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2023-06-10

第一篇: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老奇台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义

——何根东

一、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矛盾纠纷,国与国之间、民族之间、宗族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都不可避免,有矛盾纠纷就要解决,不能和平解决就可能诉诸武力,而以武力解决往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这就产生了调解。美国就经常充当世界警察为其它国家调解纠纷,叫做调停或斡旋,也从中捞取一些好处。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个人解决纠纷方式则常常是复仇,那是非法的,也会把自己搭进去,不值得。

在我国现阶段,民间纠纷的一般解决方式有诉讼、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它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有时效限制,后面会讲。司法调解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的,分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再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执行,有些法院还规定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80%等等。行政调解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比如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国土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身伤害纠纷组织的调解等等。仲裁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则将争议提交某某仲裁机构仲裁,一旦约定,仲裁机构就有对该纠纷有最终裁决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单方申请仲裁是不会受理的。这种方式一般是解决商事纠纷、合同纠纷的。我国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凡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涉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休假、工伤等等方面的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向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关于人民调解我们下面再讨论。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和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制度,设立依据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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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其实在我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有,就是我们俗称的说闲事,只不过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没有制度化。古代从事调解的一般有族长、亲戚朋友和邻居等,其中族长最有权威,说一不二,说是调解实际上是裁决,那就不像我们有些司法所长,有时嘴皮子磨破了,双方还无动于衷。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上次每个村报了几个调解员的名单,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大家可能还存在两个误解:一是认为司法所是专门的调解机构,不管纠纷大小都让找司法所。其实司法所的职责是指导和协助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是离开了在座的各位,那我们这干人马纵有三头六臂也是忙不过来的。所以在你们的地盘上发生的纠纷还请各位当仁不让,先行调解。如果有什么问题随时欢迎打我电话,我会尽力予以解答。二是认为只有我们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才有法律效力。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协议书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旦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你们村里主持调解的也是一样,再加上调解人、参加人的签字,就是一份完整的协议书。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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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下面讲一下《人民调解法》有关司法确认的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曾所长就经常向我抱怨,他们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民事纠纷。在这里我举几个例子,大家看看是不是这种情况,2006年,杨梅村有名的张祖佑与李国栋发生矛盾,在扭打过程中张祖佑的母亲上前去帮忙,被李国栋推倒在地,摔断了手,鉴定为轻伤。这就是民事纠纷,我们要及时调处。记得那次是刘主席、我和谭部长三个人去的,要李出600元医药费,他同意了,但是他老婆不同意。后根据我们的建议,张祖佑的母亲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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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并胜诉了,李国栋家赔了大概1100元。

(二)起诉的时效问题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们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六、常见纠纷的调解

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邻里)关系纠纷;

(三)房屋宅基地纠纷;

(四)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债务纠纷;

(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

(七)遗产继承纠纷;

(八)经济合同纠纷等。

(一)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2、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①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②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③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

3、如何化解恋爱纠纷?首先要摸清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过程,有针对性地调解疏导,总的要求既要着眼于思想上教育,又要体谅和帮助他们解决恋爱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遵从“友好分手”原则。对恋爱纠纷中形成的财产纠纷,属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一般应退还另一方;属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给予适当返还,实际支出,经过协商合理分割。

4、如何化解婚姻纠纷?①法律不禁止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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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订立婚约原则;②婚约订立自愿原则;③婚约解除自愿原则;④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

5、如何化解事实婚姻纠纷?①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没配偶的男女,未经民政部门办结婚手续而生活在一起的,现在应补办;②在1986年3月15日—1994年2月1日间,没有配偶的男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94年2月1日后为非法同居,不按婚姻关系处理处理,而应根据纠纷争执内容,有什么纠纷,处理什么纠纷。

6、离婚纠纷、子女扶养问题、赡养问题,一般都是到法院解决的比较多,我们就不再共同探讨。

(二)如何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①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③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

(三)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如建房一方确属多占宅基,并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则应说服建房一方当事人退出多占的土地。

(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或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②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③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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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的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那种和平被继承人非法同居而没有正式确定正式夫妻关系的人,和被继承人只有婚约而未登记结婚的人,与被继承人生前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无继承权。但对领取了结婚证尚未同居,一方死亡的,其配偶应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还有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损害(伤害)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因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细说。

