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3-02-22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工集团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3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责部门是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管劳务的人力资源部门是主要相关部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各级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项目经理、项目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项目经理、项目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技能教育:

包括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等。

2、安全知识教育:

包括本企业一般生产技术知识、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3、安全法规教育:

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思想教育: 包括思想教育、纪律教育。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

一、新职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外施队人员)都必须进行企业(公司、厂)、工地(项目工程现场、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1、公司(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2、工程项目(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工程(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特殊工种教育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等专项安全活动,“农民工夜校”,安全交底和班前安全讲话等定期安全教育,观看安全宣传栏、安全录像和图片展等日常宣传形式。

四、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工人应知应会考核按照有关专业资料进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应按照集团公司“三统

一、一建立”原则实施,即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建立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要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换岗及复工安全教育、应知应会教育、职业健康教育)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员、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二、外施队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使用公司统一教材(教育光盘、试卷)。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外施队长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组织。

四、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五、教育培训时间:

1、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特殊工种教育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

3、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4、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

5、专业性安全教育:分公司级领导的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6、职业健康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依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罚则》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者行政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篇:公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公交集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时刻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发展动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有效地排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安管人员、驾驶员及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单位相应成立安委会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四条 集团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及集团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集团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部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兼任,日常工作由各单位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调离,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并报集团安委会备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

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政策和法规,审定各级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指导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表彰在安全方面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3、对紧急发生的不安全行为责令停止;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界定和调处进行指导和专审;对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和实施本单位安全工作,规范安全操作行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依据职责范围建立驾驶员档案,妥善保存安全原始记录资料,登记安全管理台帐,按月报送安全管理各项报表;

3、组织员工开展以安全教育为内容的活动;

4、对发生紧急的不安全情况,在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加强对要害部位、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重点工作岗位、重要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谨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安全部部长职责

1、贯彻上级政策、法规、法令,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当好领导参谋,安排部内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基层单位安全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

2、编制与部门相关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3、以防为主、教处结合,加强职业道德和驾驶员的业务教育,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竞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找出差距,加强防范。

4、确保本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本部全面业务学习,定期召开本部人员会议,搞好团结,积极开展协作,督促建立健全安全台帐,促进安全管理工作。

5、及时掌握安全情况并进行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安全方面的第一手资料。

6、严格按照车辆保险法律法规,做好相关保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安全部副部长(车保办主任)职责

1、在部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保险法,建立健全车辆保险管理制 度和有关质量记录。

2、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切实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3、严于律已,管好自已及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办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积极为车组服务,办事及时,不卡、不拖。

5、及时掌握保险工作业务状态,定期向部长汇报有关保险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线管队队长职责

1、负责线路管理分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定期检查稽查人员执行公司相关各项管理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违规操作的稽查人员,进行现场批评、指正,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3、配合公司维护好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线路营运秩序,包括车辆的运营秩序,及站点的乘车秩序。

4、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做到勤检查、勤研究,与监管中心及时沟通,起好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5、完成好特殊情况下,公司要求的其它工作。 内勤要做好线管人员工作报表的分类及统计汇总,并协助队长做好线路管理分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岗职责

1、在部长领导下服从领导,听从分配,遵章守纪,按章办事。

2、以防为主,加强宣教,坚持安全检查。协助部长开展安全活动。

3、参加事故调处,按程序办好保险理赔手续。

4、实事求是地做好行车事故保险的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车保管理岗职责

1、学习保险法,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办事。

2、在车保办主任的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协助各分公司安管人员,热情解答车辆保险咨询。

3、做好车辆赔付、续保、退保等记载工作,数据准确无误。

4、做好当月报表,年终报表,台帐清楚无差错。 第十四条 安全内勤职责

1、在部长领导下服从领导,遵章守纪,按章办事。

2、做好部室内报表统计、文件录入、相关台帐及数据管理。

3、加强学习,办事及时,不卡不拖。 第十五条 线路稽查人员工作职责

1、熟悉掌握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部门领导的调度安排,按时上下班、严禁擅离职守、串岗脱岗,认真负责的做好线管工作,不准徇私舞弊。发现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督促其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报告给部门领导。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公司安全营运管理规定督促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站依次停靠站点,待乘客上下车完毕后关门起步。纠正压站、甩站等违反公司十六条禁令的违章行为。

