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23-01-04

第一篇: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

【事由】

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行使抵押担保权。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权证》,由于这笔借款没归还,遭到了拒绝。

去年11月20日,马志刚将宛城区农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的《房权证》。

【判决】

超过诉讼时效 银行终审败诉

今年1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1.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区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199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终止原告马志刚与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区农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权证》返还,并协助其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

宛城区农行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南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昨日上午,南阳市中院终审认为,按照有关法规,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用房屋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担保仍然存在。况且诉讼时效属抗辩时效,即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不予保护。现该笔贷款的债权人银行并未起诉要求黄某或邓某归还欠款,邓某将时效抗辩理由作为债务解除理由,起诉要求退还房屋产权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篇:发生在身边的担保合同案例

担保合同案例

1. 上海远郊县某乡镇企业投资房地产,起一栋价值五百万元的商品楼,但由于该房产周边环境及地理位置的影响,该房产搁置两年未能售出造成资金的积压及沉重的利息负担。该企业找到了一个好项目但缺乏资金,于是以该房产作抵押向一家金融机构贷款四百五十万元,该金融机构只是基于对该企业的信任及对对方拥有该房产的确认,便接受了该抵押。合同到期后该乡镇企业未偿还贷款,该房产通过一定手续转给该金融机构,导致资金积压的后果的转移。该案就属于未对抵押物变现能力进行审查造成损失的教训。

2. 山东省某一橡胶厂为得到贷款引进一条生产线,将自己所有的一项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方考虑到该房产的价值及所处环境认为没有还款风险,与该厂签订了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但实际该房产上,抵押人已设置了两个抵押权,合同期满后该橡胶厂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该银行才知道有关情况但已无可奈何,该房产变卖后按顺序偿还欠款,银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第三篇:担保纠纷典型案例10则|天同码

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商事卷,2014年民事、商事卷中有关担保纠纷典型案例。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

1.连带共同保证人,部分超期免除的,效力及于全体——《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前提条件,是各保证人保证期限均未届满。 2.对部分保证人免责,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债权人放弃主张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因加重了其他保证人负担,应认定无效。 3.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时之保证人责任——混合共同担保情形,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连带责任。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所提异议无法查清时处理——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有异议,且该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5.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法院对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的查封而确定。 6.银行依失实公证书发放抵押贷款,不成立善意取得——银行因信赖借款人出具的公证委托而未对抵押权真实性进行核实,因公证机关审查不严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7.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人应负担保责任——未办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即承担以抵押物价值为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8.抵押权恶意注销,房管部门及债权人过错责任认定——抵押人恶意注销抵销权,导致连带责任保证人损失,债权人及房管部门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9.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可作为借款担保质押物——商户以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在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下,可按当事人之间协议,确认质押效力。 10.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可设定权利质押——出质人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所形成财产份额及相应财产权益作为质押的,适用动产质权规定。 【规则详解】

1.连带共同保证人,部分超期免除的,效力及于全体——《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前提条件,是各保证人保证期限均未届满。 标签:保证|共同连带|部分免除

案情简介:2010年,吴某提供章某借款10万元,林某、缪某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因吴某逾期未偿致诉。林某以其保证期限届满为由抗辩,缪某要求相应保证责任免除。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各保证人保证期限均未届满,是各保证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前提条件。②作为本案债权人吴某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林某保证期限届满。如在此情况下仍由另一保证人缪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缪某承担超过50%保证责任后,不能就超过50%部分款项向林某行使追偿权,有违公平原则。鉴于作为保证人之一的林某保证期限已届满,吴某主张本案仍适用该条第1款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规定,由缪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缺乏依据。 实务要点:连带共同保证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前提条件,是各保证人保证期限均未届满,否则,因超期限而免除保证责任部分效力及于全体保证人。

案例索引:浙江温州中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444号“吴某与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吴序廉诉章雪真、林贤善、缪李哪民间借贷纠纷案(共同担保、诉讼时效、免责、责任分配)》(蔡成杯、王新同、池长该),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329)。

