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理论论文范文

2022-05-10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博弈理论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与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博弈也更加激烈,相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的合理避税手段也不断多样化。从博弈论角度看,企业与税务机关作为不同的决策体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文章阐述了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以博弈论为理论支撑,通过企业与税务部门均衡状态分析,探索了两者间的帕累托最优策略。

第一篇:博弈理论论文范文

契约—责任—博弈理论框架的构建

【摘要】会计准则的制定被视为各方利益达到均衡状态的博弈过程,各方参与准则制定过程中的目的是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本文基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环境,分析了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政府作为制定主体的必然性,以及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计准则制定者(政府)和会计准则需求者(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从经济学的视角剖析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方的博弈。

【关键词】会计准则;博弈;理论

一、引言

基于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的一组合约。利益相关者,以及作为投入企业的各产权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有权参与企业利益的分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两权分离的存在,使得委托人采取各种措施降低代理成本,首要措施就是采取会计报告和对报告信息的监管。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信息生产与提供的规范,本身应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是利益相关方共有信息的自觉维护系统,由于有了共有信念,参与人在博弈中才能达到稳定均衡状态,所以要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公正、权威和有效率,就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及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基于博弈论的视角研究会计准则制定者参与范式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指导意义。

二、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中各方的博弈

(一)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与会计准则实施的博弈

从上述博弈模型中可以看出,如果政府是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并将准则以法规制度的形式颁布,上市公司遵循该准则,将会树立比较好的公司形象,经营业绩较为可观,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其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客户都非常满意,政府和上市公司都达到最佳效用,第一种策略是最优的。如果上市公司不按照政府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降低股东及债权人的信心,股价可能下跌,债权融资成本也可能加大,对政府而言也因为制定相关准则花费了成本没有取得任何效用,政府和上市公司达到第二种策略。如果政府不作为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也不以制度形式发布准则,政府和上市公司的效用要视其不同的经济环境而定。也就是说,政府和上市公司的效用都是未知的。

纵观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一共有三种模式,一种是民间组织,如美国和英国;一种是半官方组织,如日本;一种是纯官方组织,如我国。我国会计准则的缘起、制定机构、制定程序上均由政府作为准则制定的主体。其原因在于:1.我国政府部门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企业外部利益主体,职能性较强,能保证所制定的准则的强制执行,而且能保证准则的权威性。2.弱小的会计职业界还无法承担制定会计准则的重任。3.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守法习惯和思维定式,使原有的政府制定方式具有习惯性。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对它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人们不能用在市场上控制私人物品消费的办法去控制会计准则的消费,必然导致人们的搭便车行为和机会主义。而由于制定主体和交易费用的存在,人们又难以通过私人方式达成协议,只能由政府制定,可以利用政府的强制性克服因搭便车心理造成的公共物品短缺。所以不论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的以政府为主体制定会计准则具有历史意义和存在的价值。

(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博弈

博弈论追求的理想境界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按博弈各方是否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既然我国准则的制定、颁布都是以政府作为主体并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所以会计准则是合作博弈。按博弈各方行动的先后顺序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前者是指各博弈方同时选择行动或虽非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者采取了什么行动;反之为动态博弈。由于会计信息本身具有完全透明性,因此属于动态博弈。从博弈各方对对手的特征、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的知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信息越完全,越有利于准则制定得充分,博弈效果越好。本文基于以上评述,结合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比较,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博弈。

财政部于2003年完成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组,建立新的工作机制。新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以及160多个专家组成的会计准则咨询组。改制后的会计准则委员会突出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的作用。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如图1、图2所示。

