是否有差错。

第五,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的差错。如询问证人笔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

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

(三)定性准确

1、定性准确的概念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定性准确,就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和处理。如果定性低了,处分必然就轻。反之就重。如受贿与受礼,同样是接受他人财物,处分档次大不相同,如果受情节严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受礼只是违纪。

2、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

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任何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二是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定。党章、准则是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必须自觉行为规范。党纪、政纪条规是党的纪律

7 和行政纪律的具体化。它不仅规定了党员和监察对象应该做什么,而且不规定了如果违犯了,应该给予何种相应的处分;

三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是社会主义道德标准。 第

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党纪政纪处分条规是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违纪错误性质的。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违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违纪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一是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肖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分割的党内社会关系。任何违纪行业都分割一定的涡关系和社会关系,事则就不可能构成违纪。比如: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违纪的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在有些错误中不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说明违纪行为是在什么条件下,对过什么行为合客体受到分割的。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业特征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必要要件就是一切违纪错误构成的要件,没有这样的要件就没有违纪错误。如:必须实施的违纪行为就是必要要件。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种错误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如危害

8 后果、违纪的地点、时间、手段并非每一违纪都必须具有,而只是某些违纪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要伯。如有些违纪行为必须是采取了特定的违纪该项后,才能构成违纪,例如,盗窃错误,采取的是方式秘密窃取的方式。诈骗错误,采取的是欺骗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交出财物。

三是违纪主体: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某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违犯党纪的主体:是党员、党的组织。

违反政纪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如《条例》第85条贪污错误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村级干部,有的情况下可作为贪污主体,有的则不能。关键看占有财物的性质。第95条:如西关社区案。

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纪行为,不应给予纪律处分。如患有精神病的人。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其违犯了党纪政纪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是违纪主观方面:指违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违纪、过失违纪。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是故意违纪。如失职类错误就是过失违纪。

第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地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

9 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处理恰当

1、处理恰当的概念: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是执行纪律的最后一个环节。犯错误人员是否受到应有的处分,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这对于正确地执行党纪、政纪,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轻了,难以使违纪人员受到应有和惩处。处理重了,会损害党内民主和党员、监察对象和合法权利。

2、要做到处理恰当,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标准有: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实体性条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等。这些条规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具体化,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广泛 的约束力。还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主要从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的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方面分析。

三是要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从轻,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

10 予较重的处分。减轻,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手续完备的概念: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等。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做到手续完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案件在高枝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在案件在调查过程上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审理就是审查是否有上述材料。

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集体审议、和受审查人谈话等程序。

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件审理程序的概念

案件审理程序是批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

11 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能及办案手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律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的执行监督的程序。(<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受理——审核——审议—批准—执行—归档

(三)案件的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尖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条例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违纪案件只在具备了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受理条件是: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如组织关系不在我县,不能受理,不是监察对象的;

2、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

3、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4、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按案卷目录顺序装订成卷—调查卷)

5、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

(四)受理的范围 违犯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12 (乡镇党委呈报的开除党籍案件)

2.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3.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4.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等在关部门移送的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 违反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 本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2. 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

3. 相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4.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等在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

(五)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

主要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也就是本委局机关自办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在尖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指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13 5.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受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8.如果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五)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批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 ,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 ,提出意见 冼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

1.审核的内容:一是对错误事实的审核。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凶有什么错误, 每条错误违反了什么规定,是不才能构成处分住所 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请客等 。如发现事实 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报安单位补充查证 清楚 ,要全所认定的错误事实 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对证据的审核。审核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反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续集 是否是惟 的。证据之间量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等到合理的排除。证据充分。确立,好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了可以认定。

2、审核的程序:

14 指定承办人:简单案件,一人;一般案件,两人;重大复杂案件,审议组。

审阅案件,作好阅卷笔录。

补充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应补充调查。

和受审查人谈话: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牵涉专业技术问题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的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双方的意见。

中止审理:四种情况: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认定的错误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发现受审查人有新的问题,需要继续调查的;受审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补报说明的。

(六)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即案件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

(七)案件的批准

案件的批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律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

(八)执行程序

15 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会诸实施的过程。包括起草批复、处分决定及请示、通知、监察建议、宣布执行、送达。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还涉及降低工资。

最后说下案件材料的归档:

案件材料分调查类、审理类。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材料的组合排列顺序,上级已给我们制定目录,按目录排放即可。大家还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证据材料排列,可要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排列在前。

