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传统文化论文

2022-05-15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继承传统文化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进入新的世纪,在习总书记文化自信的引领下,不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被纳入了学校教育之中,建构了课程并进入到课堂。我校以楹联这一优秀文化传统为研究对象,建构并实施了小学楹联校本课程,完善学校课程体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一篇:继承传统文化论文

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良性结合

【摘要】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冲突是影响司法部门处理继承纠纷的重要障碍。民间传统继承习惯的合理性不可忽视,现代继承法的强制性又势必要体现,探索二者的良性结合已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文章在深刻分析二者异同点的基础上,抓住二者的本质及法律认知的一致性,探讨了二者良性结合的可行性。

【关键词】民间传统继承习惯 现代继承法 良性结合

自秦朝以来,我国就一直在传统继承观念的支配下处理继承问题,形成了“诸子均分制”的继承习惯,并在实质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客观地说,这种朴素的继承观念和继承习惯对于调整我国古代人民的家庭财产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于维护家族和睦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后,我国传统继承习惯“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移植西方的继承法成为处理我国继承问题的最具权威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传统继承习惯在处理继承问题时依然发挥着支配的作用,继承法反而没有一席之地。这就不得不正视和研究这一现实问题,并结合国情和地域实际情况,正确处理传统习惯、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异同点分析

民间传统继承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劳动人民逐步约定俗成的处理和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制止纠纷,具有一定约束力并自觉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而现代继承法则是一种国家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保障自上而下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国家的统治工具之一。

二者的相同点。第一,继承人范围相同。无论是根据传统继承习惯还是现代继承法,处理的对象都是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人都是家庭内部或者家族内部的人员,对家族之外的人员都具有天然的排斥性,但这里的家族之内并不一定都有血缘关系,也包括根据传统习俗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家庭成员”。传统继承习惯下,一般将财产传给自己儿子,所以才有“诸子均分制”的形成。“没有儿子的家庭则可依据传统习惯通过立嗣、招婿等方式,得到形式上的‘儿子’”。①立嗣是指一般从家族旁支中选择一名男丁过继到自己的门下来顶立门户;招婿所招的“婿”尽管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但这“婿”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般在家中地位较低,女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继承人,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实际继承人依然是家族内部的人。现代继承法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都是家族内部,还特别规定了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顺位继承权,尽管这些人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在法律上与被继承人已构成了有效的亲属关系,所以同样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第二,伦理依据。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经过长期发展的乡土社会形成了一种朴素自然的思想意识,特别是中庸、平衡等思想更是成为指导人们处理一切矛盾和纠纷的根本,在处理家庭内部问题时又将谦让、和睦等基本伦理道德作为最高标准。传统继承习惯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的自发的行为规范,成功地为维护我国古代家族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甚至在现在某些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域沿用至今,所依赖的正是这种深深扎根人们内心深处的最淳朴的伦理道德意识。而现代法律也并没有漠视这些伦理道德,除了在涉及刑事内容的问题上坚持强制性外,对于一些关乎人身财产和家庭内部关系的法律法规也体现了人性关怀,特别是现代继承法,它即坚持了法律的权威,坚决维护所有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又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传统习惯、地域习惯和民族风俗,同样体现了对传统民间朴素伦理道德意识的尊重和遵从。

第三,渊源。“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起来的乡村社会的秩序是客观存在的。特定地区的乡民所拥有的规范知识也并不因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②。这意味着,现代继承法的诞生并不是要完全否定传统民间继承习惯的合理性,相反地,要充分肯定其历史作用,给予其应有的尊重。归其原因,现代继承法与传统继承习惯的关系并不是不同两种事物的对立与更替,而是具有同一渊源的一种事物两种表现形式的进步与发展。现代继承法是在传统民间习惯的孕育下诞生的,现代继承法的制定不可能完全脱离民间传统习惯的土壤,如果继承法的制定完全背离传统习惯这一渊源而特立独行,必将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来自民间的强大阻力,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必将大打折扣。