从以上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来看,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公开性不足,不能做到充分博弈。会计准则的制定本应成为博弈各方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博弈过程,但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基本是技术型的政府官员,他们仅仅是政府机构以及基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然而,目前我国的经济转轨期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这些利益集团的意见并没有在准则中得以体现。这种机制产生的会计准则往往会掺杂政府强权博弈的色彩,会出现对各方利益顾及不周全的弊端,提高了准则的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除了最后一个阶段社会公众能够看到会计准则的最后发布稿以外,前三个阶段都存在公开性不足甚至不公开的情况。广大社会公众无法在准则的初稿拟定过程中发表意见,为何制定该项准则,为谁制定,对会计准则制定背景没有基本认识,可能只是偶尔能从有关领导讲话中了解到今年我国将制定哪些会计准则,至于准则的进展情况甚至为何有些准则 “夭折”了,也不得而知。对会计准则的讨论和认识如同“盲人摸象”,即使最后看到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也由于事前没有准备而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发表意见。何况我国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最短的16天,最长的31天,这段时间还包括“自上向下”的传递和“自下而上”的送呈,其实并没有留下充分的时间让参与者仔细研读征求意见稿,了解经济后果进而形成自己的独立意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财政部会计司拥有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力,会计准则委员会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意见,全部提交会计司专家组进行审核。意见采纳与否、准则最后是否上报均由政府批复,会计准则委员会没有表决的权力。相比I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公允程序,外界对这些过程均不得而知。这也给了我国正式发布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只经历了短短的8个月,比国际会计准则一般每个准则从酝酿到正式发布需要2—3年的时间速度更快的充分理由。葛家澍、刘锋(2003)曾指出,在查询财政部保存的以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时,发现并没有来自上市公司的意见。一种行业是在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下运行的,这些利益集团因为准则的不同数量、类型、性质和程度而向准则制定机构游说,构成准则的需求者,准则的形成是不同准则制定机构的博弈产物。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息需求的必然结果。下面通过构建会计准则提供者与会计准则需求者的博弈模型(表2)来说明上市公司为何对准则制定的态度比较冷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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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中所述的博弈模型建立的假设条件是:A代表上市公司,B代表政府,A和B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有限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信息可自由流动;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提出或不提出征求意见。B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上市公司提出的意见。这样两者之间出现四种策略组合。其中(E4>E3>E2>E1),当上市公司不提出意见时,可能得到的收益是E3或E4,却又不必付出提出意见所花的任何成本,所以上市公司习惯选择沉默。

从以上的模型可以推断出,政府作为准则制定主体,准则需求者遵循准则双方能达到最佳均衡,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反应态度冷淡,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相当严重。会计准则的合作性博弈受到质疑。所以从制定主体角度上来说,应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到准则制定过程中。尤其要进一步发挥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从准则制定程序看,拓宽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传递渠道,建立畅通的准则制定机构和社会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准则制定机构和制定程序。提高准则制定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公开化。多方利益集团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会计准则。如果想使得博弈充分,需要博弈的次数多、完善的博弈机制、局中人的关系才能接近纳什均衡状态。在该状态下,会计准则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市场规则,任何人若想暂时获得收益而违反准则,必然从别的方向受到更大的惩罚。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迁,旧的准则规范不能涵盖新的会计业务或发现漏洞,将再次引起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是达到新的纳什均衡。经过多次博弈后,会计准则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社会公认程度日益提高。纳什均衡点逐步从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最终趋向帕累托最优。所以理想的会计准则模式是完全信息的动态合作博弈形成的子博弈纳什均衡下的合作博弈。当然,理想的模式难以实现。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利害关系方应积极创造有利于博弈充分的条件,以接近这种理想模式。同时要有完善的理论框架支持会计准则制定主体和制定过程的博弈。

