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道德教育的市场经济论文

2022-04-15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基于道德教育的市场经济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体系,是当前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突出案例教学,不断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基于道德教育的市场经济论文 篇1:

《商君书》以法治国的成败及其现代意义

摘 要:《商君书》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主张以法治国,成效非常明显,但忽视德治是其失败的地方。当今社会要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商鞅;人性;以法治国;以德治国

一、理论基础:人性论

《韩非子·八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商鞅作为一位高明的政治家,深谙此理。“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1]人的本性是什么呢?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2] “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3]也就是说人们的每一行为都是为追逐名利,名利在哪里,老百姓就会趋向哪里。商鞅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原始动力就是对利锲而不舍的追求。“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 [4]即使那些隐居深山的隐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5] 实际上恰恰是在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博取名利。人们追求名利的欲望,只有生命结束才会停止,“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6]揭示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有其现实合理性。正因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 [7],政治家的责任不是要改造人的本性,人的本性也不可能改造,而是顺应人的本性,发挥利益杠杆来利用和引导人的本性,使人们追逐名利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为君主所用。

二、商鞅的以法治国的思想

(一)对法制的本质的认识

据《商君书·更法》和《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前夕曾同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就要不要变法、更礼的问题展开过一场辩论。商鞅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和制度都应该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要法宜其时。

《商君书》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实行法制的必要性。“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8]商鞅认为,处于兼并的时代,人民的朴实品质已经丧失,要想使其行为纳入正轨,只能依靠法律的约束。他说:“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也。” 在商鞅看来,以仁义治民,反而使民追求不义。以刑罚治民,不废民之所恶,表面上似乎是不仁不义,实际上正是爱护人民,使其归于正义。他评论法制的优越性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二)推行刑无等级的原则

商鞅总结了以往法制遭破坏的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因此,法家不但要求各级大臣守法,也要求君主“慎法制”。至于一般老百姓只能“服法死制”,不许犯法,也不许议论。商鞅打击的目标还指向那些敢于坏法的贵族、大臣。他明确提出“壹刑”的主张:“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他还强调“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后来韩非子也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关系到法令能否贯彻和实行的一个关键。商鞅一反过去的“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坚决主张刑上大夫,并雷厉风行,太子犯法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尽管君主被排除在法之外,但沉重打击了旧贵族势力,为贯彻富国强兵的法令扫清了道路,树立了法制的权威,大大强化了君主集权专制,为后来秦王朝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先进行了排练。

(三)颁布成文法,开展普法运动

为了使法令成为判断功过、行使赏罚的标准和全体臣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商鞅继承了以往法家的传统,颁布了成文法,认为法令必须“明白易知”,一方面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另一方面“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特别是为了保证法令的准确性,宣布“有敢(削)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商鞅还在秦国开展大规模的普法运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而且颇有成效,使得秦国境内妇女儿童都知道商君之法。

(四)奉行“重刑主义”的原则

商鞅深知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趋乐避苦的。如果轻罪轻罚或者重罪轻罚,表面上看似乎很仁慈,但是对于犯罪者而言,由于犯罪成本低,而轻视法律,容易诱发犯罪者重复犯罪或者犯重罪,国家的法律形同摆设,这样势必会导致犯罪率上升,治安恶化,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商鞅奉行“乱世用重典”,实行重刑主义的原则,并且阐释了重刑主义的合理性。“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对轻罪施以重罚,本来犯罪程度轻,社会危害小,但加大违法的成本,犯罪者付出的代价却十分巨大,使人人心存畏惧,使人人自律,不敢为非作歹,不敢以身试法,更不敢去犯重罪了。在秦国,在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也要处以极刑。这样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重刑不仅只针对老百姓,对官吏一视同仁。为了让人们都知法守法,还实行严酷的连坐制,一人犯法,邻居和家族都要受牵连。在这样严酷的法律面前,老百姓和官吏为了不犯法,只得去认真学习法律,严格守法,邻居和家族之间相互监督,这样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现代意义

乱世用重典,以法治重整社会秩序。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商君书》切中了时代的脉搏,顺应了时代潮流,在秦国大力推行法治。《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秦始皇灭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大帝国,商鞅以法治国的思想功不可磨。任何事物是一把双刃剑,商鞅过于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秦朝的短命而亡,也与商鞅的严刑竣法分不开的。

