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

2022-11-19

第一篇: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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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这是目前见到的最全版本!

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1%。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7%,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7%。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7%。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7%;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7%;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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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7%;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1%。

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3%的进项税。

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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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1%、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3%。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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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3%。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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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13%。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3%;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7%。

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1%、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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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11%。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7%;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1%。

“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税率(5种):17%;13%;11%;6%;0%。 征收率(2种):3%;5%。 税率的确定

1.税率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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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的货物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粮食、食用植物油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 税率11%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税率6%

金融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提供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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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营改增新政文件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财税〔2016〕36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4.《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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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6.《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7.《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8.《纳税人跨县(事、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增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0.《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1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2.《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13.《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4.《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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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分期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

(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又以15 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 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政策的时间性差异特征。为准确掌握文件精神,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同于企业生产产品用于销售,对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案例1,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0万元。则根据《办法》,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

(1)作为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3)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并记录初次抵扣时间。 2.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60%=600万元

该6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1)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2)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40%=400万元

该40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本期转入的待抵本期转出的待期初待抵扣 本期不动产 本期可抵扣不动

扣不动产进项税抵扣不动产进不动产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增加额 产进项税额

额 项税额 1 0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7 8 9 10 4=5+6+7+8 5 栏

次 1 2

份数 金额 税额

10000000 10000000

2 10000000

3≤1+2+4 6000000

4 0

5≤1+4 0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6=1+2-3+4-5 4000000

——

10000000

—— —— 6000000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12=1+4-9+10+11

—— ——

6000000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该400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4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填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 4000000 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2 0

本期转出的待本期可抵扣不本期转入的待抵扣

抵扣不动产进动产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

项税额 3≤1+2+4 4000000

4 0

5≤1+4 0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6=1+2-3+4-5 0 3.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栏次 1 2 3

4=5+6+7+8 5 6 7 8 9 10 11

12=1+4-9+10+11

份数

—— ——

金额

——

—— ——

税额 0 0

0 4000000

4000000

纳税人购进未完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情况处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主要用来归集和核算企业建设、改造不动产的价值,需要通过这个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办法》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外,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径统一起来。113 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同样将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要和建筑材料等一样,分2 年抵。

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案例2: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

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二)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 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不足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纳税人购进其他,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情况分别处理。

二、特殊处理

(一)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办法》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例如计入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在2016 年5 月1 日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如下方法处理:1.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2.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案例三:新建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2016年9月10日,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30万元;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如可能用于销售)。11月20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大楼办公大楼在建工程。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3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全额抵扣,后期耗用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耗用当期进项转出,并于耗用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第一,2016 年11 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填报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万元×40%=12万元

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期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栏次

13=14至23之和 14 15 16 17 18 19

税额

120000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0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填报待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21 22 23 (1)该12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4栏“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不动产期初待抵扣不动进项税额增产进项税额

加额 1 0 2 0

本期转入的待

本期可抵扣不动

抵扣不动产进

产进项税额

项税额 3≤1+2+4 0

4 120000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期末待抵扣不动不动产进项税额 产进项税额 5≤1+4 0

6=1+2-3+4-5 120000 第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 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1 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12万元到抵扣期,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12 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12 万元应于2017 年12 月申报期申报2017 年11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减少项填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本期转入的待期初待抵扣不本期不动产进项本期可抵扣不动

抵扣不动产进动产进项税额 税额增加额 产进项税额

项税额 1 120000 2 0

3≤1+2+4 120000

4 0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期末待抵扣不不动产进项税额 动产进项税额 5≤1+4 0

6=1+2-3+4-5 0 3.该12 万元应于2017 年12 月申报期申报2017 年11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进入主表“进项税额——本月数”栏次。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栏次 1 2 3

4=5+6+7+8 5 6 7 8 9 10 11

12=1+4-9+10+11

份数

—— ——

金额

——

—— ——

税额 0 0

0 120000

120000

【案例四】: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

纳税人前期购进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耗用到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应按照案例二是否计入不动产原值,计入原值时是否达到或超过原值50%的各种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分期抵扣。如果需要进行分期抵扣的,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三。

(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再销售的当期抵扣。(因为纳税人的资产帐上以及没有这个不动产了,与之相关的事项应全部结清)。

同样,《办法》第十条也规定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

纳税人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外转让(包括视同销售)时,如果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对外转让当期,申报抵扣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

(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

《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案例六】2016 年5 月1 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 1000 万元,进项税额110 万元,正常情况下,应在5 月当月抵扣66 万元,2017 年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可是在2017 年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 万元。余额22(44-22)万元在2017 年5 月允许抵扣;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5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 万元,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 万元即可。剩余的44 万元仍在2017年5 月允许抵扣。 【案例七】原来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入一座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万元,增值税额1100万元。该厂房既用于征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该纳税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该办公楼,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1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本期抵扣,剩余40%于第13个月抵扣。该纳税人第一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60%=660万元;该纳税人第二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40%=440万元。该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如果纳税人此后将该厂房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项目,则需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2016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0×12)×4〕÷10000万元=9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96.67%=1063.33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剩余440万元因未到抵扣期,仍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2016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1063.33万元>66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①该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栏次

13=14至23之和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税额

6600000 ②该660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③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 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1063.33万元-660万元 =403.33万元

