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理论研究论文

2022-04-11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理论研究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借鉴激励理论研究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理论基础、具体办法、实施标准、实施程序与主体责任。从实施效果来看,财政补贴措施有效提升了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服务效率,也符合国家政策的发展方向。

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理论研究论文 篇1:

我国城市体育健身产业结构分析

摘 要 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案例分析及数理统计等方法对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与企业结构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并对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发展作纵向与横向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城市体育健身产业存在产品有效供给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企业类型较单一且实力薄弱、产业空间分布不均衡等不合理的现象,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宏观调控;协会参与,服务协调;企业自律,品牌经营"等策略实施积极引导。

关键词 产业结构合理化 体育健身业 城市

体育产业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明确将“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体育服务业比重,促进建立与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产业结构决定产业目标与功能的实现,体育健身休闲业是体育产业的主体产业之一,其内部结构好坏直接关系到体育健身休闲产品的有效供给,从而影响体育产业整体功能与体育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体育产业细分市场受地方政策及产业集群等因素影响,区域间差异悬殊,大部分不具可比性,而作为城市化与市场竞争产物的体育健身业,国内外发展经历表明:其产业结构在城市经济发展所处相同阶段具有相似特征,且由低级向高级迈进过程中也遵循一定发展轨迹。因此,以全国经济排名前列的长沙市为例(2011年人均GDP居全国省会城市第3位),通过纵向与横向比较,分析城市体育健身产业结构,并提出合理化策略,对城市体育健身业发展具有指导或参考价值,为制订体育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城市体育健身产业与产业结构合理化

(一)城市体育健身产业

从市场供给的角度,产业经济学或产业组织理论一般认为产业是指生产某种同一属性商品和劳务的企业集合。与体育竞赛表演业提供高水平观赏型赛事产品、体育用品业制造并销售体育服装、鞋帽和器械产品不同,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业供给的是让人民群众乐于参与的健身休闲产品,产品消费输出的结果使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得以丰富,体质状况得到改善与增强,具有活跃经济和为社会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等多重价值。

体育健身休闲业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国家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第三产业兴起、体育场所设施不断丰富、人民可支配消费能力以及“花钱买健康”意识增强等,而城市化进程加快形成了人群高度聚集的商业区和居民生活区,进一步促进了产业发展。体育健身蕴涵休闲元素,许多休闲活动中也含有体育健身的成分,一些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经营内容除运动项目健身外,还有SPA、美容、餐饮等,而一些娱乐场所经营各种康体项目,许多城郊的“农家乐”也是垂钓、棋牌爱好者的乐园。这种业态交织的状况不利于产业理论研究深入与产业政策制订。

基于此,本研究的城市体育健身业是指在城市中心区或城市近郊区,以提供体育健身服务(含单个与多个运动项目)为主营内容的企业集合。由于体育健身必须以运动场所为载体,因此,城市体育健身业的整体状况可由城市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发展状况来体现。

(二)体育健身产业结构合理化

产业结构概念的应用始于20世纪40年代,其用法的目的和视角不同,认识亦不相同。它可以是指各产业部门之间的关系结构,也可以指产业内部企业间的关系结构以及产业在空间上的分布。本文结合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咨询专家意见,根据各种投入的“资源”再生产的结果形态分析,认为体育健身产业结构主要包括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地区结构,其中产品结构由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提供运动项目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反映,企业结构主要指企业的实力(注册资金、年营业额与利润额等)与资本结构(企业经济类型),地区结构指各种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在城市各区域的空间分布。

产业结构合理化主要是指产业与产业之间协调能力的加强和关联水平的提高,具体到某一产业,主要指产业内部发展的协调问题,体育健身产业结构合理化主要是指体育健身市场产品供给和需求相适应、区域分布合理、各种资源在行业企业内得到合理地配置以及各类企业间的协调发展等。

二、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结构现状

(一)产品结构

表2 长沙市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情况一览表

注:(1)长沙市有6区,望城于2011年7月撤县设区,故未在统计之列;(2)数据根据《2011长沙体育产业发展报告》、长沙市体育产业协会资料及调查资料整理;(3)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指在长沙市体育局备案、有经营资质的实体健身场所,棋牌、台球、保龄球、瑜伽等项目未列入,羽毛球、网球等不按场地片数计算;(4)长沙市(五区)的体育场所总数为2968,体操、田径、排球等场所未列入;(5)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档次按年卡价或单次人均消费额分类,≤1300或13元为低档,1300-2500或13-24元为中档,≥2500或24元为高档。年卡分档标准分别按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10%,10%-20%,≥20%计算,单次消费频率按2次/周,1.5小时/次计算。