商鞅认识到人性恶的一面,这是其合理的地方。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人性是非常复杂的。人性历来是哲学家研究的一个哲学问题。有的认为人性本善,如孔子、孟子等。也有人认为人性本恶,如荀子、韩非子、商鞅等。从哲学的角度来讲,世界的存在是立体的,人的人性也是立体的,人性也是发展变化的。一个人在此处是善的,在彼处就可能是恶的;一个人在贫贱时可能是善良的,在富贵以后可能变成邪恶的人。基于对人性不同的认识,认为人性本善的,当然注重道德教化;认为人性本恶的,当然注重管制和惩戒。无论古今中外,在社会管理上都是制度与教化并行。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中华民族历经磨难,能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很多,但与中国社会“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孔子在《论语·为政》“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既“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到汉代,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特别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既造就了财富,也孕育很多社会问题。法律只能强行规范市场行为,但不能完全化解市场经济带来的种种消极因素和不良影响,如拜金主义、精神空虚、理想信念缺失、道德沦丧等;市场经济带来的激烈竞争和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紧张,如见利忘义、尔虞我诈等种种不和谐的现象,必须靠道德来缓冲,必须靠道德教育来消除各种社会不良影响。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他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在“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再次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江泽民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为中国的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同功能。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一种“他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德治是一种软约束,是一种内心“自律”,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约束人的思想。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通过道德教育影响人们的思想,进而去支配人们的行动,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律和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不可分割。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单靠国家强权推动和单靠社会力量推动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才最为有效。法律与道德各有其巨大作用,也各有其显著缺陷。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能发挥更大作用。

四、结束语

商鞅以法治国的成效明显,有些法治思想对我们建设法制社会有启示。但其忽视德治,也是导致秦朝短命而亡的原因之一,这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乱世用重典,盛世倡民德。以法治重整社会秩序,以德治维护社会秩序。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现实社会的需要。在中国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联系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商君书·错法[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2] 商君书·算地[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3] 商君书·赏刑[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4] 商君书·定分[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5] 商君书·开塞[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6] 史记·商君列传[G]//司马迁.北京:中华书局,1959.

[7] 韩非子·有度[G]//《韩非子》校注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

[8] 商君书·说民[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作者:汪蕾

基于道德教育的市场经济论文 篇2:

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摘要: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体系,是当前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突出案例教学,不断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劳动法课程;职业能力;实践性教学;教学方法

一、劳动法课程介绍

劳动法课程是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中,它是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文秘等专业的专业限选课。全国各类成人法学教育已将劳动法学纳入法学教育体系中。本课程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分别为立法简史部分(外国、中国、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基础理论部分(劳动法概述、法律关系、劳动法主体)、劳动关系协调部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基准部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部分(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和劳动执法部分(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督)。本课程的重点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诉讼);难点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社会保险的争议处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中外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明确劳动权利和有关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高劳动维权意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课程教学目标可以细化为三个方面:知识目标。通过各教学环节,使学生理解我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掌握劳动法的概念、产生,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基准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能力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并能根据劳动法的原理、内容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实际劳动实务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推理、辩论能力、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素质目标。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逐步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高职教育不仅在于培养高素质、强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更着力于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校童国梁校长的调查发现,企业在选拔人才时,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态度占选拔比重的70%,另外30%才是职业技能。因此在劳动法授课过程中,应坚持把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素质、文化素养的锻炼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注重文化化人、文艺养心的作用。在授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教学团队的作用,狠抓纪律道德教育,包括礼貌修养,感恩教育,尊重他人,团队协作,珍惜生命,心理健康等等。

二、劳动法课程教学宏观教学设计

1.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工学结合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要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就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通过课程实训、综合实训、见习实践、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逐步培养学生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司、企业等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学生可以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先由学生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具体步骤与方法,然后由专业课教师和学生对案例进行共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聘请校外专家定期来校讲座、授课。这样可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学会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将来毕业后走入社会,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实现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2.合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高校教学中的重要方面,法律教育采用什么教学方法与实现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目标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教学方法与其他文科类科目有共同之处,如,课堂讲授、谈话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指导论文撰写、社会实践和实习等,就上述内容人们在许多方面已达成共识。常见的法律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讲授教学法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模拟教学法则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模拟审判、模拟听证。这三种教学方法各有其优势,不可相互替代,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

