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提供贸易融资论文

2022-04-19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国际保理提供贸易融资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口竞争的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成熟的贸易融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我国的国际贸易中传统信用证方式的采用仍然占据较大的比重。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优缺点,对我国的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理性选择结算方式有着重要意义。

国际保理提供贸易融资论文 篇1: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关键词】国际贸易;保理;进出口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 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1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其它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则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来讲,也是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这一方面是企业相关需求不大,另一方面也因为银行的专业人员对新业务掌握不够。从这一角度讲,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还有一定的差距。

1.2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

1.3 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其中多数是FCT会员,按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但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在国内12家具备FC1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保理业务的机构中,都是商业银行,没有其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或公司。国内商业银行将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只有符合银行授信要求,并在授信额度内,才能办理保理业务。这种发展模式,使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被锁定在银行的优质客户群,从而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广泛推广。

1.4 信用交易观念在我国尚未普遍。从企业内部分析,出口企业普遍缺乏忧患念识,竟争观念薄弱,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竟争,多数出口企业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只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习惯运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在选择贸易支付方式时,很少主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尤其是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这就使出口商帷恐遭到钱货两空的结局而宁愿选择传统的结算方式,从而在交易观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

2 加速开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有效策略

2.1 加大金融避险工具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目前,我国有许多企业依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营销模式,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靠单枪匹马或传统的经营理念都是很难取胜的。因此,市场经济下不仅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国家更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金融避险工具的宣传,使企业有更多了解国际市场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利用金融避险工具,提高市场营销水平,开拓国际商品市场,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2.2 健全与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当局要依据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加快对国际保理业务的立法研究。以FCI规则作为依据,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和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2.3 发展我国专业保理公司。我国目前保理业务开展的主体是银行,授信规模直接受到信贷政策的限制,完全忽视了保理业务和传统的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银行开展保理的积极性不足。应该将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发展专业保理商,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即使目前难以做到,也应该给予不同于一般银行融资业务的不同政策,从银行其他业务独立出来。没有体制上的转变,保理业务难以发展壮大。

2.4 加强银保合作,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出口信用保险。商业银行要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方面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国外银行为降低资金风险,往往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共同开发避险式金融产品。如美国NATIONAL BANK CORP 保理公司就将保理佣金的2/3用于投保。

2.5 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增强竟争力。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加入WTO后,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千变万化的客户需求,要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大做强,就要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及时预见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自身避险的需要,不断创新求异,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路子,拓宽新的保理业务品种,增强自身的竟争力。

参考文献

[1] 顾爱怡,金祺.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探索[J].商场现代化,2007,(10)94-95

[2] 廖泽芳.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探讨[J].新疆财经,2007,(02)81-84

作者:陆晓蔚

国际保理提供贸易融资论文 篇2:

出口贸易中的国际保理与信用证比较分析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口竞争的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成熟的贸易融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我国的国际贸易中传统信用证方式的采用仍然占据较大的比重。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优缺点,对我国的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理性选择结算方式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两种融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和信用证展开分析并加以比较,以期能为我国的出口企业合理选择结算方式、规避国际贸易风险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信用证;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经济开放程度在广度与深度上得到了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面临着国际贸易融资的挑战。同时,国际贸易方式也越来越以赊销为主,这就使得出口企业面临着融资难且收汇风险加大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就成为出口企业发展的关键。本文对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两种融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和信用证展开分析并加以比较,以期能为我国的出口企业合理选择结算方式、规避国际贸易风险提供一点帮助。

1 国际保理概述

根据1995年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第2条的规定,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指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卖方(供应商)将根据其现有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服务)贸易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户账管理;③应收账款的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它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O/A)或跟单托收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时,为卖方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简单地理解,国际保理业务就是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相关单据,卖给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或财务公司,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单据,就等于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之后即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货款。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

保理业务中对出口商的好处如下:

(1)保理商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协助出口商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增加了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

(2)通过保理业务,使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可立即获得资金来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加快资金的周转,促进企业利润的增加。