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日积月累的,而调解技巧的掌握要循序渐进。今天,我们仅仅是相互交流一下,关键还是靠在座的各位村干部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学习、勤积累。

第二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解材料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的涵义和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 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二、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因此,一方当

4 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2.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要做好登记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就容易错过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时机,甚至使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

5 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一再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三、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原则,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

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明法析理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民间纠纷涉及面广,包括婚姻家庭、经济活动、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探视权纠纷、追索扶养费与赡养费纠纷、收养纠纷、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等。经济纠纷又包括承

6 包经营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等。侵权行为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和噪声影响等引发的纠纷。其他纠纷包括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土地山林矿藏纠纷,拆迁纠纷,房屋纠纷,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纠纷等。这些纠纷都可能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

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四)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以及时就地调解为一般要求,除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以外,田间、地头、炕头都可以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五)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才能让调解员了解纠纷的事实真相、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准纠纷的症结,进行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7 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占优势,让调解员在事实判断上倾向于其一方,只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故意歪曲或者虚假陈述纠纷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调解人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其他证据、证言,判断事实真相。

四、调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和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矛盾纠纷的技巧

1、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2、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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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

9 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二)矛盾纠纷的方法

1、说理法。通过查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事实经过,方法是非曲直,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使双方当事人感到调解方案合情合理而愿意接受。

河南来杨店打工的郑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左手和右胯骨折,经市二医院治疗四个月痊愈,施工方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现郑某要求支付他在家休养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及后期的治疗费,杨店调委会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耐心劝说和正确引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适用民法通则106条、119条和《人体损害赔偿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款、11款、17款)。

2、交心法。我们与群众生活在一起,出现矛盾时,与双方当事人交心谈心,使当事人感到我是在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着想,为他们化解纠纷,从而愿意接受调解。交谈形式和地点要不拘一格,交谈对象不同所使用的语言、方式、方法要不同,以取得调解成功的最佳效果。

在坐的书记主任,有的矛盾双方家中一坐就将纠纷化解了,有的三番两次的做工作都不能达到效果,竞其原因就是平时与当事人接触少,不能对症下药,或者方法不到位,我们不是万金油,但要一把钥匙开百把锁就必须不同的人说不同的话,不

10 同的问题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最主要的是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和思想方法。

3、扶弱法。就是千方百计地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老人、儿童、妇女、残废人、下岗职工、低保对象、五保户、应当优待考虑到他们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当然扶助弱势群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片面地强调扶弱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同时还要考虑对方承受能力和接受程度,否则调解是难以成功的。

2011年9月,程某的丈夫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这后,程某及女儿与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因遗产继承一事发生争执,程某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遭到拒绝,同时其父母多次要求程某腾让房屋,《继承法》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达成遗产继承协议。

4、换位法。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从而唤起当事人对对方的理解和同情。有的纠纷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还成为好朋友,互相关心和帮助。

桃花驿小区四楼杨某因未关水龙头,导致三楼的李某新装修的房子渗水,就赔偿问题久闹不休,多次发生口角。我与桥西居委会的主任一起对事情经过和现场调查后,对杨某进行攻心战术,要求杨某从换位思考的角度来对待房屋损坏赔偿的问题,同时对李某及其家人在行动中的过激行为进行批评,使一起可能激化升级的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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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中法。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因有的当事人与对方常年积怨,陈谷子、乱芝麻的事非常之多,建议大家抓主要矛盾的方法,不纠缠细枝末节,集中一个或几个主要问题以调解,这种方法,可以提高调解效率,减少当事人麻烦,特别是减少对无关紧要问题的争论,以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

去年7月28日,在杨店花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在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僵持一月之久,不能妥善解决,镇人民调委会汇同两村委会,及其说话有威望的家属,三天之内,妥善处理了此交通事故,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6、冷却法。按照上级要求,一出现矛盾,我们就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并一个矛盾,一套班子,一抓到底,但是有的矛盾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火气很大,巴不得包子发裂,为了避免矛盾,我们将调解工作的节奏放慢一步,让当事人都回去冷静地思考问题,心平气和后,再重新进行调解。邻里纠纷扯皮时,有扯劝,两人越争越起劲,越吵嗓门越大,甚至互相拳脚相加,若无人,争两句,各自回家。

