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主要内容

2022-07-11

第一篇:耕地保护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

1. 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 参考: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1,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 2。无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合格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省级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五,鼓励合理开以未利用的土地。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2. 简述《水土保护法》规定的水土流失预防的主要措施。 参考:

1。首要措施是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1,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2,省级政府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以前开垦的逐步退耕或修建梯田; 3,县级政府批准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

3. 加强林业管理。1。严控采伐,防止水土流失,及时完成更新造林。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3。制定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等。

4.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特别是在山区、丘陵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作了严格有效的管理。

三.草原的种类和功能。

1. 种类,《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根据水热条件,可把草原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

2. 功能1。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 四,森林资源的特点。 1. 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2. 林产独特丰富

3. 森林覆盖率低,人均占有林地少;

4. 森林分布不均,不利于发挥其环境效益; 5. 森林生产率低,生长量小。

五简述森林保护的内容和措施 1. 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盖率

2. 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3. 防治森林病虫害;

4. 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5. 调整林种结构,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简述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1. 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 2. 发展阶段,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 3. 完备阶段,70年代至今,

1、简述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是环境科技与法律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因此,环境保护包括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范畴,也不属于私法范畴,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佯,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部门法。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不仅包含一般的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还有其特有的价值指向:可持续发展。

2、简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手段、方法、措施,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其中,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执行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作的具体、单方面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是指有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许可是指享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一般为环境法律法规所禁止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环境行政强制是指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环境法直接规定的义务,或拒不履行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由有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处理(处罚)决定;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为实现环境管理的职能,对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执行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3、简述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 "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五、论述(15分)

1、试述环境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实施纲要与现实意义。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是指基于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或环境法律责任。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指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及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利用者补偿,指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使用的,利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指有权开发环境资源者,同时必须承担环境资源保护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运用经济手段,包括征收排污费、环境税以及生态补偿费等,加强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强化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环境责任原则的意义包括:可以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意识,预先防范环境污染与破坏;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促使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六、案例分析(15分)

1、东湖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渔业法》第29条规定:“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渔业法》第29条解释:《渔业法》第29条中“破坏”一词是指故意的行为,不包括过失的行为。本案中医科所挡坎截流并没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的故意,应属过失的行为,不应按照《渔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因此,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 的。

简答(30分)

1、简述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一切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五大类)的企事业单位。

(二)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危害程度、排放的浓度和数量等进行分类,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三)排污费的增加或减少。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减少排污数量和浓度,可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购置检测设备以及业务活动费等。

2、简述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制度,可分为环境法的一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等)和水污染防治的特殊制度,后者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等。其中,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加强生活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广泛征集附近单位和居民对该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的意见,并如实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其主管部门预审,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3、简述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1、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具体分工如下: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

3、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

“三化”原则;即减量化(使固体废物少生产或不生产)、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为资源)、无害化(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避免其污染环境。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原则;区域型、专业化的集中处置可以节约投资,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宜自行分散处置。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有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1分)

二.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2分)

三.危害结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1分)

四.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1分)

2.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

(1)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3分)

⑴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⑵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2分)

3.简述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2分)(1)国家环境标准

(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地方环境标准

五类:(3分)(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4.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的法律规定。

(1)扩大了固体废物的范围。(2分)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首次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分)

(3)取消了对工业固体废物排污收费的规定(1分)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 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和方法。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3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主要措施包括: (1)设立水体保护区;

(2)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范; (3)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措施; (4)规定防止农药和化肥污染的措施; (5)规定防止船舶污染的措施。 32.(1)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 (3)加强林业管理;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3l. 简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

:::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

32.简述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确认取得;(2)授予取得;(3)转让取得;(4)开发利用取得。

33.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采用的经济刺激手段有哪些?:::.(1)财政援助;(2)低息贷款;(3)税收。

34.试列举三个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名称::::.(1)《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2)《世界遗产公约》;(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和观念的总和。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把自己看作是自然的奴隶。人类处于畏惧自然的观念形态。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既为战胜自然而感到自豪,又为遭到自然的严重报复而感到震惊。人类处于由严重破坏自然被迫转为无视自然的观念形态。 第三阶段是人类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逐步强调保护自然的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人类处于与自然走向和谐、协调、发展的观念形态。

