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简易程序

2022-08-20

第一篇:庭审笔录简易程序1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4年12月20日

开庭地点:xxx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

二、书记员XXX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刘丰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有本院审判员李春荣,即本人独任审判,书记员XX担任记录。庭前已将双方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份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清楚。

审判员: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用回避。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庭人员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清楚,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在起诉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原告:诉讼请求有变更

审判员:事实和理由方面

原告:没有变化

审判员:原告方现在陈述一下现在的诉讼请求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 ,今后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86.42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会诊费6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86元。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书以及现在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增加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会诊费60元,误工损失增加至186.42元,是否正确? 原告:正确

审判员:被告方,原告的起诉书已经向你送达,对原告的起诉书中涉及的事实理由以及现在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下面讲一讲事实和理由,1999年5月21日,被告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地点是在海军大院西侧马路,看见原稿手中拿着一个小玩意,就说让我看看好吗?原告给了被告,被告完了一会儿,觉得挺好玩,就提出再玩两天。下周一还你,说着被告就向前走,原告不同意,就追着被告,被告就跑起来了,在被告跑动的过程中,书包无意中从肩膀上滑落,被告没有理会,仍继续向前跑。当被告发现后面没有追的声音时才发现原告倒在马路中间,被告马上跑过去把原告扶起来,原告生气地走了,不一会儿原告的监护人,也就是原告的妈妈带着原告到我家里来了,声称被告抢被告的东西,用书包把原告绊倒,被告认为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因为原告是跟我的孩子玩儿受伤,所以她的诉讼请求当中合理的部分我愿意承担,不合理的部分我提出异议。比如说原告提出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都可以承担,营养费可以出一部分,误工费186.43元,这个可以承担,但是今后治疗费3000元有点高,因为医院出来的证明是1600元,对于精神损失费8000元不承担。 审判员:对于原告的起诉书以及原告现在陈述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双方的争辩如下:第一,原告在追赶被告的过程中,被被告的书包绊倒,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第二,原告受伤后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原告方对本次归纳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诉争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儿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先由原告方提交证据。

原告代理人:现在提交证据:

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证明一份,证明冯靓因上前牙外伤来医院就诊,三分之二折断,成年以后在我院修复需要费用1600元,上诉的费用不含本证明开出前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今后的挂号费、诊疗费,X光费及药费。是右上门牙三分之二折断。

二、病历三页,是原告看病医疗过程。

三、误工费证明一份,因孩子受伤误工费,单位扣除186.42元。

四、医疗费单据4张,18元,自行支付。

五、交通费7张18元,带孩子看病,自行支付。

六、摔断的牙齿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

七、摔伤时的照片一张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

八、会诊费证明一张。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停供的上述一至八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有效。现在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供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

一、治疗费21张单据 217.25元,这是我们带着原告去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证据

二、交通费8张132元,这是我们负担带着原告到医院看病所负担的交通费用,合计是349.25元。

审判员:原告方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本庭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核实,首先向原告进行核实。原告方事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原告代理人:事前发生在1999年5月21日5点左右在海军大院北门。 审判员:被告方属实吗?

被告代理人:属实。

审判员:原告方现在原告牙齿受伤的程度? 原告代理人:门牙三分之二折断露骨髓。

审判员:原告所要今后的治疗费3000元都包括什么费用?

原告代理人:包括成年以后18岁修复牙齿的费用1600元,还有这个今后发生的挂号费、诊疗费、X光费及药费。

审判员:法庭调查终结,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觉得刚才被告说的这些事实有出入,因为当时孩子放学回来以后在路上走着。在路上买的那个小玩艺,小糖,拿着。刘丰从侧面过来,过来以后就被他抢走了,抢走了以后,我们家孩子冯靓就追要。他不给,然后把书包就扔到原告脚底下,造成牙齿跟腿部都伤害。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 被告代理人:我对原告说的事情的事实我有一些异议,原告说是刘丰故意把书包扔在她脚下这个不对。这也不符合11岁的对这个十一岁的儿童来说。当时这个十一岁的儿童就是想玩这个小玩意,并没有说要伤害对方。我们当晚就去看她,并建议他们让孩子到最好的医院看病,别耽误了孩子,就主要是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而实际上我们也是这么做的。 (原告忽然发言:被告说的不对,被告当时发生事的时候。。。。)