3、维护好公交站点的乘客候车秩序,车辆进站停稳后,组织引导乘客从前门上车,后门下,协助车组人员妥善处理行车过程中发生的服务或票务纠纷。

4、确保公司无人售票公营车辆票款收入不流失,车辆进站后协助驾驶员督促上车的乘客主动投币、刷卡,并为乘客提供换零钞服务。

5、认真解答乘客对公交车的各种咨询,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票务稽查员职责

1、检查并指导在岗员工的票务工作,督促员工文明操作、礼貌待客、规范服务。

2、执行票务稽查任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稽查证件,二人以上(含二人)方可上车稽查,严禁个人私自上车稽查。

3、对驾驶员违反投币及刷卡管理规定进行纠章,对持相片的乘客刷卡进行验证,如发现持卡人持有非本人的乘车卡乘车时,可以收缴乘车卡,并做好记录,及时下达违章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及时将收缴的卡交予IC卡管理中心,不得私自处理。

4、查处票务违章必须具备录像、IC卡刷卡记录、司机证明、稽查员自述报告等相关证据方可处罚。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第十七条 依据目前道路交通处理及公司实际情况,我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伤或者实际事故费用低于5万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住院治疗5人以上(含5人),或者实际事故费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实际事故损失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实际事故费用6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章 安全例会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例会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例会,每季至少一次,由安全部门召集,公司分管安全经理主持。

2、参加会议人员:安全部相关人员及各分(子)公司安全经理,可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3、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

(2)、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等。

4、会议记录:由安全部门负责,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分公司安全工作例会

2、分公司负责本单位新员工的培训和在岗员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主要、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的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新进入公司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司、分公司、车队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分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5、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

6、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

7、预防事故和安全行车知识及应急处置;

8、线路营运生产和岗位作业特点;

9、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有关事故案例;

11、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常性安全教育

1、宣讲、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精神、指示和要求。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车队成员根据学习内容,结合本车队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或利用电脑、电视等多媒体进行安全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全体驾驶员再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牢记并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2、熟悉车辆性能,集中精力,文明驾驶,礼让行车。

3、按规定车速驾驶,保持安全车距。

4、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

5、通过繁华路段、交叉路口和拐弯时应提前减速,谨慎驾驶,不与行人和自行车抢行。

6、熟悉本线路所经事故多发路段和限高部位,谨慎驾驶。

7、通过铁道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8、站外非故障停车,不得开门上下乘客。

9、能见度较差的风雾雨雪天气及在冰雪路面行车时,保持安全车速,禁止超车。

10、在冰雪路面行车时,应点刹制动。

11、随时观察气压是否正常,如低于规定值时应补足气量到规定值后再行车。

12、发现异响和异味时,靠路边停车查验,在判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前,不得继续行车。

13、行车中不与他人闲谈和使用手机。

14、停车场内限速15km/h,出入口限速5km/h。

15、离开车辆时,拉好手刹。收车时,关闭电源和燃气总开关。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所属单位负责人说明请假事由,并在7天之内到分公司补课。

第三十条 驾驶证被公安机关降级的驾驶员须将降级通知单和降级后的驾驶证正本交公司安全部,经审核后,具备城市公交车驾驶资格的,方可重新安排上岗。

第八章 日常报表上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次日(节假日顺延)早8点半前,各

分公司将事故日报以书面或电子档的形式报送安全部,重大事故及群伤事故及时报告,每月月报于当月26日报安全部,安全学习记录、整改措施及月度考核自评表于次月1日前上报安全部。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分公司下载事故视频录像备案,并将视频拷贝上报安全部。

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下达认定书后2日内将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报送安全部。

第三十四条 各车队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并于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后将隐患内容和整改结果形成书面说明于每月26日报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完善驾驶员档案,规范驾驶员台帐管理,坚持每人一档并及时更新档案内容,由用人单位对驾驶员建立档案并负责保存,凡是有跨车队、跨单位调动的,由用人单位做好调动情况记录存档工作后交由车队保管。各单位每月1日前,将更新后的驾驶员台帐电子档上传安全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如实填写未处事故情况月度报表,于每月26日上报安全部。