2、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是从保护对象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从防治客体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三)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这是从生产、经济角度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四)保障人体健康。这是从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点和起码目标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从与保障人体健康并重的基本目标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3、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是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其内涵是: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第二,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第三,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第四,可以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4、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是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性转折点。

可持续发展的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其最基本的要点:一是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

、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这是确认自然人依法利用环境要素或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的法律保障;它赋予个人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平等资格。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具有广泛性。任何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国家都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不存在单纯的权利主体或单纯的义务主体。

3、“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防止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其含义:

1、“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

2、“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3、“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地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样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有效。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事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一般来说,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

(三)适人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人有效。一般而言,全国性的环保法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性的环保法规仅适用于该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通常按照某一具体法律的规定。

1、我国森林保护的立法主要有:《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1956年),《森林保护条例》(1963年),《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3年),《森林法》(1979年制订,1984年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2、资源法体系主要包括:

1、土地资源法体系;

2、水资源法体系;

3、生物资源法体系;

4、矿产资源法体系;

5、能源法体系;

6、海洋资源法体系;

7、气候资源法体系;

8、旅游资源法体系。它们其中每一类资源法规又都自成体系。

3、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其特征:

1、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2、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3、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

4、内容和主客体的广泛性。

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就导致全球问题的原因而方,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1、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贯彻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的关键。根据我国国情,贯彻该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按照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特性及客观自然规律开发利用。

第二,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从而保障该原则的适用。 第三,用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办法加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工作。

第四,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的实现。

2、目前,我国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另外,还按行业的不同分别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依据新《刑法》第338条、第34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4、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这些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如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等。(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

30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要领及其基本内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1分) (2)该法律体系的构成是: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

31、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1)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1分)

(2)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 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危险废物的填埋及集中处置规定。

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32、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措施是: (1)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2)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3)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贸易活动。 (4)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活动。 (5)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6)对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7)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8)确立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 (9)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监督体制。 。

33: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相比,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有哪些重大的发展?、(1)明确了发展权。

(2)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该受到优先考虑。

(3)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影响通知等。 (4)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作用。 (5)排除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

1、国家对环境资源管理的特点是:

(一)手段的特殊性。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特别方式和方法,如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方法。

(二)利益的整体性。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只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存发展,注重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理的综合性。必须采取综合的治理方案,可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宣传教育等手段。

(四)管理的区域性。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又有明显的区域性,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措施。

(五)管理的广泛性和民主性。其管理机构分布众多,管理的领域广泛,并要听取公众意见。

2、、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体规定有:①国家建设、乡村建设用地,须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用地。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③征用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④征用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⑤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主要理由如下:

(一)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的调整对象是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它利用独特的调整方法,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并大量采用技术规范等。

(三)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其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产、发展的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日趋明显。

(四)有自己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其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等。

(五)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已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功能齐备的环保法律体系。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特征有:

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环境行政违法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3、环境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3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与其他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

26.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

综合体系,它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个部分组成。

27.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

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

环境质量的要求。

28.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

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二是自然资源使 用权。

29.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

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社会发展计划等)的关系如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其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最后,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

33.(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

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

治理措施。(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

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

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

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

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 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4.产生原因包括:

(1)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有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

(2)环境法律规定中多为行政管理规定,缺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环境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

(3)环境法理论研究超前、环境立法滞后; (4)受经济发展、技术条件的限制;

(5)与加害人相比,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

(6)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意识而言,审判人员环境意识较为薄弱; (7)来自政府及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当干预。

试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

构成要件:(共6分)

1、有排污行为,但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2分)

2.有损害事实;(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损失)(2分)

3、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分)

免责情形有:(共4分)

1.不可抗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战争(2分)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

2、受害人自身的责任;(1分)

3.第三人的责任(1分)