(3)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从而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坏账担保,免去了中小企业的后顾之忧。

(4)出口商只要按合同规定交付了货物,保理组织无追索权地承购其单据后,就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移给了保理组织。

(5)与商业贷款相比,由于保理业务使企业卖掉债权后立即收到资金,可增加财务报表资产,减少资产负债比例,优化对外资信状况。

2 信用证业务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实质上是银行代表其客户(买方)向卖方有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简单地理解,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双方需要两家银行(开证行和议付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信用证的特点有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不依附于合同,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文件;根据《UCP 600》规定,信用证不以货物为准,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单据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就予以付款。

信用证业务对出口商的好处如下:

(1)开立信用证等银行费用一般由进口商承担,减少了出口商的交易费用。

(2)当出口商收到信用证之时,表明进口商已基本落实了各项进口所需手续,保证了贸易合同的履行。

(3)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降低了收汇风险。

(4)由于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因此只要卖方细心把握单据的准确性,就能获得开证行无条件的付款保证。

(5)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与打包贷款等融资业务,满足企业资金周转需要。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均为银行信用,并且同时都可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的方法。

3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业务的比较

3.1 手续费用比较

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时,出口商承担相关的保理费用,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1%~2%;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承担开证费用及约1.5%的押金,而出口商只需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项费用。因此,国际保理较之信用证,出口商的费用负担较重,但具有极高的出口竞争力。

3.2 与合同的关系比较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信用证项下当事人只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不受合同的约束。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协议虽然与买卖合同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且保理商会要求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加入一些保理协议的条款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国际保理中与合同的关系较之信用证要密切得多。

3.3 付款责任比较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具有第一付款责任,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要与信用证相符,出口商就可以无条件地得到货款。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付款条件较多,如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必须在保理商允许的额度内,否则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出口商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发货,进出口商如果对产品存在争议,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保理较之信用证,银行的付款条件要更严苛。

3.4 业务范围比较

国际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业务范围极其广泛,包括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信用评估、应收账款的回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及贸易融资。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付款或融资。可见,国际保理的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信用证的业务范围,而且比信用证的功能要强。

3.5 风险比较

在信用证方式下,对于出口商而言也存在很大风险,如进口商不按时开证导致货物原料涨价,出口商要承担成本费用增大的风险;如若开证行倒闭,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付诸流水,将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如果单证不符,也将导致进口商拒付或迟付货款的风险。

在国际保理方式下,只要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期符合合同要求,如果遇上进口商资金周转不灵或倒闭,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百分之百坏账担保。因此,对出口商来说,摆脱了信用证项下进口商无力付款、倒闭或无故拖延付款的风险。所以相对来讲,国际保理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范围要小。

3.6 融资方式比较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主要有打包贷款、信用证抵押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后两种是货物出运后,议付行给出口商的融资,如果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议付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了信贷风险,向出口商提供一种兼有担保和融资性质的出口代收业务。只要保理商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风险就全部转移给保理商,即使遭到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因此,保理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并且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方便。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形式进行结算的方式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如何加强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坏账的防范,帮助出口企业融得资金,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在贸易中所遇到的难题。这个时候若采取国际保理和信用证两种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很好地控制、管理风险,无疑是出口企业拓展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当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业务作为两种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虽然都有其各自很大的优点,但同时也有一些不足。对于我国的出口企业来说,采用传统的信用证方式时要尽量避免各种风险,保证顺利收汇,同时也要更多的关注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国际保理业务。金融风暴之后,国际保理已成为传统信用证方式的潜在替代者。由此可见,理性选择结算方式,已成为出口企业防范国际贸易风险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吴瑕.融资有道——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操作大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3]刘刚.国际保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潜在的替代者[J].浙江金融,2005(8).

[4]史征.国际保理结算的比较优势与风险[J].商业时代,2006(20).

[5]张云,武庆荣.论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特点[J].生产力研究,2007(1).

[6]黄辉.中小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4).