第九章 车辆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驾驶员“出车前、行车中”的检查工作。驾驶员在早发车前,必须提前到达停车场,做好车辆油、水、气、电路及其他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认真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修复的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第一时间通知车队值班人员安排修复;中班驾驶员接班时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车辆检查记录,如不在站内接班的,可在车辆回站后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营运,做好乘客转乘工作并与车队管理人员联系,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上线。

第三十九条 车队每周安排2次周检,真实、详细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分公司每月组织车辆综合检查1次,公司每季度

安排一次营运单位车辆安全互检,安全部不定期下线路抽查,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章 事故调处制度

第四十条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1、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四十一条 行车事故的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1、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 (1)、立即停车; (2)、抢救伤者; (3)、保护现场;

(4)、查找证明人(二人以上); (5)、保管好伤者财产;

(6)、报告交警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2、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 (1)、迅速赶到现场。

(2)、负责清理现场,安置伤员。 (3)、了解事故经过,查找事故原因。 (4)、督促当事人实事求是地写出事故经过。

(5)、做好登记,及时上报公司和保险公司,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6)、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严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客伤及伤人事故的,驾驶员应第一时间报告车队,严禁私自处理,车队管理人员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报保险公司。

第四十三条 符合简易程序的轻微事故及事故责任明确、损失金额不大且双方无争议的事故,通知保险公司派员确认,收集相关资料 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安全事故处理人员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和结案时要始终将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事故处理、结案程序和手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事故处理定损、事故伤害赔偿调解应通知事故车辆驾驶员参与。

第四十五条 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须住院的,责任公司与协作医院联系安排住院,次日由安全部出具住院联系函并备案。分公司安管人员不定期到医院了解治疗情况和安抚伤者,做到及时治疗、及时出院、及时处理。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医疗机构和事故处理单位的配合与沟通,伤者医保范围外的用药,要事先告知企业。

第四十六条 玻璃自损事故的处置。在行车中玻璃被气枪打破的,必须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报公司安全部备案;其他自然破损能够通过车载监控看到事发经过的,必须要保存监控视频并及时上报安全部,不能通过车载监控看到的,各单位要在事发2日内报告安全部,由安全部和相关部门联合对破损玻璃做出鉴定,无异议后方可认定为自然破损。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交通及其他安全事故后,责任分公司生产办公室和车队组成专班对事故进行调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安全部需指派事故调处人员协助分公司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借支费用的审批:

1、严格控制现金借支。所用事故费用的借支都要附相关的依据(发票、收条、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等)。车辆修理费、伤者住院费转帐支付。各单位生产办公室可预留3000元事故备用金,事故门诊费、鉴定费、预付住院伤者生活护理费、停车费、拖车费等费用凭发票、收条审批借支。

2、凡发生2000元以内的事故由安全事调员填写事故借支单,经责任分公司相关责任人和安全部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支付。

3、发生2000元—10000元的事故需借支的,安全事调员填写事故借支单,由责任分公司相关责任人以及安全部审核,集团分管副总签批后方可支付。

4、发生10000元以上的事故需借支的,安全事调员填写事

7、分公司每月对所属车辆进行一次自检,未按要求完成检查的每次扣罚责任分公司当月效益金200元,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扣罚责任分公司当月效益金300元;

8、无责事故赔款及时上缴财务,未按时上缴的按应上缴金额的十倍扣罚责任分公司当月效益金;

9、及时修复事故车辆,未按时修复的扣罚责任分公司当月效益金200元;

10、当月发生两起(含两起)主责以上重大事故的,取消责任分公司当月效益金。

第五十一条 对单个季度内未发生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且出勤率达到95%以上的驾驶员,每人奖励200元。对单个季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取消季度奖。同时,对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年终按比例扣罚年终奖,一起事故扣罚20%,二起事故扣罚40%,三起事故扣罚60%,三起以上或发生同责以上重大事故的取消年终奖。

