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论文范文

2022-05-10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保险费率论文范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由于巨灾风险及其保险具有特殊性,风险可保性“经典定义”和大数法则不适用于巨灾保险及其费率精算。基于巨灾保险概念,在对巨灾事件离散模型、经济损失模型和保险损失模型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

第一篇:保险费率论文范文

存款保险费率厘定之我见

摘 要: 《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运行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为出发点,在规范化中稳步推行。存款保险费率是存款保险和基金稳健运营的关键和核心。费率如何设定、费率多少都要看基金积累的规模和金融机构的情况而定。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利于发挥存款保险“公共安全网”的作用,维护金融秩序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 存款保险费率;风险状况;适用费率

作者简介: 魏云飞(1986-),女,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

一、存款保险费率设定遵循的原则、决定因素

(一)应遵循的原则

1.适当原则即费率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或存款总数的适当比例相协调、适当,避免因过高而增加了银行的成本,过低使银行盈利高的国有大型银行惰于发展;

2.分级原则即按投保银行的不同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的风险级别,风险越高的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率级别也越高;

3.及时调整原则银行风险状况、资本不足等变化影响存款安全要相应提高保险费率。

(二)存款保险费率高低的决定因素

世界各国费率差异较大的现状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才使存款保险费率的制定、调整有显著差别。主要有(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时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基础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探索改进相关;(2)存款保险机构的结构、运作和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3)投保金融机构种类繁杂、积累的财产状况、承受风险的大小不同所承受费率也不同;(4)存款保险的费率所占投保银行存款总额比例能否对投保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有一定的约束力,使投保机构不能因为资产雄厚又有保险而从事风险大的投资,避免可能因为投资失败造成破产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二、存款保险费率的种类

(一)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模式

1.单一费率:投保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费率标准缴纳保费,也即固定的费率。世界很多国家都适用特别是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初期的国家,因为配套法规不完备使用易行的。优势在于设定一个固定的标准实施和管理操作简单、方便、易行,缺点是容易使资产充足盈利高的投保机构投资高风险、收益高的房地产、借贷等业务,不能正确监控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保险基金的危机风险更易引发挤兑热潮、经济危机等影响金融安全事件,更危及到整个金融体系。高风险的投资交纳同样的费率实际上是低风险银行对高风险银行的风险度“买单”,对于低风险、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是不公平的更是不合理的。

2.差别费率:以风险的高低来确定费率的高低。风险高的金融机构费率相应就高,反之风险低费率就低。以考虑资本充足率、经营稳定性、投资风险性、管理水平等为主要内容,适度反映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风险状况及财务状况,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优点是根据实际的资本、风险状况可及时控制风险,这样确定费率相对比较合理,不会使资本充足的金融机构追逐利益而高风险投资,约束了金融机构对高风险行为的承担力,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监督管理和风险管理,进而促进存款保险机构对整个体系的监管。缺点是以风险为基础,准确确定投保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和水平、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实践操作中很艰难复杂,投入成本也高。

三、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选择和确定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根据金融机构发展状况、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也即由基础费率和衡量金融机构风险为标准的差别费率共同构成。我国双费率制标准避免我国在刚实施阶段单一固定的费率会使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影响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发展。差别费率的适用需要科学完善的风险评级体系对投保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公正评价。我国银行种类多风险水平也存在差异,金融信用风险评估体制不完善,可考虑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同一级别的风险状况相近的作为一个费率等级,可根据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金融机构经营运行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和调整。这种互补的保险费率的确立既克服了单一费率的不公,又使繁杂艰难的风险预测变得更容易操作,降低了成本,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根据金融体系运行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以客观测算为依据,并参考国际上的费率标准确定我国适宜采取怎样的存款保险费率。等存款保险制度更加完善、监管水平提高以及对风险评估制度更完善后,可对保机构的资产充足率、组织结构合理状况、风险预测情况评定等级来制定费率。借鉴完善的经验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顺应世界潮流的存款保险费率。

[ 参 考 文 献 ]

[1]潘文娣.国外存款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海南金融,2012.5.

[2]胡小梅.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J].金融经济,2012.1.

[3]万幸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再思考一一基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视角[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04).

作者:魏云飞

第二篇: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及其应用研究

摘 要:由于巨灾风险及其保险具有特殊性,风险可保性“经典定义”和大数法则不适用于巨灾保险及其费率精算。基于巨灾保险概念,在对巨灾事件离散模型、经济损失模型和保险损失模型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以福建巨灾保险区划内住宅所面临的巨灾台风为例,利用实证数据资料对该模型及其矩阵化的应用方法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该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通用性强,易操作,结果较为可靠。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福建巨灾台风保险

作者简介:石兴(1964—),男,上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经济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保险学会会员(FCII),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产品设计、自然灾害保险。