2.对部分保证人免责,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债权人放弃主张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因加重了其他保证人负担,应认定无效。

标签:保证|共同连带|免责效力|联保

案情简介: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与刘某、黄某、肖某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依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诉请刘某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黄某、肖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免除黄某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本案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确认有效。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刘某在收取借款后,未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②依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约定,刘某不履行债务时,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即黄某、肖某应在协议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向黄某出具书面证明免除黄某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致肖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向债务人刘某不能追偿部分无法向黄某追偿,加重肖某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判决黄某、肖某对刘某偿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债权人放弃主张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因加重其他保证人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免除行为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354号“某银行与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刘春玉、黄文芩、肖建旗金融借款合同案(连带责任保证)》(傅卫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222)。

3.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时之保证人责任——混合共同担保情形,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连带责任。

标签:保证|物保与人保|过错|责任比例

案情简介:2011年,胡某提供方某50万元借款,约定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2%,胡某以自有两辆车抵押担保,蔡某、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胡某提供借款后,方某并未交车。其后,方某将其中一辆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另一辆车经查无相关登记信息。2012年,胡某诉请方某、蔡某、宋某连带清偿。

法院认为:①案涉借款协议签订后,方某未将抵押车辆交给胡某,亦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方某其后又将其中一辆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另一辆车查无相关信息,故方某存在转移财产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作为抵押权人胡某,对抵押物审核不严,亦未及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物流失,对抵押物流失有过错,可减轻担保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责任,因方某提供担保财产不实,担保人在保证同时亦未对债务人担保物进行审查,债权人胡某亦如此,导致担保物流失和不存在。担保人、债权人均有过错,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担保人蔡某、宋某应承担1/2责任。②从双方所签借款协议看,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2%,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该利息合法,应予保护。方某逾期未还款,按双方约定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但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违约金。同时,担保人蔡某、宋某在方某与胡某所签借款协议上已明确保证人蔡某、宋某与借款人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责任。担保人意思明确,承担的是借款本息返还责任,故对律师费及其他违约责任,蔡某、宋某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方某偿还胡某借款本息,蔡某、宋某对方某不能清偿部分1/2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债务人抵押与第三人保证混合共同担保情形,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广西桂林中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16号“胡某与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胡方平诉方鹏飞、蔡华江、宋中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混合共同担保责任之分担)》(秦雯、容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96)。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所提异议无法查清时处理——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有异议,且该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标签: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异议审查

案情简介:2010年,电力公司作为担保人能源公司70%股权的间接控股人,因代偿电缆厂所欠银行3000万元债务而行使追偿权,由此与电缆厂、能源公司及能源公司另一股东工贸公司达成协议,由工贸公司以所持能源公司20%股权为电缆厂偿还电力公司3000万元提供担保。2013年,因电缆厂逾期未偿,电力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工贸公司对诉争3000万元法律属性及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原因和条件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可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的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出质登记证明,能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例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必要时,法院亦可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应是双方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②本案中,通过审查查明本案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异议,而这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故裁定驳回电力公司申请。

实务要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应是双方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如通过审查查明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异议,而这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案例索引:四川汶川法院(2013)汶民担字第117号“某电力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见《申请人宝兴县宝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特别程序的适用的认定)》(杨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05)。

5.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法院对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的查封而确定。 标签: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起算时点

