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023-02-17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档案制度改革应当加快

【据新华社北京7日电】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日前完成的《中国人才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人事档案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大大落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为此,有关部门应该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把人事档案制度改革纳入干部人事制度的总体日程中,统筹考虑,加快改革步伐。

报告提出,改革人事档案制度,首要任务是要明确公共部门与非公单位人事档案管理

的区别,建立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从长远看,我国的人事档案制度改革必须明确所有社会组织都具有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人事档案的权利和责任,不管公共部门或三资、民营企业,都应在法律规定的制度和原则下,享有人事档案的管理权。

报告建议,为保障流动人员权益和各单位的专有知识信息,非公单位的人事档案应以单位为中心建立,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管理,不得作为个人身份证明随个人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个人到新的单位供职服务,则新的服务单位应重新为其建立档案。个人离职后,原单位应在若干年内保留其人事档案。个人求职或服务的新单位欲了解、查阅其原单位的人事档案,由本人书面授权,原单位应无偿提供。非经个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公开、披露个人档案信息。(邹声文)

第二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快高素质教育干部队伍建设

当前,摆在全市教育战线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就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应对入世挑战,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造就一大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需要、能在新世纪担当重任的教育管理人才和各级领导干部,促进武汉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武汉教育现代化。近几年来,我们按照中央、省、市委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深化和整体推进全市教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以观念创新为前提,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更新用人观念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教育管理人才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根本途径,事关我市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成败。要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以观念创新为前提,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用人观念,坚持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我们提出一是要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旧观念,树立“以绩量人,为事业选人”和“注重实绩,竞争择优”的人才效益观念,坚持把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知识层次较高,创新能力强,靠得住、有本事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二是要破除官本位、以职务论级别的旧观念,树立校长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职务的新观念,坚持选拔任用具有世界眼光、先进教育理念、丰富管理经验、能深入研究并创造性解决教育问题的专家型领导干部;三是要破除四平八稳,求全责备的旧观念,树立“识人重大节,用人看主流,看本质,看发展”的观念和“选人用人失误是过错,埋没、耽误人才同样是过错”的观念,坚持重用思想敏锐、有专长、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创造实绩并展示实绩、有个性的领导干部。把观念创新贯穿到干部人事制度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好的就坚持发扬,不足的就改进完善,努力开拓新境界,实现新突破。

二、以建立健全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改革用人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精神,在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上下功夫,在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上作了不少尝试。

1.打破“暗箱操作”,着力构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机制。

我们扩大视野,抓好公开选拔任用干部,抓好隐性人才的选拔任用。坚持突破原来选拔干部的渠道和框框,直接从年轻骨干教师和任职时间不长的学校优秀中层干部中选拔校级干部,以素质论人才,以能力选苗子,重实绩用干部。1998年以来,我市教育战线共拿出388个校级干部职位实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通过考试、考核,有382名同志担任了校级干部,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达331人。同时,针对教育系统干部职工文化程度较高,参与意识较强的特点,按照“教代会推荐,上级组织考核,全体教职工选举,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的程序,在部分中小学校探索了直选校长制,共选举产生了412名中小学校长,其中新任校长87名,有50名原任校长在选举中落选。通过多种形式的选拔任用干部,我市教育战线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活力得到增强。我们严把选拔任用干部的“入口”,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任的干部实行公示,接受群众对干部的监督。

2.搬掉“铁交椅”,着力构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干部能上不能下能否得到有效解决,是衡量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有没有活力的重要标准。近几年,我们着重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途径和方法上进行了探索。一是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各区教育局对新任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组织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不再担任现职。二是实行校级干部的任期制制度,基层单位校级行政干部,任期届满后,个人要就任期内思想、学习、工作等各方面在教代会上述职,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听取意见,经党组织研究,吸收工会意见,对其任期内工作作出综合评价,报上级党组织研究讨论决定是否继任。三是实行聘任制,江汉大学、武汉外国语学校等对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时间为三年,聘任期满,组织考核,合格者再续聘,不合格者,不再担任现职。四是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党委集体讨论制度,任用人选、方案和决定干部必须充分酝酿和讨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五是试行诫免谈话和免职制度,对民主测评中,不称职达到30%以上或基本称职、不称职之和为50%以上,不能得到绝大多数教职工拥护的领导干部,免除现任职务或降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达到30%以上的进行诫免谈话。六是推行轮岗交流制度,打破了以往领导干部调配的条块界限,加大机关与直属单位、市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与各区中小学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搞活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机制。我们选派优秀中青年领导干部到二级单位和学校,特别是边远、薄弱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独当一面开展工作。同时,将派驻单位中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对口安排在机关相关处室或示范学校进行培养。实践证明,这种下派上挂对口锻炼培养方式,效果明显,受到双方单位好评,也为新任领导干部积累了宝贵的领导经验。