二是案卷要有封皮、目录、备考表。所填内容与卷内材料相符,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是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页纸、信封等,要加边和托裱(我们通常是贴在A4纸上);大的要折叠;有金属物的要拆除。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四是装订的必须依次编写页号,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填写。

五是装订时注意右齐左不齐、下齐上不齐;按卷宗装订

16 线打孔、穿线。不掉页不压字。

第五篇:区纪委创新案件审理

区纪委创新案件审理“一二三”模式

1、建立一套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围绕审理工作规范化目标,针对审理工作的特点,先后出台和完善了《案件质量标准制度》、《案件审理工作流程》、《案件审理主审人责任制》、《违纪案件涉案款物处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确案件受理的质量标准,案件审理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以及案件主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案件审理有章可循,案件质量考核有据可依。

2、推出两本工具书。一是《基层违纪案件模拟案卷》,以“模拟案卷”直观具体地反映了基层纪检监察资源重组后查办案件工作体制机制的新格局、新变化,案件审理部门协审案件,以及案件讨论、批准和执行工作等基本程序。二是《案件审理常见问题70问》,以70道问答题的形式,对案件调查和审理阶段履行各项程序和办理各类手续时,容易发生疏漏的环节和应注意的事项从规范化角度一一进行了提示和注解。

3、实行三种审理方式。一是普通案件实行“示证式”审理。主审人员在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做好“示证式”阅卷笔录,详细记录和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并在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时进行列示和论证,其他人员在此基础上对证据进行质证、合议,以集体审议的方式提高证据采信的公信度。二是申诉案件实行“听证式”审理。听证过程中,申诉人可聘请助辩人为其辩护,听证过程按照“申诉人陈述—原案主审人员解答—公开出示证据—助辩人进行辩论—旁听人员答疑—总结性陈述”6个阶段进行,切实保障申诉人的权益。三是复杂案件实行“圆桌式”审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司法、财政、审计等单位聘请熟悉政策法规、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办案经验的同志为特邀审理员,以圆桌讨论的形式,共同审阅案卷,参与审理谈话,解决专业问题,商讨案件的处理,强化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纪委形成案件审理工作合力

绥芬河市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形成了“四联机制”形成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合力,确保了处分决定的落实。

一是联查。 审理部门不能“坐等审案”,审理关口应当适时前移,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理若能提前介入,与调查工作紧密衔接,不仅可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而且可以防止当事人串供翻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市纪委明确规定,所有大案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案审一律提前介入,审理实行“两项联查”。一是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联合调查。 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查到一定程度时,经主管案件的领导批准,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情,协同检查人员办案,参与案件调查情况分析,审阅证据材料,并及时为检查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二是上下级纪委的审理部门联合调查。 今年上半年,市纪委综合考虑办案人员力量、素质及所办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采取了多种审理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即:对办案人员力量充足、素质较高,在办案过程能严格做到查审分离的乡镇,所办案件由乡镇纪委审理小组自行审理;对熟悉审理业务人员少、兼职多、难以做到查审分离的乡镇,分为2个片区,以片区为单位组成案件联合审理小组分片进行审理;对乡镇纪委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市纪委认为有必要或应乡镇纪委的要求,由市纪委协助审理。为了克服乡镇纪委人员变动快、兼职多、办案人手少、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出台了《绥芬河镇案市审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乡镇办案、市审理室协审。市审理室实行了专人审理、部门复核、集体审定的方法,即:指派专人进行审理,由市审理室进行复核,报协审小组集体审定,确保了案件质量。去年以来,全市共审结乡镇纪委办理案件4件,合格率均达100% ,案件质量优质率由2008年的77.14%提高到2010年的100%。

二是联手。 案件查审,离不开违纪人所在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工作中,案件审理部门和违纪人所在单位联手,着重抓了两个方面:一是抓好违纪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的召开。 讨论违纪党员应受到何种处分的支部大会,虽然是以支部为主召开的会议,但作为列席会议的审理人员,如果会前未做好相关的准备,支部大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在查处某镇一名村委会主任的违纪案中,有多份举报材料反映其十几条违纪问题,群众对该党员的意见也较大,举报材料上有几十个举报人的签名。但经查实能确定下来并构成违纪的只有2个问题且不够给予重处分。如果直接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就很可能陷入僵局。会前案件审理人员与案件检查部门及时与违纪人所在单位协调与沟通,对群众讲明哪些问题根据党纪条规不属违纪问题属其他问题,哪些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统一了支部党员对违纪人违纪问题的认识,消除了与会党员的疑问,确保了支部大会的效果,使违纪人得到了恰当的处理,也使支部党员受到了教育。二是抓好处分决定的落实和执行。 二年来,我们在坚持严惩违纪人员时,协调违纪人所在单位,加强对违纪人的教育,了解该单位对受处分人工作安排情况及帮教情况,并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完善制度,进一步深化了办案效果。