案情简介:2009年,银行与张某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期限60个月。2011年9月,张某与卢某债务纠纷,张某前述房产被查封。同年11月,张某还清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后,又签订借款合同,再次以已被法院查封房产作抵押。2012年,银行起诉张某还款,为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其后,因法院拍卖张某房产,银行诉请确认其对张某抵押房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依《物权法》第206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规定,银行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法院对该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物查封而确定,在此之前银行对该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之后产生债权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又依《物权法》第177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规定,由于张某已还清尚欠全部借款本息,即银行与张某之间主债权已消灭,故因该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再依《物权法》第184条关于“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规定,银行与张某于2011年11月重新办理的借款,因在办理借款之前张某用以抵押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故该抵押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银行对已被法院查封的张某所有的房产亦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②《贷款通则》第27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银行虽可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不必对每笔贷款进行抵押登记,但其在发放贷款时,负有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状况等进行必要审查义务。正因银行未履行放贷审查的基本义务,才将已被法院查封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导致抵押无效,故判决驳回银行诉请。

实务要点:最高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法院对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物的查封而确定。

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13)漳民终字第336号“某银行与陈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诉陈泽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查封效力时点)》(黄志雄),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532)。

6.银行依失实公证书发放抵押贷款,不成立善意取得——银行因信赖借款人出具的公证委托而未对抵押权真实性进行核实,因公证机关审查不严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标签:抵押|善意取得|公证不实

案情简介:2008年,梁某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向银行抵押借款38万元。2011年,因梁某逾期还款致诉。诉讼中,公证处以温某签名系伪造为由撤销前述公证书。

法院认为:①银行与梁某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梁某获得贷款后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②本案中,梁某向银行提交了公证书,而该公证书载明了温某委托梁某处理其房产事实,后该公证书被公证处撤销。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温某并未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案涉公证委托书签名系伪造,作为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有义务亦有能力对抵押人身份真实性及担保意愿、抵押物价值等内容进行审查,相关调查可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出于对公证机关信任,在借款人出具了公证委托后,银行不再对抵押人身份真实性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故对公证机关因审查不严格或故意导致公证失实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从银行到房管部门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情况看,银行授权非员工办理他项权证,在无证据证明杨某核实了温某身份证原件情况下,杨某向房管部门出具了具结书,房管部门据此为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对此,银行亦应承担过错责任,故银行在获得涉案房屋抵押权过程中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解除担保贷款合同,梁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 实务要点:银行因信赖借款人出具的公证委托而未对抵押人身份真实性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因公证机关审查不严或故意导致公证失实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93号“某银行与梁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荫支行诉梁伟东、温玉兰、梁屹天借款合同案(银行在取得抵押权过程中的审查义务)》(王维、何海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230)。

7.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人应负担保责任——未办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即承担以抵押物价值为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标签:抵押|未办登记|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2009年,吴某以其按揭房产为刘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抵押登记,实业公司在借款协议首、尾部加盖公章。2011年,因刘某未偿借款致诉。 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虽在借款协议首部和落款处加盖印章,但协议内容无法反映出实业公司为借款行为提供了担保,故应认定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主体为吴某。②因抵押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双方未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尚未设立,故不发生担保物权效力。但仅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故抵押权人张某虽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人吴某应依借款协议约定,对债务人刘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担保义务。判决刘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未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表现为以抵押物价值为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5号“张某与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一诉吴云峰、吴留欣民间借贷纠纷案(抵押人、抵押权、合同担保义务)》(许敏、申富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334)。

8.抵押权恶意注销,房管部门及债权人过错责任认定——抵押人恶意注销抵销权,导致连带责任保证人损失,债权人及房管部门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抵押注销|恶意注销|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2004年,徐某按揭购房。刘某、实业公司、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徐某伪造公章、签名,到房管所办理了抵押合同和房产证注销手续。2007年,因徐某未偿还贷款,银行申请执行,发运扣划了实业公司存款30万元。2008年,银行向房管所申请注销抵押合同及房屋他项权证书。2009年,实业公司起诉徐某、刘某、李某,行使担保追偿权。经法院调解,实业公司向刘某追偿了10万元。刘某参与徐某财产分配分得1.2万元,就其8.8万元损失,刘某以银行、房管所擅自违规撤销徐某房地产抵押为由,诉请赔偿。

