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税收杠杆强化校企合作

2022-09-10

1 校企合作现象分析

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技能型、应用型、生产型人才, 职业技能训练针对特定的职业和岗位, 培养的人才具有针对性与适应性, 职业指向虽相对狭小但明晰。职业教育中真实职业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也就是要有真实的“情境”而不是模拟的“情景”, 并且还要能在“情境”中实现对学生的培养。

要创造真实职业环境并实现对学生的培养必须有企业的支持,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可行方式有三种。

1.1 学结合、校企合作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05]35号) 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 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

在具体实践中不乏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开展得非常好的例子, 但普遍来看企业对与职业院校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的动机有三点, 一是企业可以获得政策性优惠 (如税费减免) 、二是企业可以节约成本 (学生顶岗实习) 、三是企业可以得到需要的人才 (订单培养) 。

通过校企合作, 企业所能获得的政策性优惠非常有限, 因为学生毕竟不是熟练的劳动者。所以顶岗实习所节约的成本也不多, 订单培养的模式只能满足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这些因素都造成了企业不愿意与职业院校合作。

1.2 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

2006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 (教职成[2006]4号) 指出“积极推进‘校企合一’, 鼓励‘前厂 (店) 后校’或‘前校后厂 (店) ’。进一步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 同时鼓励职业院校依托专业发展产业, 以产业发展促进专业建设。”

中国已经经历了一次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行业举办职业院校的浪潮, 但是这些学校多数都被关闭了, 主要原因是企业不愿意为别人做嫁衣, 真正办学水平高的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数都被其他企业包括外企挖走了, 办学水平不高社会不认可, 总之是企业花了钱没有得到人才。企业办学的优势在于企业的专业背景和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学习, 目前维持这样优势生存下来的学校, 多是大型国有企业举办的, 并且由国家直接拨款。

虽然这些学校培养出的人才符合社会需求, 但应该看到相对于社会需求, 这些学校的培养能力加在一起也仍是杯水车薪, 而且往往成了企业的“子弟学校”。中小企业无力举办职业院校, 但真正能够大量解决就业的恰恰是中小企业、真正需要大批人才的是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还是中小企业。虽然现在仍然有少数企业新建职业院校, 但也无法改变企业不愿意或没能力举办职业院校的现状。

1.3 校企合一、产学一体

在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无法从根本上转变校企合作困局的情况下, 在职业学校一次次碰壁的情况下, 学校自己办企业, 走校企合一、产学一体之路就成为职业学校破解校企合作困局的道路。职业院校举办企业, 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承担学生的实习、实训等教学任务。因企业是学校举办的, 在校企合作上更加密切, 学校的各种教学意图能够充分地实现, 学生可以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得到锻炼。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是独资, 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进行股份制合作。

但职业院校办企业所面临的困难是力量有限, 难以覆盖所有的专业, 难以将企业在短时间内做大做强, 并且承担学生的实习实训必然会增加企业成本, 市场竞争力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制约。

2 突破口是利用税收杠杆,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原教育部部长周济早在2005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消耗性实训培养不出有过硬本领的人, 过硬的本领只有在真枪实弹的生产性实习中才能培养出来。”要创造真实职业环境并实现对学生的培养必须有企业的支持。无论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以及校企合一、产学一体哪种模式, 必须是企业支持和依靠职校, 共同培养出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企业可以提供场地、援助设备、选派师资、接受实习和提供本行业需求预测、培训计划安排、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评价等, 这对于强化培训, 提高受训者素质, 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都有积极的意义。而企业和职业教育相互支撑和依赖的程度, 只能取决于两方面的努力, 眼下更需要企业的主动姿态, 关键是企业积极性的调动。

企业在“技工荒”问题的压力下, 与学校合作, 订单培养的积极性高, 但是在“技工荒”问题缓解后, 合作的意愿就有所下降。这是因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习惯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因为接受与学校的合作, 企业会考虑到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考虑直接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主动性因此而降低。

因此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关键就在于直接的经济效益。而税收是企业关注的焦点。

2.1 曾经出台过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

2.1.2 199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156号)

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138号)

2.1.4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2.1.5 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2 政策执行的效果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象都是职业院校, 税种涉及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 但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没有促进作用。国家出台的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已经失效, 没有失效的各地执行也不一致, 没有统一标准。如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出台之后, 并未得到很好地执行。向相关部门咨询, 国税局税政科明确答复:2004年前对校办企业 (工厂) 按规定减免或免征所得税。但从2004年起不论是校办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只要有生产、销售、产品, 都要按规定征税, 没有是否是校办企业的区分, 地方另有规定例外。

各地政府为了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也出台了一些对支持职业教育的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但没有明确具体优惠税种和额度, 无法操作。对此,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政策。

2.3 突破、调整及执行

根据目前校企合作的现状和遇到的困难, 建议如下:

2.3.1 以法律形式确定对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

各地都有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看到办好一所职业院校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比某一个招商引资项目产生效益大。为了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应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企业举办职业院校, 职业院校举办企业减免税收, 并写入职业教育法, 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税收的减免必然会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极大地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彻底转变目前校企合作的状况。2.3.2对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企业, 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 对职业院校开办的企业要进行税收减免。同时培训费定额应该强迫性实现, 企业所得税可以先征后返, 企业教育费附加税也应该是先征后返, 并应用于人才培养, 必须100%返还。2.3.3要求学校和企业严格支付实习学生报酬。在“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为企业、学校、学生三方日渐认可的基础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明确了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税收政策。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实习合作协议;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进行税前扣除。出台了好政策, 关键还得认真执行。企业和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无疑对“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 税收部门正在研讨通过减低中小型企业税收, 帮助企业实现增收。利用税收杠杆是引导企业行为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在帮助企业增加收入的同时, 引导企业进行人才培养, 为企业, 为社会, 为国家培养出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 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税收的减免必然会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极大地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彻底转变目前校企合作的状况。

摘要: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着生源、设备、师资和管理的瓶颈。如果学校和企业能够深度合作,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就可以为学生提供场地、援助设备、选派师资、接受实习、设计课程、订单培养等, 共同承担起人才培养的任务, 对企业发展、学生成功、学校教育、社会和谐都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税收,杠杆,校企,合作

参考文献

[1] 刑晖.集全社会之力发展职业教育, [CN11-0035]《中国教育报》, 2005年12月21日第三版.

[2] 刑晖.“校企合作”如何持久健康发展, [CN11-0035]《中国教育报》, 2007年6月21日第四版.

[3] 陈绍勇.校企合作, 联合办学, [CN11-4601/D]《职业》, 2010年2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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