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两年想离婚

2022-09-18

第一篇:结婚不到两年想离婚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09.03.31)

案例速递:

李冉是当地的一个白领,她的老公名叫王笑笑,开有一家装修店。李冉和王笑笑打拼了10余年后,生活开始过得很富裕。生活条件富裕了,王笑笑和李冉甜蜜恩爱的生活却一去不复返了。原来王笑笑在物质条件改善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而且常常把赌桌直接设在家中。为此,李冉多次劝解,但王笑笑始终置之不理。当生活的烦恼与重担一起压向李冉时,李冉先是默默忍耐,后来逐渐对王笑笑丧失了信心。于是,李冉决定和王笑笑离婚,但遭到了王笑笑的断然拒绝。这时李冉的朋友告诉她,只要夫妻俩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于是,李冉将自己的行李搬到娘家,与王笑笑彻底分开生活。一转眼,两年过去了。期间,王笑笑虽然多次找过李冉,但李冉始终没有回心转意。两年后的李冉心想自己已经与王笑笑自动解除了婚姻关系,便决定开始自己的新生活,并很快找到了一个疼爱自己的白马王子。于是,双方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可就在这个时候,李冉却被告知,自己不能与心爱的白马王子缔结婚姻关系,她实际上还与王笑笑存在婚姻关系。如果自己与王笑笑不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话,还有可能涉嫌重婚罪。李冉听完后一下子就蒙了,与此同时,李冉又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王笑笑竟然以她存在婚外情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冉朋友的说法合法吗?王笑笑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律师说法:

这里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也就区别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与人身关系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经济合同可以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但人身关系在法律上却是不允许的。婚姻实际上属于契约的一种,但由于它的人身属性所决定,且婚姻所组建的家庭是社会中的重要单元,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立法对解除婚姻契约都施以行政干预。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到民政部门办理,要携带的手续是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可以自己签订也可以到民政部门填表。要注意协议离婚中注意的三个方面,即解除婚姻关系、解决孩子抚养问题(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夫妻债务和财产承担和分割。

诉讼离婚中一是要注意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条件。婚姻法列举规定了离婚条件,即感情破裂的标准,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通过以上讲解就可以发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认

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律上并不存在也不允许自动离婚这一概念和制度。

所以,李冉的做法实际上因为没有履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离婚程序,所以也就未解除与王笑笑的婚姻关系,从而也就在法律上不允许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以夫妻名义生活。一旦李冉确实经王笑笑证明存在以上行为,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王笑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在这里要建议读者朋友们,在面对重要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以免让自己在不必要的误区或者错误认识之下做出错误决定,使自己陷入被动。

第二篇:离婚之分居两年的证据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原告起诉离婚应担负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第三篇:分居两年离婚,需提供那些证据

[案情]1999年秋天,家住黑山县某村的韩莉华,经人介绍与同县某村的李强结婚。婚后多年,感情一直不和,特别是近几年来韩莉华几乎是在吵架中度过的,有时还要忍受李强酒后的打骂伤害。被这种不和睦婚姻拖累得疲惫不堪的韩莉华,在去年的一次大吵后,她向丈夫提出离婚,可丈夫不同意离婚。一气之下,韩莉华离家出走,到城里找了一份当保姆的工作。这家主人是个老少三辈的家庭,而且家中的老爷子还患有脑血栓,半身不遂。韩莉华不仅要为主人全家人洗衣、做饭,更让她承受不了的是照顾瘫痪老人。她几次想辞了这份工作,另找活干,可她听说,要想离婚,夫妻分居必须满两年,而且须要主人家出具证明。如今已有一年零三个月了,如果换工作就难找人证明了。同时,近段时期以来,韩莉华非常想念家中老人和儿子,想回家看看,但又怕这些会影响“分居满两年”问题,分居满两年到底需要提供哪些证据?韩莉华有些困惑了。

【评析】依据我国《婚姻法》对分居满两年离婚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细分,可分为3个要件:一是时间要求,即夫妻双方分居需要满两年;二是前提条件,必须是因夫妻间感情不和;三是这样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时,是先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分居满两年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证明。当然,一方以离开居住地来证明夫妻彻底分居,其证据更充分、更具证明力。就你的情况而言,可提供下列完整的证据:

