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的困境与完善

2022-09-12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及我国现阶段农民工的维权现状

( 一) 立法背景考量

2011 年2 月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 八) 》, 其中内容之一就是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2013 年1 月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 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次刑事立法, 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 回应了广大劳动群众的呼声, 强化了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劳动保障法制的改革进程, 也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制裁和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1]

( 二) 现阶段农民工维权的现状

农民工之所以算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就在于, 他们往来于城市和农村之间, 不断变化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既习惯传统乡村生活又熟悉现代城市生活, 他们以其特别能吃苦、能奉献的精神, 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他们是真正的传统乡村文明和现代都市文明的沟通者、建设者。但是, 许多农民工至今还处于社会的边缘, 他们在劳动就业、报酬、安全、子女上学等方面的诸多困难, 已成为新型劳动关系矛盾的热点及难点。孟德斯鸠曾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最普遍的问题就是劳动就业权利没有保障, 最突出的是被握有大权的用人单位肆意拖欠、克扣、拒付工资, 最明显的是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较好保障。

二、浅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已近三年多的时间了, 可还是能从新闻媒体上得知农民工讨薪难的事件时有发生, 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到底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那些矛盾和困难阻碍该问题的顺利解决呢?

( 一) 农民工自身的困境

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的局限, 往往习惯选择劳动密集型产业、低层次工种。用人单位求职者门庭若市, 劳动力相当充裕, 此时的农民工哪有资本跟用人单位谈条件? 他们不会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 更不会谈人身权益保障。由于生计所迫, 他们在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时, 常常委曲求全, 替用人单位遮掩。在没有发生劳资纠纷前, 大部分农民工都没有主动收集、保存证据的觉悟, 何况讨薪时要对拒强大的用人单位, 收集证据的阻力可想而知。他们绝不敢轻易拿鸡蛋去碰石头, 一般会选择“私了”, 拿到所谓的赔偿后息事宁人。因为他们知道, 当诉诸法律的时候, 他们没有证据, 空口无凭, 极难胜诉。

( 二) 有关机关的困境

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未能和刑事诉讼很好的衔接起来, 由于一个运用的是行政权, 一个运用的是司法权, 两者在考量具体行为时的着眼点会有所不同, 在行政执法层面上, 会以罚代刑, 就会把一些已经触及刑法的行为放过。在政府层面, 企业是纳税大户, 如果仅仅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而将企业负责人投入监狱, 给单位处以罚款, 不但税源没有了保障, 还会出现更多的农民工因为企业倒闭而失业, 所以政府从实际出发, 综合考量, 往往也是投鼠忌器。[3]

三、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农民工维权上的完善和突破

司法救济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最后也是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举证困难、执行困难等问题, 即使出现用人单位恶意欠薪, 农民工也不敢或者不愿意去维权, 因为农民工出手维权, 意味的不仅是失业, 还可能是因为高昂的诉讼成本而倾家荡产, 更有甚者还可能会招致用人单位的恶性报复, 有这些后顾之忧, 谁还敢去铤而走险呢?[4]

我常在思考, 如果一项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少可操作性, 或者没有被切实执行的话, 那么这个立法也只能是“雾里花”、“水中月”。因为立法的本意没有体现出来, 立法所保护的法益, 依然被肆无忌惮的侵噬着, 出现这样的困境我们就不得不反思了。

所以, 针对这些问题, 如何去突破完善这一立法呢? 我认为: 第一, 一定要完善相关机制。解决恶意欠薪这一复杂、敏感、艰巨的社会问题, 必须要建立起一套严密而科学的反制机制, 从社会团体、组织, 行政执机关, 各种调解、仲裁委员会, 司法机关以及相关个人身上挖掘力量, 建立覆盖劳动者维权的各项保障性制度, 完善劳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完善民事侵权纠纷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等。[5]第二,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 是否可以探讨在立法上针对讨薪案件的急迫性、紧急性而做出缩短诉讼时间、减免诉讼费用、提供讨薪救助基金、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纠纷审判庭制度; 在立法上完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的制度。第三,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 在举证责任上可以适当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在认定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时应当适当放低准入门槛, 比如减少立案数额、立案法定人数等, 实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的“四快”审判原则。[6]第四, 政府要切实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 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使农民工知法懂法; 改善企业投资经营环境, 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支持力度; 做好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五, 相关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纽带作用, 积极主动帮助农民工进行维权。第六, 用人单位应当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科学经营, 给农民工及时提供劳动报酬。最后, 农民工群体一定要转变传统观念, 努力提升自己综合素质, 提高自己法律维权意识。

四、结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法中的确立, 给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极大,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嚣张气焰。但我个人认为, 尽管立法者制订了一部或一款良法, 但这却仅仅代表着“法制”的进步, 而并不等于“法治”的成功。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实践中农民工维权仍然是举步维艰。农民工是中国城市化的功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的“功臣”却常常因为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而衣衫褴褛、穷困潦倒, 因为拿不到劳动报酬而奔走呼号, 为维权而无奈地、无助地、被动地挣扎在纠纷的漩涡中, 他们是弱势群体, 似乎命运早已注定。每当我们看到农民工群体那焦急的表情时, 我们真正反思过症结所在吗? 由来已久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 不完善、不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 不健全、不透明的社会法治、难以打破而且日益固化的社会阶层、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 这些难道不是加剧恶意欠薪的“催化剂”吗? 我们期望, 逐步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去解冻这些掣肘冰封, 给农民工乃至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塑起一面坚固的制度围墙。

摘要:农民工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在劳动条件差、工作环境苦、收入回报低、维权力度小的境遇下, 运用何种有效方式来维权, 成为农民工群体乃至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恶意欠薪的入刑给这个群体带来了福音, 为农民工群体授予了一张维权的“护身符”。然实践中,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这个群体的正义难以伸张。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重大社会问题, 处理不当就有可能爆发群体性事件, 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恶意欠薪,入刑,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 姚万勤.农民工权益的刑法保护与完善[J].五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13卷) , 2011 (3) .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 (上册) .香港:商务印书馆, 1961:154.

[3] 许杏杉.恶意欠薪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7.

[4] 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5] 石金山.对我国恶意欠薪的思考[J].经济与法, 2009 (10) .

[6] 黄进才.中国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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