7、选择法。任何矛盾一出现,我们都要经过慎重考虑,权衡利弊,提出几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法。但是几种调解方案在实体内容上要基本一致,在效果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在实体内容上差别很大,那双方当事人就会选择甚至会坚持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案,这样调解协议就很难达成的。

特别是婚姻纠纷: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判决。二是婚姻管理机关。有一对年青夫妻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摔东西,砸家俱,

12 我们干部看到这情景说到:“你们的东西是大风刮来的,还是在地上拣到的,说砸就砸了。”这句风趣的话,使双方举起东西的手轻轻地放下了。显然,他们已经意识到这些东西来之不易。在一场邻居的争吵谩骂时,一位干部诙谐风趣地说:“这是在大街上拍电影啊,吸引了这么多人”。话音刚落,争吵的双方情不自禁地收住了嘴,他们在考虑这影响多么不好。

8、帮助法。我们在处理日常矛盾纠纷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调解以外的困难。

如何针对当事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心理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人员还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

一、宜少不宜多。我们干部在调解纠纷时,要少说多听。特别是在接待与调查的过程,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批评,道理很简单,你尚不知根底,如何判明是非?退一步说,即使事实清楚了,但当事人火气正盛,你说得再多,他未必听得进去。而且言多必失,倘这时说话稍带倾向性,抑或稍有出入,就会火上浇油,增加调解的难度。有的干部在一般情况下还容易做到心平气和,少说多听,但是遇到当事人出言不逊时,就觉不住气了,也提高嗓门,滔滔不绝,试图在音量上、气势上压倒他。殊不知,这样当事人即使被你压服了,但心理不服,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若不买你的帐,当场与你顶撞,把你也卷入纠纷的漩涡之中,又谈何调解,所以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应保持镇静,别指望以话多取胜。而应以静制动,运用较含蓄的、较温和的神态予以劝慰为

13 好。例如:皱一下肩,摇摇头等,也许倒能使当事人冷静下来。即使非说不可,也要适可而止。要知道,当你说了一遍还未奏效时,再多说几遍也是徒劳,应考虑采取其他有效办法。俗话说:软柴捆硬柴,即是此理。

二、宜缓不宜急。有些纠纷只要不继续恶化,就不必急于调解,这就是俗称的“冷处理”。拿接待来说吧,当事人怒气冲冲来找你,按他的心情,自然巴不得你当场解决。如果你与他一样急切,仅听一面之词,匆匆赶到现场,那么结果很可能是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你不妨搬个凳倒杯茶水,让他独自坐坐,或问问诸如“天气怎么样”,“去年收成如何”之类的家常话,来个罔顾左右而言他。随着时间的过滤,话题的转移,当事人的火气也可能会逐步趋于平稳。这时再言归正传,效果会好些。接待时是这样,着手调解时也同样,有时缓比急好。有这样一件事,女同志在一天之中,找我三次,一边哭一边找出种种“理由”,要求与丈夫离婚。其心可谓坚矣!但我除了相劝一番外,每次都以“我要调查一下吧”、“等我手里这件事处理好就来办”等为借口,婉言推托,粗一看,似乎有失职守。其实不然该女性格较急躁。这天下班回家,见衣未洗,饭未烧,丈夫却蒙头在睡觉,不由火从心来,上前把被子一掀骂起来。他丈夫其实是身体不适,此时也气不过,翻身下床,随手拿起一把扫帚劈头盖脑朝她打。双方都在火头上,如果贸然前往,显然无助于矛盾的解决,说不定会弄假成真。我深知“欲速则不达”的道理,故施缓兵之计,暗里找她丈夫如此这般叮嘱一