1、由你所在的主人家出具证据,证明你由何年何月何日开始在此做保姆,期间未曾离开过;如果这两年里,工作居住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分别出具,时间上能够紧密衔接为好;

2、如果主人家的邻居也能出具一份相类似的旁证更为有力;

3、由你农村家的邻居或同村人出具证据,主要是证明你与丈夫分居并离家后,一直未与丈夫同居过;

4、能证明你们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感情不和的证据。上述讲的是完整证据,若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收集到,也并非缺一不可。总之,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两年就成,大可不必连家也不敢回、不理想的工作也不敢换。

点评律师:杨学友

第四篇: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能否算自动离婚

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双方因为吵架等家庭琐事的原因,一方从家中搬出满两年的,是否就算自动离婚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在我国,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男女婚姻关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有三条: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那为什么还会有“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就自动离婚的说法呢?”,这种说法源自何处呢?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上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一方有婚外情过错,能否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并且手中还握有相关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判决双方离婚,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于我们

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视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那这种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呢?也未必。有一些家庭虽然曾经发生过婚外情问题,但后来对方谅解了,有过错的一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整了自己的行为,这一类家庭经过冷静的思考和双方共同的努力,使家庭又回归于平静。而另一类家庭可能由于一方的婚外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恶化,在这种情形下,在法院第一次不准判决离婚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一个六个月的冷静期,在这六个月之内没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诉要求离婚。如果经过这六个月的冷静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者说有婚外情过错一方仍然我行我素,那么可能就会采取第二次起诉,第二次判决离婚的方法。这个时候法院才会认为由于婚外情的过错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的破裂,无法挽回。

离婚时,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所称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谓“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通常包括相关的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合同的约定或其他付款事宜的拖后致使离婚时暂没有取得

的收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已经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以认定为父母的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是属于对夫妻个人的赠予还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赠予的时间。如果是婚前赠予的,推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如果是婚后赠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对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我们认为,如果产权证名下的一方是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则可以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一方个人的赠予;如果产权证名下的一方是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的配偶,则可以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对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情况下,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方案处理:

(一)、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将所持股权一半的折价款或者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分割股权的折价款给予另一方,仍由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不要求继续持有股权,而另一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其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什么情况下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提出损害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王主任想提醒大家的是: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一方主张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的时候,同时还可以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求。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其标准应如何确定,确定后如何给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因此,在书写离婚协议时,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单项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生活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突发的、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或人身意外伤害费用,而原有抚养费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参考以下两个因素:(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二)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重要的参考标准。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常见的给付方式有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但是,

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尽管双方曾经协商过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我们知道,现在养育一个孩子很不容易,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子女在未来的生活当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一些意外的支出,比如说为孩子提供特殊的教育费用,比如说为孩子购买额外的一些保险,甚至孩子会存在出国读高中的情况。考虑到这种意外后,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如果离婚时除了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子女的抚育费或者是通过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来确认子女抚养情况时,最好对未来要发生的以外支出有所约定。即便对未来发生的具体支出项目目前尚不能明确,但是可以在协议当中约定一个总的负担原则,防止过几年之后,由于费用的产生双方再次产生矛盾。

第五篇:老婆要离婚,想挽回却找不到她

阿德(化名):我和老婆在一起6年,儿子已经5岁,老婆却在前一段时间向我提出离婚,让我深感意外。老婆人在外地,我想去找她挽回婚姻,却只知道她所在的城市而不知她具体的地方。这段时间每天和可爱的儿子在一起,一想到这个家面临着破碎的可能,我心里就很苦闷。

老婆是去年10月去外地的。自从5年前儿子出生,老婆就在家当全职妈妈,我在外面赚钱养家。去年10月,老婆提出,要把儿子送回娘家,她要外出打工赚钱。我起初不同意,她说,她的学历不高,在十堰打工工资太低。她如此坚持,我只有让步。春节,老婆回来了,我们夫妻一起到她家过年。过完年,老婆又走了。年后,我们很少联系。我平时忙着上班,加之对老婆比较放心,只在有事情的时候才给她打电话,而她也很少给我打电话。一个月前,老婆的电话突然打不通,偶尔运气好拨通,她总说信号不好听不清,不愿意多讲。那时,我的确有些怀疑,老婆是不是另有所爱?但也只是猜测而已。