一、 引言

巨灾保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策性巨灾保险,一类是商业性巨灾保险(主要是为企事业法人单位所面临巨灾风险提供保障)。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政策性巨灾保险,以下简称“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是指依据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范围内,建立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以某一专项/综合(主要是专项)自然灾害保险条款为基础,以触发约定标准的巨灾风险为保险赔偿的启动标志,对特定的保险标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标的或行业,如民用住宅、公共基础设施和农业,乃至包括人的生命)实施的强制巨灾保险[1]。

国内外绝大多数商业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巨灾风险在内的所有自然灾害风险,少数保险产品将地震等巨灾风险除外,投保人如需投保,保险当事方在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批单形式予以加保。但每当巨灾发生,极其巨大的生命和家庭财产以及较多社会财产损失都得不到保险赔偿。世界商业性和政策性巨灾保险赔偿率之和较低这一事实说明了商业性巨灾保险所发挥的作用不大,政策性巨灾保险在世界社会经济发展中甚至严重缺失[2]。

巨灾保险市场失灵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将其按照经济政策性保险的归属,列为政策性重点扶持保险项目,没有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其次是巨灾风险与可保性风险“经典定义”

风险可保性“经典定义”是指保险人能够运用保险精算原理和大数法则,将那些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集合在一起,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由保险人筹措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和保险人必要的盈利之目的,这样的风险才能为保险人所接受,是可保的风险。这一定义的基础是“大数法则”。

及其特征是不吻合的。巨灾风险指因自然规律作用和变异引起的,造成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单位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重大经济损失或大量人员伤亡,受灾地区一般自身无法解决、需要跨地区乃至国际援助的未来不利情景。巨灾风险的特征有:风险暴露单位之间并不独立,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个体损失风险并不服从一定的指数分布;不符合“大数法则”及其基本要求,即不具有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和损失不能同时发生等特征。所以现行的保险精算原理不适合于巨灾保险费率精算,巨灾风险尤其是地震巨灾风险等还因此被认为是不可保风险。2010年,石兴提出的风险可保性“现代定义”风险可保性的“现代定义”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风险就是可保的风险:一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二是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为保险主要当事方所接受的,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显然,这一定义包含了风险可保性“经典定义”。这一定义的基础是决策论。解决了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论问题,但没有解决巨灾保险费率精算这一实际问题。为此,本文专题研究巨灾保险的费率精算模型及其应用方法,并加以验证。

二、 巨灾保险费率的构成

(一) 基本费率

基本费率又称纯风险基准费率,目前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定。美国将百年一遇的洪水作为基准洪水,将这一基准洪水造成洪水淹没区的损失所测算的保险费率作为基本费率。一些国家或地区以某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损失(灾损率)为基本费率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根据巨灾保险概念,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将某类保险对象在单一巨灾风险影响下,依近两三年的历史数据统计所得的平均易损度保险对象巨灾风险易损度指标是指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不同地域内,以确定的时间段(通常最近两年或以上)每年所累计的每次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指定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与该地域内该类保险标的价值累计之比值,从而可以计算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不同地域易损度平均值。作为该巨灾风险的基本费率较为合适。

(二) 梯度费率

梯度费率反映的是巨灾保险区划内不同地域所面临某类巨灾风险的平均强度。巨灾保险区划内梯度费率所对应的地域称为风险梯度,如何划分风险梯度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风险梯度的划分要合理和恰当,既要正确反映风险差别,又要有利于承保工作效率的提高。

风险梯度的划分有两种办法,一是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以行政区域建立风险梯度区域;另一种办法是以地理标志界限来建立风险梯度区域,如河流、山脉、人口线等等。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较易推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巨灾保险区划应按照省级行政区域来设定,而风险梯度应按照地级市或县级地区来划分。

(三) 安全费率

巨灾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抗灾能力、区域防灾工程规划等是密切相关的。为了确保费率的充足性,我们必须要用十防九空的思维来考虑巨灾保险费率,才能确保巨灾保险的安全运营,因此在计算巨灾保险费率时,需要考虑一定的安全系数。这是有别于商业保险费率精算的。

(四) 调整系数

1. 经营成本和相关税收附加系数

由于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所以在巨灾保险费率中,资本的逐利性要少被考虑甚至不被考虑。例如,日本的地震保险费率就没有考虑承保人的盈利问题,这反映了地震保险的公益本质。

巨灾保险主要经营成本是管理费用、代办费用、公估费用等。至于税收附加系数则根据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确定。

2.折扣系数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折扣系数的情况有以下四种:一是为了鼓励防灾防损,保险人设计具有诱导性的防灾防损差别费率;二是如果有新的防灾防损设施投入使用,在新的保险年度厘定费率时就要对折扣系数加以调整;三是国家关于建筑规范、抗灾级别的提高而设置的折扣系数;四是有的国家还设有建筑年限折扣系数等。总折扣系数一般在10%以内浮动。