3.防止“一俊遮百丑”,着力构建科学管理,客观公正的考评机制。

为避免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扩大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监督权和考察权,我们把考察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环节,又作为全面认识干部的一个过程,对拟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通过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做到“好中选优”。在考察内容上,重点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不断增强考察内容的全面性;在考察方式上,坚持了五种

考察方法,即:跟踪考察法,通过参加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通过对特定时期(挂职锻炼、试用期)干部的考察,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加大平时考察力度;座谈考察法,通过组织被考察对象围绕

一、两个中心论题座谈,通过组织机关年轻干部围绕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的体会进行座谈,考察被考察对象思维的深刻性和敏锐性,达到面试和答辩的效果;人本考察法,通过与被考察对象直接交谈,直观了解他们的自我评价;立体考察法,在被考察对象的工作范围(纵向)和联系较多的部门、单位人员(横向)中进行考察;比较考察法,即将被考察对象分层分类进行考察,使考察具有可比性。由于完善了五种考察方法,有效地克服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失真、失察现象。

4.狠抓“源头治理”,着力构建制度完善、纪律严明的监督机制。

我们制定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干部监督工作细则》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强化干部监督工作。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把“一把手”在政治立场、民主决策、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尤其是选人用人行为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通过健全完善工委议事规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请示报告、政务公开、任期和离任审计、廉政鉴定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的民主监督新机制。加强干部的任前初审,工委组织部制定并严格实行提拔任用干部初审制度,对提拔任用干部的年龄、学历、基层工作经历、培训、资格及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工委决策提供依据。

三、以加强培训为基础,进一步强化措施,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根据教育战线的特点,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加入WTO的客观需要,我们遵循需要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长与短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脱产与不脱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提高教育战线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修养、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引导他们站在教育改革前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们从保障措施入手,切实加强对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在制定工作计划和确定重大项目时,把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并把干部培训工作和干部学习情况列为考核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基本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各项培训制度,强化激励和制约机制,把经过培训作为选用干部必须具备的资格,对于没有参加过规定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予以提拔,对于因工作急需而被提拔的,必须安排参加近期培训。我们严格培训纪律,加强培训考核,坚持中小学校长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把校级干部参加培训与校级干部的考核任用挂钩,与年终考评、奖励和奖金发放挂钩。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有关教材,注重现实需要,力求关注长远发展,努力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做到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根据干部培训任务的需要,组建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干训教师队伍,并创造条件,保证教师继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让他们具有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技能,掌握多媒体教室和教学网络的使用方法,同时引导他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我们特别重视对中青年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采取挂职锻炼、进修深造、承担重大科研课题,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我们顺利完成了中小学校长“八·五”第一轮岗位培训和以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九·五”提高培训,一次性推荐91名骨干校长参加国家、省、市教育培训。通过培训,促进了干部教育观念的转变,实施素质教育途径和方法的进一步明确。他们开始从经验型向理论型转变,努力用素质教育和科学理论指导工作;从实干型向思维型转变,努力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既动手又动脑,当一个清醒的有理智的领导;从守业型向开拓型转变,努力创新开拓,克服不求上进,但求无过的错误思想。目前全市素质教育全方位展开,各区争先抢前,成效显著,干部培训工作功不可没。5年来,我们依托市、区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各级干部培训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约9000人次,组织中青年干部培训约400人次,组织中、小学校长培训2500人次,组织干部、教师进行学历培训约1万人次,开展干部教师普法培训约8万人次。