14 番。果不出所料,没几天,他们已自行和好了,将他们叫来,指出了各人的缺点,双方心悦诚服,表示要引以为戒,需要注意的是,“缓”有别于“拖”,也不是听其自然。

三、宜暗不宜明。有的当事人请我们干部调解时,常是骂骂咧咧、推推搡搡一起来的。到了我们面前,都抢着先说。但在叙说时,都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对方的短处,隐藏自己的短处。于是,一方在说时,另一方就不断地插话、辩解、反驳,如此循环,永无了期。而且双方都越讲越气,越扯越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遇有围观者的更甚。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暗”,即背靠背地分别做工作,同时劝散围观者,待双方气顺了,再回到“明”处,面对面地谈。唯有如此,方有可能出现“相逢一笑泯冤仇”的喜局。同样,对调解的内容和处理结果也不宜外扬。有的调解人员为了“教育一大片”,对不宜采用公开调解方式的也采用了,当众明辨是非,当众要人承认错误。实践证明,这样做弊多利少,不仅于消气无补,反而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人要面子树要皮,你让他在大庭广众之中丢脸面,谁受得了?必须指出,民间纠纷中有些还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众调解就不仅仅是方法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宜粗不宜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所以,在纠纷发生前,预防工作要做得细;在纠纷发生后,思想工作要做得细。但该细则细,该粗则粗。在调解时不要企图对纠纷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每句话,每个行为都查实,只要基本脉络清楚,责任已经分明就可以了,追之过细不仅没有必要,

15 也不可能。就拿说话来说吧,平时可能字斟句酌的,到了火头上,谁还去斟酌?恐怕连个“中心”也没有了,想到什么就讲什么。这些话说是说了,但实在是有口无心,说过即忘。有些干部不明此理,反复盘问:“这句话是不是这样讲的?”结果你说是,他说不是,越争气越盛,火越旺,只是这句话无关紧要。另外,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使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那么就要劝导双方尽量不要纠缠于枝节问题,提倡互谅互让,不要斤斤计较,以疏通双方感情,以利于今后的继续合作与和睦相处。

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

16 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五、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建议

(一)、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针对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相对简单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对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人民调解员弄清事实,但没有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的进行,人民调解员也不得据此停止或者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有关事实。

(三)、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人民调解员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四)、耐心疏导

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做到耐心、诚心、公心和责任心,赢得理解信任。没有耐心,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的就是因为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导致的。

(五)、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位置,摆正自己的角色,绝对不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情况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否则不但不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有可能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

18 增加对人民调解员的不信任,不利于解决纠纷,在有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激化矛盾。

(六)、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六、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1、权威性;2.法律性;3.准确性;4.逻辑性,5.证明性;6.公开性;7.公正性。因此,对调解书的制作要按照格式制作。

(一)、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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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这种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第三篇: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讲稿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

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

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异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

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第四篇: 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与法院(行政)调解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⑵调解机构性质不同⑶调解权利来源与性质不同 ⑷调解范围不同⑸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自愿原则⑵合理合法的原则⑶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 ⑴民间纠纷受理

A、民间纠纷的受理的种类B、民间纠纷受理原则C、受理 D、纠纷审查E、纠纷登记 ⑵调解主要步骤

A、告知权利义务B、双方当事人陈述C、进行调解D达成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协议

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⑵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A、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

B、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C、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D、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⑶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⑷人民调解协议内容

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C、形式合法

⑸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⑹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

B、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C、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D、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

E、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 ⑺人民调解协议履行

A、自觉履行B、说服教育履行C、回访 ⑻不履行协议后果

A、向人民法院起诉B、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特点:群众性 自治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⑵共同调解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⑵联系群众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⑸成年公民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的预防

1、预测

2、预防: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

3、防止纠纷激化

⑴抓苗头⑵抓重点⑶抓调解⑷抓治本,强化法制意识

4、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5、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掌握民间纠纷以下规律:

⑴民间纠纷发生规律⑵民间纠纷发展规律⑶民间纠纷变化规律

6、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7、根据以上民间纠纷的特点应从以下四点进行预测: ⑴季节性预测⑵社会性预测⑶不同类型预测⑷不同主体预测

8、民间纠纷调解要本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举例阐述。

(六)与民间纠纷调解相关法律知识(打印发给大家)

1、《宪法》知识

2、《民法通则》知识

3、《物权法》知识

4、行政法律知识

5、《婚姻法》、《继承法》知识

6、《合同法》知识

7、《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第五篇:2013年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大全]

银达镇新任村“两委”成员综治维稳、人民调解培训讲稿

大家好:

按照镇党委、政府关于冬季集中教育活动的整体安排,结合近几年来我镇综治维稳及司法行政工作现状,今天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共6张35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产生、主要任务及人民调解的原则。 设立产生:

《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到9人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主要任务:

(1)调节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主要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受理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的,包括发生在公民

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不予受理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有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17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风,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5)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及时调解,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间纠纷的调解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调节主持人;(2)调查核实情况;(3)拟定调解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解决具体纠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

调解步骤:(1)告知权利义务;(2)双方当事人陈述;(3)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