法院认为:①徐某将其购买的案涉房产抵押给银行后,在贷款未还清情况下,即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房屋他项权证注销手续,该注销行为是引起系列纠纷的根本原因。在该注销行为中,徐某作为抵押人,其持他项权证和伪造的注销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应承担主要责任。房管所作为办证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已向银行交付他项权证,应推定其行为存在过错。房管所作为行政机关,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仅能尽形式审查义务。徐某所伪造印章及签字与银行印章并无显著差异,故刘某据此称房管所存在过错缺乏依据。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并正确行使权利。银行虽称房管所未向其交付房屋他项权证,但其亦未能举证证明从贷款合同签订至抵押合同和房屋他项权证被注销一年多时间内,曾向房管所要求交付他项权证。作为抵押权人,银行放任房屋他项权证流失,且其放任权利行为客观上给徐某恶意注销提供了便利,故亦存在过错。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份额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实业公司、刘某等均对徐某债务提供了保证,且未约定保证份额,故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实业公司作为保证人之一,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徐某不能追偿的部分,因各保证人未约定比例,应由保证人平均分担。在实业公司诉徐某、刘某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中,各方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刘某义务系其应承担的分担责任,并未扩大刘某损失。刘某作为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徐某追偿。但案涉抵押权在银行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时已灭失,该财产被再次抵押,并历经执行程序,目前已无财产可供追偿,导致刘某已无法实现其追偿权,损失已实际发生,该损失与银行及房管所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案涉抵押合同及他项权证被注销,其主要原因系徐某恶意行为,房管所及银行侵权行为并非造成刘某损失主要原因,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银行及房管所对刘某损失各承担15%过错责任,判决银行与房管所分别赔偿刘某损失1.2万余元。

实务要点:抵押人恶意注销抵销权,导致连带责任保证人损失,债权人银行及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房管部门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3)宁商终字第774号“刘某与某银行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刘正根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保证人之间的调解行为对担保追偿权的影响)》(荣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256)。9.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可作为借款担保质押物

——商户以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在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下,可按当事人之间协议,确认质押效力。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商铺承租权|优先续租权 案情简介:2011年,杨某在服装城经营的童装经营部向银行借款450万元,王某经营的服装经营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杨某以商铺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服装城依与杨某、银行所签三方协议对贷款进行监管并发放登记卡、收取登记费。2012年,因杨某拖欠贷款致诉。 法院认为:①银行与童装经营部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杨某应按约还款。服装经营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杨某以向第三人承租的两间营业用房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已在出租方服装城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银行按质押合同约定请求对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应请求应予支持。第三人服装城提出应由第三人对质押权利进行处分的意见,符合三方协议约定,银行对此亦表示认可,应予采信。判决杨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杨某未清偿债务,服装城应对杨某承租营业用房承租权即优先续租权折价或拍卖、变卖,银行有限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商户以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在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下,可按出质人、质权人、登记人三方协议,认定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12)园商初字第0913号“某银行与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杨雄卫、朱连军、符丹萍、王荷秀金融借款合同案(商铺承租权的质押效力)》(陈静英),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226)。

10.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可设定权利质押——出质人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所形成财产份额及相应财产权益作为质押的,适用动产质权规定。 标签:质押|权利质押|有限合伙|出资份额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300万元为贸易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等值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13年,因贸易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致诉。

法院认为:①张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作为出质权利,为贸易公司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依《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的权利质押,《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登记手续,故应适用动产质权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②本案中,张某将其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出质给债权人相关事宜,有限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决议,并与债权人以补充协议方式对该出质事宜以及出质后质权人所享有权利进行了约定。从补充协议内容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已取得对该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应视为该质押权利已交付,质权自该补充协议生效时设立。故判决贸易公司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息时,确认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就张某质押的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出质人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份额及相应财产权益作为质押的,应适用动产质权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虎丘区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522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等借款借款合同纠纷案”,见《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苏州成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的设立)》(刘晓夏),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250)。