审判长:打断一下原告方代理人,你要发言应该经过法庭的准许,现在由原告方法定代理人进行补充。

原告代理人: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当时那天晚上发生事情时,被告并没有在家,他家里没有人我们是四点钟游完泳后五点钟出来,出游泳馆走在放学的路上,他们家没有人,因为刘丰没有游泳,在门口等着他的家人,他就看着冯靓游泳过来以后,他就突然的从侧面就把这个东西抢走了,然后我们冯靓就追他,这样磕到的。她对这些事情一点也不了解,她们家根本就没人,而且据我的了解,海军大院家属不能进,我就在门口等着,只有三分钟的时间,就能走到西门,这样小孩摔倒了以后,我当时就能见着她了,她说到不是事实,我们说的全是事实。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陈述,因为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损害的事实存在,坚持诉讼请求,请求公正裁决。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于这个事实的发生,我们认为这个十一岁的孩子,不是故意的。这件事的发生和结果,都不是十一岁的孩子故意所造成的的结果,还有一个事发以后,原告一直在上课,因为原被告双方他两是同班同学,在一个教室里上课,当时我就问了冯靓上没上学。他说上了,没有影响学习。一只是很正常的,所以不存在这个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审判长: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依法应当进行调解,原告方是否要求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要求调解? 被告代理人:要求调解。

审判长:原告方明确调解方案。

原告:3000块钱的治疗费,还有营养费赔偿一部分,误工费和会诊费同意赔偿,还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审判长:具体的精神损失费数额 原告:8000元。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同意?

被告:不同意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调解方案?

被告:有。原告在诉讼强求里面提出的,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今后的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同意出一部分,误工费186.42元同意出,精神损失费不同意出,60块钱会诊费同意出,诉讼费双方承担。

审判长:营养费,诉讼费具体的数额有吗? 被告:营养费3000元我们负担一半。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因双方当事人调解方案差距较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本庭不再进行调解,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在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起立,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冯靓和刘丰均系未成年人,双方在放学途中因刘丰将冯靓手中的玩具拿走,致使冯靓在追赶过程中被刘丰掉在地上的书包绊倒,从而导致冯靓牙齿受伤,此事件因刘丰未经冯靓同意,而占有其物品而引发,刘丰具有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刘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应赔偿刘丰给冯靓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现冯靓要求刘丰赔偿今后治疗费3000元,刘丰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鉴于冯靓所受到的伤害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严重程度,且冯靓又未能提供刘丰的行为处于故意之证据,因此,本院对于冯靓要求刘丰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第119条,第13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刘丰的法定代理人于本判决书生效7日内赔偿冯靓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营养费150元,误工损失费186.42元,会诊费60元,今后治疗费3000元。

2、 驳回冯靓要求刘丰精神损失费8000元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冯靓负担330元已交纳,由刘丰法定代理人负担13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7日内交纳。

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68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受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 审判员李春荣2003年9月4日,书记员刑超。刚才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上诉期限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原告冯靓与被告刘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第二篇: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修稿

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审判员:开庭前审核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刘某某诉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审判员 ,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 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或者直接说)开庭前已经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份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你在诉讼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现在有无变化? 原告:

审判员:请陈述原告方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原告起诉书已经向你送达,请对原告起诉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书以及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庭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第一,原告和被告对律师费用的认可问题;第二,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原告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疑问?被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

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本庭诉讼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人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有效。现在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供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

审判员:原告方对上诉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本庭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核实,,下面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请如实作答。

审判员:原告:审判员:被告: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首先然后其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被告: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下面进行当庭调解: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分明。庭审活动进行下一程序,即当庭判决。请双方当事人起立:

本院认为: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和律师费共计33,416.08元,扣除被告张某已付现金20,000元,实际被告张某应再支付13,416.08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16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年 月 日书记员

(敲)请坐,刚才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上诉日期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日起算起,刘某某诉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黄冈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现在闭庭。

第三篇: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

[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入庭。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扣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 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什么时候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过去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我叫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过去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是否超过10天?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副本收到,已超过10天。告知书已收到。

[审判长]: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敏、于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艳记录。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文出庭支持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邓岷江]: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四川成都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明军、赵娟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出庭为你进行辩护,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没有。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成金检刑诉(2004)729号。 被告人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90929081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2004年2月26日被刑拘,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于2004年3月2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岷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4年5月17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9日将此案交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邓岷江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后又于2002年底开办了“凤鸣网”()。该网站实行会员制,分为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付费会员又分黄金会员和VIP永久会员等。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对该网站位于本市金牛区交大智能小区二期3栋4单元4-A房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挡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起诉书是否一致?对指控有无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一致,没有意见。 [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现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邓岷江]:我是发过图片,我愿负责任。

[审判长]: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邓岷江进行讯问? [公诉人]:

1、什么时候开办的“凤鸣网”?“凤鸣网”的经营方向是什么? [被告人邓岷江]:2001年6月底,主要为会员提供服务。

[公诉人]:

2、“凤鸣网”加入会员的有关规定?有哪几种会员?付费标准? [被告人邓岷江]:分普通和付费会员,付费金额不等,主要依据权限的时限。最开始是60元,VIP是700元。

[公诉人]:

3、“凤鸣网”的收入来源有哪些渠道?经营状况如何?是否赢利? [被告人邓岷江]:收入主要是会员会费,经营状况头半年亏损,后赢利. [公诉人]:

4、什么时候设立“VIP”专区? [被告人邓岷江]:2003年3月分. [公诉人]:

5、版块管理者是谁? [被告人邓岷江]:是我.