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1月内调结。

6、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协议达成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征得双方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协议内容。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禁毒工作

1、什么是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简单地说,把握什么是毒品,关键有两条:一是它能使人成瘾,产生强烈地精神和生理上的依赖性,一旦吸食或以其它方法使用(如注射)就难以放弃,也很难戒断;二是毒品严重危害人的生理和精神健康,直至导致死亡。根据毒品成瘾性的特点,毒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麻醉药品。包括天然麻醉品(如鸦片、大麻等)和合成麻醉品(如美沙酮、盐酸二氢埃托啡等);(2)精神药品。如镇静剂、催眠剂、致幻剂等;(3)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危害 (1)、吸食毒品能够毁掉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毒品对人的身心健康毒害很大,由于它容易成瘾,一旦吸上就很难戒除,久而久之就会导致人体各器官功能减退,免疫力丧失,生育能力遭受严重破坏;吸毒还使人精神不振、情绪消沉、思维和记忆力衰退,并往往引起精神失常。据统计,吸毒人群的平均寿命为30—40岁,较正常人群短10—15年,20%的吸毒人

员在开始吸毒后20年内死亡,死亡率比一般人群高出15倍。全世界每年海洛因吸食者的死亡率高达16‰—30‰,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因吸毒造成的死亡人数累计达33975名。在酒泉市吸毒人员累计死亡数已达68人,这些人死亡时大多只有30岁。同时,人一旦吸毒成瘾,大多数就会道德沦丧、不顾廉耻、没有了人格尊严,最终被社会、家庭和亲朋抛弃。所以,吸毒者首先毁掉的是吸毒者自己。

(2)、吸毒往往能够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败和毁灭。吸毒要耗费大量的资金,一个家庭即使有万贯家产,如果出现一个吸毒者,要不了几年就会四壁空空,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我省白银市一个16岁的少年,在兰州的一所中专上学,因为吸毒回家向母亲要钱,在遭到拒绝后,竟残忍地杀害了他的母亲。成年的家庭成员一旦吸毒,就会导致夫妻离异、家庭破裂,有的夫妻双双吸毒,致使子女流落街头,无人照管。有关部门曾就毒品对家庭的危害做过专门的调查,在被调查的24个家庭中,由于吸毒引起夫妻矛盾的68例、离异的15例、为吸毒而借贷和变卖家产的61例。其中,有四个家庭倾家荡产,竟将自己亲生的子女以几百元卖掉,以获取毒资。有一个家庭,六个人都吸毒,最终母亲和两个女儿去卖淫,大儿子因吸毒过量而死亡,小儿子因吸毒盗窃被判刑八年,一个原本美满的家庭就这样被毒品毁掉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吸毒不戒最终必然导致家破人亡。

(3)、吸毒直接诱发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吸毒人员没有资金购买毒品,就会去偷、去抢、去骗,偷抢不成就会杀人劫财。有的还帮毒贩子贩运毒品,以贩养吸。有的女性吸毒者则常常以卖身来获取毒资。吸毒直接诱发滋生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国男性吸毒人员中,80%的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人员中,80%的从事卖淫活动。一些地区的抢劫、抢夺和盗窃等侵财案件中,有60—80%为吸毒人员所为。全国在所劳教人员90%以上的是吸毒者。吸毒人员70%以上的毒资来自非法所得。全国每年判处的死刑犯中,毒贩比例最高。去年在酒泉监狱关押的犯罪分子中,有263名与贩毒有关,占在押犯人总数的12%。因此,毒害不除,社会就不得安宁。

(4)、吸毒还是产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的祸根。目前,艾滋病和其它性病在全世界传播很快,对人类公共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疾病主要靠性渠道和血液来传播和扩散的,吸毒人员由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群居、卖淫)、滥用药物和共用注射器等,成为引起艾滋病和其它性病泛滥的重要因素。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控制毒品蔓延,必将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

3、有效预防毒品侵害的措施

(1)、一定要时刻牢记‚一朝吸毒,终身难戒‛、‚一时不慎,痛毁一生‛这样的忠告,对毒品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觉;

(2)、面对诱惑要增强自控能力;

(3)、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慎重交友; (4)、在公共娱乐场所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5)、千万不要相信毒品治病的谎言; (6)、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要自强,正确面对生活的磨难,不能自暴自弃、一蹶不振,更不能走近毒品,在毒雾中寻求一时的解脱,那无疑是自我毁灭。

