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现场有警察参与

2022-08-24

第一篇:拆迁现场有警察参与

刍议司法警察如何参与强制拆迁工作

作者:邓扬泉

房屋拆迁无疑是当前及较长时间内法院执行的中心工作[ 在本文开始之前,笔者首先声明,文中所谓之强制拆迁,虽于推动当前的局部矛盾、解决个案问题或有裨益,但就长远发展而言,亦将对社会长治久安产生较为负面的作用和影响。这在今后看来,当值得大家反思和检讨。],其往往是附着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上,且本身也处在矛盾多发的领域。而又因配备警械、武器的缘故,体现强制力、威慑力的司法警察就成为了拆迁工作的主体。所以在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时,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下面,笔者将就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验,并联系当前主要的房屋拆迁形式,对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阐述,以此就正于方家。

一、强制拆迁前的充分准备。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一般而言,法院强制拆迁都由法警部门负责。因此,无论是执行方案的制定者、执行者或指挥者,要确保执行方案万无一失,首先一定要掌握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被拆迁心态、应对能力等。这是司法警察妥善处置拆迁案件的基础。要正确认识和预判拆迁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意识到被拆迁人对抗方式的多样性,行为是否偏激,要防止矛盾激化,酿成死伤事件乃至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1、分析“钉子户”——透析强制拆迁所面临的对象。

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实际也就是做方案前的调查和评估。强制拆迁之前首先要分析被拆迁对象的心态如何?是何动机?它所具备的能力等等。纵观所有的强拆,钉子户无非都是漫天要价,漫不讲理,把拆迁视为捞一票的机会。大多数被拆迁人整个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都非常强,他们的生活磨练较多,不信任任何人,一般全家人的信念都是“坚持到底就是胜利”,他们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护自己。他们通常具备了“良好”的心理素质,大风面前不弯腰,天塌下来撑得住,临危遇事不慌乱,坚持最后一分钟。据笔者的工作实践来看,有些拆迁户家中更是拥有“王牌”——有见风即倒的高龄老人,往往都是80多岁、90多岁,谁也不敢动。

从对抗方法上看,被拆迁人也都有文斗武斗,文斗的如悬挂“私闯民宅则死”的条文,悬挂宪法条文,插国旗,在互联网上发帖造谣,哗众取宠等等,武斗的如在家中私藏火药、小钢炮、烟花爆竹、汽油瓶、液化气罐等等,不少被执行人还多次扬言跳楼、自焚、服毒等等。可谓是全家动员,鱼死网破,抱定信心、决心和恒心,老弱病残齐上阵,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2、查清被拆迁环境——为实施强制拆迁扫清外围障碍。

这就要求我们对每个案子的被拆迁人家属成员、近亲属、亲友等进行走访和排查,要弄清楚何人反对拆迁,态度是否坚决,是否冲击现场,是否行为过激等等。为了解决周边人士对执行的阻扰,需要我们在工作之前做好充分的了解和预测,一般明确亲友中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没单位的由社区等其他组织负责,确定到个人,保持管制。

除此之外,还需要我们弄清楚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的现场地形状况。为了做好拆迁方案,法警们应当分别在不同时间段围绕被拆迁人的房屋查看地形,详细调查好围墙的高度、墙上的玻璃、墙下的机关、炸药等,再根据查看的情况部署如何破门,采用何种方式,预计速度如何,甚至要计算好被拆迁人如果不出现在拆迁过程中假设的位置怎么办。

3、收集情报信息——为拆迁工作提供准确情报。在执行前,应当由法警负责盯防被拆迁人及其家属动向,盯防必须摸清被拆迁人及其家属具体住哪间房、人数、生活规律、出入时间、最佳执行时间等等信息。这都是为强制拆迁方案的制定与现场决策指挥提供准确情报。执行开始后,法警们应当迅速进入拆迁现场,配合其他干警进行工作。

4、准备法律依据——为拆迁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强制拆迁过程中,需要专门的比如破门、灭火、救援等专业警力,司法警察不可能与专业警察一样,因此,需要各警种的配合和支援。而2011年公安部的通知针对的是两违建筑的拆除不能动用警力,但法警要利用公安的主要职责是制止预防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强拆现场报了警,公安出警也就合理合法,其二,消防武警条例明确规定归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公安是政府组成部门,最高院2011年同样发文要求法院强制拆迁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所以,动用武警和特警合乎法律规定。