三、契约—责任—博弈理论框架的构建

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组合的契约,而会计注定为企业服务,经营者有责任按公允的准则真实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所以会计准则以契约经济学为依据。契约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内在动因,从根本上解决了为什么制定准则的问题,明确了会计准则的具体方位;准则作为约束人们进行会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活动的行为规则,它的制定权主体不应属于某一个体,而是广大利益相关者要共同参与,即在制定过程中,应以产权责任主体论为理论依据,体现相关利益集团的意见,并且利益相关者有动力参与准则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各产权主体在制定过程中为了保护各自利益进行多次博弈,准则应是博弈参与人参照博弈规则,以博弈论为理论依据,体现相关利益各方利益达到动态均衡的综合产物。通过以上框架可以概括说明,契约是制定会计准则的内在依据,作为一项主要用来规范和约束企业会计信息加工、为产权主体提供的制度安排,准则的制定可以看作是博弈的暂时均衡。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博弈论的规则和方法,使各产权主体获得均衡利益,提高准则自身的完善性。契约—责任—博弈三者构成了一个全面开展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通过契约—责任—博弈理论框架的构建,可以从多个角度全面揭示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依据。从宏观层面讲,可以寻找制定会计准则的理论突破;从微观层面讲,可以获得会计准则深化开展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有助于重新思考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体系和具体运行过程,为会计准则的完善提供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经济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

[2] 曲晓辉,陈瑜.会计准则国际发展的利益分析[J].会计研究,2003(1).

[3] 冯巧根.会计准则国际化中的权益失衡及其对策[J].会计研究,2003(2).

[4] 王建新.从新会计准则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A].北京: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会计国际化”专题研讨会,2003.

作者:赵彩虹

第二篇:基于博弈理论角度探析企业的合理避税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与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博弈也更加激烈,相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的合理避税手段也不断多样化。从博弈论角度看,企业与税务机关作为不同的决策体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文章阐述了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以博弈论为理论支撑,通过企业与税务部门均衡状态分析,探索了两者间的帕累托最优策略。

【关键词】 博弈论; 企业; 合理避税

税收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是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统一。政府通过税收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企业以创造利润、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与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博弈愈加激烈,相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所受到的严重处罚,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的合理避税手段也不断多样化。博弈论起源于数学和地理学科,近年来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经济领域。从博弈论角度出发,探讨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根据纳什均衡,实现最优化策略组合,促使企业纳税与税务部门征税协调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

企业的避税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一些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货物、劳务、资本等方面与关联方进行价格协商,从我国向税率较低的国家进行货物销售、劳务输出时,制定较低的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2001年的日本千代田化工建设株式会社营业税征税事件,该企业与我国一家公司合作某化工项目,却签订了境内、境外两个不同的合同,企图通过利用我国税法空隙(对国外的劳务行为不予征税),把劳务行为强行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资本弱化。企业在投、融资上人为降低权益资本与借贷资本的比例,从企业税前利息找突破口,以获得更丰厚的税前利息扣除。三是利用电子商务避税。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B2C、B2B、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以此为契机,把传统的“有纸”交易转到互联网上的“无纸”交易,从而实现躲避税收的目的。

从政府方面看,针对企业花样百出的避税手段,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例如:目前美、德、英等国家只把个别反避税写入税法,而我国在2008年已把一般反避税条例写入新税法之中,对关联转让、资本弱化等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大了对避税的处罚。2009年我国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强调纳税人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近年来,随着我国引资规模不断壮大,虽然我国相应出台了一定的政策,但避税与反避税间的博弈却没有丝毫平息,两者的博弈愈加激烈。例如:2003年,我国最大轻工业纳税大户宝洁公司的避税案,补税达8 149万元。据国家税务局统计,2008年我国转让定价案件共涉及企业174户,追补亏损7.5亿元;2009年全国转让定价案件涉及企业179户,结案167件,追回亏损8.7亿元。其中2008年深圳市地税局对当地一家企业补税金额达到4.23亿元,是我国至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案件。在当前形势下,基于博弈理论,探索一条兼顾政府与企业双方利益的最佳策略组合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均衡状态分析

