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2023-06-24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15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15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安全告诫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告诫制度

(一)公司实行对营运客车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二)安全告诫由车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要做到简明扼要,以正面提醒为主,并根据营运客车驾驶人的特点,突出重点,增强效果。

(三)每天或每班对出车的营运客车驾驶人分别进行至少一次安全告诫,并针对不同营运客车驾驶人和当日的天气、路况、行车方向、旅客的流量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告诫方案,对营运客车驾驶人当面进行询问、告知。

(四)安全告诫工作流程:

1.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出车前到达发车现场进行安全告诫。

2.观察营运客车驾驶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和情绪表现,确定是否适宜驾驶车辆。

3.询问了解营运客车驾驶人的休息与睡眠、近期工作与生活、是否饮酒和服用药物等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

4.检查营运客车驾驶人所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车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证明》、《替班通知单》是否齐全有效,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是否合格等。

5.督促营运客车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6.通报天气变化情况,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道路情况。

7.叮嘱营运客车驾驶人牢记安全第

一、谨慎驾驶,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途中休息,确保行车安全。

8.告诫过程中发现营运客车驾驶人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9.告诫及特殊情况处置完毕,填写告诫记录并由营运客车驾驶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0.特殊情况下,不能到现场对营运客车驾驶人实施安全告诫的,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监控信息及其他有效途径进行安全告诫。

(五)告诫记录应有以下内容:营运客车驾驶人的姓名、车辆牌号、运行线路;告诫的时间、地点;重点查看的结果和告诫效果以及必要的处置情况。

第二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 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四条 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 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

性;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条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辖区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十四条 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 附件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 谈 话

对 象 姓名

单位和职务

存在的 主要问题

谈话人 姓名 单位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记录

谈话人签名: 谈话对象签名: 整改落实 情况记录

记录人:

时 间: 结论意见

备注

第三篇:告诫谈话制度

城关区康乐医院 医疗质量告诫谈话制度

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院工作的基础与生命,建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提升医院医务工作者的责任意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

一、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目的

1、通过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最终实现保障在院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2、通过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督促全体员工参与病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

3、通过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进行趋势分析和个案分析,发布警示信息,提出整改建议,通过持续质量改进,实现医院的安全目标。

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原则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要坚持一事一告诫的原则。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三、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程序

1、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2、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

严重性和危害性;

3、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4、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5、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四、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具体要求

1、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时限:提前3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2、参加告诫谈话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医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3、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2),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4、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领导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领导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篇:行政效能监察告诫制度

苇湖梁街道行政效能监察告诫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约束性的原则,建立配套的监督制度,即告诫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行政监察法》及街道全年评比检查标准制定。

二、执行机构: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行政告诫:

1、工作人员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群众反映强烈,以及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2、违反工作纪律和办事效率规定,尚不够纪律处分行为的;

3、被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情况属实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4、违反街道有关规定及全年工作考核标准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科室综合评比检查中,工作人员扣10分以上者。

四、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目标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向任免机关提出给予降职处理的建议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工作人员被告诫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考核。即:主管领导分管的科室人员一年内被告诫累计5人次以上,将扣除主管领导年终奖的10%。

六、对给予行政告诫的人员由效能监察办公室发出告诫书,行政副职由主任告诫,党群副职由工委书记告诫,科级以下人员由效能监察办告诫。

七、年终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告诫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篇: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 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四条 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 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条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辖区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十四条 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空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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