劳动法既有理论课又有实践课。理论课应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辅之以案例分析和讨论。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理应更受到人们的重视。案例是说明理论和加深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际有效的教学材料,为我们理解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户。案例教学在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突出的作用。恰当地使用案例可以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不使用案例或使用案例不当都会影响教学效果。模拟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给学生锻炼自己、表现自己的机会,它包括观摩和模拟两部分。观摩是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审判和听证会。模拟是学生自己充当诉讼参与人进行模拟审判或者举行模拟听证会。学生通过模拟教学活动,亲身体会司法、执法活动,产生直接的感受,使教学与司法实际接近。所以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是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替代的,但它只适用于诉讼性内容的课程,对于纯理论性或非诉讼实务的教学内容就不宜采用模拟教学法。

3.遴选优质教材进课堂

目前已出版的适合高职法律课程的教材不多,虽然其中也不乏精品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规划”教材共13部,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套系列教材并未涵盖劳动法。由于没有统一的高职高专劳动法教材,很多高职院校采用的是本科教材或校本教材。基于高等职业教育为生产第一线培养高素质的、高技能的应用性人才的定位,高职教材必须充分体现职业理论、职业技能、职业能力的要求,体现理论知识为技能培养服务的原则,能处理好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关系,便于在教学中边讲边练,教授、示范、练习相结合,既够用又能兼顾学生多方向发展需要。同时,高职教材必须区别于本科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与本科教材相比,高职教材的应用性十分突出;另一方面,与中等职业教育相比,高职教材又要有一定的理论体系和深度。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体系,是当前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理想的教材体系应当是一个总的任务囊括一个个分任务,整本教材是一个大任务,每个模块(单元)是这个大任务流程中的子項目。

三、劳动法课程微观教学设计

1.精挑细选案例,营造一种开放式的课堂教学气氛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在劳动法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通过案例分析或者案例讨论来辅助教学。如何使用案例是一个科学的操作过程,精挑细选案例是前提。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案例,必须是有“教学价值”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即能够升华理论、说明法律问题、容易造成错误理解和判断的案例。特别要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典型事例,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方面的案例,让学生自由讨论,给学生创造宽松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主动参与,通过对案例的认识和分析,使学生了解社会,认识法律,运用法律。这样,通过把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放到具体案例中,实现法条、法理与实例无缝接入,可以增加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学生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性和教学材料的丰富性。当然,也需要借助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2.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围绕法律、文秘、人力资源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用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合理展开;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构筑学习情景,不断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以劳动合同教学为例,我们可以把劳动合同设计为一个项目(模块),该项目又有劳动合同订立的争议处理、试用期争议处理、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争议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争议处理等不同的任务。在指导学生完成每一项任务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下列流程实施教学:教学目标—案例导入—工作任务—案例解析—实务训练—重点法条。通过上述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可以为实现课程教学内容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一致性、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3.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有机结合

作为教学中的一个有力手段,成绩考核也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在劳动法教学中,对成绩考核也要进行必要的改革,改变单纯的“记一记,背一背,考一考”一张考卷定成绩的做法,加大平时成绩考核的力度,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结合、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评价是过程评价,它能明确活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及时修改调整活动计划,从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效果。终结性评价,是指在活动后为判断其效果而进行的评价。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才能给予学生一个正确的评价。

当然,要使劳动法课程改革取得理想的效果,还必须以一定的保障机制如师资保障、激励机制、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教学评估体系等为依托。

参考文献:

[1] 服务校企合作政府应当“媒婆”,企业与学校可跳和谐的“双人舞”[EB]http://www.szai.com/jwc/newsDetails-64-16-7.html.

[2] 马善红,赵胜营,邱志强.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8,(8):29-30.

[3] 邢曼媛.谈谈法学教学方法[J].山西高等學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2):145-146.

[4] 邢曼媛.案例在法学课教学中的运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12):77-78.

[5] 杨越.高职法律课程教材建设探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9,(3):86.