二者的不同点。传统民间继承习惯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秩序,习惯成自然,是中国传统朴素的思想意识在人们继承行为上的具体显现,其约束力主要来自人们的内心。与现代继承法相比,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却深深刻在人们的心中,是影响中国人几千年继承文化的合俗、合理、合适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也没有国家意志的参与,完全是人们家庭内部或家族内部的自我管理,传统习惯和地方风俗痕迹很明显,既谈不上制定程序的科学性,也不具有使用范围的统一性,具有显著的感性意识过重和地域色彩浓厚的特征,缺乏现代继承法严谨、理性的制定程序和全国一个标准的统一性。

现代继承法是一部专门的“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③具有科学性、严格的立法程序、文本形式和构成体系。是国家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其强制执行权由国家机关包括政府、警察、法院、军队等作为保障,体现了国家意志,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不能更改其相关规定和标准,这是传统民间继承习惯无法达到的。

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相结合的可行性

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民间继承习惯看似与现代继承法是两条完全不相交的平行线,甚至在某些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规定,但这只是外在的具体规定的不同,并不能否定二者本质上的一致性。现代继承法作为民法的一种,其制定具有深刻而广泛的民事法律渊源,这包括《宪法》中的民事规范;《民法通则》及各种单行法中的独特规定,如《婚姻法》、《物权法》等;国务院颁布的各种行政法及一些具有民事规范性质的制度、条例、细则等配套性规定;还有一些地方性和民族性自治条例,甚至包括国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作为舶来法的继承法并不是完全照搬国外,还特别注意与中国实际的结合,尤其注重中国民间习惯的规定,将传统民间习惯包括地区性习惯、行业性习惯和交易性习惯等作为重要的法律补充。④所以,传统民间习惯同样可以起到法律渊源的作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者的法律认知是一致的。无论是传统民间继承习惯还是现代继承法,其处理的事件在本质上都是继承人获得财产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原始取得,一是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就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的所有权。显然,无论是依据传统继承习惯取得的财产还是根据继承法的合法所得都不能归为原始取得的范畴。而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依据现代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既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顺位继承人,又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但符合被继承人合法遗嘱规定的遗嘱继承人,这些继承人所获得的财产显然是根据“一定的法律行为”,通过“继承”和“遗赠”的方式而取得的合法财产。依据传统继承习惯所获得的财产的行为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习惯法的长期存在且有效发挥作用决定了其符合“其他法律事实”的范畴,其对应的继承方式也与“赠与”相吻合。可见,这两种继承方式在财产的取得上都符合继受取得的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认知。

民间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良性结合的实施策略

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现代继承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法律,特别是在当下强调依法治国方略的大环境下,继承法作为我国现在和未来处理人民继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是必然的趋势。但我国传统民间继承习惯在财产继承问题上也存在了几千年,其合理性显然也不能随便否认。因此,在现实中,必须二者兼顾,做到相互尊重,求同存异。

一方面,传统继承习惯处理解决财产的继承问题,传递了基层人民朴素的正义理念和伦理道德。生活在传统继承习惯起主导作用的地区的人们,家族情感比较重,那么,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就要尊重有利于人们感性化生活方式延续和发展的传统继承习惯。而立足于理性化思维模式的现代继承法就可以从其优势方面对传统继承习惯做到司法保障,如对女性及未成年儿童保护等。

另一方面,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国策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继承习惯生存和发挥作用的生活区域和家庭关系,现代继承法成为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处理继承问题的行为规范。但现代继承法所确定的继承时间节点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开始算起,而传统继承习惯下的继承行为往往是被继承人生前进行的,这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赡养问题。在我国养老体制还不健全的前提下,如果完全按照现代继承法去处理现实中的继承问题,则对这一块考虑不足,而传统继承习惯主持下的财产继承往往绑定着赡养义务,从实际上做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显然这种基于朴素情感的处理方式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有益补充。⑤

因势利导,灵活处理。现代继承法的实施,与中国传统民间继承习惯具有较明显的出入,和谐处理二者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要。但法律的强制性又不允许用妥协的方式来破坏法律的权威性,而传统继承习惯形成的巨大的无形力量也不能强制推翻,否则势必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适得其反,为此,科学处理二者的矛盾,就需要因势利导,灵活处理。