执行中,遇到暴力抗法应协调公检法三家达成的统一意见,对暴力抗法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一次强制拆迁,应用的法律法规多达十余部。

二、强制拆迁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1、周密制定方案——组织领导是强制拆迁工作的坚强力量。

一次大的行动,往往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强制拆迁往往是地方党委和政府都比较关注的,这对法院执行工作是好事。被当地主要领导关注的话,法院干警的要求基本能得到满足,也不必担心保障问题,所以,一个高规格的指挥部是很有必要的。按照笔者的工作实践经验,一般建议在指挥部下面设置多个分工小组[ 一般指挥部下可再设立现场总指挥、现场执行指挥、现场保卫组、执行实施组、拆除施工组、安置善后组、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消防安全组、执行防范思想工作组、押解组、宣传报道、舆情应对组、资料整理组、信访组、督察组等多个具体工作组。],确保每个组有具体的职责和人员。

2、严格执行计划——纪律严明是强制拆迁工作的必要条件。

一般而言,强制执行的启动时间由指挥部视情况随时确定,这就要求全体执行人员必须随时待命。距离拆迁房屋的最近现场,只能停放消防车、救护车和押解车。各工作组应当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位置,各工作人员应当按各自分工到岗到位,拆除施工组进场,实施强制拆除作业。执行完毕,法警们应当听从指挥,有序撤出,一般由领导小组首先撤出,其他小组依次撤出。在执行中若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由法院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

同时,法警们在参与执行工作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服从指挥命令,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执行顺利。

3、准确预判现场——未雨绸缪是强制拆迁工作的重要保证。

被拆迁人在执行现场可能会企图通过自杀、自残等方法达到抗拒阻碍执行的目的或制造事端。遇此情形,执行行动应立即停止,并对被拆迁人进行救治。现场执行人员应当密切注视现场情况,坚决阻止被拆迁人自杀、自残行为的发生[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关于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对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现场失控、激发暴力事件、危及人身安全的,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指令立即停止执行措施,及时撤离执行现场。]。在拆除房屋过程中,还应谨防因机械作业时摩擦引发被拆迁人故意泼洒或泄漏的汽油燃烧和爆炸。如果现场出现被拆迁人泼洒汽油并点燃蓄意伤害执行人员,法警队员要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全力扑救大火,同时也要防止火势伤及被拆迁人。

强制拆迁过程中还可能发生群众围堵、哄闹甚至冲击执行现场的情况,被拆迁人还可能使用非常规的方法和手段对执行干警进行威胁,或使用爆炸物品及纵火的方式制造突发事件,使用刀、斧、棍、棒等工具持械制造事端。如出现上述情形,现场保卫组应稳定围观群众的情绪,做好围观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对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要区别对待,展开对话,扩大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量通过说服教育进行疏导;在说服无效时应采取果断措施,主动出击,对聚众闹事为首的和不听劝阻闯越警戒线冲击执行现场者立即带离现场;对企图使用爆炸物品、工具持械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可采取强制措施并迅速带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遇有现场未经指挥部同意的录音、录像,执行人员必须予以收缴其录音、录像器材。

4、依法实施拘留——控制被拆迁人是强制拆迁工作的关键程序。

在对被拆迁人进行控制时,被拆迁人会表现出极不理智的行为,如辱骂、攻击、暴力袭击执行人员或以自杀相威胁,或利用高龄睡地不起,或抱住执法人员吸引围观、造假煽动。这就需要我们的法警队员高度警惕、冷静忍耐,不能有过激的行为,避免引起事态恶化,要确定一人能拍摄记录真实的现场。尽可能避免与被执行人发生对抗僵持,要果断迅速带离;一旦聚集人员多后,要迅速请求支援,要保持情绪稳定,不愠不火,不冲动,不激化,避免

与不明真相的群众发生口角,不能使用粗暴的语言和动作,要以带离被执行人为主要任务。否则必将人为导致执行中断,造成不良后果。

5、保障人身物品——保全与保护是强制拆迁工作的法治标杆。

要全力保护人身安全,准备好必备的工具和装备,多进行宣传疏导,化解矛盾,在自身无恙的前提下控制局势,维护现场秩序。要全面保全证据,一般可由公证人员、检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要妥善保管财物,应及时通知被拆迁户的相关人员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确定。

三、强制拆迁完结后给予的启示

要顺利完成一次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所需的工作是极其细致、复杂的,这就要求我们平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

