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在行政执法中

2022-07-04

第一篇:城管在行政执法中

试论在城管行政执法中如何做到和谐执法

07秋行政管理(专科) 左婧婧

内容摘要: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城市秩序和优美的城市环境,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归宿点,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从而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本文从和谐城管的角度对城市管理、管理与行政处罚、依法行政、服务至上等进行重新审视,并提出做到和谐执法的有关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和谐执法

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城市秩序和优美的城市环境,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归宿点,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从而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一、做到和谐执法必须明晰几个概念

(一)城市管理

现实之中,大多数人一提到城市管理,立刻想到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行使的职能。其实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是一门庞杂浩大的系统工程,是指一个城市根据其战略目标、自身的优势和具体市情,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通过决策、组织、实施、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以取得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为目标的对城市进行的综合管理。广义城市管理其实就是地方政府行为,具有管理主体多元化、涉及部门众多、管理层面多级、管理手段复杂和效益最大化等特点。所以说,一个城市能否管好,决不是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个部门的工作好坏所决定的。

(二)管理与行政处罚

管理是指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命令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来达到管理的目的。管理是一种日常手段,而行政处罚属于国家法的体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管理者管理不到位、被管理对象不服从正常管理以及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惩治措施,通过这种措施的实施强制将其纳入日常轨道,可以说是不得已才为之的工具。而在现实中有些地方管罚主体错位,管理的变成收费的,处罚的变成管理的,以罚代管,这就直接导

1 致滥罚、滥法现象的产生,致使法律权威性受到挑战,妨害社会和谐。

二、树立依法行政、服务至上两个理念

(一)依法行政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正确有效的开展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和承担责任,以实现管理国家的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勿庸讳言,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素质相对薄弱;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泊;相关体制、制度不够健全,制约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成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障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中,人民和谐相处,有序生活。对于国家的管理者──政府而言,达成和谐决不意味着“打和牌”,恰恰相反,反而要更加严格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界定和谐界限。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直面群众的基础行政工作,如果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行政处罚,势必影响到社会公正,造成不和谐因素。

(二)服务至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正确有效的开展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服务至上理念。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对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然而有些行政管理模式依旧沿袭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政治体制管理模式,许多应该让市场决定的依旧还由政府在做主,应该让市场来管理的依旧由政府在管理,造成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而管理效率差强人意。目前社会各阶层的形成,两极悬殊的拉大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在这里,政府能不能及时变管理职能为服务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就应该定位在服务员这个角色上。一是服务社会,二是服务群众,手段就是要严格依法执法,不循私枉法,最大程度地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现象予以打击和惩治,尽最大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其最终落实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

三、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当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

伴随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综观全国,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

2 执法工作可以说是矛盾众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工作。这其中的原因固然有执法队伍自身的问题,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依旧是目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很多工作机制没有到位。笔者在这里就平时工作中接触的比较多的问题试析之。

(一)关于流动摊点和大排档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城市当中流动摊点来举例,流动摊点的存在对城市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商品质量缺乏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条件、消毒措施没有保证,部分经营者相对素质较低,诚信缺失;堵塞交通,乱丢垃圾,影响城市市容秩序;漏逃税款,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者和群众取缔流动摊点的呼声越来越大。大多数城市对流动摊点也加大了整治取缔力度,但实际的情况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来了他就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走了他又来,即使抓到了也只能罚款了事,就像举起拳头打蚊子,造成极大的行政成本浪费。

流动摊点的屡禁不止成了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但仔细分析一下,流动摊点禁而不止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产物,其存在不是偶然的。第

一、流动摊点方便、经济,得到市民的青睐。需求决定供应,从供求机制来看,流动摊点存在具有合理性;二是具有大量从业人群。国家统计局2005年统计年鉴显示,我国2004年城镇失业人口827万人,加上城市扩张以及现代化城市的辐射作用,又有大量农民拥入城市。一方面失业人群和农民本身缺乏就业技能,另一方面政府不能提供足够劳动密集型就业岗位,流动摊点由于其经营成本少、投资风险小、资金回笼快、易于操作等优点便成为以上人群的首选从事职业。在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就业不充分,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说流动摊点的存在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诸如此类的大排档等现象不外于此,只要有需求,能带来足够的利润,就有从事的人群。

