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探究

2022-09-10

经济时代风起云涌,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大多数公司成立以后便面临着各种风险与挑战,一些公司由于实力不强,资金投入相对较低,经营策略不科学等因素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纷纷面临着倒闭的危险。举例来说,一些公司的章程规定期限到期,但是其自身的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甚至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当公司解散之后难免面临着清算问题,这便牵扯到债权人的基本权益,一些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故此,加强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一、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

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公司制度的关键性内容,应该贯穿于公司设立之初到公司消亡整个过程,特别是当公司退出市场时,一些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只解散公司不清算相关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故此,加强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十分重要。首先,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实现公司制度价值的重要项目。公司制度是分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要载体,有助于促进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为了促进公司债权人、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则应该加强投资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次,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公司在清算时期,股东依然作为管理者与掌控者,因此股东常常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侵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较为重要。最后,保证债权人利益是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公司经营中,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占据着同等地位,因此只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故此,保证债权人利益,便是保护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更是促进公司长久发展、社会稳定运行的必然路径。

二、加强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策略研究

(一)建立健全清算通知体系,及时通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增加公告次数。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于公司解散清算并未确定出报纸公告的次数,但是通过对以往案例调查显示,大多数公司由于成本因素与自身利益因素等,都采取一次公告形式。事实上,公告次数越多便能够通知到更多的未知债权人,因此对保证债权人利益较为有利。故此,为了确保清算时期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并对清算成本加以考虑,则应该增加公告次数。其次,明确书面通知方式。在我国的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清算的“书面通知”形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现实中通常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电报、信件、电传、电子数据等方法进行书面通知。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司处理事务提供了新的途径,如一些公司在清算中开始采取微信、QQ、邮箱等方法进行书面通知,但是由于这些通知方式容易丢失,因此在通知中应该及时通知债权人进行答复确认,同时保留电子数据相关的证据。

(二)完善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制度,合理处理无法清算情况

首先,按照《公司法》确定清算义务人制度。在我国《公司法》当中,并未对清算义务人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建议《公司法》中应该明确清算义务人制度,以法律来保护清算义务人的基本权益,以便于完善清算制度,加强债权人的保护。其次,建立无法清算的认定标准。在我国《公司司法解释(二)》中,对于“无法进行清算”情况的规定较为笼统,即当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的清算工作存在问题时,清算义务人才会承担相关的清偿责任。但是,对于怎样判断是否存在“无法进行清算”情况,法律中做出的规定不够细化,如公司主要财产、重要文件、账册的灭失可以被认为无法进行清算。故此,为了保证司法的办事效率,则应该对无法清算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如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责任承担不到位、公司重要交易文件缺失、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不明晰等,对于这些情形应该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清算规定,提升司法实践的可行性。

(三)优化公司解散清算人制度,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确定公司清算人的称谓。现阶段,我国多数公司都属于大集团、大财团等,人际关系相对复杂,并且业务量较为庞大,这便存在着繁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解散以后要开展清算业务,仅仅依靠一个两个人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建立清算团体进行清算业务的处理。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小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了,一个人便可完成全部业务。故此,对于清算称谓来说,清算人属于集合性的概念,不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组成的团队,因此在清算阶段中可以将清算机构统称为“清算人”,既有利于操作,同时便于保护债权人基本利益。其次,完善职业清算人制度。清算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项目,其中涉及到的程序较为繁多复杂,因此只有对清算行为加以规范,才能够保证债权人的基本利益。为了确保清算质量,可以由与公司不存在关系的职业清算人进行业务清算,保证清算程序与清算业务的公正合理性,提升清算工作的效率,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故此,完善职业清算人制度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公司的创立便面临着生存的挑战,当公司正常经营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同时极易受到不良诚信投资者的利用,甚至成为他们谋求利益的工具。一些公司解散清算中,由于债权人债券无法得到全部清偿,导致债权人利益屡遭破坏。故此,公司亟待完善解散清算工作,加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摘要: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创设,理应按照法律程序来终止,即公司在市场中的进入与退出占据同等重要地位。然而,当前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诸多矛盾,如解散不清算问题,对债权人的基本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犯。故此,如何规范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工作,保证债权人基本权益是公司在创立之初便应该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解散清算,债权人,利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康红.浅论我国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18):265-266.

[2] 荣明昇.论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6(04):81-82.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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