一是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司法警察除了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外,还应时刻防止被拆迁人的事后过激行为,确保法院机关安全。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并积极主动向相关领导报告。二是坚持强化学习训练。法警们要坚持强化警务技能,夯实自身法律功底,多多开展的岗位大练兵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积极总结分析经验。司法警察要在每一次进行执行活动之后,积极总结应对拆迁工作的经验。对预警能力、决策效能、出警速度、保障能力、处置能力等进行合理的评估和研究分析,找出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提供借鉴。

四要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处置拆迁突发事件是一件政策性、法律性、策略性、时效性较强的警务工作。法警们应当在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中不断提高警队的技能战斗水平,增强应对处置拆迁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把拆迁突发事件实兵演练作为训练工作的重点,以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术、练心理为内容,进行认真的思考和论证,通过演练明确如何使用警力,如何依法处置,如何协同作战,为今后“强拆”“处突”工作积累经验,增强应对处置包括强拆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的信心。

第二篇:征收拆迁中的警察职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警察帮助大妈寻宠物、帮助主妇爬楼翻窗拿钥匙固然体现了警民的鱼水关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但是人们不得不质疑:是否本末倒置?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2011年6月28日,公安部在《法制在线》上答复广州市公安局时强调: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都属于非警务类活动。2011年7月29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办、监察局召开《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这被指与警察不得参与拆迁的公安部禁令相违背。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对违建项目依法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也被指与《行政强制法》相违。2011年7月13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也有警方协助拆迁、强制停水停电的内容。而该法制办的解释是,强制拆迁是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该条例已被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但现在新规要求警方参与的是“拆违”,而不是“征地拆迁”。而且警察有义务查处在强拆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甚至法制办不客气地说:警方人士混淆了法律概念。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既存在非警务活动也存在警察的职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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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拆迁导致人身伤害。在征收拆迁中或多或少的存在拒不签订协议的“钉子户”,征收拆迁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进行刑事侦查;伤害后果尚未达到轻伤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显然,在征收拆迁中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的,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理。事实上,在全国因为拆迁产生的故意伤害比比皆是,公安机关多数以“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查处,甚至有些地方公然称没有重伤害没有死人就不立案,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暴力拆迁。

2、侦查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在既没有签订协议,又没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开发商等建设单位暴力拆迁,实际构成了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说,野蛮拆迁时有发生,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非常少。什么原因?在被拆迁人报警后,许多公安机关以拆迁是“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侦查。让我们揭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面纱: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立案追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使得被拆迁人受到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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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助长了暴力拆迁。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政府违法默认开发商犯罪的妥协。

3、以自焚、自杀等方式对抗司法强制执行的侦查。拆迁自焚、自杀常常为媒体高度关注,以谴责拆迁人和拆迁制度为基调、用同情的口吻来煽动自焚。政府唯恐“出事”,而媒体唯恐不出事,少数媒体的这种行径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事实上,自焚自杀是针对自身的一种暴力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对抗征收拆迁,属于暴力抗法的一种表现,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的打击。解决自焚、自杀的对策是“事前预防、事后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1)327号明传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事后如何打击,需要对妨碍公务罪进行正确认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法建筑可以由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的方法阻挠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碍公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名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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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强制执行中的安全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强制执行权,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起诉超过三个月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法院现有的司法警察队伍是难以胜任强制拆迁工作的。强制执行成功与否取决于强制执行预案是否科学,该预案主要包括外围安全保障、内部“控制”被执行人。这两项工作均需要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5、对征收工作人员的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伤害

征收工作中,极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阻止征收或者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撒泼耍无赖甚至暴力的手段,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伤害。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和诽谤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征收工作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工作人员难免得罪少数被征收人。为了维护征收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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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属于政府的重要工作,中央应当在制度层面解决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诟病,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政府不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参与非职权性工作,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支持政府的征收拆迁工作,以形成合力。将“征地拆迁”工作定位为非警务活动并严禁公安民警参与似有与政府唱对台戏之嫌疑。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原则之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受《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不因为一个通知、一份文件就改变了公安机关的职权。地方公安机关应正确适用法律、排除违反法律精神的规范性文件的干扰,追求实质法治。当前,大量的信访案件取代行政复议和诉讼,将极少数上访人的无理要求理解为“人民利益”,将是非抛在脑后、将法律责任丢在一边,不讲原则的满足少数人的无理要求,一味追求“案结事了”,一些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不采取强制手段,对恶意信访是一种煽动,是在利用 “人民利益”挑战法治底线、破坏社会稳定。在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国家,我们希望看到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春天!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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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浅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意义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法警队 孙兆林

