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模板

2022-12-20

第一篇: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模板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18、参与赌博,偷税漏税,失职渎职,违法经营,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庇护、支持亲友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二篇: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违反镇村环境建设要求,出现乱堆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出现违章建设的;

(三)参与或支持、组织越级、群体、无理访的;

(四)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以任何理由阻挠镇村重点工程建设的;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进行。工作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慎重处理,强化管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征求镇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核实材料,并听取其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党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支部谈话教育。党支部对被处理党员进行谈话教

- 1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又要慎重稳妥,切实抓好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教转化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切实让党员意识到自身问题,做到及时改正,力求转化。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从事实认定到谈话教育、党员表决、党委审批,要做好专门记录,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严密。

(四)掌握政策,理清界限。各村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应作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要建立教育帮助制度,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教育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及时整改。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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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下营乡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

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

或劝退、除名。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处臵原则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

(二)处臵措施

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应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

(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6)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7)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受除名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第四篇: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1.政治品德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把讲政治的要求植根于灵魂深处,自觉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2.党性观念足。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积极参加各级党组织举行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运用到政府服务工作的实践中,将理想信念体现到政务服务工作的动力中,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3.纪律意识牢。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政策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无违法违纪行为,工作中无“庸懒散浮拖”等不良风气。

4.品行修养好。能把“德行”贯穿做人做事始终,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坚持“两个务必”,自觉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准则,自觉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在窗口发生,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5.服务意识高。坚持“三视三问”群众工作法,时刻掌握办事企业和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以服务人民作为工作的落脚点,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要清正廉洁,一心为民,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服务群众,主动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手续、缩减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高效细致,真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6. 业务技能精。坚守岗位,熟练掌握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窗口办事流程,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刻苦钻研业务,带头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加业务练兵等技术培训活动,事事做表率、争先锋,工作效率高、质量好、作风实、成效佳,办事零差错、零投诉,企业、群众评价好。

7.责任意识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各项行政审批改革取得实效,对定下来的事情,紧盯不放、善始善终,遇到困难不退宿、遇到矛盾不回避,主动作为,积极创新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1. 政治立场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拥护党的纲领,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重大国内工作部署态度消极,妄议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在媒体、网络等平台肆意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 理想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怀疑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推崇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甚至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意识不牢。高居群众之上,主仆关系错位,服务意识差,换位思考不够,办事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假公济私,追名逐利,让群众来回跑路,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

4.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无故上班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故意违反行政审批政策规定及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并不服从政务中心管理,恶意顶撞管理工作人员,给中心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5.道德行为不端。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于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团结集体,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排斥打击报复他人,破坏党群关系。

6.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拈轻怕重,主动性不够,不愿钻研业务,对政策一知半解,服务能力不足、质量不高、细节不周到,综合考核长期落后,甚至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8.落实创优服务不力。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不遵守政务服务工作职业操守,在窗口服务中存在“玻璃门”“弹簧门”“中梗阻”现象,办事搞搭车行为和服务捆绑,暗中“勾兑”,收受红包,甚至有违犯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五篇: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村(社区)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思想迷惘,淡漠、动摇甚至丧失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对党在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不了解、不领情,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在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面前摇摆不定、畏葸不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亮剑、不报告。

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身边群众的错误言论,态度含混、立场模糊,不敢公然反对和批驳,听之任之,习惯当“老好人”;对党支部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故意使绊子、添乱子,不维护党的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讲原则,喜欢编造、传播对党、对社会的不满言论、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按组织程序和《信访条例》办事,带头、煽动、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执行或纵容、包庇他人违反国家土地、计划生育等政策;不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不能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思想严重,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表率和先锋模范作用,思想和行动落后于普通群众;宗族观念较重,在村(社区)“两委”选举、发展党员、讨论决定村(社区)重大事项时,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主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够,对党的事业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应有的主人意识。

五是组织纪律散漫,党性观念淡化,缺乏党员意识,把自己混同普通群众,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热衷于追名逐利,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追求奢华生活;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资产、侵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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