1、试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它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观念:代内公平,即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不能以剥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权为代价;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权为代价。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穷人民的基本需要;“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因此,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当今世界,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完成。 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1、试述“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与现实意义。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可能损害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利用项目。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提出了特定的管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三)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该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为:

(一)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或破坏的重要手段。

(二)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延续,是在项目实施阶段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试论环境标准的性质、意义及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2)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环境标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环境标准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 (3)我国各类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和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确认环境纠纷中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4)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环境标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特殊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2分) (5)它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它是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性基础。

第二篇:在全市耕地保护专项督察和耕地保护工作

会议上的发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30日)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省政府5月29日召开的全省耕地保护专项督察和耕地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和做好我市耕地保护专项督察与耕地保护工作,作如下发言。

一、省政府5月29日两个会议精神

(一)全省耕地保护督察专项会议精神

5月2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耕地保护督察工作会。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省政府SSSS长和DCSS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精神主要体现在WW局长讲话的两个方面:

1.开展耕地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会议强调,开展耕地保护督察是贯彻DD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现实需要。十八大以来,DD总书记多次就加强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充分表明党中央一以贯之严格保护耕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充分表明保护耕地始终是各级

政府不容动摇的政治使命和主体责任,也充分表明耕地保护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开展耕地保护督察是推动地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全面深入贯彻DD生态文明思想的现实需要。DD生态文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最新成果,是做好新时代自然资源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但近年来在许多地方,存在把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倾向,有些地方随意圈占耕地搞绿化造景观、建所谓的生态公园,有些地方打着生态名义的环境整治、河道治理项目大肆破坏耕地,有些地方在道路两侧的永久基本农田上大规模种树,有些地方一边填湖造地一边挖地造湖,有些地方大量占用优质平地好地然后“上山下水”补充耕地,造成耕地数量流失、质量下降、生态退化,冲击耕地保护红线。这次耕地保护督察工作,将着力纠正这类把生态保护与耕地保护对立起来的行为,督促各地通过稳定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来厚植生态本底,通过落实耕地生态管护实现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更好协调,推动地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全面科学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开展耕地保护督察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始终离不开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农地、耕地来支撑。同样,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也都需要做好“土地文章”。但现实中农业农村用地出现了一些乱象。最近,总书记又对“DPF”问题作出批示,要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反弹。

自然资源部已经研究制定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后续工作安排。这次督察,把“DPF”问题清理整治后续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这次耕地保护督察是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践行DC新使命、新要求的现实需要。在去年以来的机构改革中,自然资源领域以DD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实现了自然资源监管“两统一”。与之相适应,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也需要在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从理念、目标、方式、路径等多个层面进行升级重构。这次耕地保护督察,是DC机构成立后首次自主开展的全国性行动。针对一些地方自然资源领域存在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问题,总督察对这次工作提出四点新要求:一是对着省。即主要聚焦省级政府自然资源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二是全覆盖。督察视野面向全省,内业分析覆盖全省,情况汇总囊括全省,重点关注省域普遍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下沉到部分市、县。三是看变化。注重对近年来耕地保护、土地违法等相关指标总量变化进行分析,对SS四号文件出台前后耕地保护状况进行比较,以此评估落实成效。督察过程中有些情况需要向以前延伸。四是曝典型。全面落实“严起来”的要求,对督察发现的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监管不严、问题突出的典型地区和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由GG层面通过公开约谈、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移交监委问责等方式,严肃整改、形成震慑。围绕四点要求,DC机构进行了反复研究酝酿,创新了工作安排,目的是更加全面准确地与

DD生态文明思想对标,与自然资源督察新职责、新要求对标,全面提升督察区域自然资源监管水平。

2.会议明确了督察任务安排。本次耕地保护专项督察AC督察组由NC督察局分党组成员、副专员NCD同志任组长,有22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AC省耕地保护督察工作实施。重点是围绕两个把握:

一是内容上把握好“一加二”。

“一”就是这次督察的主体内容“落实CC四号文件情况”,重点包括:1.全省及负有耕地保护责任的市县

 