继承问题发生的区域及其具体标的物是决定侧重采取哪种继承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农村地区,继承的标的物多为房屋、土地等,这些财产都是不动产,不能带走,也不能随意买卖。而我国农村的女子大多嫁到外村,在本村出嫁的毕竟是少数,若按照现代继承法规定的子女平等继承产业的规定,女儿也继承部分房屋和土地,这显然会给其带来很多不便,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而此时依据传统继承观习惯“家产只由儿子来继承”就显得合情合理,特别是其绑定的赡养义务很好的处理了被继承人的养老问题,更容易得到被继承人、继承人和亲戚朋友及周围乡邻的认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在处理一些城市地区发生的、标的物为现代化事物时,如商品房、股票、债务、商标权等,其相关人受市场经济和自身思想意识的影响,特别是标的物方便买卖的特点,一般都能较好地适应现代法律的有关规定,传统民间习惯反而渐行渐远,那么,根据现代继承法处理其继承关系则比较合适。⑥

坚守原则,维持平衡。传统继承习惯和现代继承法的良性结合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妥协退让,必须坚守住二者共有的底线和原则,即养老育幼。这既是“求同存异”中的“同”的内容,更是“顺势利导”中“导”的方向。传统继承习惯一般是被继承人在世时通过分家析产实现的,虽然只在儿子中进行,并不考虑女儿的继承权,但它解决了被继承人的赡养问题。同时,在被继承人主持下,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尤其是对孤儿寡母而言,可以在家族中有威望的人的见证下,得到应有的份额,甚至更多的照顾。

现代继承法作为现代一种严格的法律,必须充分体现惩恶扬善。对继承法来讲“善”就是养老育幼,保障老人和幼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充分体现了现代继承法对于幼弱群体的照顾。在养老方面,由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继承法一般就不考虑赡养问题,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还健在。为了解决其父母未来的赡养问题,现代继承法将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取得其子女留下的部分财产包括其子女因意外死亡获得的赔偿金作为养老之用。这其实正是养老原则的体现,所以二者的良性结合还必须都坚守共同的原则。⑦

结语

综上可知,传统继承习惯和现代继承法的良性结合就是要在坚守共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侧重依据某一种继承方式,并合理利用另一种继承方式进行有益的补充。其中,传统继承习惯为现代继承法的逐步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法理渊源和参考案例;而现代继承法对传统继承习惯落实与生效的呐喊助威也保障了人间真情和伦理道德的延续,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相反,我们绝不能武断地将其定为二选一的问题。因为对二者区别选择的根据不是简单的落后与先进的问题,更不是正确与错误的问题,而是地区文化与民族心理的独具特色与根深蒂固的使然。探索二者的良性结合,就是要将传统习惯中合理的部分推向法律化,而将法律中理性的内容逐步习惯化,最终实现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一致化。

当然,我们更要看到,传统继承习惯和现代继承法的冲突与融合,绝不是只简单的涉及到财产继承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到我国的养老体制、计划生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制度和政策问题,更涉及到我国流传千年的分家析产习惯民间继承观念的文化问题。显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仅使用现代继承法这一法律武器来解决势必有些单薄和乏力。因此,今后必须从文化、思想、心理等多个角度深刻探索二者的良性结合,使人们可以从这一探索活动中对价值认识更清,对人生感悟更深,对世界理解更透。

(作者为中共信阳市委党校副教授)

【注释】

①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和继承法移植”,《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119页。

②梁治平:《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16页。

③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6年,第35页。

④张利平:“以法律视角看民间继承习惯”,《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第21页。

⑤林雪贞:“从养老传统视角完善农村养老地方立法”,《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第224页。

⑥张晓辉,王启梁:“民间法的变迁与作用—云南25个少数民族村寨的民间法分析”,《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第7页。

⑦陈丽洪:“中国现行继承法与传统继承习惯—分家析产习惯与继承法的协调与冲突”,《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96页。

责编/韩露(实习)