因此,对于类似流动摊点的现象,我们应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规律来进行管理。乌鲁木齐市在这方面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乌市把小商小贩当作“宝”,放低准入门槛,加强规划、控制、保洁方面管理力度,结果不但搞活了市场,而且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334.4亿元,占三种产业比重59%,超过了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位列全国第一。结合地方实际,针对流动摊点、大排档等现象,笔者认为应当这几方面切入管理:一是找准群众需求信号,合理布局,妥善规划,在适当的地点准许设置;二是规范准入门槛,区别从业人群,择优准入;三是严格管理,加强环境、卫生、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合理抽取管理费用和应缴纳税费;四是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引入市场化的管理主体,还可以考虑如吸引企业广告资金来靓化设置点等方法;五是依法加大对恶意干扰正

3 常经营秩序的违法对象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通过以上几方面措施的落实,既可以促进就业、满足消费、活跃市场,又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让政府集中精力在宏观经济发展上,可谓获得双赢。

(二)关于乱拉乱挂和乱贴乱画等影响市容形象的违法现象

目前所依照执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一刀切”之嫌,就拿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淮安市来说,苏南和苏北的城市差异比较大,淮安市为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中城市,而苏南的南京、杭州、常州等城市已接近现代化大城市,两者都适用一个《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来管理恐有不妥。笔者认为,在这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指导思想,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个法规为框架,结合城市实际制作地方性的管理规定(文件形式,不具法律效力)进一步细化城市容貌管理标准,主、次干道和巷道,主城区、近郊区和郊区都应有不同的标准。在整洁有序的整体要求下,分地段、时段可以适当晾晒衣物,在指定的宣传栏内张贴广告等。

四、做到和谐执法的措施与对策

(一)宣教并重,营造和谐执法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和谐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搞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市民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城管执法工作真正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形成城市管理的合力。

1.强化大众宣传。通过电视、报纸、送法进社区等形式对广大市民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营造“人人都是城市形象、个个都是投资环境”的氛围,增强市民的公德意识、文明意识和城市意识。

2.注重罚前教育。《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可见,行政处罚所追求的不仅要“惩”已然违法行为,而且要“戒”未然违法行为。在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处罚之前,首先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认知自己的违法行为,达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我局除加强队员日常的法制学习外,还经常举办“我来说法”等执法演练活动,让每个队员在模拟执法现场开口讲法,与“管理相对人”辩驳,练就以理服人的真本领。

3.拓宽沟通渠道。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拓宽与市民的沟通渠道,形成双向的信息交流,良性互动,使群众从“要我管”向“我要管”转变,主动关心和参与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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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民为本,探索和谐执法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新时期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城市管理工作者要坚持与时俱进、以民为本,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念贯穿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才能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1.坚持重心前移。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力求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违法行为都有一个违法预备、实施、既遂的发展过程,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违法搭建有组织资金、准备建筑材料、打筑地基等前期行为,如果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就能减少或消除违法搭建人因违法导致强行拆除造成的损失,避免执法冲突。

2.首次轻违不罚。对初次违法,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又能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一般不予处罚;对确需给予处罚的,坚持“先敬礼、再讲理、后处理”做法,做到态度有诚心,教育有耐心,执法有爱心。通过转变执法方式,给管理相对人以人格上的尊重,营造和谐执法气氛,从而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3、做到疏堵结合。长期以来,违章占道难以取缔,不能根治有许多原因,占道设摊投资少、见效快是一方面原因,执法方法不当是另一方面原因。实践证明,疏堵结合、科学管理才是根治这一顽症的科学方法。在当今下岗职工多、就业压力大等不利现状下,取消“弱势群体”摆摊不现实,因此要与规划、工商等部门搞好配合,制定疏导方案,切实为商贩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执法管理,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在阳信梨园公园菜市场整治中,执法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菜农们做深入的思想工作,并为菜农推车引路,为他们安排适当的经营场所。在整治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与菜农发生一起冲突,从而得到了菜农们的理解和配合,公园脏乱差现象得到根本改变。

(三)以法为准,奠定和谐执法基础

1.讲法制。严格按照程序执法,坚决杜绝机械执行法律条款,以罚代法的做法,使得案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2.讲公正。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行政处罚由执法人员主观决定,要求执法人员公正处理,严禁影响执法公正、损害城市管理执法形象的现象发生。

3讲民主。是指保护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人身权和申辩权。实施涉及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对行为的标准、条件予以公开,讲明违法事实以及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坚持文明执法,尊重相对人的人身权,认真听取相对人的申辩。

(四)强化素质,实现和谐执法保障

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执法对象和执法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这就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一支高效、廉明、公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构建和谐城市环境的保障。