直到上周,老婆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才意识到,大事不妙。儿子放暑假,老婆回去看他,期间给我打电话说,我们不合适继续过下去,干脆离婚吧!我当时懵了,因为在我看来,我们之间虽然有隔阂,但不至于要离婚。我对老婆说,我去她娘家接她,我们当面谈谈。可惜等我赶到她的娘家,她已经走了。我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她。

我问丈母娘,这才知道,老婆一个月前生病住院。根据她的说法,是老婆生病后在异乡连一个照顾的人都没有,才想和我离婚的。可问题是,老婆压根没告诉过我她住院的事!我认为,这只是一个借口,很可能是她找到一个条件比我好的男人,才要离开我的。否则,为什么年后我让她去深圳她非要去现在呆的城市呢?为什么她的电话一直“信号不好”呢?

其实,我也明白,我和老婆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一方面是年龄的差距,我快40岁,她才26岁,最初我们不顾年龄的差距想在一起,可那份爱在琐碎的生活中已经慢慢消失,有了代沟。另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几年来一直是我一个人在上班,收入只够养活一家人,给不了她富足的生活。尤其是她结婚后要求我买房,也不现实。坦白地说,如果是结婚前买,我还买得起,如今房价这么高,我只能望而兴叹!

没接到老婆,我把儿子接回十堰,这段时间每天和儿子呆在一起。儿子很可爱,看着他,我心里更难过,对自己说,一定不能离婚,让他在破碎的家庭中成长。老婆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丈母娘也说联系不上她,我想办法找到老婆以前同事的电话,试图打探老婆到底在哪个地方?但她们中有人说根本不认识老婆,有人说她已经辞职走了。我很想去她所在的城市找她,可是偌大的城市,我人生地不熟,不知脚步该迈向哪里?可想而知,那会是一场没有收获的寻找。我该怎么才能找到她呢? 记者 周丽丽

柏和心理服务中心

申易鑫

用父亲般的疼爱小妻子

阿德,对于你们夫妻糟糕的婚姻现状我深表同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步步走来,你们夫妻的关系恶化升级到涉及离婚,其实也是你对妻子不关心、对自己不上心、对家庭不用心的结果。

在自我剖析婚姻出现问题的原因时,你解释道:一方面是年纪的差异;另一方面是自己经济的窘迫。其实,当下社会“老夫少妻”的组合屡见不鲜,从心理学视角解析,钟情“老少配”的女性多半缺乏安全感,有恋父情节,崇拜成熟稳重、经济状况良好的男性。如果女性在“老少配”婚姻中能得到伴侣父爱般的体贴和关怀,找回童年缺失的安全感,那么这种婚姻组合是能够经受住来自生理、心理、社会层面的差异化冲击。

阿德你反观你们夫妻近年来的情感状况:长期两地分居、情感淡漠,两人相互很少联系过问。甚至妻子在异地生病住院一个月之久你这个准丈夫却不知情,事后还要通过第三方告知。然而,你却自感良好,对老婆“很放心”。殊不知,这些暗疮毒瘤都滋生了你妻子离你而去的异心,让你们的婚姻渐行渐远。直至妻子决绝提出“离婚”,随后便关机消失,你才犹如五雷轰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在两性关系中,如果一方选择逃避消失、拒绝沟通的方式和对方互动。一定是在交流中获得不了精神的愉悦。阿德你别只抱怨对方不愿跟你沟通,任何一种“冷漠”,都是从“不理解”开始的。十二岁的年纪差异本来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沟壑,这种特殊的夫妻关系你若再不倍加呵护、悉心维护,婚姻之船触角是意料之中的事。

社会经济的膨胀和文化观念的融合使得当今国人离婚率节节攀升,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使得离婚变得更加“容易”了。然而,从字里行间的倾诉衷中可以感受到你对妻子、儿子以及这个家的留恋和不舍,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妥协同意妻子离婚的!现在,最关键的是要尽快找到你的妻子。“电话关机”、“丈母娘联系不上”,这些其实都是你潜意识的心理阻抗:对于和你妻子深度沟通、面对并解决婚姻问题的阻抗。

阿德,相信你能够用尽各种渠道,最终找到你的妻子,挽回这段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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