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

2022-09-19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黄石市人事考试院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部门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

2、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

(一)婚假和护理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可给予婚假15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途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探亲假;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

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六)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 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 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 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 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探亲假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六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 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 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第八条 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二)干部职工旷工扣除旷工天数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由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内,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三)各类扣发由所在单位年终统计上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由财政局从统发工资或年终奖金中扣除。

第九条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 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干部职工请病、事假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病、事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在书面请假条上加注意见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并备案。

(二) 产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干部职工请产假,由单位负责审核上报,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批准并备案。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负责审批,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案。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请病、事假经县上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15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上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四)县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请假,由各自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考勤方法可采用本人签到和单位抽查等方式。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组织部、人社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请销假情况进行抽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将本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汇总,按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查。

(二)全县各部门、各乡镇不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的,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三)干部职工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本人以旷工论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

(四)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州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篇:机关请销假制度

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常委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常委、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常委批准;3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常委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常委会研究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常委。常委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同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计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 豫人薪[1999]15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3天+河南晚婚假18天=21天 产假:国家98天+河南晚育假3个月=6个月8天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德党办发〔2011〕68号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葬假。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

2、

3、

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对应的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同志批准;4天至29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0天以上(含30天)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地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局机关请销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病)不能按时上班者,须事先请假,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献血假等。请事假的,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5天的,事假天数从职工当年的年休假中扣除。

2、准假权限规定。(请假必须按以下程序逐级请假)

(1)工作人员1天以内由各股(科)室主任同意后,经办公室批准,1天以上经办公室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假,凡离开本县的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2)各股(科)室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3)副书记、副局长请假须经书记、局长批准。

(4)机关干部平时临时外出,须向办公室说明,不打招呼外出的按旷工对待;

3、请假因事先按程序审批,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一律不予批准(特殊情况是指:发生突发病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因突发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先请假,随后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5、凡请假1天(含1天)以上的,须填写《阿瓦提县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条》,按程序审批。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先斩后奏的,一律按旷工对待。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须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不知情的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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