该403.33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差额 =440万元-403.33万元 =36.67万元

本期不动产本期可抵扣本期转入的待抵期初待抵扣不本期转出的待抵扣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增不动产进项扣不动产进项税动产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加额 税额 额 1 4400000 2 0 3≤1+2+4 0

4 0

5≤1+4 4033333.33

6=1+2-3+4-5 366666.67 ④该403.33万元应在改变用途当期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对应科目核算,无需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 4.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

(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第二,2017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0×12)×16〕÷10000万元=8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86.67%=953.33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该厂房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440万元已经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则已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60万元+440万元=1100万元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953.33万元<110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953.33万元应于2017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栏次

13=14至23之和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税额

9533333.33 该953.33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照上述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情况处理。

(四)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无论是已抵扣的,还是待抵扣的。 【案例八】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如果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对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扣减。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七中第

(一)条第3 项第(2)点扣减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第③、④步处理。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条意味着,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2016 年5 月1日以后发生用途改变,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如下方法处理(这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与36 号文附件2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因此要特别注意):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这样操作能够保证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某一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相应的部分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但允许抵扣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 年5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案例九】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2000万元。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三份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第一,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因购入该大楼不得抵扣,该大楼原值为2220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2220万元-2220万元÷(10×12)×12〕÷2220万元=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万元×90%=99万元 该9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可以恢复抵扣,应全部从不动产原值中转出。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次月的抵扣,剩余40%于改变用途次月的第13个月抵扣。 (1)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99万元×60%=59.4万元

该59.4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①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中:其他”。

②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③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④计算的59.4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⑤计算的59.4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99万元×40%=39.6万元

该39.6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本期转入的本期转出的期初待抵扣不本期不动产进本期可抵扣不动产

待抵扣不动待抵扣不动动产进项税额 项税额增加额 进项税额

产进项税额 产进项税额 1 0 2 990000

3≤1+2+4 594000

4 0

5≤1+4 0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6=1+2-3+4-5 396000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栏次 1 2

份数 金额

税额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第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4=5+6+7+8 5 6 7 8 9 10 11

12=1+4-9+10+11

——

990000

990000 990000 594000

594000

—— —— —— ——

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该39.6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

(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原来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进项税额,发生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改变用途情况处理。

三、管理方面的要求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区分不同的不动产项目,分别予以详细记录和反映。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这样做的目的是,不动产一般的存续期间都较长,在存续期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能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间多次转换,因此通过台帐对各不动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记载,是非常必要的。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篇:最全版本: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xiexiebang推荐)

最全版本: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

一、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

2)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

3)清包工

①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②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1%。

二、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7%,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1、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7%。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7%。

2、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7%;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7%;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三、机械使用费

1、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2、租赁机械

1)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7%;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2)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1%。

四、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五、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3%的进项税。

六、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七、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八、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九、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十、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1%、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十一、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3%。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3%。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十五、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十六、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十七、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十八、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九、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7%。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二十一、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二十二、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13%。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3%;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7%。

二十三、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1%、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二十四、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二十五、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六、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十七、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11%。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7%;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1%。

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一、税率

税率(5种):17%;13%;11%;6%;0%。

1、税率17%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的货物外);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3%

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

3、税率11%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4、税率6%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5、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3)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收率

征收率(2种):3%;5%。

1、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⑤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④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第四篇:营改增后费用报销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事项

营改增后费用报销

2018-01-22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1、住宿费

营改增后发生的差旅费中住宿费可以凭专票抵扣。 注意:开专票,并且公司税号、名称必须明确。

案例:情况

一、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元

贷:库存现金 309元

情况

二、公司员工出差,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318元

2、餐费

营改增后,餐饮招待费不可以抵扣,餐费开票无太大区别。

3、交通费

营改增后,变化不大,按照增值税要求,不可以抵扣,报销发票也没有太大区别。

4、员工福利费 作为福利费购买的物品、服务不可以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抵扣并且不可报销。

5、会议费

营改增后会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会议期间的餐费包含在合同或者发票中,是不可以抵扣的。案例:会议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点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的会议费列支规定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1)会议费的协议

(2)会议时间

(3)地点

(4)出席人员(签到簿、到场的会议照片)

(5)会议的内容

(6)会议的目的

(7)会议的费用标准或预算

(8)银行存款的支付凭证

6、办公用品费

营改增后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部分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必须取得专用发票

2、汇总开具发票的,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案例:购买的办公用品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对于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2)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3)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购买的办公用品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7、租赁费

1、租赁房屋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报销时注意要让房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租赁汽车、机器等动产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使用,取得修理费和加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职工将自有汽车租赁给该企业,如果签订定期租赁合同,期间取得修理费、加油费、保险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8、利息

营改增利息费用企业无法得到更多税收优惠,所以利息费用处理跟之前差不多。但是银行收取的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企业可以抵扣了,这也算是一个利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除此外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并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企业发生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费用,如账户函证费、资信证明费用、账户管理费、支票等相关手续费,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服务无关的,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9、物业费

营改增后,报销物业费时要看对方发票是否有问题。尤其水电气暖由物业收取的企业,由于物业公司规模或者收费方式不同,造成收到的发票税金和成本不同,报销时必须仔细查看。

第五篇: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丢失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关规定

(四)丢失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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