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网络直报工作制度

2023-04-18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卫生网络直报工作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卫生网络直报工作制度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制度

第一条 医院为配合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当区人民医院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专人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职能科室建立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科室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五条 医院和区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医院指定专人直报人员。

第六条 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4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卫统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和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还有网络直报内容还包括卫生部布置的其他调查任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第七条 直报时限分为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三类。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

年报和季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1-1表和卫统1-2表为年报和季报;卫统1-3表至卫统1-8表和卫统1-附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为年报。年报要求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报,季报要求季后1个月内完成上报。

实时报告:医院在人员调入或调出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卫统2表);医院在购进、调出或报废设备1个月内上报增减设备信息(卫统3表);

第八条 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或离线录入、在线上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数据传报卫生部数据中心。

第九条 医院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3日内订正。 第十条 报告期截止后第1天,系统发出补报公告,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直报人员需在报告期截止后3日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一条 直报人员需学习网络安全知识,不得泄露或转让用户账号和密码,发现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篇:全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培训班在安康举办

为了贯彻落实好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陕西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加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11月10日-11月11日,全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培训班在安康举办。各县区卫生局和所有中心乡镇卫生院共101名网络直报人员参加了培训。市卫生局规划资金信息科科长邹敏同志在培训开始时做了重要讲话。她在讲话中指出:一是卫生统计是制定卫生政策、编制卫生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卫生管理科学化的基础。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直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是注意报表质量,严把审核关;各县区卫生局直报管理员在审核基层单位统计报表时,一定要注意表中、表间的逻辑关系及填报的数据数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三是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资源,积极开展信息利用与开发,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四是各单位要加强时间观念,严格按时省、市规定的上报时限准时上报。最后邹敏科长还对参加培训班的学员提出了要求。

由于事前准备充分,本次培训班取得了预期效果,部分乡镇卫生院在培训班结束时,已经成功的将数据上传县区卫生局。在11月22日全省卫生网络直报情况通报电视电话会议上,安康市实现基层单位报表数据全部按时上传省卫生厅。

第三篇: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网络直报自查总结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网络直报自查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了解工作情况,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2012年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及市疾控中心中心制定的《市2012年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方案》,和市卫生局的会议精神,我镇卫生院于4月6日分别对全院各科室进行了督导、检查。采取询问、现场查看等方式,查看了门诊部、住院部、放射科、化验室等关联网络直报科室的基础资料,总体来看,各项工作既有成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

我院很重视疫情网络直报工作,有领导分管,制定了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明确了工作任务,建立了疫情治理的各项制度或职责。

1、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建立了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2、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有职能科室和专门的疫情网络直报人员,疫情直报人员定时下科室进行检查登记、及时填报卡、核对和自查。配齐了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报告法定传染病11例,其中肺结核病3例、水痘1例、病肝3例、流行性腮腺炎3例、菌痢1例,未发现霍乱、疟疾等重大疫情,无死亡病例。无甲类传染病发生。

3、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二、存在的问题

1、部分门诊日志登记不规范,不完整,门诊发热、肠道疾病登记不全面、不及时,甚至不登记,肠道门诊未送检。

2、住院部入出院登记薄项目不全,只有姓名、现住址、和入院日期,无性别、年龄、职业、入院诊断(填在其他项目栏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和转归情况。无传染病登记,传染病发现漏报病例1例。查看从1/1至今住院登记,发热病人7例、腹泻病人3例,大部分未报。

3、检验科无门诊纸质登记薄,电子记录为5/3至今,无之前记录。

4、放射科大部分无检查结果记录,1例传染病例未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诊断标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网络直报能力和诊断水平。

2、将各种传染病登记表发到每个医务人员手中,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登记门诊、住院日志和各种传染病登记。

不断加强自身工作治理,同时积极组织开展阶段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镇卫生院

二0一二年4月6日

第四篇: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卫办发〔2007〕267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办发〔2007〕267号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2007-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

(卫办发〔2007〕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 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六条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三章 直报工作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 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