[公诉人]:

6、什么时候“凤鸣网”上出现淫秽图片?你采取了什么措施?

[被告人邓岷江]:设立专区后,大概是去年10月份.在会员加入时要求遵守国家的规定.并进行告之.

[公诉人]:

7、淫秽图片是那些人上传的?你是否在该版块上传过淫秽图片?为什么? [被告人邓岷江]:是会员.我传过,我发过.当时认识比较模糊.发过2幅. [公诉人]:

8、你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挡获的? [被告人邓岷江]:2004年2月25日.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有。

[辩护人]:被告人邓岷江? [被告人邓岷江]:到。 [辩护人]: 公司是合法的吗? [被告人邓岷江]:是。

[辩护人]:你是否自己对上传2幅图片认识不足? [被告人邓岷江]:是,我认为好耍。

[辩护人]:目前,网络技术能否消除VIP会员上传图片? [被告人邓岷江]:不能。

[辩护人]:删除图片是否需要浏览图片? [被告人邓岷江]:是。 [辩护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你将上传图片的原因讲一遍。 [被告人]:我觉得图片色彩,手法都很优秀。

[审判长]:现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书证——被告人邓岷江开办的“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和“凤鸣网”的有关手续、执照等,证明被告人邓岷江的身份及经营的公司的有关情况,请法庭出示卷宗2卷38页至47页。

[审判长]: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无。 [辩护人]:无。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宣读本案有关证人证言。在2卷52页至137页。这些证人包括“凤鸣网”站的工作人员及部分“凤鸣网”VIP会员,主要证实“凤鸣网”上有淫秽图片和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发表过淫秽图片等情况,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人加入会员。我宣读主要部分。

[公诉人]:证人苏勤(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78页 证人何飞燕(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85页 ;证人徐凯(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92页 ;证人周彬(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97页 ;证人任明强(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03页 ;证人郭建红(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12页 ;证人周莉(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17页 ;证人王春阳(网站VIP会员)证言;P124页 ;证人王登峰(网站VIP会员)证言;P130页 ;另外,还有证人李英、邓春蓉、郑颖、王刚强、徐有珍、谢新红等均证实“凤鸣网”的经营情况及收取会费的标准等情况,由于其证明内容基本相同,这里作一个说明,不再一一宣读了。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公司工作人员我都告之对发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辩护人]:存在黄色图片无异议。邓岷江没有对员工说过要发更多黄色图片以吸引会员。

证据均无他证印证,均是孤证。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宣读和出示卷宗第一卷P8页至P11页,关于本案涉案的物品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和电子物证鉴定表,证实本案涉案的物品系淫秽物品和浏览量的大小。特别说明,在鉴定的物品中,有两幅图片是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上传到网上的,经鉴定系淫秽物品,浏览量为5271次。另外,在卷宗第一卷P12页至P75页均系从“凤鸣网”上提取的图片等,由于其内容涉及淫秽性质,在这里不宜出示,相关内容已提交法庭。在P27页,有一份书证,它的内容记载了邓岷江在“凤鸣网”上的个人资料,证实了“慕野”就是邓岷江。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这组证据主要是一些程序证据等,它主要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涉案物品、现场状况等。在卷宗第2卷P14页至35页及第三卷。

1、宣读3卷P51页,挡获经过。

2、出示P14—P23,扣押物品清单。

3、出示P24—P30,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4、宣读P31,检查笔录——发现涉黄文字及图片。

5、出示P32--P35,证人王春阳、王登峰辨认邓岷江的笔录。

6、宣读2份情况说明——P161和P162,关于未找到其它会员和未发现邓岷江的其它犯罪行为的说明。

7、出示P159—P160;对王春阳、王登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在卷宗3卷P139—P155页是邓岷江的供述材料。由于在今天的庭审中,邓岷江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和他以前的交代基本一致,所以不再宣读。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公诉人]:公诉人的证据宣读和出示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已举证完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邓岷江]:无。 [辩护人]:有。

