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水价管理论文

2022-04-27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农业用水水价管理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本文从友联灌区现实出发,提出了灌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了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根据近几年来灌区节水和发展的过程,尝试概括全面实现水票制供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其有更大范围的指导意义。

农业用水水价管理论文 篇1:

浅谈青岛城市水利现状及对策

摘要:针对青岛水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水利;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作为全国110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的青岛,在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建设现代宜居魅力青岛的进程中,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放在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科学实施,已显得尤为重要,刻不容缓,其质量状况已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是作者在这方面的一个初步思索。

一、城市水利现状

1、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

青岛市现有水源仅能保障目前供水需要,远不能满足“十五”期间的供水需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城市供水范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用水量增速加快,城市供水水源更趋紧张。

2、水供需状况。

近年来,全市年取水总量为5.3—6.8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4—4.6亿立方米,工业用水1.2亿立方米,城镇生活用水0.8亿立方米。目前,市区年供水总量为1.8亿立方米,日平均供水量为36.7万立方米,其中市自来水公司自产供水量14万立方米;市供水公司供水量为2.3万立方米;水库供水量1——2万立方米;单位自备水源井274限,供水量为14万立方米;其他水利工程供水量为5万立方米。城市供水的90%来源干地下水,地表水供水仅有册田水库和赵家窑水库,供水量只占城市供水总量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的水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些居民小区限时、限量供水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工业项目因为缺水无法立项上马,五分之四的播种面积得不到保证灌溉,全市还有55.97Y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二、创建人水和谐环境的对策及措施。

 

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作为一个严重的缺水城市,必须将开源节流,开发保护水资源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紧紧围绕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立足水资源的供需平衡,进一步建立健全功能完善的水利工程体系和运行高效的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水工程的供水能力,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是加快构建节水型社会。要制定有关节水政策.编制和实施节水发展规划。要制定用水定额和总量控制指标,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水价格体系,实行优水优价、地下水高价、超额累进加价、不同用途不同价等制度。重点是在居民生活用水上推广阶梯式水价,促进资源的节约保护。要大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农业上,要努力建设不同类型的节水工程,力求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系数每5年提高0.1.到2020年达到0.7。工业节水要重点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和煤炭四大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或改扩建企业要严格按照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节水工程及设施进行考核验收。到“十一五”末,力争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第三产业及城镇生活节水要重点通过节水改造、价格调节等措施,促进城乡节约用水。要强制推行生活用水节水器具,实施节水器具的准入制度。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五是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制定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推进水价改革,加快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的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限制高用水行业的引进与扩大,继续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

2、是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改革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集中、高效、权威、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

3、是加快开发当地水资源。多渠道开发水源,做到充分拦蓄天然降水,科学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积极用好再生水、尽快引进黄河水,这是解决我市中长期缺水的必由之路。一是抓好骨干工程建设,水库建成后,可新增蓄水能力1.7亿立方米,既可有效解决和缓解工程所在市县及下游地区用水紧缺状况,又能发挥防洪、灌溉、补充地下水源等诸多效益。二是抓好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充分挖掘小泉小水的潜力,每年建设100处截潜流、塘坝等拦蓄工程。三是抓好机电井更新。要按照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适宜开发的富水区每年新打更新机电井300眼,新增改善恢复水浇地3万亩。四是抓好空中水资源的开发。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在各县区实施“天雨工程”,积极发展旱井、水窖、山地集雨等工程。同时要抓好我市人工增雨基地建设,建立统一协调指挥和作业体系。五是抓好再生水的利用。要高度重视中水和矿坑水的回用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水平。一方面,要尽快规划建设城市中水回用工程, “十一五”末,力争使城市中水回用率达到55%;另一方面,要抓好矿坑水的利用,按照省发改委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搞好5个县区30座煤矿新建矿坑水处理回用工程,实现日处理矿坑水1270吨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进矿坑水的回用工作。六是抓好“引黄人同”工程的建设。去年,我市与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起草了供用水协议,确定了供水量、用水大户和供水价格。今后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北引黄工程的顺利开工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增加水库调蓄能力,通过库阿联合调度,增强城市供水能力。建设官路水库和沐官岛水库,加大对当地水的拦蓄和利用。搞好小型水库、塘坝等拦蓄水工程建设,增强区域供水能力。

四是加大对客水的利用。建设官路水库,利用大沽河汛期弃水和长江水的联合调蔷,可增加我市供水能力35万吨/日。尽快实施引黄棘洪滩水库挖潜,通过大沽河、黄河水和长江水的联合调度,增加城市供水能力6205万立方米,解决黄岛区及市区发展用水。