巨灾保险不能因不发生巨灾事件而有盈余,也不能因相关方的质疑而降低费率或分红,盈余应该一律转入巨灾保险基金,以备巨灾年份之用。

三、 巨灾保险费率精算应考虑的因素

(一) 历史数据的局限性

巨灾风险具有周期不确定性、发生频率的不规律性、趋势模糊性和损失永远是下一个最大等特点。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历史数据的时效性,必须根据最近数据、研究成果以及巨灾风险及其损失的趋势预测,不断修正模型估计,才能使巨灾保险费率的精算更切合实际。

(二) 巨灾风险波动的安全性

巨灾有时呈现祸不单行的局面,没有规律可循,而且风险暴露数量和价值又在时时提高,所以巨灾损失较难预测。在厘定巨灾保险费率时,有必要考虑巨灾波动性的安全系数。

(三) 单一事件最大可能损失

目前一些风险管理咨询公司已经开始考虑“出现超过一般概率的事件”(OEP) 的观点,OEP类似于“可能的最大损失(MPL)”,主要预测一个时段内,如每100年内,可能发生的、超过历史记录的特大数额损失的可能性[3]。巨灾保险应对的是大面积大范围群体损坏的风险,故不能按照保险原理来划分危险单位和估算每一危险单位最大损失。但在巨灾保险区划内,对单一事件最大可能损失范围和金额的估计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四) 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我国城市化步伐正在加快,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和人口不断聚集,一些地区的发展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所以巨灾保险费率精算必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时了解和更新这些数据对保险人确定巨灾保险费率是至关重要的。

(五) 纯风险费率因素

纯风险费率必须真正反映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大小,才能体现巨灾保险费率公平的原则,避免良币遭逐现象。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对巨灾保险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直接补贴或减免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费,导致名义费率降低、费率不能真正反映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大小,这对开展巨灾保险是十分不利的[4]。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尊重保险经营规律,既要建立纯风险费率体系,又要采用相关优惠措施,鼓励社会购买巨灾保险。

(六) 季节性因素

有些巨灾风险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但其费率不能按照短期费率来考虑,否则容易产生逆向选择,这与一般性保险产品的精算是不同的。

(七) 保险责任范围与保障程度

巨灾保险费率的精算要考虑巨灾保险项目所采用条款及其保障程度,一是保险责任是否涵盖次生灾害风险、灾害链风险[5],是否承保类似风险,如何适用时间条款[6]等。二是巨灾保险赔偿的范围,即保障程度。三是保险人的赔偿限制,包括免赔额的大小、共保比例、年度赔偿责任限制等。显然保险费率与它们中的一些因素成正比,与一些因素成反比。

(八) 准公共产品因素

巨灾保险是经济政策性保险,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是准公共产品,是俱乐部产品[1]90,所以政府必须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实施相关优惠政策以充分体现这一因素。

笔者认为,保险人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其自身所面临的巨灾风险程度来给出保险方案和费率报价:一是特定区域,即巨灾保险区域大小及其区域内参与巨灾保险的数量;二是易损性,被保险标的和利益的损失与巨灾事故的相关程度,巨灾事故发生的强度和频率;三是被保险价值,即所承担的风险暴露数量、价值分布等巨灾责任及其分配,单一事故(非危险单位)最大可能损失;四是保险条件,包括条款、免赔额、赔偿限额,以及共保或再保的风险分散方案等。

四、 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

巨灾保险的费率精算不能按照传统的精算原理来计算,必须依据巨灾保险的概念和相关定义,建立合适的精算模型,才能厘定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所共同接受的合理的巨灾保险费率。

建立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我们需要分步进行,先从研究单个保险标的面临单一巨灾风险所引致的保险期望损失简单模型开始,然后再推广建立巨灾保险费率精算的一般通用模型。

(一)巨灾保险期望损失简单模型

1. 发生巨灾事件

某一地区(比如1平方公里)一定时间(比如1年)内是否发生某种巨灾事件主要取决于自然灾害规律的作用和周边地区自然环境,其一次损失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自然灾害类型及其风险强度和发生该自然灾害事件所在地区域的建筑物分布和社会经济状况。在一定时间内,一个地域内的自然环境及其建筑物分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我们可用一个地区的位置来代表它们,设为L。在实践中,可以用邮编来表示地区的划分,也可以用经纬度来划分地区,具有详细电子地图的城市甚至可以做到按照建筑物名称来划区分地域。为了直观起见,我们不妨假设这里使用的L就是建筑物名称。

我们已经假设在一个地域内的自然环境及其建筑物分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在一定时间内,影响位置L的建筑物由自然灾害所致总损失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巨灾事件每次损失的大小和巨灾事件发生的次数。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不妨假设二者都是相互独立的。

地点L发生某一程度的巨灾事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为了研究巨灾事件对该地点造成的社会损失,我们选取与该巨灾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程度具有良好相关性的物理特性的组合,即描叙巨灾事件强度的变量的组合,记作XL,则XL是一个随机变量族,设XL的取值空间为ΩL。如果把一次巨灾风险所带来的衍生灾害(比如说地震的余震)也算在同一次的话,我们可以近似假设每次灾害的XL是独立分布的。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机制,结合地点L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特性,参考历史数据和经验,我们可以设定XL的概率密度函数为FL(XL)。