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为直报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4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卫统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和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

网络直报内容还包括卫生部布置的其他调查任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 直报时限分为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三类。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

年报和季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1-1表和卫统1-2表为年报和季报;卫统1-3表至卫统1-8表和卫统1-附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为年报。年报要求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报,季报要求季后1个月内完成上报。

实时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调入或调出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卫统2表),次年1月31日前核准本单位所有人员变动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调出或报废设备1个月内上报增减设备信息(卫统3表);县(区、市)卫生局在新设、注销、合并医疗卫生机构10日内上报机构变更信息(卫统1表中“基本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市)卫生局报送卫统1-3表和卫统1-4表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市)卫生局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代报数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数据传报卫生部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或离线录入、在线上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部、省两级数据中心使用数据交换中间件实现数据交换与同步。省级数据中心于报告期截止第6日上传季报和年报数据,实时上传直报用户、卫生机构、人员及设备增减信息。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市(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订正错误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3日内订正。

县、市(地)级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5日内订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报告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任务,修订数据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于报告期截止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区上传数据的审核工作,退回错误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3日内订正退回数据并将订正数据上传部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报告期截止5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报告期截止后第1天,系统发出补报公告,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求辖区县(区、市)卫生局在报告期截止后3日内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数据与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库,加强统计分析与利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提供医疗救治机构、专家及医疗服务信息,为制订卫生政策、卫生规划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部、省级数据中心的数据要求长期保存并备份,县(区、市)卫生局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电子或纸质数据保存3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数据字典是《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未经授权不得更改。省级直报平台可增加地方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但不得与部级标准相冲突。

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组织结构和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直报任务,下使用变动后的代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用户管理制度,加强账户安全管理。直报系统用户(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稳定,更换人员无须更换账号,但要更换密码。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转让用户账号和密码,发现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直报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

省级数据中心要求统一直报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制度。网络直报软件和相关信息标准由卫生部编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障统计直报人员与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应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将网络直报工作经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以保证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网络直报培训制度

朝阳区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培训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直报工作的落实,督促辖区内直报单位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特制订如下考核制度:

一、考核方法

辖区内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考核方式采取现场考核的方法;对其他直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方式与重点单位相同。

二、考核内容:

1. 有各项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疫情报告工作;报告人操作准确、无误;至少有一名备用人以保障随时可以进行报告。

2. 有专用电脑供网络直报,有两种上网方式,有专人负责电脑及网络的维护。

3. 由医院负责疫情卡片工作的人员及时到各科室收集传染病报告卡片,要逐个审查有无缺项,是否符合诊断标准,有无加盖公章;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或交给相关科室进行网络直报,建立登记本及交接手续;进行疫情卡片的总登记、卡片填写质量状况、领表时间、领卡人签字等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报告。(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流行性出血热、艾滋病、HIV阳性者以及立即电话报告) 4. 网络直报人员每日按地址浏览当日卡片,选择本地段卡片交保健科大夫(无保健科的医院由相关科室人员)进行登记和病例访视、处理疫源地同时保存交接记录。保健科大夫(无保健科的医院由相关科室人员)在登记本上记录访视单位、访视时间及访视人。

5. 对已报传染病卡的疑似或未分型的传染病病例,在出院时如果已确诊或有血清学病原分型的要报告订正卡片和出院卡片,订正病例要有文字依据。

6. SARS、禽流感疫情报告按照专门的疫情报告系统要求上报。

7. 要求中、小学、托幼园所及饮副食行业的单位发生首例肝炎时,校医务室等有关人员要立即电话报告地段保健科,由地段保健科立即转告区疾控中心,各单位、地段保健科及疾控中心均应建立记录本。保健科汇同疾控中心一同前往处理、指导消毒、隔离和应急接种,同时保健科要进一步督促发病单位落实消毒措施,观察有无续发病例。

三、培训

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直报单位进行一次传染病报告及相关知识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直报人员及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 1.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2.朝阳区传染病直报工作要求 3.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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