作者:杨德兴

基于道德教育的市场经济论文 篇3:

传承与超越

我国企业构筑创新型文化要基于两个维度的哲学思考:一是纵向维度,即现代性与历史性;二是横向维度,即德性与理性。

通过全球化来实现自身利益这已经成为共识,然而我国企业在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中既面临着与国外在技术上“瓶颈”,更在企业文化的融合度上面临挑战。先进的技术可以通过引进、消化、吸收来实现,而企业文化的塑造却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一、企业文化创新过程中的“现代性”与“历史性”之思

关于企业文化的创新,我们认为,现代性与历史性不能割裂开来,现代性,表现为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呈现出的时代特质。历史性,表现为对历史文化延续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性。时代特质与民族特性的统一是一元与多元的统一。每一个民族在推进自己现代化过程中都会基于自己的民族品性与文化基调。毛泽东曾指出:“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予总结,继承这一份宝贵的遗产”。在这样的一个进程中,那些落后的民族企业在选择自己企业文化创新发展道路时,其实质就是企业选择文化。“文化选择”在一定意义是文化创新。我国企业文化在这一选择过程中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是怎样顺应企业的历史文化发展潮流与趋势,并适应现代企业面临的种种问题与挑战;二是怎样在“文化选择”过程中实现对现代西方企业文明的超越。美国的企业文化崇尚个人本位,象征着以个人为本位的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可争辩的成为了企业员工的最为根本的权益,美国企业文化的个人成就和个性至上的精神在美国现代企业文化中明显地显现出来,这与我国传统的道德文化是有所差别,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重视人与人之间的维稳状态,更倾向于人所处的环境系统。如果无视我们自己的历史文化沉淀,那么对于我国任何企业的文化移植都是极为艰难的。所以,我国企业文化的构造要基于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现代文明的改造。企业文化要以“精神”为本,将“科学”理念运用到发展人的本质上来。这就是我国企业文化发展最核心的部分:企业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在于创新,创新文化的“根”是我们传统儒商精神,就是我们的企业在现代化面前推崇“真,善,美”,剔除“假、恶、丑”。

二、企业文化创新过程中的“德性”与“理性”之思

中国文化传统中历来注重“德性”,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干,“道德生命力”在儒学里是主要议题,维系“道德生命力”的核心和灵魂在于“仁”与“德”,儒学倡导“修身养性”、“明德自律”,要求为人要以礼待人、诚实守信、仁者爱人,意欲使我们每个教育对象都能成为有德之人,并通过不断进行他律的道德教育和自律的道德修养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那么,如果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性”价值运用到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企业文化中,就是要求企业各参与主体加强企业自身形象的建设,做到以诚立业,取信于人,作为企业员工要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当好企业公民。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性”文明在现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冲击下衰落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现代西方文明从传统向现代变换过程中,以民主与科学为标志的现代价值体态表现出对社会物质力量的极强的欲望;而以“仁”与“德性”为代表的中国儒学传统文化价值体态表现出些许的虚无主义。现代西方的“理性”变成了现代文明的主流价值取向,“理性”源于对科学民主崇尚,源于对科学精确伟大的认同,也源于西方文化中惯常逻辑思维方式。不可否认的是资本主义现代工业文明由“理性”派生出来的“科学”、“自由”、“民主”,“平等”等现代价值观对我国儒学中所倡导的“三纲五常”、“长幼有序”等带有等级的“仁爱”产生很强的冲击力。因此,我国企业在构筑创新型文化时,不能漠视西方企业文化中的物质理性与精神理性,要学会调解我国传统“德性”价值体态与现代“理性”价值体态之间的矛盾冲突,寻求“德性”与“理性”之间的平衡点。我们也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性”赋予了人特殊地位,将人的本体价值推向了高地。遗憾的是,西方现代文明中的“理性”则使“人”在科学化的进程中,人的价值地位不断下降。这使得西方所倡导的“理性”在人的发展问题上显示了极大缺憾。如,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收入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就重新审视了“经济人”这个概念,指出了每个人追求其利益自由性,正当性。然而,这就派生出一个问题,即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出炉显示对种种弊端的历史回应。所以,企业进行文化创新时不能无视我们的传统文化,令人欣慰的是:在科学进取精神上,我国的传统文化表现出了与西方现代工业文明的通融性,充分展示了儒学积极入世和进取的时代品质。这也为现代企业以创新为主调的企业精神提供厚实的文化底蕴。总之,正如海德格尔指出:“一切本质的和伟大的东西都只有从人有个家并且在一个传统中生了根中产生出来。”我们创新型企业文化构建要凭借传统的力量扎根于每个企业人的心灵深处,这对于我国企业建构特色的创新型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毛澤东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1.

[2]海德格尔选集[M].三联书店,1996.

(作者简介:吴珍然,江苏如东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吕军超,湖北武穴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社会主义。)

作者:吴珍然 吕军超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实验绿色化教学有机化学论文下一篇:考试方式改革下篮球教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