五是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实施水生态建设工程,建立和完善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加强水环境监测和管理,全面建立水质监测系统,严格限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是加大替代水利用。加强再生水回用,作为工业用水、市政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城市景观用水、小区市政杂用水、生活杂用水、补充水源用水和农业灌溉。加强海水利用,海水淡化可作为工业软化用水和海岛用水。

5、完善管理。一要强化行政管理,继续推进我市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尽快建立一个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多个相关部门为辅,多层次的协调与协商机制分清权、责、利,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衔接流畅、相对统一的管理模式。二要强化经济管理。进一步树立水的价值观,建立一个以水权为核心、水价为手段、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水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健康有序的水市场,重点要建立初始水权的分配制度。要按照水利部刚刚颁布的《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的要求,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分配机制,进一步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三要强化法制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觇范行政行为,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际别要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纪律做到遵有章、行有律、奖有据、处有法,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用水法制氛围,创建人水和谐的环境。

作者:袁杰红

农业用水水价管理论文 篇2:

友联灌区运行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摘 要】本文从友联灌区现实出发,提出了灌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了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根据近几年来灌区节水和发展的过程,尝试概括全面实现水票制供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其有更大范围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灌区管理;实践与思考

1.灌区的基础设施及运行情况

1.1灌区的基础设施

甘肃省高台县友联灌区位于河西走廊中部高台县境内,是全国402个大型灌区之一.以高台县城为中心,东延伸至临泽县境内,西至高台县罗城乡,南与肃南县毗邻,北靠黑河。东西长41.5公里,南北宽20公里,面积约830平方公里。从黑河自流引水,属河井混灌的大型灌区。灌区辖6个乡(镇),89个行政村(含7个社区),548个合作社,57个国营、集体和个体农场。总人口116526人。其中农业人口88494人,城镇人口28032人,有效灌溉面积33.54万亩,其中农田24.36万亩,果园2.71万亩,林草地6.47万亩。全灌区注册用水协会87个。至2014年底,灌区已建成洼地水库8座,总库容2296万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1座,库容1048.5立方米,小(1)型水库6座,小(2)水库1座。建成干、支、斗、农各级渠道831条828.796公里,各级渠道建筑物4986座。其中:干渠12条223.024公里,建筑物825座;支渠40条154.86公里,建筑物1086座;斗渠482条478.588公里,建筑物6098座;农渠968条769.85公里,建筑物1874座。灌区经过多年的节水改造,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和提高。高标准衬砌渠道,干支渠衬砌率83.1%;斗渠衬砌率71%;农渠衬砌率40%。灌区共有各类灌溉井2261眼,已配套2022眼,占89.4%,管灌9.54万亩,滴管2.36万亩,喷灌0.1万亩。有效地缩短了灌溉时间和轮期,发挥了工程节水效益,改善了灌区生态环境,为农业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了有力的工程保障。

1.2灌区现行运行情况

灌区经过多年的运行已初步形成了“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亩定量,配水到户,公众参与,水量交易,水票运转,城乡一体”的一整套运行机制。

2.灌区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水资源严重短缺,水供需矛盾突出

实行按方收费会直接影响管理费用短缺,而通过加大城市用水和工业用水的管理来弥补农业用水缺额的方案还未能有效实施。

2.2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未能落到实处

由于缺乏有效的计量设施,致使用水单位的定额管理无法实现量水科学、公平、合理,导致总量控制指标未能全面落实。部分用水协会用水总量超过了水资源配置方案控制的指标。

2.3 地下水资源开采不能有效得到控制

有地表水不用而采用地下水,灌区采用了智能化水表对地下水进行了管理,但因资金问题未能全面履盖。只有严格控制地下水提取量,实现水量科学、公平、合理的配置,才能更好的,快速的全面实现灌区水票制供水管理模式。

2.4收费管理方式落后

灌区现行的收费管理方式是传统的按亩收费和水票制按方收费两种方式并存,由于两种收费方式的存在,造成了灌区以每个渠系为单位管理,渠系与渠系各自为营,以至于管理人员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管理成本不能有效降低。

2.5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和用水户代表文化程度低,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受资金的困扰,协会经费和管理人员的报酬无法解决,使协会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