1.抓学习教育。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抓手,狠抓制度建设和载体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执法目的更加明确,执法行为日趋规范,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提高。

2.实行军事化管理。在队容风纪、机关办公和上岗执勤等方面,全部按照军事化管理模式进行。强化执法人员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协同作战的团队意识,培养雷厉风行、快速高效的工作作风,增强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3.完善内部制度。任何工作的有效运转,都离不开一套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对此,阳信执法局先后出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等10多项规章规定,完善了内部规范管理。

4.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形成“人人扛任务,人人有指标”的工作局面。 5.强化外部监督。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视察指导与监督,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城市管理更加公开透明,促进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城市建设得再好,如果管理不好,城市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城市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也不能充分体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 法律出版社, 2002年9月第1版。

2、 李少波,行政执法知识简明读本,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4年5月第1版。

3、 李红涛,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出版社,

2005年7月第1版。

4、贾庆昌 ,和谐执法实现社会和谐,中华新闻报,2008年01月16日。

第二篇:浅述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拆除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徐树骏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是当前各级城管执法机构面临的一项十分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强制拆除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强制拆除时程序比较混乱,对有关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笔者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行政强制拆除的概念、性质及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行政强制拆除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拆除权的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为。

关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性质,笔者赞成我国扬州大学王毅教授的解释: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既是行政强制执行,又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科以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拆除首先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是经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批复成立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具有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物的义务,而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拒不履行该义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所以说行政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同时,行政强制拆除又是一种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并处”的前后都是行政处罚,只是处罚种类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

(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后者是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拆除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问题的区别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规划,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对房屋的拆迁也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根据国家拆迁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一般是指城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在具体城管执法中,各级城管执法机构除行使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外,还要履行各级政府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其中就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拆迁等,这就需要正确把握行政强制拆除与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问题的区别。

(一)与拆除拆迁范围内所有人持有合法手续房屋的区别。这是按照国家有关拆迁的规定,由拆迁人按程序对房屋进行的拆除,它必须在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达成拆迁协议并按协议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后才能实施。以上程序有一项不具备,就不得实施拆除。如果政府要求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操作该项拆除,那么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也可作为拆迁人,但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拆迁程序进行。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就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拆迁,是违法的。被拆迁人违反有关规定未搬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既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果政府责成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那么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没有授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拆除。

(二)与拆除拆迁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区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对拆迁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拆除不需要经过协议补偿程序就可进行,但强制拆迁时也应当按照该条例第17条的规定实施。当然,如果该违法建设同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因为城管执法部门拥有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职责,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也是合法的,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不经过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文书送达、权利告知等一系列过程,就直接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行政强制拆除的基本步骤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城管执法中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适用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1、履行正常的调查取证程序。(1)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看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制作《询问笔录》;(2)拍照或摄像取证;(3)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4)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2、履行正常的案件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呈报领导审批。审批前应当查清的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确实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而且这种情形在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或相关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二)经领导批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后,对当事人下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或《听证权利告知书》,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下达权利告知书掌握的原则是:对违法建设的简易棚、亭、厦适用《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对价值较高、影响当事人权益较大、建筑结构为砖混的违法建筑物适用《听证权利告知书》。关于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是否需要告知听证权利,什么时间告知权利较为合适,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但从拆除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看,这是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决定,而且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掌握在执法机关手中,理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或申辩。参照现在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的要求,对影响当事人权益较大的违法建设拆除,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也是必要的,就是对价值较低的简易棚、亭、厦,也应当告知陈述、申辩权。至于权利告知书应当什么时间下达,笔者认为在责令限期拆除之前告知是比较妥当的,因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后,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执法机关即可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这两步是紧紧连在一起的,如果在限期拆除之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之前下达权利告知书,则显得不合理。

(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后,仍然维持拆除决定的,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关于这一点,有的单位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关键看它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还是属于行政命令。从限期拆除的法律后果看,由于它对当事人

的权益影响较大,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就存在的,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应当进行修改,但实际上《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如此一来,我们只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来操作,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种行政命令,以通知书的形式来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的强制拆除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四)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执法机关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由政府批准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关于强制拆除是否要经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现在也存在许多争议。有些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的强制拆除权是经过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进行强制拆除无需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有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的权力本身就是市、区政府授予的,实施强制拆除应当认定为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行政行为,无需再重复向政府提交申请,但事前应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意后再行动。笔者也曾经存在第一种认识,但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拆除权的批复,与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样,只是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具体操作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规定了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而且行政机关虽然代表政府执法,但实施强制拆除是自己依职权的行为,并非执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执法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对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政府也不一定持必然的肯定态度,经过批准是政府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认可,也是完备执法程序的必要。当然,如果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明确表示意见后进行的拆除,则不需要再进行重复批准。例如,我局成立之