同样,地点L在时间t(以年为单位)内发生该巨灾事件的次数也是随机过程,为简单起见,不妨假设为泊松过程NL(t),设该泊松过程的强度为λL,则

E(NL(t))=λL×t(1)

E(NL(1))=λL(2)

公式(2)的含义是指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时间的情况下,在地点L所面临某一巨灾风险可能发生的期望次数为λL。

2. 产生经济损失

巨灾事件发生时,影响经济损失程度的因素较多,归纳起来有四大类:该巨灾事件的物理性质,主要是其强度信息XL;风险暴露单位数量价值及其分布ML;建筑物的抗灾能力,即建筑物抗灾级别和结构特性RL;社会减灾能力QL。显然前两者与经济损失是正向关系,后两者与经济损失呈反向关系。

根据历史数据和经验,我们可以采用模型来预测某一灾害发生时的损失。对于地点L,我们假设单次巨灾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妨用yL表示)为:

yL=G(XL,RL,ML,QL)(3)

3. 产生保险损失

当地点L的经济损失确定后,保险人的损失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自保比例、免赔额等保险条件(赔偿责任限制一般不与共保比例合用)。为了简单起见,我们用IL来表示地点L的保险相关情况。

设zL表示地点L发生一次巨灾事件所造成保险人的损失,根据yL和IL,我们可以做如下假设:

zL=H(yL,IL)=H(G(XL,RL,ML, QL),IL)(4)

则地点L面临单次巨灾事件时,保险人的期望损失为

E(zL)=∫QLH(G(XL,RL,ML, QL),IL)×FL(XL)dXL(5)

设vL(t)表示地点L在时间t内由单一巨灾事件所造成保险人的总损失,则

vL(t)=∑NL(t)k=1zL(6)

这里的k是指巨灾事件发生的次数,k=1,2,…,NL(t)。

同理,地点L在时间t内由单一巨灾事件造成保险人的总期望损失为

E(vL(t))=E(NL(t))×E(zL)=

λL×t×∫QLH(G(XL,RL,ML,QL),IL)×FL(XL)dXL(7)

由此可得地点L在一年内由该巨灾风险造成保险人的总期望损失为

AAL=E(vL(1))=λL×∫QLH(G(XL,RL,ML,QL),IL)×FL(XL)dXL(8)

(二) 巨灾保险期望损失一般模型

笔者根据巨灾保险期望损失简单模型推广建立巨灾保险期望损失的一般模型,其实质就是将单个地点的保险标的在一定时间内面临的单一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期望损失,推广到在一个确定的整个保险区划内,符合条件的所有保险标的,在确定的时间内(通常是1年)所面临可能的多次巨灾风险而引致保险期望损失。所以一般模型主要是简单模型在空间上的拓展,由单一地点扩大到整个保险区划内很多地点,从而推导很多同类保险标的在确定的时间内面临单一巨灾风险可能的多次冲击(也有可能零次)所造成的保险期望总损失模型。

设i表示第i个地点,i=1,2,3,…;设Li表示第i个地点。

同理,我们用随机变量族Xi表示在地点Li发生一次巨灾事件而导致经济损失程度具有良好相关性的物理特性组合,即描叙巨灾事件强度的变量组合。Xi的取值空间为Ωi,概率密度函数为Fi(Xi)。

设地点Li在时间t(以年为单位)内发生巨灾的次数为随机过程,不妨假设为泊松过程Ni(t),设该泊松过程的强度为λi,则同理可以得出

E(Ni(t))=λi×t(9)

E(Ni(1))=λ(10)

公式(9)表示的是在一年内在地点Li发生巨灾的期望次数为λi。

根据巨灾保险期望损失简单模型,我们同理假设Ri、Mi、Qi、Ii分别表示地点Li的建筑物抗灾能力、经济价值分布、社会减灾能力和保险条件等相关信息。

设Zi表示地点Li发生一次灾害强度为Xi的自然巨灾事件时保险人的损失(政策性巨灾保险通常只有唯一保险人,即巨灾风险共保体),根据公式(4)可设

Zi=H(G(Xi,Ri,Mi,Qi),Ii) (11)

设Z(t)表示保险人在时间t内,巨灾保险区划内很多地点的同类保险标的,在整个保险区划内面临巨灾风险(0至n次)所造成的保险损失,则

Z(t)=∑i∑Ni(t)k=1Zi =∑i∑Ni(t)k=1H(G(Xi,Ri,Mi,Qi),Ii)(12)

这里的k是指巨灾事件发生的次数,k=1,2,…,Ni(t)。

可以推理,保险人在一年时间内,在确定的保险区划内,很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单类多次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期望损失,记为AAL,根据公式(10)和(12)可得

AAL=E(Z(1))=∑i(E(Ni(1))×E(zi)=

∑i(λi×∫ΩiH(G(Xi,Ri,Mi,Qi),Ii)×Fi(Xi)dXi(13)