第五十二条 实行车队管理人员年终安全奖惩办法。对全年未发生事故(不纳入分公司事故次数考核的事故除外)的线路按照线路车台数×200元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为车队所有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全年无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事故费用控制较好的单位,由公司另行奖励。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处罚标准

1、公车公营驾驶员处罚标准

(1)事故驾驶员按事故总费用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全责18%、主责13%、同责8%、次责5%、无责不扣罚。对发生门夹、门掉或场内事故的,提高处罚10%,所有处罚1万元封顶。 (2)对发生2000元以内轻微事故,能在七天内结案的,不计分公司月度事故次数考核;保险公司赔款后无差额的,不对驾驶员进行经济处罚;保险公司赔款后有差额的,对驾驶员实行一次性处罚200元,取消季度安全奖,但不影响驾驶员年终奖励和星级评定。

2、模拟公营车组处罚标准

事故驾驶员按事故总费用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000元以下全责15%,主责10%,同责5%,次责4%;30000元以下全责8%,主责

7%,同责6%,次责5%;60000元以下全责7%,主责6%,同责5%,次责4%;60000元以上全责6%,主责5%,同责4%,次责3%。

第五十五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因扣车、扣证等各种原因造成驾驶员不能正常挂班营运的,各单位可负责临时安排至其他岗位工作。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1、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2、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驾照审验的;

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的;

5、事故经济损失非常巨大的;

6、酒后驾车被吊销驾驶证的;

7、不按规定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

8、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9、擅自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10、故意造成行车事故、客伤事故或者肇事逃逸的。

第五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月度发生特大事故和二次主责以上(含二次)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月度绩效工资。

第五十八条 季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群伤、翻车的事故,取消所属车队季度奖。

第五十九条 季度发生两次以上主责重大事故(含二次)的,取消责任单位季度奖;发生特大事故的,一律取消单位、车队、个人年终奖励及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十条 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安全部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扣除事故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500—1000元。

第六十一条 分公司一个季度发生2起主责以上(含2起)的重大事故,给予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经理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3起主责以上(含3起)的重大事故,给予分公司经理诫勉谈话、分管安全经理降级使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国家或上级相关部门标准及要求相悖的,按国家或上级部门标准及要求执行;公司其他安全管理文件或要求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华能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监部

二O一O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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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 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 各企业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六条 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第七条 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 公司系统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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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 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 不发生重大供热事故。

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部门(车间、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 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七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各企业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企业及基层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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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属性、生产流程及设备特点,编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当国家、上级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每年应对各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及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各项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 基层企业及在基层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以及基层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每年应编制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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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臵中的作用。

基层企业还应针对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特点,制定各类专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基层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对各类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工作,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实施预案,组织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每年要根据国家和上级对突发事件的处臵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评估、修订预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应根据各项预案的要求,保证事故备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救援人员防护用品等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满足应急预案施行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应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和演练等工作,提高职工的应急处臵能力,提高企业的防灾减灾能力及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章 教 育 培 训

第五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每年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职工受到应有的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 各企业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部门(车间、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电力企业还应经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学习,煤矿企业还应经过《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基层企业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 基层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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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 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章 例 行 工 作

第六十五条 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辨识”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要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研究防范对策,部署工作安排,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受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

基层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基层企业班组必须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做好班前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班后评估安全工作情况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安全检查。

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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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七十五条 涉网设备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处理,处理后必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七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定期与电网企业联系,分析和交流发输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通报相关信息,商讨解决涉网双方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保证电厂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七条 发电企业发生涉网事故,应搜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配合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瓦斯超限作业。

第七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煤矿企业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第八十条 煤矿企业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个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系统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八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四条 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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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十二章的有关内容和本章的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

第十二章 承、发包工程

第九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各企业发包工程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十二条 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安全施工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提交由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三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冒顶、透水、垮(坍)塌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其他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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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接受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一百零一条 多经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本规定以及行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组织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的安全目标。

企业内部要实行安全目标三级控制制度,即企业控制不发生事故,部门(车间)控制不发生障碍,班组控制不发生异常。

第一百零二条 多经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确保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有效运转。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多经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按照主管单位的规定对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除按照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逐级上报。