作者:王霞

第二篇:继承文化传统,创新学校教育

进入新的世纪,在习总书记文化自信的引领下,不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被纳入了学校教育之中,建构了课程并进入到课堂。我校以楹联这一优秀文化传统为研究对象,建构并实施了小学楹联校本课程,完善学校课程体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楹联与楹联校本课程之始

虽然楹联是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之一,但直到2002年首位楹联学硕士研究生正式进入中南大学学习,这才标志着楹联文化开始在学术上登堂入室。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中小学与楹联的接触面多限于诵读,诵读优秀楹联作品对学生有积极作用,但对楹联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学校教育的创新作用有限。因此,学校尝试采取楹联校本课程的方式,通过建构楹联课程,开发楹联校本教材,实施楹联课堂教学等方式,将楹联这一优秀文化校本课程建设成为我校教育创新的名片式课程。

楹联特色课程之建

确立开发方向

( 1 )课程开发与地域文化结合:在楹联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我们很好地把课程开发与地域文化有机的结合起来。我校地处“中国民间艺术(楹联)之乡”,小镇楹联文化传统悠久,当地的居民中不乏楹联爱好者,楹联传承也有了文化的基础,我们充分利用这一地域文化资源,在课程开发中,我们将其有效融入校本课程的内容中,使课程教育走进生活。

( 2 )在提高教师楹联素质和能力中开发课程:专任教师队伍是校本课程开发的主导力量,各语文教师更是校本课程的具体执教者,因而提高教师楹联相关素质和楹联教学能力是校本课程开发的重要内容。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开展培训,还邀请专家学者对课程开发进行指导,不断提升教师的楹联课程教学能力。

( 3 )在师生联合中开发课程: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到校本课程的开发中来,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执行者,而学生的表现则是课程开发成果的有力表现。校本课程的开发需要兼顾师生两个对象,在楹联课堂,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和楹联学习情况开发出不同的教学形式,在掌握学生学习进度的基础上慢慢提升楹联学习的难度、增加楹联学习的内容。

制定课程纲要

在课程纲要设计上,学校以培养学生兴趣、增加学生积累为设计理念。在校本教材编写上,遵循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原则,使学生自动被教材吸引,从而喜欢上楹联学习和楹联创作。确立了楹联校本课程的总目标:通过楹联教学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道德品质、价值观;让学生认识并尊重传统文化,培养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楹联提高阅读能力和信息的处理能力,能够在生活实践中运用楹联;以楹联为载体培养学生的交流、沟通和合作能力。

活化教学策略

举办综合活动,传承楹联文化。楹联教学是第一课堂,学校举办的各种综合活动就是学生学习楹联的第二课堂,学生在参与综合活动的时候能够感受到中华古典诗词的魅力。“诵中华经典,励少年壮志”“吟咏经典,励志成长”等活动的开展营造了古典校园的氛围,学生在经典文化熏陶下,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楹联特色校本课程之效

学校课程体系得以完善

楹联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是我校对三级课程政策的实践,且在楹联校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内容编排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和能力发展。同时,楹联校本课程集中华传统文化、学校当地文化和学校课程建设于一身,实现了优秀传统文化和学校教育的融合,这也是楹联校本课程创新学校教育的重要表现。

学生综合素质得以提高

在楹联校本课程实施过程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得以提高。校本教材对学生的要求与语文教材同步,是學生语文能力的课外延伸。在楹联校本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文化素养、阅读能力、创作能力、审美能力、实践能力和交流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教师科研教学能力显著提高

在楹联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践过程中,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在校本课程开发阶段,教师并对典型的楹联校本课程模式进行模仿。经过楹联校本课程的开发,教师的科研经验得以丰富。在课程实施阶段,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多样化的教学策略,推动了楹联校本课程目标的达成,而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经验也得以增强。

楹联文化校园彰显学校特色

楹联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成功将楹联文化与学校文化融合一体。楹联校本课程所彰显的学校特色并不是将楹联作为噱头打造学校名片,而是学生在楹联学习中实现了与中华优秀文化的对话,自身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得到很大提升。