[审判长]:现由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

1、关于网站技术的说明。

2、处罚判决书,证明网上图片系会员所发,而非邓岷江所发。

3、公司相关证照。证明邓岷江收入系合法收入。

4、公安机关补充说明。证明邓岷江无前科。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无。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 [辩护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及辩护人向本庭出示的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认定。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待休庭后由合议庭评议后确认。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刚才经过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点击率是否能作为传播人次及认定邓岷江传播两幅图片牟利的依据。现由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就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1.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定罪和处罚。 2.本案被告人邓岷江作为网站经营者,管理者,不仅放任其网站上大量的淫秽图片存在,而且还主动上传淫秽图片,这个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该案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坚决从严打击,遏止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还人民群众一个洁净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 3.本案被告人邓岷江在归案后及今天的庭审中能交代其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邓岷江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以上是第一轮公诉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公诉人所说大量图片,要看怎么讲,10多张图片算不算大量。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邓岷江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龚明军、赵娟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即详尽地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邓岷江,并且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走访,尤其是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质证后,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经过对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全面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岷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性持有异议。

1、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并不具有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故意。

2、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从“凤鸣网”吸收会员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获得权利等方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黄金会员和VIP会员所享受的均是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其内容没有诱导、暗示等文字宣传该权利包含黄色、淫秽服务内容。这一事实证明,该网络的服务经营者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在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举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2张发表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获利五千至一万元的确切证据。

3、证人苏勤、周彬、任明强、周莉讯问笔录虽陈述被告人邓岷江在网上传播色情图片,但没有具体的时间、内容、张数、获利的金额,且无旁证印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人王春阳的讯问笔录也无法印证真实性,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被告人邓岷江在网上以“某人”的名义传播2张图片,经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为淫秽图片,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还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告人邓岷江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敬请法庭根据被告邓岷江具体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并根据被告人邓岷江的认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已就本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争议焦点发言,被告人进行了辩解,辩护人进行了辩护,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被告人邓岷江作为网站经营者,管理者,其开办网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邓岷江不论是默许、放任其经营的网站上有淫秽图片存在或是主动地上传淫秽图片,都是紧紧围绕牟利这个目的来进行的,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具有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取证固定证据难,逃避打击能力强的特点。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明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正确地认识此类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枝末节,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互联网的各种犯罪活动。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无新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请律师讲。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本案中,公诉人未对邓岷江牟利进行举证。其它没有。

[审判长]:鉴于双方的意见已阐明,无新的意见发表,现在宣布法庭辩论阶段结束。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邓岷江]:以前认识不深刻,导致我今天站在这里,我愿为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告诫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请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邓岷江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敲击法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

[审判长];对被告人邓岷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本合议庭在合议时认真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经评议作出结论,现进行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明军、赵娟,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9月,被告人邓岷江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后又于2002年底开办了“凤鸣网”()。该网站实行会员制,分为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付费会员又分黄金会员和VIP永久会员等。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对该网站位于本市金牛区交大智能小区二期3栋4单元4-A房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挡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挡获经过、户口材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控辩双方均基本无异议,当庭进行了质证、认证,供证一致,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系淫秽物品,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被告人邓岷江对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淫秽图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阻止,但被告人作为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即时对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进行删除,但被告人在发现上述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时,未进行即时删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因其指控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其传播的人次及牟利金额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四)项的规定,公诉人以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点击率为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高法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只界定为有形载体,均未涉及到网络及点击率等新问题。在我国已取消类推的情况下,点击人次不能类推为传播人次。所以公诉人对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指控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岷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邓岷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二、被告人邓岷江犯罪所用的财物电脑主机14台,键盘14个,鼠标14个,显示器12台,笔记本电脑1套,IV服务器4个,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扫描仪1台予以没收。本判决为当庭宣判,本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莲,审判员于虹、徐敏,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朱艳。

审判长:全体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听清楚了吗?对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被告人邓岷江]:听清楚了,无意见,不上诉。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请法警将被告人邓岷江带出法庭,送回成都市看守所继续羁押(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第四篇:刑事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第次)

(刑事普通程序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书 记 员:

宣 布 开 庭

审:华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

到庭。

审: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辩: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审:起诉书指控你犯什么罪?

被: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华坪县人民

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华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

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

听清了吗?

被: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

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审: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

审:被告,请你将犯罪事实经过讲一下。

被: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

审: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出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

辩: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出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

2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

辩: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

审:被告人发表辩论发言。

被:

辩: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发言?

公:

被:

辩: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

审:休庭,延期宣判。

第五篇:庭审笔录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 ×××× )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 ××××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 )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其他鉴定人略) 审判长: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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