2AA年末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了SS下达的任务目标;2SS四号文件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各项部署要求是否落细落实,成效如何;3.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管控和用途管制;4.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标,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是否到位,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承诺是否落实;5.耕地保护是否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

“二”是指前期工作延续下来并与耕地保护密切相关的两项内容:1.“DPF”问题清理整治后续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包括遗留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出现问题反弹、是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2.“例行督察意见落实情况”,包括历年特别是2018年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到位。

二是步骤上把握好“四阶段压茬推进”。

第一阶段是分析研判。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基础数据,进行分析研判,6

 

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是实地督察。从6月下旬至9月中旬,督察组进驻后首先开展省级层面督察;同时,选定部分市、县机动开展下沉督察。第三阶段是汇总反馈。督察组形成督察报告,经总督察批准后向省政府反馈督察意见,计划8月底前完成。第四阶段是问题整改。对督察反馈的问题,拟订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于12月中旬前送NC局备案;并根据方案集中组织开展整改,12月底前完成。期间,NC局将对整改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会上,FDFW长就我省做好耕地保护督察工作作了强调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耕地保护工作重大意义。二要加强配合,有效保证督察工作顺利开展。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部门都要主动上前一步。市县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工作沟通汇报,准确、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彻底地整改到位。三要细化措施,认真落实好耕地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要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各项措施,确保数量、质量。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执法监管,巩固DPF清理整治成果,推进违建别墅清理,反对和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全省耕地保护工作会议精神

5月2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耕地保护工作会议。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十三五”以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对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耕地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措施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省政

府FW长FD出席会议并讲话,省自然资源厅厅长AFW代表省主管部门作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报告,SZ、AA市A市、AA市作了交流发言。会议精神集中体现在FDFW长的讲话和AFW厅长的讲话之中。

(一)会议全面学习了DD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DD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等重要会议上,从历史和全局的角度,强调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直指当前耕地占补平衡、耕地非农化等严重危及耕地红线的问题,要求“保护耕地要像保护文物那样来做,甚至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做”。

 

(二)会议系统总结了“十三五”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情况。

“十三五”以来,我省通过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强化规划引领和管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合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征地管理和强化执法监察等一系列工作举措,有力保护了耕地资源。截至2011年底,全省耕地面积13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393万亩,连续10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累计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

 

100万亩,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三)会议精准把脉了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繁重任务,指出了新时代耕地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要求要牢牢把握守住耕地红线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引导推动和服务保障作用,抓好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改进耕地占补平衡方式、强化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五个关键点,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乡村振兴。

 

(四)会议全面部署了自然资源系统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以DD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完善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推进耕地保护的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一是建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二是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三是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是切实做好当前SD工作。五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检查。

 

(五)会议着重强调了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

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耕地保护首长负责制。二要进一步落实共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三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履职尽责能力。四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正视问题,全力做好耕地保护专项督察准备工作

本次耕地保护重点督察2017年以来各级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执行等情况,“DPF”问题清理整治后续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历年来开展例行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督察内容多,时间跨度长,督察要求严。

“十三五”以来,我市的耕地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以上督察内容,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全市上下“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工作格局尚未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保护网络体系有待构建、各项耕地保护配套政策和长效措施亟须完善、个别地区违法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还有所发生等问题。

 

二是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加大。

经过多年来的开垦,受历年新增耕地开发复垦和生态红线划定、生态环境约束,耕地后备资源持续减少、开发利用难度加大,耕地补充能力有限。当前,我市正处于脱贫攻坚关键期,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在一定时期内依然存在,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短期内将居高不下,耕地占补平衡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加大。

 

三是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空间有限。

当前,我市为加快脱贫攻坚步伐,一些纳入国、省干线公路网规划的项目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纷纷上马,有的项目不可避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进行调整补划。但从SC全国国土大调查初步成果来看,我市部分县区不仅存在实有耕地数量与“二调”数据相比减少问题,而且还存在部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现状不符合要求需要核实整改补划问题。可以预见,“SD”成果公布应用后,我市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空间将极其有限。