楹联是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学校楹联校本课程的构建和实施,从师生能力素质到建设文化校园,从完善课程体系到继承文化传统,无不显示了特色课程对教育教学的重要性,我们还将继续探索楹联课程,为楹联文化的传承和校本课程的不断完善而继续努力。

作者:陈卿历

第三篇:继承传统不断发展

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政府应急管理国际论坛、煤矿安全生产出国培训……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始终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传统,并不断开拓创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我于1997年至2006年期间担任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兼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副主席、秘书长。10年的工作历程,使我对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怀有深厚的感情。值此协会成立25周年之际,写作此文,作一回顾,以示纪念。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是由中国政府批准建立、在政府部门直接指导下从事国际人才交流活动的全国性民间机构,在国际、国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德高望重的原国务委员张劲夫同志一直担任协会主席;其他的理事会成员为外交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十多个政府相关部门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以及科技界的著名人士,这使得协会能够与中央政府的众多部门有广泛的联系,具有有效的协调能力。

一直以来,协会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直接领导,这是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上世纪80年代,中央引智办的负责人就是协会的副主席、秘书长;之后,国家外专局的正、副局长兼任协会的领导成员。这样设置,一方面便于运用协会的民间身份在国际交往中开展引智工作,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协会工作的实际领导。国家外专局在人员、财力、引智资源等多方面的支持,使协会能更好地在国内外的引智工作中发挥组织功能。

协会内部的部门设置也较为完善,建立了欧洲部、亚洲部、美洲部等面向全球各主要国家、地区的工作部门,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引智工作和积累相关信息;多年的工作积淀,使协会在国内外具有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和丰富的信息资源,提高了协会在引智工作中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政府开展民间外交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的重要渠道

当今世界,民间组织之间的交往已经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类人才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流动。在我国同世界各国的人才交流活动中,协会的工作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发挥了很突出的作用。

协会作为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民间机构,可以广泛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不同层次或类别的部门、机构打交道。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设立类似我国外国专家局的政府机构,其国际人才交流工作的主体是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民间机构(包括猎头公司),政府部门较少直接参与具体业务。因此,根据“对等性原则”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目前国家外专局同世界上60多个国家与地区的300余家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的合作协议是以协会名义对外签署的。

例如,协会同新加坡卫生部多年合作开展中国护士赴新培训项目,同日本半官方的“AOTS”组织合作培训中国技术、管理干部。我们过去在和一些尚未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机构开展双边人才交流和合作,以及因为意识形态上的歧见而对于同我国开展官方人才交流、技术合作比较敏感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是以协会的名义,以民间交往的形式与他们开展人才交流工作。

协会管理的各驻外机构是进行国际人才交流的重要资源。协会设立了11个国外办事处,分别在加拿大多伦多,美国纽约、旧金山、亚特兰大,日本东京,以色列特拉维夫,俄罗斯莫斯科,澳大利亚悉尼,英国伦敦,德国科隆和新加坡;此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京港中心。这些办事机构的任务是联系专家,引进人才,联络和开辟培训渠道,管理出国培训人员。它们为民间外交和引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1986年成立于美国旧金山的美中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是协会的主要合作伙伴之一,积极募集资金,资助国内专家到美国进修;创立了“马可·波罗奖”,对美国一批资助中美人才交流的跨国公司颁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协会内部设有外管部,担负了与驻外办事处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利用香港资源培训内地人才成果显著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协会就利用香港的资源,培训内地的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十几年来,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培训项目,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蒋氏工业基金培训班。1992年起协会与香港蒋氏工业基金合作,联合举办“中国机械制造工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从1992年到2004年,双方共举办了219期香港培训班(每期学员在港学习两周),培训学员5684名。此外,双方还共同举办了35期海外班,先后挑选有较好外语水平的739名学员赴美国、英国、德国培训一至三个月,委托海外有实力的大学、专业培训机构安排课程和考察活动。现在,当年参加过蒋氏工业基金培训班的学员们已经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主力作用,其中不少人成为了我国大中型企业的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机构的技术骨干。