初,就曾经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的违章棚亭厦进行了大规模的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市政府曾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并明确表示了意见,这种情况下不需再专门审批。

(五)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或进行强制拆除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强制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形式作出,笔者认为都是可以的,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在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时,并可处以罚款,那么分开处罚更有必要,一旦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执法机关对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就可单独进行。在具体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第二,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作证。有关人员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有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第三,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六)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处罚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强制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在作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权,也就是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城管执法机关的强制拆除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第三篇: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三、管执法工作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首先是缺乏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某工地出土工程车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执法队员上前教育处理,吩咐工地人员清扫,工地人员却推三阻四,相互踢皮球,有的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执法队员只要没扣住工程车,即使开具停违书,工地方也可以把停违书扔在一边置之不理,可谓拿他们没办法。再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当执法队员拦下他们时,他们则说只是路过,并无经营,还要执法者拿出他们经营的证据。执法队员如事先不对他们进行拍照取证,还真拿他们没办法。其次是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执法部门限制违法责任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规定城管执法队员配备自卫器具,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时来得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城管队员受伤事件屡见报端,遇到这种事还得公安部门出面调节,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的多,严重打击城管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

首先,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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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 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再次,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要,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份低收入人群,进行规范化管理。

最后,加大城管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过程中去。(陈玉平 阿涛)

第四篇: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行风典型案件

查处情况通报大会上的讲话

(2010年7月16) 市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同志们:

在全市上下深入推进“三城联创”工作、全力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关键时期,市执法局党委组织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通过以案说纪,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动员全系统各单位和广大执法人员,以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行风建设,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状态履行好职责,进一步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市纪委xxx和市纠风办xxx应邀出席会议,充分体现了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纠风办对城管执法系统行风建设的高度重视。在此,我代表市执法局党委和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对两位领导的光临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xx 书记对六起典型行风案件的查处情况做了通报,xx区和xx区执法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就各自行风建设的做法经验进行了交流。不论是情况通报还是经验交流,都向大家再次传递了一种信号,那就是:城管执法系统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狠抓行风建设。下面,围绕这次会议的主题,我讲三点意见。

一、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以为戒

今天通报的案件,有的是市执局行风办、督察大队根据

- 1在全市行风评议倒数第一的现实,痛下决心,狠抓行风建设。4月29日和5月21日,我带领市执法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分别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纪委赵江涛书记、市政府牛俊雁副市长作了深刻检讨。同时通过成立行风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惩戒反面典型、完善制度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等有力措施,推动全系统行业风气在短时间内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但对此我们绝不能盲目乐观,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全系统在行风建设上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纪律松懈,管理不严。有的单位纪律制度不健全,落实起来打折扣,个别干部职工上班时间上网聊QQ,炒股玩游戏,无故迟到、早退、空岗,中午喝点酒,下午没人影。二是形象欠佳,风纪不整。有的队员不注意自己的执法形象,着装不规范,制服配条牛仔裤,胸前挂个护身符,不伦不类,引起群众反感;有的在执法过程中叼着烟、背着手,老百姓戏称“远看像老总检查,近看是城管执法”。三是语言生硬,态度粗暴。有的在管理执法中不善于教育疏导,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时言辞过激,出言不逊,伤害群众感情。四是耍弄特权,盛气凌人。有的摆不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尤其是在座的一些中队长,服务意识很差,服务效率低下,对办事群众使尽百般刁难之招术,来一回告诉你缺这个,再来一回告诉你缺那个,非得让你跑上三回五回,折腾你个十天半月;有的对困难群众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在对方思想不通的情况下,就强行收缴其商品,更有个别人员,根本不做宣传,上

- 3要进一步提高对行风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更为有效的措施,推动全系统行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实现2010年行风评议“总分有提高、排名有提升”的“双提”目标。

三、任务光荣艰巨,必须真抓实干

今年我们加强行风建设的目标已经明确,现在关键是狠抓任务落实。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真抓实干的作风,来保障任务的扎实推进。立足当前全市城管执法行风工作的现状,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真功夫:.