从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上看,相对于博弈论中合作式最优策略组合,政府与企业间的税收博弈则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企业合理避税与税收部门间的博弈可根据“纳什均衡”理论进行分析,在企业合理避税与政府税务部门的策略选择组合中,两个参与者都面临当对方不改变策略时,自己的策略是最优的。在纳什设置的博弈均衡点上,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不会有单独改变策略的冲动。如在表1中,企业与税务部门都不了解对方的具体行动。将企业不避税与税务部门不查处设置为“1”,将企业合理避税与税务部门反避税设置为“0”,将负收益设置为“-1”。企业与税务部门两者则拥有“不避税”、“合理避税”、“不查处”、“反避税”四种状态,在表1中,每个元素均由两个数字组合而成,分别代表两个对抗者的收益。从表1中可以看出,当企业与税务部门坚持不避税与反避税时,面临的结果只能是0、1或-1,而当两者选择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时,各自收益为“0.5”,才是最为互惠的策略组合,最终形成帕累托最优策略。

三、基于博弈论基础上的企业与税务部门的策略选择

通过帕累托最优策略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以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必须从自身出发,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做好合理的避税,税务部门要不断加大反避税力度,加强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调整税收筹划空间,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

企业要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加强合理避税。首先,要在充分纳税筹划的基础上,除可在沿海口岸等地区利用“保税区”进行合理避税,还可以探索利用区域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内陆地区“避税港”进行合理避税。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政策逐渐收敛。而随着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的出台,在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开发区、技术合作区大量涌现,这些都成为企业新的“避税港”,企业可将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以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可以利用国家的投资导向来安排合理避税。近年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由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演变为产业引导和宏观调控。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制造业大受影响,出口额锐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产业链,成为国家鼓励的投资方向。传统的高耗能、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化工、钢铁等)增加了相关的税收,以达到抑制产能过剩的目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未来的趋势,低碳、环保、清洁能源产业成为新的税收优惠产业。针对这一现状,企业可以通过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第三,虽然新税法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方面有了严格规定,但企业仍可在新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政策等策略组合来进行合理避税。在“独立交易”原则下,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转让定价方法,在限定的扣除比例内进行税费的筹划。在资本弱化的使用中,可在坚持权益资本和借贷资本在1:1比例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进行纳税的筹划。例如:企业可把投资方向转入内地免税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低碳产业,保持一定的权益资本与借贷资本比例,在税务部门预定价的基础上对劳务、原材料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二)政府

一方面,税务机关要认识到企业的合理避税是企业的正当理财行为,纳税人的节税动机与税的征收是一对客观的矛盾,以客观的态度对待企业的合理避税。首先,政府要从引导产业方向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次,要在法律方面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划清合理避税的界线,使纳税人避税有法可依。第三,税务机关要贯彻好我国的税收分配公平与效率原则,主动对合理避税手段进行督导。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强化对非合理避税的制约力度。首先,针对企业关联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传统避税手段,要加强关联企业的举证责任,审慎企业是否属于“独立交易”,重点做好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监管。充分发挥好海关、工商等协税力量进行避税的监督,审查企业避税的“合理性”。针对资本弱化,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关联方与企业的债权性、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利息支出时的计算方面内容,但仅限于“关联企业”之间,很容易造成企业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进行避税。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在核实企业的债权性与权益性融资额基础上,将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债权性融资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后进行扣除。同时要设定债权性与权益性融资的最低比例标准,而不是通过笼统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在比例设定时要采取“差别化对待”的原则,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比例标准。同时,税务机关要建立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联动机制,争取银行的支持,共同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监管。其次,针对目前逐步炙热化的电子商务避税,应加快电子商务避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政策。实施电子商务备案制度,规范纳税人的网上行为,对其网上交易进行详细规定,监督网上交易。为每个网上交易的企业设置税务备案号,要求电子商务的企业按时对相关网络交易材料进行申报。将电子商务嵌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完善现行税法。完善会计法、经济法等法律,大力开展电子商务纳税审计,对纳税人的商务流通、支付、会计系统进行实时审计。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税务部门要及时与网络支付组织(如:支付宝)进行沟通与协作,共同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监督。

总之,企业与税务机关作为不同的决策体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只有当两者同时选择合理避税与加强反避税时,才能形成帕累托最优策略。企业要在纳税策划的基础上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充分利用好国家区域经济、投资导向等相关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合理的资本弱化、关联企业成本转让等避税方式,达到节省税款、扩大税后利润的目的。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划定合理避税界线,在反避税的前提下加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最终促进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伟.国际转让定价:利益博弈与税制安排[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4).