第一百零四条 多经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主管(专责)业务接受基层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的领导,在多经企业内独立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享有与基层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等职权。

第十四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等相关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系统每年对上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企业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 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对上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系统其它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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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本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促进华能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第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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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召开生产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生产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

(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加强安全信息沟通。

(八)协调华能系统各单位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参加或受总经理委托主持或召开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

第八条

分管其他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分管生产、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总经理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三同时”工作。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关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五)参加或受总经理委托主持或召开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

第九条 纪检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二)了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三)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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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将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生产企业“两措费用”及煤炭企业“安全费用”计划纳入预算与综合计划统一管理,确保安全投入。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体系,配合制度检查工作,评价制度流程体系建设和执行的总体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四)定期组织编写包括安全生产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协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及时了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参加集团重要安全工作会议,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三)协调做好燃料供应、库存管理和电力生产营销工作,为安全稳定发电、保障电力供应创造条件。

(四)配合协助安全监督部门开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 第十五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重点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资金的落实。

(三)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恢复费用和防范措施费用的落实,负责做好集团公司资产保险和出险索赔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运营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进行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负责审核管理方的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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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检查和落实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基建项目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四)在主持的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五)明确基建项目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设施“三同时”原则,督促基建项目单位开展“三同时”工作。

(七)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基建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组织集团公司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基建安全检查。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基建工程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各单位学习、引进国外先进安全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

(三)参与涉外工程事故调查及外方人员在华伤亡事故处理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的配臵和教育培训工作,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保证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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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建立工会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

(四)组织和参加生产安全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表彰先进等活动。

(五)改善员工劳动条件,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提出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基层工会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有关内容。

(七)参加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三)负责集团公司本部交通安全管理和房屋物业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饮食和医疗卫生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2007年印发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解释权属于华能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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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履行职责的工作,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

(八)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部署和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要求的有关工作。

(二)审查系统内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出任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情况。

(四)检查落实生产、基建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工作。

(五)主持专项安全工作会议。

(六)参加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

(七)组织编制或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

(八)督促检查依法设臵安全监督机构情况。

(九)审阅或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

(十)审查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书完成情况提出的考核意见。

(十一)部署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

(十二)直接过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掌握公司系统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发展和整改情况。

(十三)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第六条 分管其他工作副总经理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部署和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中要求的有关工作。

(二)定期检查分管工作范围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审阅集团公司安全简报、事故通报等安全信息。

(四)参加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

第七条 纪检组长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贯彻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要求,审阅集团公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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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基建实际,及时拨付安全生产的资金。

(三)做好集团公司保险和出险索赔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管理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在进行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负责审核管理方的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出资方与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内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转发上级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具体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管理职能。

(三)适时制订和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发生重大事故及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各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情况。

(四)做好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的协调工作;监督和指导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索赔工作。

(五)制订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计划;拟订各产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六)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七)汇总各产业公司“两措”计划,监督 “两措”计划的实施。

(八)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九)定期编制和发布安全简报、事故通报。

(十)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设施“三同时”原则,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实施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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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把安全绩效考核作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及时编制和修订华能系统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五)建立完善员工的工伤保险,组织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参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制订工作,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监察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对象(责任者)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情况。

(三)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招标过程安全设施费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审核。

(三)对审计发现挪用安全专项资金行为,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做好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制订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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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为明确中国华能集团各产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华能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产业公司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产业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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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

第八条 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

(四)组织制订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督促工程建设部门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三同时”工作。

(六)定期召开基建安全质量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基建安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的专项安全检查。

(八)组织或参与较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分管安全与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产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

(五)组织制定基层企业的安全目标,并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情况。

(八)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较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加强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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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

(二)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体系,组织修编和审批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组织或参与审定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企业研究制订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会议,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资金筹措、财务管理方面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

(二)参加产业公司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安全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三)根据产业公司主要领导的安排,参加产业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保险和事故损失索赔工作。

第三章 产业公司各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参与拟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筹备重要安全会议。

(三)及时、准确地将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呈公司领导阅示。

(四)负责本部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五)负责本部交通安全管理和物业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资料、文件的档案保管安全。