“执行难”作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种顽疾,引起全国法院系统的重视。为此专门设立了执行局,实行双重管理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能够更好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既担负着提押案犯、送达法律文书、维护审判秩序、参与执行以及执行死刑的重要任务,又肩负着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就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提供了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现在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拍卖变卖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强制交出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并维护执行的现场秩序。法警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总之,现在的法警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法警,不管是审判和执行,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有其自己的特点,主要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参与执行应该说在法警职责中在以前的情况下不是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的,但是通过现在的制度改革,以及近几年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单单是审判上维护正常的审判

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执行中作为制止暴力的责任也就落在了司法警察的身上。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威慑力强

司法警察在执行的过程中,在执行法官的领导下,作为强制执行的有力保障,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具有打击犯罪、威慑那些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作用,能够促使一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二、反应迅速

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具有反应快,机动性强等特点。这就能够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具备了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抗击打能力强

法警作为警察的一种,在平常的时候就需要不断的训练,通过训练来提高自身的技能,每个法警都必须有一身过硬的本领,这样在处理突发事件,处理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过程中,能够做很好的应付,能够做到一对一或者一对三都能够胜任,这样就能够做到以少对多,显示出抗击打能力强的特点。

四、装备先进

现在各级法院对于法警建设从上到下高度重视,为法警队配备了优于其他庭室的装备和先进的通讯工具,做到上下级法院于一体,全市范围的调警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赶到现场,对于一些难于执行的案件,单靠一个法院不能够完成的,可以通过全市范围的调剂就能够及时完成,扩大了法警的影响,树立了法院的权威形象。

五、服从命令听指挥

法警一般是半军事化管理,通过这种环境的熏陶,会使单个的力量转化为团队的力量,全队就是一个整体,不论干什么,都会劲往一处使,只要有命令就会无条件服从,这对于执行大局来说是有利的。

现在各地的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区别很大,发达的地区和落后的、偏远的地区的建设可以说有着天壤之别。这是由于经济、观念等制约的,现在各地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执行警务化即由执行法官发布执行令,由执行法警去具体执行案件,案件执行完毕以后再交回执行庭。

二派警即通过法警队把一些业务素质比较强的派到执行的庭室直接协助业务庭办理执行案件。这就要求在业务庭的法警不但对于司法警察要熟悉关于司法警察的业务,还要熟悉关于执行的各种业务。

三、协助法警队成立三支小分队,一是协助小分队。对于业务庭和外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难办、难缠和社会影响大、需要法警大队协助的案件,有法警大队统一组织和调配警力予以配合,优先派警,优先派车,优先执行。二是应急小分队。为及时处置执行中遇到的执行受阻、干警被围攻、甚至人身受威胁等突发事件,成立执行应急小分队,设立应急专线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登记,做到有事即出,有求必应,有急必助。三是执行小分队。在搞好协助和配合执行的同时,根据法警大队的特点,成立案件执行小分队,对一些急、难、险案件独立承担执行任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方式主要是以上三种,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逃避执

行也出现一些新的方式,来对抗执行工作,这就需要加强现有的执行力量,需要研究一些新的方法来干好现在的执行工作,而法警原来作为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扩大。这是因为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现有的执行力量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法警更多的参与到执行当中,担当起更多的重任,成为执行的先锋。作为这一点,这也是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通过这样,也慢慢的和国际接轨,实行全国统一的执行格局。现在各地的执行是不一样的,各地有各地的执行方式,通过法警执行应该说是一种确实有效的方式。法警作为警察的一种,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执行法官签发执行令,对于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通过和各个部门的协调,做到社会执行的大格局。对于被执行人而言,逃避执行主要是转移自己的财产和金钱,让执行人员没有办法查到。而有效制约这些的方法就是通过社会监督,限制被执行人不得进入比较高级的娱乐场所及酒店,限制他们的消费水平,只要高出一定的消费水平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对其进行处罚,这样做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执行难的问题,而做到这些,法警拥有先天性的优点,因为他们可以和这些部门更好的沟通更好的配合。