培华项目。从1994年开始,协会同香港培华基金会合作开办“中国高级公务员经济管理研讨班”,为内地“老、少、边、穷”地区政府部门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培华班的培训内容包括经济、工商管理、旅游、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使受训学员了解现代经济的运作方式,掌握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政府职能和行为方式的转变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003年,我以协会副主席的身份同香港理工大学校长潘宗光先生签订合作协议,启动了“中国工业企业高级人才培训计划”。香港理工大学以应用技术教学著称,在培养实用技术人才特别是工业制造业人才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2005年,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又加入本培训计划。这项培训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按照我国工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情况,分别开办管理人员培训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因材施教,使培训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2000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香港瑞安集团董事长罗康瑞先生及其所在的“香港工商专业联会”十分关注,愿意为西部省份培养人才贡献力量。2001年,我代表协会同香港工商专业联会签署协议,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训项目”。这个培训计划有两大特色:一、培训时间较长,为期一年(后几批学员改为半年);二、学员在香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岗位顶岗培训,这是一项创新。这一培训计划实施了6年,为我国西部地区培训了一批管理干部。

在我主持国家外国专家局工作的10年中,协会组织的赴港培训项目在创新中发展,培训了大批的内地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协会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功不可没”。

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协会形成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传统。在国家外专局的指导、支持下,协会始终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整合并利用引智资源,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做了不少工作。

最突出的是从1993年开始,同美洲中国工程师学会共同举办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每两年一届。在冶金工业、信息产业、机械制造业、化工工业、石化工业等多个领域,中

美专家共同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口交流,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会诊,对产业的发展提出建议书。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对提高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也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江泽民、李鹏、朱锫基等中央领导同志都曾接见过参加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的专家们。

在参与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大专项中,协会在聘请外国专家和组织人员出国培训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除此之外,当国内出现一些突发事件后,协会也总是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我想举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第一,在抗击“非典”中发挥作用。

在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面前,协会按照国家外专局党组的要求立即行动起来,紧急联系十余个驻国外机构,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收集驻在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和疾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及相关经验,汇总后向中办、国办、卫生部、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报告了相关情况,以供分析、参考。

为了借鉴国外处理应急事件的有益经验,2003年12月,以协会为主筹办,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联合举办的“中国首届政府应急管理国际论坛”在北京召开。这是我国就政府应急管理课题举办的首次国际研讨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总结了国内外政府应急管理的经验教训,深入探讨了政府应急管理面临的前沿问题,为促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提高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国际经验。来自国内外的一大批知名应急管理专家到会演讲并参加讨论。会后形成的情况报告归纳了与会中外专家的意见,就如何建设中国的应急管理体系,首次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务实有效的政策建议。

之后,协会每年都邀请国际上知名的应急管理专家到国内作交流,并组织赴国外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团;通过数年的坚持,为在全国推广“应急管理”理念、推动建立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培训了一大批干部和专业人员。

第二,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出国培训班。

本世纪初,我国煤矿重大矿难频发。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88起,平均7.8天一起;其中一次死亡30A以上的特大事故28起,平均52天一起。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16.7亿吨,约占世界35%,但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却占80%。煤矿特大灾害事故的频发,不但造成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煤矿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生命安全,关系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

在国家外专局支持下,2005年10月协会邀请南非矿业专家来华交流;协会还会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部门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南非矿山安全生产与救援管理技术交流会”,全国主要产煤省区的安监局的负责同志、全国各大型煤矿的矿长及技术负责人共150余人出席了会议。从2005年底起协会又连续实施“百名矿长”出国培训计划,组织全国各主要产煤地的矿长、技术人员、安监局管理干部,到采矿安全生产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南非、澳大利亚进行专题培训。

这一系列培训项目为配合国家安监部门降低安全事故起到了协同与服务的作用,对促进我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立法,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最终为降低我国煤矿以及非煤矿业的死亡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除了上述诸方面工作之外,协会对在国际人才交流业务中引入市场机制也作了若干探索,其下属的“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在全国建立了多家分市场,在各地、各行业引进和配置国外人才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在多年的工作中感到,在国家外专局的引智工作格局中,协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衷心祝愿已经25岁的协会,在今后的国际人才交流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实施我国人才强国战略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万学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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