(三) 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

巨灾保险的费率精算除了需要考虑一般保险产品定价的因素外,还要考虑结合巨灾保险的概念、特点和费率体系等特殊因素。巨灾保险是按照单一巨灾风险分开定价的。巨灾保险费率精算一般通用模型建立过程如下。

1. 确定费率调整因子

建立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需要设置如下调整因子:首先是运营成本附加因子,设巨灾保险保险人的运营管理成本(包括管理费用、佣金、税费等)比率为θ1;其次是安全性附加因子,设为θ2,该因子是为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波动性与增长趋势而考虑的安全性附加;第三是折扣因子,根据前述巨灾保险费率折扣系数所考虑的因子,设为θ3。

2. 确定保险金额

在给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我们根据民政部(厅或局)、公安局(派出所)、邮政编码、投保单等相关数据资料,可以轻而易举地统计得到在整个保险区划内各个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合计,假设为Si。

3. 构建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

根据巨灾保险期望损失的一般模型和上述调整因子,结合公式(13),可得巨灾保险费率的一般通用精算模型。

P=AAL(∑iSi×ti)×(1+θ3)×(1-θ1-θ2)

=∑i(λi×∫ΩiH(G(Xi,Ri,Mi,Qi),Ii×F(Xi)dXi)(∑iSi×ti)×(1+θ3)×(1-θ1-θ2)(14)

这一公式计算结果就是巨灾保险基准费率。

4. 巨灾保险梯度费率计算

在巨灾保险基本费率的基础上,设巨灾保险在地点Li内的梯度费率为Pi, 巨灾保险在地点Li的梯度费率系数为ti,则

Pi=P×ti(15)

根据巨灾保险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为了均衡巨灾保险区划内不同地域梯度费率之间的差异,有可能需要对巨灾保险梯度费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形成实际执行的巨灾保险梯度标准费率。

五、 福建巨灾台风住宅保险费率精算案例

2009年6月,笔者收集了福建省民政厅2007年和2008年两年台风住宅损失的相关数据资料,并利用曾在福建工作两年所积累的经验,进行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的实例验证。

住宅抗灾能力主要体现在建筑物的结构性能方面,以抗灾能力的强度排列依次分为钢结构、钢混、砖混、砖木和木结构。在福建省,地级城市市区住宅主要是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城镇和农村地区95%以上住宅是砖混结构,两种结构有类似之处,为简化说明,本文以砖混结构代替所有住宅(福建省民政厅所提供的资料也没有细分住宅结构),以下将单体砖混结构住宅简称“住宅”。基于福建省绝大部分住宅在地级市和农村地区,经验估计每套住房的平均价格30万元。假设被保险人分担巨灾风险的自保比例为20%,即保险人承担每套单体住宅80%的经济损失。每栋住宅都是足额办理承保手续的。根据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我们提出该模型的矩阵化方法来说明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案例应用,具体步骤如下。

(一) 巨灾风险等级标准定义域

根据17级风力等级表(参见“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 [7],假设9级(建筑物有小损,烟囱顶部及平屋摇动,风速为20.8米至24.4米)及其以上台风为巨灾台风,巨灾台风设为5个等级。

基于触发机制的巨灾保险的概念,我们可对容易造成巨灾事件的巨灾风险设定相应的标准等级,这里暂且设五个级别,建立定义域如下:

W={W1,W2,W3,W4,W5}= {1级,2级,3级,4级,5级}(16)

巨灾风险等级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而设。

(二) 毁坏程度等级标准定义域

同样,我们可以假设保险对象遭受巨灾风险所致的损失程度设为五个等级,定义域建立如下:

d={d1,d2,d3,d4,d5}={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完全破坏} (17)

这个定义域所设定的破坏程度如加以对应的描述和赔偿标准,可以简化理赔工作难度,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客观性、质量和效率,减少保险纠纷。

(三) 确定巨灾台风的损害程度及保险期望损失率

1. 住宅灾害破坏程度矩阵表

2. 经济损失程度矩阵表

根据历史经验数据估测,我们对损失程度作如下对应假设,见表2。

3. 保险损失程度矩阵表

设被保险人参与自保比例η为20%,即对任何一个保险事故,保险人最高赔偿为80%。被保险人可得保险损失程度见表3(表2数据分别与η之积)。

4. 保险期望损失程度矩阵表

将表1与表3对应乘积,可以得到福建省1次9级以上不同台风级别对住宅的保险期望损失程度见表4。

5. 福建省巨灾台风强度

根据2001年至2008年的《热带气旋年鉴》[8],我们对最近几年影响福建省的9级及其以上台风进行统计分析,可得福建台风巨灾保险区划内9级以上台风的出现强度和频率分布情况,如表5和表6。