法警参与执行,在执行中担当重任,主要是由于他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也是这么多年来很多专家学者呼吁要实行执行警务化的根本原因所在,这些也从各个法警大队、支队的工作经验中有着专门的介绍,很多“执行顽疾”在法警的参与执行的情况下迎刃而解,很多难办的案件也在法警的独立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完结。而法警自身所存在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执行业务还有很大一部分达不到标准,这些还得需要进一步

加强培训,做到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行动迅速,作风过硬,尽快的适应现代形式的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法警队伍的建设: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法警队伍的根本基石,作为法警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并且作为法警还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从大局的意识;还要通过思想教育树立干警的廉洁意识,要求做到送礼不收、宴请不去、说情不准,严以律己;另外还要要求法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第二,提高业务素质。业务熟练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即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定期学习民事、刑事、经济、行政以及执行业务知识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定期进行集中训练,进行体能、擒拿格斗、警械警具使用、实弹射击、值庭押解等各方面的正规化训练,再平常上班时间没有任务的法警,可以再训练室内训练,这当然是说那些有条件的法院了。第三,积极开展调研工作。通过开展调研工作,扩大对法警的宣传,是社会上对法警有足够的认识,树立法警光辉的形象。

第四篇:新时期下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的几点思考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已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破坏法律权威、损害法院形象的顽症。“执行难”具体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总而言之,“执行难”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除了被执行人缺少履行能力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

目前,执行工作成为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搞好这项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2006年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法警参与基层庭案件执行,仅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本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高达到97.5%,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对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作用。现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商榷。

一、 执行工作的定位及现状

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或行政裁判文书生效以后,虽然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法律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之目的并未得以真正实现。此时案件当事人得到的只是期待利益,法律实现的仅是"书面的正义"。而执行工作是民事、行政诉讼最后一道程序,是司法救治最后一道防线。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等就是执行最本质属性,这是与审判中的强制根本区别。它以国家权利为后盾,强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使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成为现实。它是国家公权干预公民个人生活,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国家活动。执行工作的最本质特点就是强制性和严肃性。执行工作的主要功能在于兑现经过审判机关处理或审查确认的具有法律生命的各种生效文书中规定的内容,把静态的法律转化成现实,实现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秩序,使整个社会安全、秩序地共同发展。执行工作本应得到全面顺利地落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效果并不理想。

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未能执结,许多案件久执无果,权利人埋怨不断,社会反映强烈。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不强、强制力不足应该是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偏差。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应受到的惩罚认识不高,不履行没有多大责任。执行工作实践中,在执行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传唤当事人到庭率仅在35%以下,甚至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欠钱被拘留没有什么丢人,大不了住上十天半月就会出来。被执行人不能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待执行工作的态度不端正,往往拒绝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成为形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在执行工作机制上存在不足。执行机构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专门从事案件执行工作,行使与审判法官一样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不同于审判权的一种公共权力,强调对经法律确认的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主动性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拒不执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因没有警察享有的及时强制权,执行员不但不能保证案件执结,有时还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暴力抗法不断升级的情况下,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显得苍白无力,手中没有任何警具,穿着又是与普通公民无异的西服,被执行人很难感受到这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心理上也不会产生任何被强制的精神压力。围观的群众不会受到教育,相反会产生法院的强制执行也不过如此,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一样的想法,从而丧失对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信心进而动摇对法律的信任。

虽然法院在决定对责任人司法拘留,但这还不能保证执行到位。因为一是关系、人情、甚至有关部门、领导阻挠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地实施;二是法院没有制约监督社会个体的公共权力;三是专门组织执行拘留行动成本大,经费保障严重不足。

针对上述情况,有人提出可给执行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派出司法警察予以协助的办法来解决。但现实中,由于受编制、经费等原因的限制,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数量较少,其实际仅保证押解被告人、值庭尚且不足,强制执行能够保证随时动用法警很难做到。由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抗拒执行、妨碍执行或者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等行为,既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也有违反程序法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如殴打执行人员等。所以既可能导致采取查封、扣押等针对财产的司法强制措施,也可能产生拘留等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必要时由司法警察参加。那么,一般情况下,执行实施权都是执行人员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加入、参加和处理

)案件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参与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为。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法可以,且职责明确。

二、执行警务化的趋势

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拒绝或拖延履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凡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性质是清楚的,当事人具有心理上和行为上的