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人对毒品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就是我们常说的‚上瘾‛,一旦沾上就很难戒除。一个家庭如果出了一个吸毒的,那整个家庭都会鸡犬不宁,我曾经询问过戒毒所的工作人员,了解到经强制戒毒后仍然吸毒的比例惊人,真正能够戒除的很少很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毒品‚身瘾易戒、心瘾难戒‛。所以才有‚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的说法。所以,我们对待毒品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它。从我镇现有的吸毒人员来看,新滋生的吸毒人员,大多是刚走出校门的学生,管好自家的人。发现吸毒、贩毒和反邪教现象及时向村委会或是我们司法所和派出所反映。

三、广泛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深刻认识邪教邪恶本质

1、邪教组织的含义

近些年来,在一些农村,出现了邪教活动。一些农村不是有类似这样的传言:‚祈祷能治病‛,‚种庄稼没用‛,‚一切靠‘神’的恩赐,信‘神’就能过好日子‛,‚信了‘神’就能消灾避难‛,等等。一些农民群众不知道这是邪教的欺骗手段,结果上当受骗。一些农民受骗加入邪教后,有田不种了,有学不上了,有家不管了,整天流窜在外参加邪教活动;有的把一年辛辛苦苦挣的钱和收获的粮食送给了邪教组织;有的妇女被邪教教主和邪教骨干奸污;有的受到精神上的恐吓、肉体上的折磨,甚至被杀害。有些农村干部不了解什么是邪教,直到本地有人因为加入邪教而家破人亡或者被依法处理后,才知道邪教就在身边。从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正是因为一些人不了解邪教,缺乏防范和抵制邪教的意识和能力,才造成了‚稀里糊涂入邪教,稀里糊涂违法被劳教‛的后果。因此,首先要让农民知道,到底什么是邪教组织,什么是邪教。‚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

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简单地说:邪教就是让你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相信‚神‛;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邪;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信新‚神‛;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让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加入后不让退出;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

2、邪教组织活动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近年来在区内活动的邪教组织共有四类,分别是‚法轮功‛、‚实际神‛、‚门徒会‛和‚三班仆人派‛。其中,‚法轮功‛于1996年开始在我区活动,主要分布在全区4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24个单位;‚实际神‛是从邪教‚呼喊派‛分离出来的一种邪教组织。邪教‚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于1999年在我区秘密传播发展;‚门徒会‛于1995年经外省市人员传播渗透到我区以来,经过秘密发展,在农村个别乡镇及城市个别街道办事处设立秘密联系点;‚三班仆人派‛于1996年开始在我区秘密传播,活动范围涉及2个乡、1个镇、1个社区。

3、邪教的危害 (1) 破坏家庭。邪教组织煽动成员抛弃家庭,外出传播邪教,鼓吹‚传的越多,将来就可进天国‛。许多成员因此离家出走,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痛苦。据调查,某县邪教成员张某夫妇开了一家小店,本来生活很富裕,但自从迷上邪教后,二人无心经营,小店只好关门,后来又抛下15岁的孩子,离家出走。某地一位女村民刘某生了一对双胞胎,孩子两岁时,她被别人拉拢迷上了邪教,就天天陷在里面,再也不干家务、不管孩子。她还相信邪教‚守圣洁‛的鬼话,拒绝过夫妻生活,后来索性抛弃家庭,不知去向,她丈夫又当爹又当妈,辛苦拉扯两个孩子,结果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和生活压力,撇下两个年幼的孩子上了吊。

(2)、骗取钱财。有的邪教散布‚现在灾难就快要来了,钱财、粮食放在家里不保险,只有放在‘天国’才安全,一份捐献可以得到十倍的回报‛。有的甚至成立了所谓的‚天国银行‛,哄骗群众交出财产,坑害了众多善良的老百姓,有些受骗的群众甚至把辛苦一年收获的粮食和钱都交给了邪教。

(3)、破坏生产。

邪教的歪理邪说,欺骗和误导了很多群众,致使一些邪教成员变卖家产用于吃喝,坐等‚世界末日‛。有的邪教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成员可以每人每天只吃二两粮食,不用种庄稼‛,主张‚不要搞农业生产,庄