三是联办。 为使案件处理得当,必须做好与组织人事、司法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作中,一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和沟通;对于定性“吃不准”的案件,及时向上级纪委审理室求教;对于无法把握的问题,及时与司法、审计等专业部门协调联系,做到准确定性,使案件得到稳妥、恰当的处理。二是在向组织人事部门抄送处分决定书时,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签收,并督促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年末,按照处分决定与执行处分决定的相关规定,对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的考核等次进行把关;第二年年初对被处分人的工资、职务等落实情况进行沟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分决定落实到位。2008年以来,24名因违反党政纪受到处分的考核、工资、职务等全部按规定执行,执行率为100%。三是与党纪处分相对应,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被处分人政纪处分的,则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回告处分执行情况。五年来根据县纪检监察局建议,共有3人被撤职和免职。四是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做好案件相互移交工作,2008年以来共与司法部门互移案件1起,与行政执法机关互移案件2起。

四是联教。 工作中,我们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注重案件查办的教育和防范效果。 一是 坚持实行“一案一剖析”制度。 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发案原因,对监督管理机制不全、管理存在漏洞的单位,制作监察建议书要求发案单位限期整改;对苗头性、倾向性和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剖析会和党员分析会,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集中整治,防止蔓延和扩大。在查办国土资源局不作为慢作为案件时,纪委在给予正副职党纪处分的同时,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认真分析发案的根源,协助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工作纪律和工作流程等制度。在纪委的建议下,市监察局出具监察意见,就土地招牌挂工作出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通过认真整顿,迄今再也没有发生类似的事件。二是充分运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 通过公开处理、下发通报、撰写案例剖析等方式以及召开“以案说纪”警示教育现场会等形式,达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是坚持实行回访教育制。 2008年以来,我们对2008年至2010年受到党纪处分的34人采取座谈和个别登门走访等形式进行了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督促违纪人加强学习改造。同时组织召开了有违纪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协调违纪人所在单位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他们重新树立信心,努力工作。目前,已有3人被重新提拔重用,16名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在不同的岗位上做出了新业绩。

河南省固始县纪委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始终严把“三大关口”、建立“三联机制”、提供“三大保障”,三措并举,不断创新案件审理工作。近两年来,该县每年直接审理案件都在65起以上,协审案件90起左右,全县年处分党员干部180多人,有力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固始的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严把“三大关口”,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信服力

工作中,该县坚持做到秉公执纪、依法量纪,严把事实证据、材料手续、定性量纪三大关口,确保审理的每个案件,经得起历史和现实的检验。

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证据是定案的基础,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案件其实就是通过证据的合理链接,真实再现历史真相。在审理中,首先注重对证据材料的认真审核,反复鉴别对照,反复进行逻辑推敲。2009年12月,在审理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弄虚作假、非法获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案件。审理人员发现,刘某的谈话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个人检查及对当事人刘某非法所得的罚没票据等有关证据材料,都证明刘某骗取了50亩。而调查组提供刘某领款的退耕还林补助存折上反映,刘某只领取了25亩。主要证据不足以证明错误事实,且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问题出在哪儿呢?审理人员立即和调查组协调,要求他们及时补证。后查明,刘某实际只骗取25亩,另外25亩是刘某的一个朋友潘某所为,此人系某单位离职创业人员。潘某听说案发,立即通过刘某,退出非法所得,想躲避党纪国法的严惩。通过审理,揭开了村党支书刘某为了讲义气,掩盖朋友潘某骗取国家25亩退耕还林计划的真相。后来,刘某、潘某在被开除党籍后,移送司法机关。