(一)在形象培育和精神塑造并重上下真功夫。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公共管理者,必须要有良好的公共形象和职业精神。一是要树立礼仪形象,做到穿戴得体、举止雅观、言谈文明,给群众以亲切感和亲和力。二是要树立谦虚形象。古人说,谦下方能服人。我们在执行公务中要做到谦虚待人、平等待人。群众是讲感情的,你能敬他一尺,他就会敬你一丈。相反,你如果耍派头、摆架子,不尊重群众人格,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就会讨厌你、反感你。对此,我们要经常警醒自己,要以赤子之情、敬畏之情、感激之情与群众打交道,为群众办实事。三是要弘扬法治精神。城管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维系着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我们要坚持内练素质,修身奉法,讲求执法艺术,遵从执法礼仪,自觉养成遇事懂法、办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操守。四是要弘扬人文精神。要大兴学习之风,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团队,不断提升我们这支队伍的人文内涵。

- 5设既要靠思想教育,又要靠制度保证;既要靠个人自觉,又要靠严格管理;既要靠集中教育,又要靠常抓不懈。因此,自我完善与制度约束并重非常重要。一是要牢记为民执法的宗旨。大家决不能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特别是要克服老大思想,增强服务意识,严禁以罚代管,严禁索拿卡要。二是要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作为执法者,相对其他行业其他人员,自我约束要更严一些,自我要求要更高一些,守住法律和道德两条底线,决不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来。三是要健全监督机制。市局行风办、督察大队要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和对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快从重惩处。各单位要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行风监督员,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四是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执法依据公开、执法标准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建立阳光政务,扩大群众知情权。五是要严格执行城管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对违反禁令的,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六是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各种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行为,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清除出执法队伍。

(四)在统筹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的关系上下真功夫。抓行风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促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而业务工作的优劣反过来又影响着行风建设的成效。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此,我们一定要统筹处理好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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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城管宣传在城管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的发挥

城管宣传在城管工作中属于前置性、准备性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往往不被城管工作者所重视,因为有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务虚的东西,而且其效果也不会像其它工作那样能立即直接表现出一种积极的结果。我们常常在讨论市容长效管理时,认为除了要提高执法者的业务水平,加强法制建设,加大硬件基础设施投入等方面的同时,更需要提高全体市民的素质,将“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以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是关系事业成败的关键,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才能有效地提高市民的素质,促进城管工作的长效管理。因此,城管宣传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必不可少,而且十分重要,只有思想工作做通了,其它方方面面的工作则是水到渠成,功到自然成。可以说,有效的城管宣传工作就好比是部队作战中的先行军,能为城管执法工作扫清障碍,轻松前进,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城管宣传的必要性

城管宣传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一)城管执法工作本身的需要。作为城管行政执法的社会基础,当前,城市居民(包括本地市民、外来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总体趋势,法制意识、公德意识和城市意识还不高,一些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习惯还在相当一部分人群中存在,一部分人对城市管理行

1 政执法还不能正确理解,往往认为某些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小事”,与其他违法行为不能相提并论,甚至指责执法人员小题大做,客观上形成了有利于违法者的氛围。比如,当执法队员管理那些无证无照的流动摊贩时,有些围观的群众会带着奇怪、无知的口气说:放了他们吧,又不是偷、抢,这不算犯法呀。尽管执法人员反复向他们解释说明,也无法改变他们的观点。他们的法制意识薄弱,对法律一知半解,在他们的概念里占道设摊不算违法。因此,从源头抓起,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增强广大市民群众环境意识、卫生意识和文明素质,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维护市容环境,建设美好家园的良好社会氛围,是搞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最根本的长效管理措施。

(二)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自身形象的需要。群众和违章者对城市管理监察队员的第一印象就是“搬东西、砸炉子、踢凳子”等不文明形象。这种印象是从我们这支队伍形成初期,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然而第一印象就具有先入为主的作用,所以群众在这支队伍以后若干年里相同或相似的情形继续出现,使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形成了他们固有的思维定势。以前,城市管理工作由于刚刚起步,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队员对自己的要求也不高,所以执法时的言行比较粗鲁,给人留下了一个盛气凌人的印象。现在队伍有了改变,“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成为大多数队伍的宗旨;开展“爱岗敬业,争当合格队员”教育活动,使队员的文化素质、思

2 想品德、形象素质都有了质的提高;树立起公仆意识,变管理型为服务型,文明执法,以理服人;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改变了以前粗暴的执法形象。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把新信息不断地传递出去,使群众认识到我们不再是一支“土匪”,而是一支讲纪律、重形象的队伍了,改变群众以往的错误认识。