稼不用打药,天爷会照看的‛,致使众多邪教成员整天在家祷告,不种地、不锄草、不养牲畜。

(4)、奸淫妇女。

邪教头子们口口声声行善积德,可实际上他们却流氓成性,过着荒淫无度的生活,多数都借着‚神‛的名义奸淫玩弄妇女,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

(5)、残害生命。

邪教欺骗农民加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声称‚信教能治病‛,一些农民群众因此耽误了治疗而导致死亡,或者被邪教用巫术治死治残。邪教还以绑架、伤害等手段威胁其成员不得背叛组织,否则就给予断手脚、割耳朵、坐地牢、毒死等报复。

(6)、毒害青少年。

邪教宣扬‚学生信了教,不学也自通‛,‚共产党的教育没有用‛,致使一些中小学生辍学,去参加邪教的聚会。某市一个小学原有学生200多名,因为受邪教煽动,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辍学回家,跟随家人参与邪教活动。某地一位姓宋的农民有两个孩子,女儿上初中,儿子上小学,学习都很好。但自从宋某迷上邪教后,又把两个孩子拉了进去,使孩子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至退学,结果葬送了孩子的学业。

(7)、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在邪教的煽动下,一些地区多次发生邪教成员围攻政府机关、殴打基层干部、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的事件,导致一些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办公,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8)、危害农村基层政权。

一些邪教在乡村设立组织、任命骨干,妄图取代农村基层政权。他们有目的地拉拢党、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基层党政组织。在一些邪教活动突出的地方,村干部召集群众开会,竟要事先经过邪教头头的同意。有一个村在冬季农闲的时候组织村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因为当地邪教组织反对,结果全村120人,仅有1人响应村委会号召。有的邪教甚至插手村级选举,鼓动群众将选票投给他们‚中意‛的候选人。

4、如何防范和抵制邪教 认识了什么是邪教,认识了邪教的危害,那么如何防范和抵制邪教呢? (1)、不听、不信、不传。不听邪教的宣传,不相信邪教的鬼话,更不要帮着邪教去传播。如果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上下有人信了邪教,要从关心、帮助他们的角度,提醒他们千万别上当。如果家里突然出现‚闹

鬼‛或者所谓‚神灵显现‛的现象,要勇敢站出来,及时揭穿其鬼把戏,抓住捣乱者,扭送公安机关。对于不怀好意的人给予小恩小惠,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2)、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见到邪教在骗人、非法聚会、搞破坏活动时,要立即向村干部、公安机关报告。不然的话,邪教组织不在你们村骗人,还会在其他村子里骗人;骗不了你,还可能去骗别人,骗你的亲戚朋友。

(3)、破除迷信思想,正确对待生老病死。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病急乱投医‛和生病不吃药都是一种糊涂行为,不仅治不好病,还可能因此耽误时间,使疾病更加严重。‚法轮功‛邪教头子李洪志自己生病都到医院做手术,却骗人说他能让人‚消业治病‛。1400多个病人都让他害死了,这就是活生生的事实。

(4)、正确对待人生坎坷,增强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要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夫妻之间、婆媳之间要互敬互爱,相互谅解,相互关怀;邻里之间要相互帮助、平等对待。家庭中有不顺心的事,可以找亲戚朋友倾诉。生活中遇到困难,要找党支部、找村委会,千万不要为寻求什么精神寄托而误入邪教的泥潭。

(5)、树立科技致富、勤劳致富思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过好日子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创造,邪教只会带来灾难。生活暂时不富裕不要紧,只要你有志气,肯吃苦,懂技术,靠科学,总有一天能够富起来。没有资金可以贷款;没有技术,可以找农技站求助,千万不要信邪教那一套。信了邪教,日子只能越过越穷、越过越苦。

四、消防安全工作

1、做好联户联防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做好公共财物的看守防护和居民点的联户联防,落实轮流巡逻值班制度,对变压器、电机等公共设施要值班看守,村委会要对各组的联户联防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将防范责任落到实处,确保群众财产安全。

2、提高警惕,做好自身防范工作。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树立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做好自己的事‛,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贪小便宜,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做好自家的安全防范工作。

3、做好冬季安全防火工作。冬季,是农村火灾高发期,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不要使一家一年来辛辛苦苦的收入付于一炬,要将稻

草、玉米秆等易燃物堆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并注意通风,做到安全用火,特别是要教育孩子不要玩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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