其次,注重审理谈话中的再核实工作。鉴于审理人员主要是通过审阅“死材料”去认识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谈话前,除了详细、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外,还主动与案件检查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群众评价以及在调查过程中被审查人的思想动态等卷外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谈话方式,使审理谈话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某所长刘某私设小金库案件,调查组在移交卷宗时反映刘某的态度极不老实,要从重处理。后经审理谈话发现,案件查办人员调查时,刘某的母亲正患病住院,而刘某是个孝子,因此脾气发燥,见谁都没有好话。但是,刘某还是积极配合调查,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二是严把材料手续关。为提高案件审理水平,该县向全县32个乡镇纪委、40多个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转发了市纪委审理室编撰的《案卷模式》,规范了乡镇办案程序和文书。全面推行乡镇办案、县室协审的办法,对乡镇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理的案件,采用两级审核的办法:即先由基层纪委书记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再移送审理室审理,保证了案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遗漏,不出差错,经得起审查。

三是严把定性量纪关。定性量纪是案件处理最为关键的一道程序。在定性量纪时,本着对案件质量负责、对被审查人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解决。在审理某小学校长张某一案时,认真讨论,反复对照有关规定,给予恰当的处理。案情是这样的:张某系某小学校长,李某系某村小学教师。2006年4月,李某想调入张某所在的乡小教书。李某知道张某和乡党委书记有关系,便找到张某,让其帮忙活动活动。为此,李某送给张某一张存有4000元人民币的建行储蓄卡。但是,张某觉得李某教学水平不行,不希望李某到乡小来教书,便未帮助其活动。2007年9月,该乡教师调整结束,李某未得到调整。李某很生气,找到张某,张某便将4000元现金和建行存折一起递给李某。李某接过钱和存折后,匆匆赶回家。后来,李某从存折的取款记录上发现,张某曾经用过该款达一年以上。在审理中,调查组认为张某应该按斡旋受贿定性处理。审理认为,张某既没有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没有帮助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斡旋受贿,但是,也不具备接受礼金的错误要件。应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比照受礼违纪定性处理。因为张某是主观故意,并且主体身份符合,违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定性准确,让张某心服口服,使案件得到恰当处理。

建立“三联机制”,形成案件审理工作合力

该县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合力,确保了处分决定的落实。

一是联查。审理部门不能“坐等审案”,审理关口应当适时前移,实行审理“联查”: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联合调查。为此,固始县明确规定,所有大案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经主管案件的领导批准,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情,协同检查人员办案,参与案件调查情况分析,审阅证据材料,并及时为检查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提前介入审理,防止了当事人串供翻供,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短时间及时处理,深得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联手。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和沟通;对于定性“吃不准”的案件,及时向上级纪委审理室求教;对于无法把握的问题,及时与司法、审计等专业部门协调联系,做到准确定性,使案件得到稳妥、恰当的处理。案件查审,离不开违纪人所在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在抓违纪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召开方面,我们主要通过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或者列席会议等形式,责令违纪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召开会议,同时指导其准确量纪并督促其尽快按程序上报处分决定。

三是联办。在抓处分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方面,固始在坚持严惩违纪人员的同时,协调违纪人所在单位,加强对违纪人的教育,了解该单位对受处分人工作安排情况及帮教情况,并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完善制度,延伸和强化办案效果。在向组织人事部门抄送处分决定书时,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签收,并督促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并对被处分人的工资、职务等处分落实情况,及时与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分决定落实到位。坚持政纪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对应,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被处分人政纪处分的,则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回告处分执行情况。每年第四季度,我们都组织力量,对当年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确保处分决定的落实和执行。

提供“三大保障”,增强案件审理工作动力

固始县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有力保证了案件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是在组织领导上抓落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县纪委领导对案件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案件审理工作汇报,指导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保障审理工作顺利开展,审理室购置了实用性较强的审理业务书籍,配齐配全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选人用人上,坚持按照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原则选配审理干部,目前,县纪委审理室始终保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各乡镇纪委确定由专人进行负责,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在建章立制上作文章,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县纪委制定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审理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试行案件质量评审制度,县纪委审理室定期对全县各乡镇、单位案卷质量进行督查指导,组织基层纪委工作人员互相检查,以便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努力在全县营造了学优争优的良好氛围。

三是在人员培训上下功夫,提供高素质的队伍保障。着力实施“素质工程”,该县采取案卷质量督查检查、法纪衔接案件移交、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等办法,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监察室主任进行业务培训。近2年来,该县结合到石佛等乡镇办案,采取以案代训的方法,培训纪检干部27人次;抽调12名基层纪检干部到县纪委参与案件审理;县纪委审理室直接深入乡镇协助审理案件41起,召开片区联合审理小组会议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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