(三)提高市民素质的需要。市民素质对一个城市而言,主要体现为城市观念、现代观念、秩序观念、集体观念和环境观念,它在塑造城市形象的整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也是我们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关键所在。但在当前,市民素质还不是很高,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搭乱建等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来提高市民素质。同时,加强道德规范的宣传引导作用,凭借自身修养和社会舆论作用,让违法违章者在人们的遣责声中自省自悟、自尊自爱,这样,做到将“以德治市”与“依法治市”有机结合起来。只有市民的素质修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自觉约束自身行为,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

(四)改善执法环境的需要。开展执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城管执法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宣传不仅有利于改善队员与相对人的关系,化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通过感人的教育,宽容的态度,平等的对话,情感性执法,使相对人理解政府的行为,主动配合执法;更能够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性质与意

3 义,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激发广大市民关心城市的发展,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违章行为,有利于城市管理早日步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性循环轨道。

二、城管宣传的形式

介于城管宣传上述之必要,笔者认为,当前城管部门应该把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让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入民心,增强外来群众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城市意识,尊重并体现居民对城市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同时,要敢于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种现象、行为进行曝光,让那些不良行为昭然于众目睽睽之下,为广大居民所唾弃、所遣责,以反面教材教育群众抵制不良行为,使违章者无地自容,摒弃恶习。

(二)充分发挥城管公益广告和各种警示标志等物化管理手段的直观性特点,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各种规定,倡导文明行为。尤其外来不知情群众,设施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使城管公益广告成为城市一道风景、一种文化、一种唤起人们城市意识的重要载体。

(三)加强城管队伍和市民群众、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可聘请离退休干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作为义务监督员,通过定期座谈、交流等形式,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愿望,查找自身的不足,转变行业风气,来赢得群众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来关心城管、参与城管的良好局

4 面。

(四)更重要的是要把居民城市意识、环境意识的培养作为一项长远工程,从孩子抓起,从学生抓起。在学生中开展争做文明小市民,进行文明市民宣誓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公益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感召、带动整个社会城市意识的提高。

(五)充分利用社区宣传窗、板报、社区内部报刊等各种宣传阵地,结合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居民对城市管理的认识。

三、城管宣传的加强途径

如何发挥宣传工作反映情况、交流经验、鼓励先进、教育指导等作用,提供出高质量、快时效、有价值的宣传品,更好地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笔者认为,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实践,宣传工作在正确、及时地反映城管执法工作、宣传城管执法的目的、意义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各级领导应该把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来抓,提高认识,加大投入,落实人员,确保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执法宣传力量,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宣传队伍。首先,要优化宣传员队伍。要吸收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素质全面的同志,为他们工作提供各种便利,如让他们参加本队的重大活动,参阅有关文件等。其次,要不

5 断提高宣传员的综合素质,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宣传员的事业心、责任感的教育,形成有事必报的宣传意识和快速及时的效率观念。三是要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建立起有效的宣传网络。各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宣传工作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有考核。要明确不同信息各自的上报部门及责任人员,形成信息畅通、分工明确的宣传网络。

(三)充实执法宣传内容。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当前,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主要表现在暴力抗法事件还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在抓好执法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对市民群众的法制宣传,使广大市民了解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知道怎样做才算合法,怎样做才算文明,怎样做会受到什么处罚,从而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其次,要加强公德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有步骤、深入广泛、长期地对全体市民开展文明行为、社会公德教育,逐步提高市民的综合素质。

四、城管宣传作用的发挥

城管宣传总的作用就是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素质,为城管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减少阻力,最终就是为广大市民创造了优美舒适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除了日常的城管宣传工作外,具体到每次整治执法行动,应该把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以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在履行好正常执法程序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和风细雨式的交流,让当事人清楚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和违

6 反法律法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努力让当事人认识到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从而为下一步的整治、纠违、行政处罚等工作铺平道路。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整治前的大量宣传发动,绝大多数管理对象都能自觉履行义务,自觉整改到位,这就是舆论的导向作用。当然,对于少数不讲道理、不听劝说的“钉子户”,坚决依法进行处理,绝不手软,从而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一个城市的整洁、优美、规范、有序,不仅需要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更需要广大市民对城市的共同维护,市民素质的高与低,市民对城管的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城市的形象。因此,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工作是我们落实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必须长期要做好的工作之一。笔者认为,城管执法宣传就是城管工作的生命线。实践证明,宣传声势越大、阻力越小;气氛越浓,效果越好。只有宣传工作到位,才能够凝聚民心,形成合力,进而开创城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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