(七)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关执行“三个渠道”制度,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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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华能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构建安健环管理体系。

(七)审核基层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两措”计划的执行。

(八)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九)负责汇总、定期发布产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并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

(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十二)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负责对所属生产(基建)企业的安全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对本单位三项责任制考核的安全责任制部分提出自评成绩。

(十三)负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基建项目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四)负责审查产业公司组织招标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三同时”原则,督促项目单位开展“三同时”工作。

(七)每年召开一次产业公司安全质量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工程安全检查。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基建工程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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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绩效考核。

(四)审核基建工程合同承包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查合同中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对审计发现挪用安全专项资金行为,提出审计意见。

(六)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对较大以上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

(三)开展企业安全文化的研究,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其他(商务、股权、燃料等)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结合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定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三)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做好管辖部门及下属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立工会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

(三)组织和参加生产安全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表彰先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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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为明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各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华能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基层企业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各电力基层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厂长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分管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和传达安全生产文件、指令和通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三)组织编制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四)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实安全监督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按照上级机关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目标,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计划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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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三)主持编制“两措”计划,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费用的“四落实”,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对自查和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部门或专人,有计划地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五)协助行政正职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参加并协助厂长召开好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安委会),及时、正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各部门做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和缺陷处理。

(七)经常深人生产现场,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分析活动。

(八)组织配合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加人身重伤事故及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第八条 基建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事故通报,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四)负责组织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资质、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查。

(五) 组织配合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或参加基建工程质量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经营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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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阅批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事故通报,并对其中有关要贯彻执行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技术监督工作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参加并协助厂长召开好每月一次的安全分析会,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安全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四)组织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审批非标准运行方式、重大试验措施和重大检修项目等安全技术措施。

(五)参加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防范措施中的技术改进措施。

(六)负责组织审批现场安全技术规程,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每年签发公布一次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生产技术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八)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参与本企业重大生产与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核,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在干部考核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四)负责对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制订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重大措施的决策和“两措”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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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全体职工。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总裁、各子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3.2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3.3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查,对违规行为向其所属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3.4 安全生产管理员就生产安全办理下列事项:

3.4.1 按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执行;

3.4.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就其不合格要进行处罚,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跟踪验证;

3.4.3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主管报告; 3.4.4 安全操作证的培训和考核; 3.4.5 设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6 主持工伤事故鉴定;

3.4.7 协助总办制定或修订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3.4.8 参预所有竣工生产项目的安全验收;

3.4.9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贯,上级安全部门指示的传达和贯彻。 4 管理内容 4.1 培训

4.1.1 新进厂员工在培训规程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

4.1.2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持有国家、行业或政府操作证书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验明其有效性后,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无证书员工,人力资源部及时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 4.2 生产现场的安全

4.2.1生产设备要严格按照原设计、使用要求,留有足够的空间场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调试;

4.2.2 各种设备和仪器运行,操作者应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运行,特别是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

4.2.3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高速运转在操作面的皮带轮,必须具备皮带罩,导电设施不得裸露在外或损坏操作; 4.2.4 生产场所,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光源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要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2.5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铮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2.6 载货升降机、叉车车斗,严禁载人运行;

4.2.7 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维护、修理均要严格执行《配电线路操作规程》,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4.2.8 有必要控制最高转速的设备,经设备部门限速后,不得擅自调整超速;升降机、引车、叉车及其它安全设备,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4.3 个人防护

4.3.1 员工上班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佩工作证,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脚、酗酒,生产现场不准穿裙子、高跟鞋、留长发;

4.3.2 非生产员工或非当班生产员工进入生产现场,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脚、酗酒、穿裙子、高跟鞋、留长发(应戴工作帽); 4.3.3 从事饮食工作的员工进厂,必须持乐清市防疫站健康证明,在职从事饮食工作的员工,总办每半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不宜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4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4.4.1 对从事有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工作岗位员工,综合办每年安排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病决定;

4.4.2 禁止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禁止儿童进入生产和工作场所;

4.4.3 由于与本公司有关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事故;

4.4.4 发生安全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 a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 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4.4.5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分为:

a 一般事故:轻伤,总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 大事故:重伤,总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 重大事故:重伤或至残,总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 特大事故:人员死亡或损失金额达10000元以上;

