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2023-02-26

一、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内涵, 樊崇义教授认为: “以审判为中心, 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 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 确保案件质量, 防止错案的发生”。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有很多, 如苏长永教授 (2) 、陈光中教授 (3) 、陈卫东教授 (4) 等。笔者在前辈学者的启发下认为,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侦查中心主义提出的, 以审判、庭审为中心, 以证据为核心的诉讼模式, 其内涵和特点包括:

( 一) 诉讼程序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横向运行中, 审判程序居于中心地位。审判具有决定性和终局性, 即在实体意义上, 定罪权属于法院, 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程序意义上, 所有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大权利的侦查、起诉行为都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侦查、起诉服务于审判, 其工作成果也最终由审判程序来检验和认可。

( 二) 庭审中心主义, 即在审判程序中, 庭审阶段是至关重要的中心环节。只有在庭审阶段, 通过控辩的对抗与博弈, 证据的出示与质询, 法官中立地听取各方意见, 形成对案件的自由心证和合理判断, 才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以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三) 在庭审过程中, 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保障诉讼各方主体实质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 通过当庭对事实、证据的充分说明、质问和认定, 避免法官在案卷材料的影响下形成对案件的预判, 从而实现庭审实质化。

二、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现实问题

从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来讲, 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一般经历由举报中心受理线索, 经反贪、反渎等部门进行初查后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过程。在这种“侦查—起诉—审判”的线性结构下,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 一) 侦查主义本位由来已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侦查人员只有在确认符合定罪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将案件侦查终结, 移送审查起诉并进入审判程序, 实现“流水式作业”。故侦查阶段要对案件进行实质和全面的调查, 自然地成为了诉讼活动的工作重心。受这种“线性结构”隐蔽下的“短视本位思维”束缚, 公检法机关形成了侦查中心的思维惯性———将侦查活动及由此形成的案卷笔录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审判活动的主要依据, 而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不过是对侦查结果的二次确认。这种理念使得侦查结果对案件最终判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架空了庭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功能, 忽略了对职侦部门取证行为和取证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的考虑。对此, 有一个通俗而形象的比喻: “职侦机关是做饭的, 公诉机关是端饭的, 审判机关是吃饭的。”

( 二) 口供中心主义根深蒂固

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反侦察能力高等特点。实践经验表明, 职务犯罪侦查通常采取“由供到证”的取证、固证模式, 即当初查认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时, 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取得更多的侦查线索, 然后再通过供述寻找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更多证据。这种依靠侦查人员对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从而推进侦查工作的取证模式就称为“口供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下, 如果口供属实且程序合法, 则将明显提高办案效率; 但对供述、证人证言的严重依赖, 导致侦查取证呈现证据形式单一, 客观证据少、言词证据的问题, 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审中的严苛质询 (5) 。

( 三) 证据审查模式欠优

与侦查中心主义同样遭受学界诟病的还有案卷中心主义 ( 或称笔录中心主义) 。案卷中心主义下, 公诉机关审查的对象通常是职侦机关收集的材料及制作的案卷笔录, 因此审查的范围局限于“在卷证据”, 审查方式也是“书面审查”。这种案卷证据审查模式是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 又是导致侦查中心主义根深蒂固的重要原因。这种审查模式下, 审查起诉程序无疑是对职侦工作成果的再次确认, 而对取证过程和行为则无从评判, 进而导致“带病”起诉。

( 四) 侦诉职权缺乏合力

职务犯罪案件本应由侦诉部门共同组成控方、并以由公诉部门为代表提起诉讼。然而就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配置来看, 职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相互独立, 各自配有固定的工作人员, 隶属不同的主管, 遵循不同的考核评价体系, 从而出现侦诉部门各自为政、壁垒割据的现象。此外, 由于职侦部门不直接承担诉讼风险和后果, 所以其工作重点在于收集证据成功破案, 而对破案后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则不予关心, 以致时常出现职侦部门庆功表彰, 公诉人却在庭审中因证据不足或有瑕疵而面临举证困难的尴尬局面 (6) 。

三、“以审判为中心”对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影响

“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强调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和定案证据的核心地位, 对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 一) 对侦诉关系提出挑战