 

四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项目后期管护不力,问题整改任务重。

从去年以来,国家和省开展的储备新增耕地项目、增减挂拆旧区复垦项目国家级抽查、省级互查、和我市自行组织的自查情况来看,

 

我市一些项目实施后后期管护不到位,有的被建设占用,有的被撂荒,有的在新增耕地项目上建设光伏项目、植树、挖塘等,在国家和省抽查、互查中发现,被要求整改。3月上旬,市局组织对各县区储备新增耕地项目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有的县区还存在自查工作不到位,问题发现不彻底,整改进度不快,现场调度不够等问题。4月36日,NC局已下发我市部分土地整治项目疑似问题清单

261个,要求地方利用手机APP现场实地核查在线举证,从县区核查反馈来看,SC、SC2、SC22等县区有一部分项目存在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实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反映出这些县区前期自查整改不到位,下一步还将会作为督察发现的问题下发地方要求整改。

五是2018年卫片执法检查和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任务重。

 

六是土地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征地批前程序履行不规范、不到位,征地信息公开不及时,涉及土地征收的信访反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量居高不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突出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和督察工作的严峻形势,为做好耕地保护督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深化认识。各县区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及时传达贯彻全省耕地保护督察工作会精神。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认识统一到DD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国家粮食安全与自然生态可持续利用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与要求上来。本次专项督察是针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同时延伸至市县政府的一次耕地保护方面的全面体检,做好专项督察工作,离不开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的紧密配合和积极支持。因此,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峻形势,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为迎接和做好

NC局耕地保护专项督察奠定思想与组织保证。要守住真实性这个底线。提供督察组的数据、资料、现场等所有情况首先要确保真实。工作有就有、没有就是没有,实际是什么样子就提供什么样子,不能藏着掖着,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配合工作的底线,也是党的政治纪律要求。。目前信息发达,督察组有多个渠道核实印证,作假造假很容易被识破。一经发现此类行为,NC局将提出追责建议,涉及市、县的还将作为下沉督察的重点地区。

二要边查边改。结合中央4号文件贯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地方政府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和执行耕地保护制度、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卫片执法、“DPF”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等,统筹梳理耕地保护、日常监管、卫片及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深入剖析发生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多策并举开展整改,最大限度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数量,杜绝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为迎接和做好NC局耕地保护专项督察打好“预防针”、做好提前量。问题整改涉及相关部门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和协调,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加快问题整改。

三要消化存量。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卫片执法等问题,要尽快消除违法状态,在守住、守好不被省政府约谈问责、不被省级停批的底线的基础上,为做好耕地保护专项督察赢得主动、争得先机。

四要强化监管。围绕“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后果严查”的总体要求,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完善、强化落实管理与预防机制,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对违法用地、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抓早抓小,解决在萌芽。

三、强化工作举措,全面落实“十三五”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十三五”以来,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DD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保护耕地的重要讲话,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依法加强占补平衡管理,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地,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全面实现。

根据省政府批复的《KL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到2020年,我市耕地保有量目标数为

 

776G.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530.54万亩。截止2012年底,全市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市耕地保有量为7920.12万亩,超过规划确定目标数13.822万亩;实有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521.01万亩,超规划目标0.427万亩。

二是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全面压实。

市政府修订了《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综合考核体系,明确县区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每年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护责任网络体系。依据《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耕地保护、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三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更加严格。

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紧密配合、系统谋划、周密部署,按照“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审核、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工作程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全市634.0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五项划定工作任务。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法律意识,

 

建立了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提前介入机制,在项目选址阶段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论证补划,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符合占用条件的,在可研阶段,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四是耕地占补平衡得以严格落实。

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质量并重”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增强县级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立足本地耕地后备资源,深入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积极支持和帮助本地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调动地方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补充耕地开发力度,逐年提高市本级统筹县区占补平衡指标价款,2018年市本级统筹县区占补平衡指标价格提高已到水田162.2万元/亩、旱地29万元/亩标准。

 