6. 单次巨灾台风影响范围假设

根据台风的结构、能量和热带气旋风场的“三圈”结构,每个台风基本呈椭圆形形状。一般说来,从台风中心(风眼)至云墙(眼壁)的半径有60公里至100公里不等,假设取中间值为80公里。虽然台风影响的范围方圆直径约为1000公里左右,但根据历史数据,在这个椭圆形半径为80公里的环带内,暴风和暴雨强度最大,对地面财产和人员造成大面积、大范围、大量保险标的重大损失和伤亡可能性最高,其他地方是影响较小的[7]。假设台风在福建中部登陆,由东南向西北移动(在福建境内,台风路径一般是这样的),横穿整个福建省,且以台风中心所作的四个象限内都遭遇大风暴雨,那么我们可以将其近似看作一个宽160公里,长480公里(福建东西最大间距约480公里)的长方形。则一次9级以上台风,在上述移动路径下,对福建最为完整的、且最大范围的破坏性台风灾害所致的遭灾面积为7.68万平方公里,约占福建省陆地面积12.4万平方公里的61.93%(由于考虑的是巨灾台风对住宅的影响,故只考虑陆地面积)。

就福建住宅台风巨灾保险区划来说,一个巨灾台风也不可能对福建整个保险区划都有破坏性影响,其影响范围和程度主要由生成时间(是否与大潮汛、月盈月亏碰头)、登陆地点、台风强度、发展过程、行进路线、移动速度、影响时间等因素来决定。如2008年的海鸥台风虽然达到10级,在福建霞浦县长春镇登陆,但仅仅掠过福建的北部(非常临近浙江的南部地区),随后就移向东海,影响路径和事件十分短暂,所以该台风对福建的影响范围是很微小的。

每一个台风都有其特性,差异可能很大,但只要一个完整的台风,其影响区域一般不受台风等级的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凭经验假设每次9级及以上台风对福建住宅台风巨灾保险区划的平均影响范围取中间值,设为30%。

ρ=30%(18)

7. 福建省台风保险区划内9级以上台风年度住宅保险期望损失率

根据表4、5、6提供的数据资料,我们对福建省巨灾台风保险区划内住宅年度保险期望损失率进行测算,如表7所示。

(四) 确定巨灾台风保险费率

要确定福建省巨灾台风保险费率,我们需要明确各地住宅的保额、费率调整因子和实际风险梯度系数,并需要对梯度纯风险费率进行调整。

1. 保额统计

根据福建省各地级市公安局提供的各地户数,住宅保额统计见表8。

2. 费率调整因子的假定

根据前面的相关论述,具体费率调整因子如表9所示。

3. 实际风险梯度系数

根据笔者所收集的2007年和2008年的巨灾台风住宅损失相关数据资料,平均计算各地级市巨灾台风住宅易损度如表10。

4. 福建巨灾台风住宅保险费率的测算

(1) 基准费率的计算

根据公式(14)、表7、表9和表11,可以得到巨灾台风住宅保险的基准费率(即风险梯度T1,参照系数为1的地区住宅台风巨灾保险费率),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P=AAL(∑jS j×tj)×(1+θ3)( 1- θ1 -θ2)

=(7260 +11820+ 5280+ 4860)×0.0827%(7260 ×1+ 11820 ×1.7736 +5280 ×9.7233+ 4860× 36.8742)× (1- 5%) ×(1- 20% -10%)

=0.014%。

福建巨灾台风保险区划内住宅保险的基本费率为0.014%。

(2) 梯度费率的计算

根据梯度费率定义公式(15)可知,福建巨灾台风保险区划内住宅保险纯风险梯度费率测算如表12。

(3) 梯度标准费率的计算

根据以上测算,南平和三明地区一套价值为30万保额的单体住宅将缴纳1548.6元保费(300000×0.5162%),而在福州、厦门地区一套30万住宅的保费为42元。对比说明两者差距是很大的。

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巨灾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价格承受能力,也要考虑保险人能够建立足够的赔付基金。

为此,有必要对梯度纯风险费率进行调整。

因此,巨灾保险费率精算需要重新选定梯度系数。根据公式(15)和(14)重新计算,调整后的梯度标准费率也是对外公布的承保费率。如表13所示。

表12与表13对比可知,风险梯度对应的费率差距由原先的36.87倍,缩小至6倍。保费支出得到了有效均衡。标准梯度费率就是巨灾保险实际承保费率。

对龙岩、宁德、南平和三明等台风高风险地区,政府可根据物价指数、消费水平和人均收入因素,对被强制要求购买住宅台风保险的被保险人,通过财政补贴、所得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降低被保险人购买巨灾保险所实际支付的保费[910]。如何优惠,主要由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决定,在此不需赘述。

六、 结论

本文首次提出了基于离散关系的、矩阵化的巨灾保险费率精算模型之应用方法,这是有别于其他专家学者之研究成果的,具有创新性、实践性、通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利用所收集的数据,使用时间系列不长的灾情数据资料和保险资料就实现了对福建省台风巨灾保险费率的精算,得到了有效的案例验证。

参考文献:

[1]石兴.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理论及其应用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0:96101.