[作者简介]张雪磊(1982—),女,山东莱芜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政治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政治。

作者:张雪磊

国际保理提供贸易融资论文 篇3: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实践中的障碍分析与对策探析

国际保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近十多年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它是一种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融资、财务管理、信用保险并提供综合性信息的新型短期贸易融资方式。这是对进口商具有吸引力的结算方式,有利于提高出口商的竞争力。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保理业务在欧美及亚太地区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和国外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也十分缓慢。我国从90年代中期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率先引进国际保理业务开始起步。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目前,我国加入FCI的仅有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及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

然而经过了12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却只占我国国际结算总量的很小的比例。据FCI的统计数据,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000万美元左右,只占我国出口额的0.01%;1999年我国出口额为1848.8亿美元,而国际保理业务量仅为3100万美元,也仅占0.017%。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不仅发展水平较低,而且很不平衡,在国内许多地区,国际保理业务对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来说还依然是“养在深闺人未识”。

二、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障碍分析

1、信用交易制度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习惯并普遍接受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因而首先使其在观念上就对国际保理业务有了排斥心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2、在国际贸易的实践活动中,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恰恰存在主观检测性强的特点,因此容易引起贸易合同纠纷。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如有争议或当买方挑剔产品存在质量时,保理商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因此,出口商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而放弃有利的国际保理业务。这也将影响到商业银行开办此业务的市场需求大小和目标市场定位问题。

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只是银行的诸多中间业务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保理业务所涉及到的融资标准必须服从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而许多需要获得保理支持的中小企业则被排除在银行的门槛之外。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管理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但这些规则尚不能完全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践。我国尚需要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国内的企业参与到国际保理业务当中去。

4、从我国近几年开展的国际保理业务看,手续费太高,也是阻碍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在国内,银行一般按应收账款金额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等手续费通常为2%至6%,再加上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保理费是信用证业务费用的十倍左右,也是国外保理费用的好几倍,这常常使进出口双方望而止步。

5、缺乏专业的国际保理从业人才。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重功能,并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必须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在陆续申请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但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再加上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

三、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

1、国家应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普遍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据统计,我国2003年的进出口总额为8512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为第4位。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融入国际经济环境中,我国对外贸易份额正以更加迅猛的速度增长。根据2004年上半年的贸易发展情况预测,我国全年的对外贸易额将超过11000亿美元,这势必要求我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与国际接轨的现金国际结算工具。仅仅依靠企业自觉转变交易观念,改变传统交易习惯是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的。政府必须出台扶植政策,主要是降低国际保理费用、一方面鼓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和简化业务准入手续,引进利益驱动机制,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提高我国出口商的竞争力,减少货款拖欠。

2、建立健全国际保理业务所需的法制信用环境。借鉴国外成熟保理业务管理经验及法律规范,结合我国当前贸易发展的实际,制定保理业务法律规范。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其自身微观发展的角度都需要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金融监管当局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国际保理公约》,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通过配套的法规建设,一方面保证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减少甚至避免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优势,提高国际贸易份额,促进经济发展。

3、针对我国许多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根本不了解,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的状况,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外贸企业的经理和业务人员尽快学习和掌握国际保理业务这一有效的避免外贸收汇风险的方法。应该让他们充分了解到国际保理业务在财务管理、风险、融资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以进一步扩大其运用范围,创造更大的效益。

4、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国际保理业务既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国际业务,无论是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以期切实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

5、引入营销理念,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监管,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保理公司。目前国际上的国际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他们90%以上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有着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FCI现共有会员160多名,包括2004年又吸收了中国另一个会员——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但还不是专业的保理公司)。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放开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各种限制,让保理业务从银行中独立出来,至少银行应抽出专业力量,成立专门部门,遵循独立规则,进行独立操作。随着存贷款利差的不断缩小和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银行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国际保理业务也是银行丰富金融产品,满足客户需求的需要,实现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途径之一。

(作者单位:中南林学院经贸学院)

作者:蔡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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