2.6地表水,地下水的利用不能合理调配

主要是地下水需水时段集中,对地下水的计量控制管理有限,更突出的矛盾在于地表水与地下水,水价成本不均衡,比如以友联灌区为例,地表水0.1元/方,而地下水仅收取水资源费0.01/-0.04元/方的阶梯水价,平均水价在0.02元/方以下。产生的电费由电力部门收取。两者相比地下水收取的水电费小于地表水,因此部分区域或部分用水户即便有地表水可用但却选择用地下水灌溉,发生了地下水超采或地表水不能充分利用的现象。

3.灌区发展的对策与思考

通过灌区按方供水管理模式的运行,证明水权理论为灌区节水发展建设提供了现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建设节水发展的具体途径。灌区的运行管理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落实和强化总量控制

对一个流域或区域的可利用水资源,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首先分配和确保生活、生态用水,其余水量作为生产用水。不能以牺牲地下水超采的代价来满足农作物的需求。

3.2水量指标逐级向下分配,明确各用水单元的权利和义务

将区域内的生活和生产用水总量指标,根据区域内人口、耕地、牲畜以及其它产业发展状况,通过建立定额管理指标体系,水权管理是在编制水资源配置方案分配水量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不断提高分配水量的稳定性,使过去短期化和保障程度不高的水量指标逐渐成为各用水单位稳定和可预期的权利。

3.3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计量和监测系统

为实现水票制供水提供保障,水权的分配、实施和流转需要依托一套基础设施体系,最重要的是计量设施、监测设施和实时调度系统,从灌区运行情况来看,计量设施的匮乏已经成为灌区推行水权制度的“瓶颈”。各地区在建立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体系的同时,必须重视计量、监测和调度设施的建设。通过灌区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成应用,减少用水调度管理的随意性,减少水事纠纷,增加水量使用的公正性,控制的有效性,配水的均匀性,收费的透明性,使灌区整体效益得到提高,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灌区的可持续发展。

3.4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实施水权管理的基础设施

水权管理,不仅要根据定额管理的思路明确用水户水权,还需要一系列制度安排保障水权管理的进行,包括用水者协会、水票制、冲突调节规则、水权交易规则等。这些制度安排是实施水权管理的基础设施,其作用在于降低制度的变革成本和新制度的运行成本。农民根据水权证表明的水量购买水票,用水时先购后供,如果超额用水,需通过市场交易从有水票节余者手中购买,农户节约的水票在同一渠系内,或整个灌区,内可以转让。像人民币一样流通,但这个人民币的总值不会增大,或许会越来越小。

3.5推广应用节水技术,综合运用高效节水

地面灌溉节水技术,高效低能耗,简易经济,便于推广应用 改进的地面灌水技术应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消耗,灌溉尽可能大的土地面积。占地少,灌水成本低,简便而容易普遍推广。不但节约用水而且降低了农田成本。

3.6大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

主要是末端渠系水价改革,随着“两工”的取消和集体经济的衰弱,加上外出务工农民的增加,本已逐渐老化和破损的农村水利工程是更加老化和破损,严重丧失了其应有的防洪、抗旱和供水功能 。当前,发展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关键还是靠农民自己,主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当然政府的投入也绝不可少。然而,农村“两工”(下转第272页)(上接第208页)已经取消,想要发展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来决定。众所周知,“一事一议”在农村目前实施并不理想,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村召开“一事一议”难度非常大,企图通过“一事一议”来调动农民发展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很难行得通。因此,加快推进末端渠系水价已客不容缓,等同于是农协会斗农渠管理维修运行的费用。末端水价的实施替代了以往的“两工”的作用,同时他又有合理的收费标准,防止了以资代劳过重,加重农民负担。

4.结束语

靠价格杠杆节水,这是最有效的节水方法,但做为一个农业县,水价与广大群从的根本利意息息相关,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节水方式。节水型社会的全面推进,仅靠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政府部门的全面支持,全民形成统一节水观念,区域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塑造持续发展型社会。要求一个流域或地区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打造与当地资源禀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精心管理,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关系,将农业、工业的结构布局和城市人口的发展规模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內。就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否则就会造成生态系统破坏和生存条件恶化。部分地区已经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以“生态环境赤字”为代价维系水的粗放利用,水资源利用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任务紧迫而艰巨。呼于全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维持生态平衡持续发展,实现水与自然相互和谐、相互平衡。 [科]

【参考文献】

[1]张掖市建立节水型社会资料.

作者:赵光有

农业用水水价管理论文 篇3: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六条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设备。

查封、暂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案情重大等原因难以及时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企业施工定额管理论文下一篇:工业建筑教育教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