对抗性。这时当事人的权利责任都已经明晰,被执行人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轻慢,对义务和责任的懈怠都已经由潜在的倾向变为表面化的公开行为。

目前,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实现强制给付,应置于主导地位,思想工作则居于辅助地位。可以说执行阶段对被执行对象自始至终是一种强制,而且这种强制必须是给当事人明白无误的信息的强制。要实现这样的效果,人少了不行;身着法官服不妥,法官是文职,去干牵猪赶羊、翻箱倒柜、制止暴力、使用警械等行为与其身份不协调;这种强制必须是具有现实性的,即具体的相应的强制措施能够即时到位。参与强行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意见中提出,要提高司法警察的三种能力,把提高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作为其中之一。司法警察如何做好强制执行工作,提高参与强制执行的效率,为全体司法警察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在强制执行的职责范围内,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一支重要的司法保障力量。

三、建立司法警队及各人民法庭为一体的执行网络

(1)建立执行警察队伍,可以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提高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解决"执行难"排除一个障碍。在人们心目中,警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强制性的集中体现,他威严而有震慑力,虽然这种思想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理念,但中国多年来的习惯没有消失,我们就应面对现实,尊重事实,援引这种方法来搞好执行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因势利导,这样能够被群众接受,从而有利于我们搞好执行工作。

(2)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执行人员专职化,真正与法官分立开来,从而实现审执彻底分立,形成分权和监督的法治关系和法官专司裁判之职,警察专司执行之职的工作格局,创造出审执相互配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目前,法院实行审执分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的裁决、实施、异议审查三权分立,朝着有效监督的目标前进,但这明显不足,因为裁判者和执行裁判者仍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他们之间不长时间的换位工作,使得审执职能不能彻底分开,执行工作未能真正独立于审判。设立专职从事执行工作的专职警察队伍,独立于法官,成为法官裁判结果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不但理顺了关系,而且明确了分工,有利于取得社会公信力。

(3)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警察权力加入到执行工作,可以补充执行措施,增强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人民警察较法官很多的执法权力,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对当事人可以进行传唤、留置,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能够较好保证执行安全,保证执行效果。

各基层法院在执行警务化工作方面各具特色,一是法警队与执行庭(局)平行,直接独立办案;二是充分利用聘任制法警,定时统一管理和训练,执行工作中则在执行员的指导下直接行使执行实施权;三是执行局与法警队联署办公,法警队专设执行组,专司执行实施权;四是建立执行局、法警队及各人民法庭为一体的执行网络。

第五篇:天津爆炸现场我如何参与救援

8月12日晚,听闻滨海新区发生爆炸,为了解情况,我跑到了家附近的医院,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到处都是伤员,到处都是血,还有呕吐物。很多人的脸上依然还嵌着玻璃碴儿,还有几个人整个脸都是血红色的,只看见眼睛滴溜溜地转。小朋友含着泪,等待正在接受救治的父母。我脑子一片空白,残酷的现实将我真真切切地丢到了一部灾难片当中。

我开始加入救助队伍,搀扶走不动路的伤员,运送已经接受过救治的轻伤伤员回家或酒店,为医院腾地。送第三个伤员的时候,天已经蒙蒙亮了。在公路桥上,远远可以看见冒着浓烟的出事地点。这里就是我的家乡,我熟悉的地方。记得我上小学的时候,这里还没有被开发,泰达开发区只修到第三大街。再远处就是一片荒地。当时,几个小伙伴以探险的名义,还去过那里。

那是一眼望不到边的盐碱地,地上零零星星长了一些低矮植物。当时,在那个地方设立危险品仓库,是没有问题的,一片荒凉之地,又是下风处。可是,这些年塘沽一点点发展起来了,空港、物流、外资的进驻,现在这里发展得就像北方的“深圳”。这里不仅有可口可乐、摩托罗拉、统一集团等大企业的厂房,还有负责把关华北吞吐量最大的港口业务的海关大楼,以及数家中小学、大学,还有成片的居民小区。

然而,这片储存危险品仓库并没有随之迁走,它似乎被遗忘或忽视了。这颗“炸弹”被遗留在我们的身边,遗留在这片新兴城区的中心。今天,它终于酿成大祸。现在大街小巷的民众正在议论危险品的管理问题,政府部门想必也开始重视起来。这大概就是吃一堑长一智,可是我们的损失太惨重了,这不是我们不会做的事,而是我们从未遇到过的事,只是我们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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