近几年来,我们在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和探索,不仅选拔了一批领导干部,更重要的是发现了一大批、考察了一大批、储备了一大批年轻干部,向建立高素质教育干部队伍迈出了一大步,为推动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我市各级各类教育成绩斐然。但是,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来看,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对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带来全方位的影响,教育管理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还有许多值得探索、实践的课题。我们将遵循教育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做好干部工作“六突破”,即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扩大民主方面有突破,做好民主推荐、差额考察、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工作;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有突破,做好校级干部职级制、任期制、聘任制等工作;在干部交流力度方面有突破,做好干部跨区交流、重点学校校长的交流等工作;在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储备后备方面有突破,做好送一批到高校进修、派一批到薄弱学校锻炼、公开招考一批进教育行政机关、推荐一批到有关部门和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等工作;在党员干部培训基地建设方面有突破,做好“十五”教育干部培训规划、投入、队伍建设等工作;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有突破,做好离任审计同时,实行任期中和专项审计。只要我们大胆借鉴,不断创新,任人唯贤,唯才是举,就一定会使我市教育管理人才和教师队伍比较快地适应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第三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 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住宅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 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 、老房者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位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 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 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

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 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她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秤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贸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京发〔1999〕第21号)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第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第10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衡过渡,结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可出售现租住公有的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建立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1.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而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差办法加紧制定。 3.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之和)+(1999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各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月住房补贴系数按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四)国有企业及其它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有企业及其它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企业住房补贴来源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转换,转换资金不足的可列入成本。列入成本的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

(一)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10%。

(二)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于职工购买、建造、反建、大修自住住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大个人贷款力度,支持个人住房消费。积极开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及二者的组合贷款业务。发展新的住房金融工具,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和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一)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障金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其它低收入家庭及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第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二)调查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除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利润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和理收费,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优先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注重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住房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国家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及其它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对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湖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建立,健全业主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强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时,售房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住房售后的管理协议,明确住房出售后的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的管理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或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状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纠正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领导,转变居民住房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八、附则。

(一)各远郊区、具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本方案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预测住房补贴的说明》

1999年9月1日

附件:

关于测算住房补贴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第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根据基准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职工月标准工资,测算月住房补贴系数。

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不低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1999年城近郊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⒉工龄补贴额按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工龄以及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计算。1999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⒊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根据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定期公布。

⒋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系数是以上述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的,1999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第四篇:内蒙古事业单位申论热点—加快改革户籍制度

导语 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市民化是一个不可能绕过去的问题。解决农民市民化问题,户籍制度改革又是一个不可能绕过去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强调了户籍制度改革对推进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意义。下面中公专家为考生们深度分析申论热点加快改革户籍制度。

【背景链接】

十八大报告以“农业转移人口”这个概念替代过去惯用的“农民工”概念,将他们看作与城镇原住民一样的城镇“常住人口”,并要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体城镇居民,反映了决策层对中国发展趋势的深刻把握。

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标准表述】

中国30余年的改革开放历史,也是中国农村那些脱离农业的人口进城拼搏的历史。这个趋势不可逆转,并将继续深入行进。阻碍这个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是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个制度相伴随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歧视制度。

十八大报告首提户籍改革,正当其时。须知,户籍不改,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就没有真正归宿,转移就不稳定,这将使农民不能分享城镇化利益,使中国社会裂痕不断扩大,最终将使发展陷于停滞。因此,把“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变为享有平等社会权利的“城镇居民”,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从表象看,克服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歧视,有两个核心难题:一是城市高房价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巨大门槛,二是一部分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的城市无力解决所有本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财政支出问题。但从深层看,这两方面的问题并不难解决;真正难的是城市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

第一,降低我国城市平均房价水平,大力发展主要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保障性住房,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居的必要条件。

针对高房价,解决问题的办法需要彻底颠覆旧有的住房发展思路,建立以人为本的住房发展新方略。政府需要在管住规划和用途的前提下,放手让各类建设用地投入住房建设市场;还需要在确立住房财产权的前提下,设立或恢复旨在抑制住房投机的房产税和房产交易暴利税;需要针对城市贫民家庭建立保障房制度。这些改革举措,将为实施“以房管人、以房落户”的户籍登记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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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以攻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核心难题。

一是要靠政府调整公共财政政策,把确立社会平等作为财政工作的首要目标。二是要通过劳资关系的调整,改善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条件,提高其收入水平。三是实施正确的人口布局政策,给中小城市的产业发展开辟更大空间,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分散流动。这几方面工作虽然有一定难度,但并非不可克服。从一些地方改革实践看,只要改革决心大,目标明确,又有配套改革措施跟随,不仅经济发达地区有条件做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工作,欠发达地区也能实现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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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 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 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 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 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 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 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 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 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 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 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 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 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 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 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 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 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 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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