第四篇:【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债务人(乙方或者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签订_________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 乙方担保的主债务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方签订的_________合同项下的以下债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 以上约定的担保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均不进入担保范围。

第二条 双方约定乙方担保的范围包含以下各项中的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未选中的不包括在担保范围中选中。

1.主债权

2.主债权利息

3.乙方/丙方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

4.乙方/丙方违约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乙方/丙方对甲方的损害赔偿金

第三条 乙方以以下有权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处分的权利提供抵押担保:_________。

1.其中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始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为: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其中财产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

2.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其中财产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 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以上财产名称、权属证书编号、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等基本信息由乙方提供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所提供的以上抵押财产与清单不符,低于清单所描述的价值致使担保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则乙方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若遇抵押人不当使用或者保管将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甲方有权制止不当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护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时可以要求抵押人维修,抵押人不维修的则甲方可以自己维修,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但抵押人提供其他等额的物的担保则甲方不再享有前项权利。

4.抵押物上如果存在赋税事项则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抵押人缴纳赋税。

第四条 双方约定在抵押权设立前由_________方对第三条约定的以下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上_________保险,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保险期间为_________,保险费由_________方负担,续保由_________方及时办理。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办理保险事务乙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

若乙方或者丙方违反前款约定致使抵押权设立后保险事务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损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者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乙方或者丙方应当另行提供担保。 若约定甲方办理保险,在抵押权设立前甲方没有办理完毕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后无法主张保险理赔则乙方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清单上所载明的评估价值抵消主债权。

第五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由保险人向_________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规定。

抵押财产被第三人侵权所获得的赔偿金由乙方向_________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定。

发生前两款情形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不得拒绝。

第六条 以下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协同甲方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起办理登记的,则甲方和抵押人一起去登记单位办理。

1.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后抵押权始设立的财产:

财产a: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

2.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

财产a: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3.登记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

4.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担保登记期间届满由_________方办理延续登记。

5.登记需要缴纳的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6.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办理。

第七条 主债务人违约或者侵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以以下方式处理下列财产,抵押人可以监督甲方处理:

1.以下财产折价处理: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2.以下财产变卖: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3.以下财产拍卖: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4.折价、变卖、拍卖的各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实现甲方的债权,实现全部担保债权后剩余款项归还抵押人。

A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折价、拍卖、变卖这些财产所合理支出的费用

B 罚息或者复利

C 主债权利息

D 主债权

第八条 主合同效力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经_________审查批准后生效,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提出申请。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不需经过国家行政审批则本合同生效采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抵押人和甲方签字盖章则生效。

(2)本合同自向_________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4)本合同自_________(附某一种或者多种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经公证的公证机关执一份,各分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各方以本合同书上载明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送达文件和口头通知,若有变动当及时通知各方。

第十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主合同债权和债务都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有权撤销本担保合同;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变更主合同,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合同双方均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主合同则乙方免除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经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订地点是:_________

甲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篇: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甲方(借款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反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

工作单位及电话:联系地址: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丙方自愿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万元的借款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丙方反担保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该笔贷款所发生的罚息(从代偿之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乙方借款到期且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由丙方代为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丙方承诺在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后两个月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丙方如逾期不履行连带法律责任,则按照本合同以及公证书的约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五、丙方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之日后两年止。如甲乙双方就还款时间达成延期协议的,丙方的反担保责任期限顺延至到期后两年

六、丙方授权其所在单位,可以扣收丙方工资用以归还乙方没有归还的贷款本金、罚息、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七、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出履约情况调查函的地址,以本合同中各自签定的联系地址为准。如乙方和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经营地址、联系地址、电话、工作单位变更,必须在5日内亲自到甲方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如未告知,则乙方和丙方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没有收到履约情况调查函为由提出抗辩。

八、甲、乙、丙三方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核保人:经办人:

乙方(借款人签名、指纹):

丙方(反担保人签名、指纹):

丙方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盖章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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