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下, 职侦结果对于案件裁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不过是对职侦证据的重复与确认。为保证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 摒弃侦查中心主义具有极强的现实紧迫性。其次, 缺少合力的侦诉部门之间各为其政, 尤其是只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追诉结果的制度, 造成了诉讼结果承担的不公平性, 分离了侦查与公诉的关系。故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语境下, 不能继续单一地依靠职侦部门或公诉部门的力量, 要密切侦诉联系, 加强侦诉配合与协作, 实现侦诉合力, 以积极、有效地打击犯罪。

( 二) 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提出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重视庭审中证据的出示、对质等证明过程。然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 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突显收集难、固定难、保存难等特点, 在审判中心的语境下, 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将增大, 案件侦破率将降低。因此, 要进一步转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 加快转变传统的由供到证、严重依赖口供的办案方式, 实现向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的转变, 以更多的客观证据弥补口供的不稳定性。此外, 直接言词原则亦对传闻证据的效力提出了质疑, 因此侦查工作要加强对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重视, 以当庭对质来逐步取代传闻证据, 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 三) 对证据审查和公诉能力提出挑战

证据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上博弈的焦点 (7) , 庭审对于证据的显微镜式的审查与质询, 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模式和公诉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当前的“书面审查在卷证据”的证据审查模式已经无法保证定罪事实经得起庭审的质询和法律的检验, 因此要构建严格的证据审查模式。此外,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导致庭审质证和辩论环节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对公诉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应对措施

( 一) 强化侦诉合作, 构建新型侦诉关系

第一, 公诉引导侦查, 侦查配合公诉。强化公诉机关对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引导, 提前介入侦查程序, 从审查起诉的角度及时帮助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8) , 从公诉的证据标准出发为侦查取证提供建议, 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第二, 强化公诉对职侦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9) 。实现敢于监督, 同步监督, 有效监督, 以防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发生, 保障侦查行为的谦抑性。第三, 建立侦查责任倒查机制。在一些因侦查取证原因导致证据不足, 无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应当依法追究侦查人员的责任, 以责任的共同承担紧密侦诉关系, 立足检察机关一盘棋格局优化职权配置和合作。

( 二) 摆脱口供依赖, 完善侦查模式

纠正口供中心主义, 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或“供证结合”模式的转变。突破以往对口供证据的严重依赖, 注重提高科技侦查手段, 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助推侦查办案, 建立覆盖面完整、种类化齐全的信息资源平台, 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各项信息确定侦查的方向和重点, 发现、获取更多的客观实物证据, 摒弃“口供情节”,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和质量, 以实现对以往“从供到证”模式中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的纠正。亦可以借鉴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客观性审查模式” (10) , 强调依据稳定性、可靠性高的客观性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并以此为基础检验全案证据, 强化客观性证据对言词证据的印证作用, 摆脱对言词证据的依赖。

( 三) 改变审查模式, 提高庭审对抗能力

为切实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应走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桎梏, 证据审查范围应当由“在卷证据”扩展到“在案证据”, 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案件信息、核实证据材料, 还原案件真实。从“书面审查”变为“亲历性审查”, 便于纠正违法的取证行为和程序, 杜绝“带病”起诉; 加深公诉人员对证据的理解, 有助于举证工作。其次, 加强公诉人员业务培训, 提升业务素质, 尤其是提升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举证和质证的技能, 以增强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与辩护律师对抗、交锋、博弈的能力, 更好地适应对抗性的庭审。最后, 发挥庭前会议的程序性功能, 实现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有效衔接, 以提高审判效率。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1以审判为中心是对我国长期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纠正, 实现工作重心由刑事侦查到刑事审判的转变。这一诉讼模式在预防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公正的同时, 也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将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语境下, 职务犯罪查办工作面临的挑战, 并就应对措施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职务犯罪,现实问题,影响,应对措施

注释

1

22 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J].现代法学, 1999 (4) .

33 陈光中, 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J].政法论坛, 2015 (2) .

44 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10.

55 陈桂华.以审判为中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J].中国检察官, 2015 (5) .

66 付凤, 杨宗辉.检查引导侦查与公诉引导侦查合理性辨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3 (3) .

77 张红.以检察应对的视角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法治与社会, 2015.4.

88 汪建成.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5 (1) .

99 樊崇义, 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州学刊, 2015.1.

1010 樊崇义, 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 (1)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浅谈现代民谣音乐的创作特征下一篇: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