[2]Swiss R. Natural catastrophes and manmade disasters in 2006[J/OL].Sigma,2007(2)[20101001]. http://www.swissre.com/sigma/.

[3]Ronald T,Perrin K T. An introduction to catastrophe models and catastrophe issues[J].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2005, 2:3743.

[4]Freedom P K. Government natur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programs[R]. Conference on Natur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Programs,2003:2223.

[5]高庆华,马宗晋,张业成.自然灾害评估[M]. 北京:气象出版社,2007.

[6]石兴,黄崇福.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研究[J].应用基础与工程科学学报,2008(3):1719.

[7]陈瑞闪.台风[M].北京:福建科学出版社,2003.

[8]上海台风研究所.热带气旋年鉴[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12008.

[9]施红.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研究回顾[J].保险研究,2008(4):1315.

[10]吉玉荣.浅议地震保险制度[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8(3):2125.

(责任编辑:杨凤春)

Study on the Actuary Model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and Its Application

SHI Xing

Key words: catastrophe risk; catastrophe insurance; tariff actuary model; catastrophe insurance against typhoon in Fujian province

作者:石兴

第三篇:我国财产保险费率定价机制市场化研究

【摘要】财产保险市场近十年取得瞩目增长,但以车险市场化费率停滞不前,加剧了其他险种非理性价格竞争,阻碍了产品创新和管理水平提高。笔者尝试从保险产品价格组成及其形成机制分析费率监管的利弊,并提出回归市场手段,通过建立再保费率传导机制形成直保产品市场价格,监管方向专注与偿付能力等间接财务安全目标,为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化竞争创造健康环境。

【关键词】保险费率 定价机制 市场化改革

一、保险行业发展及费率现状

随着中国入世,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其中保险业更是展现出亮丽的发展图景。经过十多年的飞速增长,中国已经逐渐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财产险市场之一。行业在最近十年实现20%的年均增长率,复合增长率接近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三倍。2011年,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为人民币4770亿。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保险深度和密度仍有相当差距,行业增长速度仍可望保持较高水平。

过去十年,财险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行业主体增多,行业竞争加剧。行业主体由1986年人保财产一家增加到大小财产保险公司五十多家,人保财产市场份额从100%降至50%以下。

应该说,财产保险业发展,是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过程。但以往市场化特征,主要表现在行业准入性,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目前,占市场规模70%以上的业务来自机动车保险,而车险费率定价方式为行业监管者制定。

随着发展深入,费率管制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去年(2012年)保险业务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与近二十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反映行业创新能力不强、产品缺乏竞争力等深层次问题。因此,市场各方对行业费率市场化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市场化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保险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与普通商品类似,保险产品价格由各种成本及预期利润构成,可分为损失因子,费用因子,预期利润。损失因子对应保险产品赔付率,可以是整体或区域市场平均赔付率,也可以是特定保险公司自身经验数据。费用率根据各保险公司不同而有差异,是保险公司竞争优势或劣势的因素之一。

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多种定价机制并存,简析如下:

1.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形成。完全竞争市场(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又叫纯粹竞争市场,是指竞争充分而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一种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类型中,买卖人数众多,买者和卖者是价格的接受者,资源可自由流动,市场完全由“看不见的手” 进行调节,政府对市场不作任何干预。财产险由于保障范围类似,价格不存在监管,非常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状态。

2.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形成。不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介于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状态之间,部分市场参与者拥有一定竞争优势,能影响价格形成。如目前地铁等大型工程险项目,由于保险金额巨大,市场参与者较少,大型保险公司能部分影响价格形成。

3.非市场定价。即由非市场因素主导的定价方式,车险的行业监管定价是其中典型代表。此外,我国农业保险因政府补贴为主要保费来源,也可以看作非市场定价。

三、费率监管理论分析及管理实践

与其他金融产品一样,为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保险产品定价施加影响。实行费率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市场恶性竞争,费率过低,进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二是参与市场主体之间通过恶意联合定价,人为抬高保险产品价格,损害投保人利益。特别是某些保险产品供给方较少,合理价格水平短期内难以检验。目前,我国财产险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费率监管方式:

1.直接定价。采用全行业统一车险条款,统一费率,仅允许一定幅度内给予被保险人折扣优惠。

2.间接定价。通过发布特定行业费率风险因子,引导理性定价,避免恶性竞争。

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分析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产品价格竞争激烈,常常是竞争获得客户的唯一手段,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由于车险市场地位及行业费率监管,车险费率市场化对全行业费率市场化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往监管实践表明,费率监管实行难度大,管理成本巨大。在车险市场领域,由于车险产品由市场定价,存在较好的利润空间,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动机下,财产保险公司常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费率水平,吸引客户,扩大业务规模,使得监管定价形同虚设。在市场竞争过于激烈时,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监管费率。由此形成监管费率与市场费率若即若离,不断变化的恶性循环。而财产工程险等无费率监管的险种,费率下降幅度更为惊人,承保亏损现象非常常见。