[2] 王娟.我国国际反避税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11).

[3] 张岚.论避税的法律规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11).

[4] 沈肇章.基于企业避税行为分析的反避税策略研究[J].暨南大学学报,2008(5).

作者:李瑞斌

第三篇:基于博弈理论的企业“激励机制”运用研究

摘 要: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价值。运用博弈、建立模型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激励机制的内涵、价值和作用等各方面的分析,对激励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再根据企业内部员工不同时期的心理需求,对激励机制进行研究探讨、创新、完善,以此来提高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培育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关键词:激励机制;博弈;智猪模型

激励机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关系,实现企业高效运营的一系列的管理策略。目前对于一般员工的激励和高层管理者的激励研究相对比较重视,研究也相对比较深入,但对企业内部员工的激励却不够完善。

1 激励机制内涵

激励机制是指,在某种激励环境下,激励主体运用各种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的激励手段,促使激励客体实现激励目标,与激励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的总和。

激励机制可以分为:工作激励,合适员工自身发展的工作岗位能使其在工作过程中拥有并保持愉悦的心情,丰富其工作内容能进一步激发员工对工作的热情;尊重激励,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充分的信任员工,从而激发出其更多的工作热情;荣誉激励,指企业通过荣誉证书、书面或口头表扬、薪酬奖励等方式来达到激励效果的一种激励方式,这种激励方式一般把企业员工的工作绩效跟职位的晋升、模范员工与先进员工的评选结合起来,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和工作动力;薪酬激励,薪酬激励是物质激励中最基本的一种激励形式;股权激励,它是通过授予企业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不仅可以使员工更加积极的工作,还能通过此方式为企业保留人才;情感激励,情感具有两极性,积极的心态能使员工拥有较高的工作效率,消极的情绪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企业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员工的想法、状况,对症下药,进而达到激励效果。

2 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的现状分析

2.1 员工对企业实施的激励机制满意度不高

表1是对企业内部实施的各种激励形式的满意程度调查,这些激励形式大多数为物质激励。物质激励虽然是每个企业都会用到的激励模式,但没有针对性的激励无法达到企业员工的需求,从而丧失激励效果。从表1中每种满意程度下的百分比可以粗略的看出,在目前企业激励状况下,企业员工企业的激励形式多持“一般”和“不太满意”的态度,可见该企业的激励机制并不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2.2 简单的物质激励无法满足员工需求

企业员工对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灵活工资的满意程度调查,薪酬是物质激励最住户要的方式之一,从员工对各类工资的满意程度可以分析物质激励的现状。简单的物质激励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大部分员工的需求,而且对企业内部不同员工实施同样的激励形式无法达到最佳激励效果,企业所实施的激励模式应该因人而异。

2.3 实质性的激励比表面荣誉更有效

会议鼓励和优先优选两种激励形式的调查结果,会议鼓励和优先优选都属于荣誉激励,荣誉是对企业员工的一种肯定,使他们产生自豪感,能够更加积极去达到工作目标。会议鼓励对企业员工的激励是不太有效的,而优先优选的激励效果虽然以“一般”居多,但是“比较有效”的比例也相对较高,而且“无效”占比为零,对比会议鼓励,优先优选这种激励形式更能带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2.4 企业管理者无法兑现承诺

企业管理者对员工实施口头激励的调查结果,口头激励属于情感激励,是通过语言形式对企业员工进行激励的一种形式,也是收效甚微的一种形式。企业管理者为激励员工做出的口头承诺全部兑现的情况为零,从未兑现的情况高达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企业管理者对超过三分之一的员工开出过“空头支票”,口头承诺这种偏向于“假、大、空”的激励形式并不可取。