五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序推进。

“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自然资源局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积极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团结协作、合力作为,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筹建设资金、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要求,强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六是在征地管理中落实群众获得感。

各地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完善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做好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解读、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拓展多元安置途径,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力度,实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坚持将征地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国土的重要内容,通过建设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做到征地批前、批中、批后信息全覆盖,实现征地信息网上可查询。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应继续完善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机制,推进耕地保护的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启动并推进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因地制宜开展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按照权威、科学、可执行的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依规解决生态保护红线与各类国土空间交叉冲突问题。

 

二是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核实整改划定成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提高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审查与补划效率。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调动各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当好参谋助手,促进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落实,保障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强化储备补充耕地核查监督,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信。

三是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增存挂钩制度,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对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盘活处置实施奖惩考核。深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和管理政策,实施僵尸企业土地盘活利用支持政策。

 

四是切实做好当前SD工作。

SD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摸清自然资源家底的一次基础性调查。我市SD工作现已全面进入1核查阶段,要严格按照国家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期计划,加强质量管控,按时保质向国家上报调查成果。SD数据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底图数据,要实事求是查清耕地现状、不能有任何框框,确保SD数据真实可靠。

 

五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检查。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构建和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执法巡查,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

 

第三篇:保护耕地汇报

宁武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政策措施

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山西省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精神和市局的安排部署,我局对近年来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1、是否存在撂荒耕地的情况。

经调查,全县耕地总面积65.4万亩,近年来种植面积大约在35万亩左右,占耕地总面积的53.5%。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宁武属于土石山区,土地相对贫瘠,总体质量不高,连续耕作粮食产出量较低,必须进行休耕。因此,我县轮荒现象较为普遍突出,基本不存在撂荒现象。

2、是否存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多年来,我们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县政府每年年初都要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010年,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我们重新落实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5941公顷(合53.9115万亩),

1 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8715片(块),涉及图斑数量为12230个。为了提高保护耕地责任意识,延全县主干道宁白线、崞水县、忻分旅游线村庄明显位置书写保护基本农田标语100多条,在全县重点地段如坝门口、蒯屯关、中马坊、梅家庄、迭台寺、下余庄、下鸾桥、头马营、宫家庄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10处。

3、是否存在村干部私自转让土地行为;是否存在乡镇干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私自建房问题;是否存在高污染、高耗能等禁止类建设项目在农村违法占地的情况。

近年来,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村干部私自转让土地和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我们一方面加大对乡村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投资30万元组织乡、村两级干部550余名在忻州顿村举办了4期的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效增强了基层干部的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始终保持对乱占滥用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发现问题,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乡村干部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经我们自查,近两年来,未出现村干部私自转让土地和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同时也未出现高污染、高耗能禁止类建设项目占用农村土地的现象。

4、是否存在借用土地复垦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名,进行私挖滥采的情况。

2008年8月,省政府《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下发以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对辖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

2 治理等项目工程的监管,坚持把这些项目工程纳入国土资源日常巡查范围和执法检查重点,不阶段性地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打击。2010年4月上旬,针对境内个别工程项目借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现象有所反弹,由书记、县长亲自带队,对全县所有借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工程点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撤离大型机械152台(件),拆除工棚600间,遣散非法民工427人,给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存在借用土地复垦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名,进行私挖滥采的情况。

5、是否存在违反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多年来,我们始终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认真落实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特别是坚决执行“六个一律不批”,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使用土地,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用地安排不突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自查,未出现违反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开发建设的现象。

6、是否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复垦义务的情况。 近年来,我县涉及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只有省级重点工程忻堡高速公路。该工程共临时占用土地800余亩。目前,部分临时占地已经复垦并交还农民,剩余部分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方可进行复

3 垦。

7、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情况及处置整改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两通知、一规范”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卫片图斑涉及的地块,逐宗进行实地查对核实,并进行了相应处理。经自查,2010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我县违法占用耕地共2宗23.16亩,其中:潞宁孟家窑煤矿新井建设违法占用耕地12.35亩,省级重点工程华能宁武东马坊风电场违法占用耕地10.81亩。形成违法占地的原因是,前者为资源整合矿井新选址,后者为华能风电项目报批占地位置与实际建设位置发生了改移。对此,我们严格按照《山西省2010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督促企业尽快完善用地手续,并对潞宁孟家窑煤矿进行了6.58万元罚款处理,对公司总工赵明和1名村干部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华能宁武东马坊风电场写了书面检查。