4.4.6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事故程度接受事故的处理;

4.4.6.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必要时,应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4.4.6.2 立即向单位主管报告,事故单位主管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4.6.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见第 条),发生事故的部门主管和当事人必须密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4.4.6.4 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4.4.6.5 以通报或其它形式教育职工;

4.4.7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1小时内向部门主管(经理或值班经理)汇报,事故调查处理表,记录事故经过,具体按下面规定办理;

4.4.7.1 一般事故,由当事人和班组成员、事故部门主管、设备安全管理员,在事故24小时内,进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工伤认定和处理意见。事故处理表的基本情况和经过、原因分析由部门主管填写。当事人、班组长签字交设备安全员填写防范措施、工伤认定和处罚意见,由主管总裁批准后,交还安全管理员备案,有关资料记入职工档案; 4.4.7.2 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管理员组织有关部门及主管总裁以上领导会同事故部门主管、当事人和班组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在三天内召开调查分析会,进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安全管理员会同工伤鉴定小组确定工伤与否。事故调查表填办同上款;

4.4.7.3 因特殊原因,事故处理在时间上可适当放宽;

4.4.8 事故查清后,如果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管理员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总裁批准; 4.4.9 事故奖惩按下列条款执行:

a 一般责任事故,当事人以损失5~50%赔偿;

b 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当事人以损失5~25%赔偿;

c 大事故发生部门,予以经理及以下主管200以下处罚;

d 重大事故发生部门,予以主管副总裁及以下主管500元以下处罚; e 特大事故发生部门,予以总裁及以下主管2000元以下处罚;

f 对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一般事故按《员工奖惩规定》第5.7条处罚,造成大事故按5.3条款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按5.5条款处罚,千万特大事故按5.6条款处罚,触犯刑律,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g 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安全管理员应及时提请奖励;

4.4.10 各级单位主管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职责,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a 不执行有关规定、条例、操作规程或自行其事的;

b 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c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人身和设备、财产的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d 对安全生产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e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f 延误装、修安全设施或不装、修安全设施的;

g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h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i不服从指挥劝告,进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j 隐瞒事故或谎报事故经过的; 4.5 工伤鉴定

4.5.1 本公司工伤事故由“工伤鉴定小组”确定,但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由主管副总裁批准,特大事故由主管副总裁审核,总裁批准,记录在事故处理表中;

4.5.2 工伤鉴定小组由下列部门人员组成: 组长 安全管理员 组员 工会主席或代表 总办主任或代表 机修班班长 人力资源部干事 企管部干事

4.5.3 工伤事故鉴定小组成员认为有必要对工伤事故性质需开会表决时,出席成员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并经出席成员半数以通过;对于工伤事故性质清楚,责任明确以及有前例条件,以较简单手续办理,由组长确认,不必召开会议; 4.5.4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下列情形之一非责任事故者,在24小时内填报事故调查处理表,可认为工伤事故:

a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主管临时指定或用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亡;

b 在紧急情形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c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主管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伤亡; d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造成致残或死亡;

e 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他人操作不当而引起的伤亡;

4.5.5 工伤事故的医疗费和工伤工资

当事人将已处理的“事故调查处理表”(复印件)和医院证明、医疗费发票一并交总办(综合办)核实,报主管总裁批准给付;已办理保险应先向保险部门索赔后给付。

第五篇:中国联通集团客户安全保密制度

附件2 中国联通集团客户服务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市公司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增强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增删、泄漏相关资料。

2.各种涉及公司内部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包括各项上报的分析报表)等必须由专人管理,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查看。

3.不准擅自更改外漏用户数据、档案。

4.因工作、业务需要,将公司内部资料提供给公司以外人员时,应上报分公司经理,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且在使用结束后督促其销毁相关资料。

5.不准携带机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在私人通信、广告宣传中,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6.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集团客户活动计划、方案、经费等信息。

7.关于开展“集团活动”时所用经费,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8.不得利用服务平台进行与中国联通无关的商业活动。 9.对泄密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登报公告其因职业道德问题脱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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