2.5 文化激励有待改进

实施文化激励来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有效度的调查结果,文化激励可以是对企业员工文化知识的关注与培养,提高员工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可以是通过对企业员工灌输企业文化,加强员工的归属感。文化激励的效果还是比较可观的,虽然仍有百分之八点三的员工认为这种激励形式对他们是无效的,但“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的占比已经明显表明这种激励形式还是可取的。只要在这个基础上对这种形式进行优化和完善,就会达到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3 在博弈關系下“智猪博弈”模型分析

激励机制的设计不由让人想起了经济学中的著名博弈游戏——“智猪博弈”,如表2所示。表2中A1、B1、C1、D1代表的是大猪吃到的食物量,A2、B2、C2、D2代表的是小猪吃到的食物量。这个博弈模型讲的是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某一边有一个踏板,每踩动一下踏板,在远离踏板的猪圈另一边的投食口就会落下一定量的食物。如果大猪去踩踏板,小猪等待,则大猪能吃到的食物量为B1,而小猪能吃到的食物量为B2;如果小猪去踩踏板,大猪等待,则大猪能吃到的食物量为C1,小猪能吃到的食物量为C2;如果两只猪同时踩动踏板,则大猪、小猪能吃到的食物量分别为A1、A2;如果两只猪同时选择等待,则大猪、小猪能吃到的食物量分别为D1、D2。

在企业管理者与企业员工之间,大猪代表的是企业管理者,小猪代表的是企业员工,投食口的食物就是两者之间的利益。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管理者合理规范的管理和企业员工辛勤的工作,若是两者都处于懈怠状态,企业的发展进程将停滞不前。因此,企业需要合适的激励机制来带动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4 对企业内部激励机制问题给出建议

为了使激励机制发挥最大作用,应该根据企业员工心理需求来进行激励,通过满足他们的需求来提高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激发他们对工作的创新。

4.1 博弈关系下对基层员工的激励建议

当企业员工在工作业绩上有了一次又一次的突破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也会随着工作成就而降低。企业工作上的创新和突破会给企业管理者减轻负担,企业管理者就应该实施恰当的激励,使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得以保持,或者重新激发起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活力。正如在“智猪博弈”的游戏中,当投食量增加,就会激发大猪小猪踩踏踏板的积极性,而企业员工就将热情与活力带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

4.2 博弈关系下对核心员工的激励建议

作为企业内部的核心人员,他们往往会付出更多的精力,此时他们心中渴望的是晋升和荣誉,他们希望自己的劳动和汗水能使他们站在更高的地方,荣誉激励恰好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应该并行的还有尊重激励。

4.3 博弈关系下对资深员工的激励建议

企业员工在工作职位达到一定高度,他们对企业、行业的认识都比较深刻,忠诚度相对较高。一方面,可以采取岗位轮换的方式,重新激发他们对于工作的热情。同时,安排他们参与行业现状、发展趋势方面的学习,让其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及方向。这些资深员工所处的职位已经属于企业管理者,所以应该由企业股东对他们进行激励。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该采取情感激励,通过交谈等语言形式或动作、姿态等非语言形式,对症下药,激发出他们积极性和进取心。对于这个阶段的管理者,股东应当调整工作内容,降低工作强度,减轻工作压力,充分发挥他们经验、技能、人脉方面的优势,重点在于解决一些难题,或者提供一些参谋性的建议。为使员工在最后的几年工作中保持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股东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分出自己的一小部分利益,使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来换取企业的总收益,有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立坤.渤海钻探工程院科研技术人员激励机制研究[D].天津:河北工业大学,2016.03.01.

[2]汪中秀.新時代企业员工激励机制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8,(25):59-60.

[3]赵国峻.加强企业战略管理的有效措施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04):33-46.

[4]A.K.Enaleev.Optimal incentive compatible mechanism in a system with several active elements[J].Automation and Remote Control,2017,78(1).

作者:杨腾 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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