8、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问题严重地区的有关人员是否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近年来,我们严格实行土地动态巡查制度,不断加大对城乡违法占地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全县基本没有出现大的违法用地现象。

二、节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

1、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况。

4 经自查,2007年至今省市批复我县的农转征用地,全部按期开工,未存在闲置现象。

2、是否存在工业用地项目违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情况》。

经自查,未出现此类现象。

3、是否存在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盲目扩张、重复建设项目工地情况。

近年来,我们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规划办事,未出现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盲目扩张、重复建设项目工地情况。

4、是否存在向其他限制用地、禁止用地项目违规供地的情况。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未向其他限制用地、禁止用地项目违规用地现象。

5、清理批而未用土地情况,2007—2010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及整改情况。

2007年至2010年,我县共批回建设用地245.5727公顷,实际征地245.5727公顷,供地103.0851公顷。其中:2007年批回建设用地19.0811公顷,实际征地19.0811公顷,供地19.0811公顷,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均达到100%;2009年批回建设用地179.3628公顷,实际征地179.3628公顷,供地48.3628公顷,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分别为100%、26.96%;

5 2010年批回建设用地47.1288公顷,实际征地47.1288公顷,供地35.6412公顷,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分别为100%、75.63%。

2009年尚未供应的131公顷土地,为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未及时供应的原因是:该项目实际建设位置与报批位置不符,部分线路发生了改移。我们已责成项目承载单位重新进行勘测定界并组织上报用地资料。

2010年尚未供应的11.4876公顷土地,为华能东马坊风电场建设用地。未及时供应的原因是:该项目部分塔基位置与实际报批位置不符。我们已责令企业重新组织上报用地资料。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耕地保护

河头店镇:步步推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河头店镇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夯实基础,严格监管,强化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一是夯实基础工作,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河头店镇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耕地保护宣传,强化社会各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全力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加强业务建设,强化资料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档案资料完备规范。目前,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均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并在标志牌上明确保护面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要求等内容,并与各村签订基本农田耕地保护责任状。

二是严格土地执法,抓好监管责任落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采用专人包村等方式,逐村、逐路、逐田开展动态巡查。对发现的私搭乱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各类违法建筑及时清理和拆除,对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立案查处率、结案率均达到100%,极大地震慑了各类违法占地行为。

三是创新管理方法,建立耕保联动机制。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河头店镇勇于创新,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耕地

1保护工作管理方式。加大各部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门合作的联动机制。将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执法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形成上下结合,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四是实施占补平衡,做好开发复垦整理。在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始终坚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占一补一”的原则,严格控制和审查、审核各类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制度,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开垦费,确保全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篇: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珍惜土地

春天到了,我和小朋友约定好再到去年春天去的油菜花田去玩。去年玩的可开心了,拍照、放风筝·····

可今年去了之后,我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原本金黄的油菜花变成了空地,工人们正紧张地忙碌着,旁边还有一些推土机、拖拉机、挖掘机······来来往往地跑着,我赶紧跑到一位工人身边,问:“你们在干吗?”工人说:“小朋友,我们在建高楼。”我又问:“你们为什么要建呢?”“因为人口越来越多,买房子的人越来越多了。”工人说。我精神不佳地回到家,直接坐到沙发上,一句话都不说。爷爷看了我这副表情,就越来越问我:“怎么了?”于是,我把事情告诉了爷爷。爷爷说:“我小时在那玩过,有小树林,小河,像风水宝地。可现在是高楼我也很难过。”爷爷停了停又说:“我们本来的菜呀、饭呀都是那块田种的。”

爸爸听了,说:“我们的土地越来越少了,人口却越来越多了,所以要珍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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