以车险市场为代表的监管定价的弊端,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费率行业定价,一方面提高了车险投保人的保费支出;另一方面车险管理中弱化成本分析,间接导致假赔案泛滥,行业形象受损。

2.车险行业定价,对其他险种经营的影响体现在:财险公司用车险业务承保利润,去支出其他非费率监管险种恶性竞争。导致全行业承保利润微薄,非理性定价,行业对应巨灾风险能力极弱;

3.费率行业定价,制约了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定价水平的提高,行业创新速度慢,市场竞争能力弱。

五、再保费率市场化情况及影响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即保险的保险。或视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分保。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和管理承保风险的常用手段之一。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是伴随着直接保险市场一起发展,但参与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不仅有本土再保险公司,而且有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劳和社市场中辛迪加等世界知名专业再保人。我国再保险市场是全球再保市场的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在安排风险转移时,需要与专业再保公司进行业务分保商业谈判,以比例方式(基于保险金额分摊)或以非比例(基于赔款)方式,确定分出方(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分入方(再保业务接受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本质上是对保险风险的再次定价。再保市场汇集了全球资金、人才、信息、定价模型等,再保定价可以视为不完全竞争定价至完全竞争定价,具体情况取决于大型再保公司在具体业务上的影响力。

国际再保市场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市场机制发挥充分作用,资本流动自由,再保承保能力供应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点。当市场费率高,承保利润高于平均资本回报率时,资金便会进入再保市场。承保能力充足,竞争激烈会使得再保险产品价格下降,向均衡水平回归。当市场费率低于均衡水平,承保利润低于预期,甚至发生承保亏损时,市场承保能力供应会减少,市场费率水平会逐渐提高。再保产品价格变化反映资本市场对整个行业发展信息及变化趋势的判断,对直保市场定价有间接指导意义。虽然再保产品的标的不同于直保产品,但再保价格能对直保市场价格形成产生影响。

在目前我国市场财产保险市场中,份额最大的车险业务费率受行业监管,市场主体各财产险公司无法自主定价,但其他险种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且再保产品价格受国际再保市场定价影响。若将购买再保保障视为风险管理成本,并按各险种进行配比核算,就不难发现,各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用车险承保利润去“补贴”非车险业务的经营。市场表现是,车险业务虽然费率一直受到行业监管,直到2010年才实现全行业盈利,并在2011年利润水平进一步改善。但与此同时,行业应对巨大自然灾害的能力仍然很若,保险产品创新停滞,主要市场主体偿付能力较弱,行业整体资本回报率低。2012年一季度,满足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要求的财产保险公司仅六家(市场共五十三家财产保险公司),2011年共占非财产险市场37%保费份额。

六、保费费率市场化改革路径分析

当前保险市场发展形式,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车险市场化费率改革呼声日趋迫切。且市场化改革试点计划在特定地区或公司开展。根据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旨在审慎放开,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通知》中,对符合费率有限度放开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知》中仅对允许放开费率公司要求偏重于财务及市场数据,对市场化路径并无具体指引。随科技水平发展,营销渠道创新,电销网销等新渠道的崛起,竞争加剧的同时,市场规律在车险经营中发挥作用日益增大,若仍然固守行业监管定价,会扭曲市场信息,使得将来市场化变化情况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笔者认为,费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共同在市场规律作用条件下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尽快形成费率条件市场化。主要要点如下:

1.监管机构严格公正的实行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偿付能力监管不同于费率监管,属于间接监管范畴,但通过偿付能力要求能有效防范恶性竞争,为有序竞争环境形成创造条件。

2.审慎逐步放开原则正确,但开放时间应缩短并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减少行政手段对经营预期的影响。

3.竞争主体管理机制完善。避免恶性竞争,关键在于市场主体对价值规律的遵循和敬畏,随着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目标更体现股东要求,强化按险种经营,合理测算各险种赔付水平及合理定价。

4.保险产品定价过程中,参考再保价格,直保价格调整反映具体业务风险差异,并通过公司内部核保、风控等部门作用,理顺内部考核机制,信息传导渠道通畅,发挥市场定价机制。

5.引入精算定价机制,使市场主体定价透明化。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收集分析商业车险行业参考损失率表,并要市场主体定期公布经验损失率数据,通过精算方式增强行业损失率数据透明性。引导市场竞争领域转向费用和管理模式,营销渠道的创新。

以上为笔者对我国现阶段保险产品定价现状分析及市场化改革方式探讨,希望通过再保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引导直保市场价格发现,监管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方共同努力实现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1]刘京生.再谈保险费率市场化[J].北京金融,2001(01).

[2]余祖典.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保险监管难点分析[J].保险研究,2003(04).

[3]曾于瑾.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借鉴意义-关于中国保险产业与监管现代化问题的思考[N].中国保险报,2003(03).

(编辑:陈岑)

作者:王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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