按运动项目分类,长沙市(五区)体育健身业主要供给健身、羽毛球、游泳、足球、篮球、高尔夫、网球等健身产品,各种产品均有特定的目标人群(见表1),初步形成了运动项目广、男女老少皆宜的产品体系,但产品供给的总量明显不足。2010年长沙市体育健身休闲业产值25723万元,人均83元,仅占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全市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仅占体育场所总数的7.5%,平均每万人拥有0.72个,而全市体育人口比重达32%,说明体育健身产品拥有巨大的成长空间。产品供给的层次上,主要以中高价位为主,低档价格产品供给偏少(见表2),产品的供给结构有待调整,需要大力开发低价位产品或降低产品价格,丰富产品层次结构。但整体而言,长沙市体育健身高、中、低档市场均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经营性体育场数量所有待进一步增加。

(二)企业结构

表3 长沙市体育健身企业经济类型

注:数据根据《2011长沙体育产业发展报告》、长沙市体育产业协会资料及调查资料整理;本研究所指的企业经济类型按《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分类,并将个体同视为企业,其他类型包括经营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连锁经营多家门店按1家企业计算。

企业的经济类型反映市场资本的介入情况以及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表3显示,长沙市体育健身企业主要以私营和个体经济为主,部分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以股份制形式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尚处形成与完善之中。

由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较难统计其年营业额和纳税情况,因此,体育健身企业的规模主要由注册资金或员工人数两项指标体现。根据行业特性,按照注册资金200(含)万元或员工人数50(含)以上为大企业;50(含)至200万元或20(含)至50人为中型企业;50万元或20人以下为小企业统计。长沙市大型、中型和小型体育健身企业数量分别为18(12%)、55(37%)、75(51%),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实力有待加强。

(三)地区结构

表4 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结构分布

注:(1)根据长沙市统计局、《2011长沙体育产业发展报告》资料整理;岳麓区面积按2011年扩区前计算;(2)由于连锁经营或1家企业同时经营多个运动项目,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数量比企业数量更能体现产业结构的分布;(3)居民一般选择离住所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健身消费。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人均产值反映体育健身业人均产值,而每3平方公里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数量反映产业结构分布状况。对长沙市五区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人均产值和每3平方公里拥有的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数量进行统计学处理,两项指标在各区之间的差异显著,表明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结构在区域分布上非常不均衡。

按照工业区、商业区、文化区、居住区和旅游区的城市区域分类,长沙市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主要分布在老城区即商业区,而居住区较少。以商业区五一路与芙蓉路交汇处为中心,9公里半径范围内拥有的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达105个,平均每3平方公里为35个。而居住人口密度大的岳麓区咸嘉湖街道与雨花区雨花亭街道辖区内,其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数量均为4所,每万人拥有的数量(约0.4)远低于全市的整体水平(0.7)。

三、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纵向发展和横向比较

(一)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纵向发展状况

表5 近年来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发展状况

注:企业包括个体与经营非营利性组织,规模大小的统计标准同表3。

由表5可知,1999年至2006年,长沙市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2006年至2010年增长的幅度有所减缓,但增长的总量仍然较大。2000年以前,以马术、射击、沙弧球、卡丁车等新奇娱乐项目为主,定位于高端消费者人群,而后,高中低档的羽毛球、健身俱乐部等场所大量出现,场所主要呈高密集状态分布于经济发展好的芙蓉区、天心区和雨花区,随着城市不断外扩,以居住区为中心的场所发展迅速,并形成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体育健身企业的数量不断增长,一批实力企业进驻市场,奇迹、闪亮健身,晨熙跆拳道,活力羽毛球等企业采用连锁经营的形式开拓市场,体育健身市场逐见规范。

(二)长沙市体育健身产业与上海、北京市的横向比较

长沙市体育健身产品人均供给(需求)量与多样性方面,远远落后于上海、北京等城市。2011年上海、北京、长沙人均GDP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是82560、36230元;76543、32903元;80538、26451元,三市居民的消费能力不相上下。但实际消费方面,长沙的人均消费量不及上海或北京的1/2。其主要原因是公共体育场馆资源不足、对外开放不够。据资料显示:上海18个区,市属、区属或工会所属的大型公共场馆在36处以上,大多数有几个附属场馆,这些场馆通过组建运营公司或对外承包租赁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北京20区县(大多数在城内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达3998处①。相比之下,长沙(含6区3县)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9.7个,人均拥有场地1.2平方米②,开展经营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仅8处,且大部分场馆无附属场馆、经营项目比较单一。其次是社会投资兴建的体育健身场所少。以健身俱乐部为例,长沙市共有67家,其中长沙奇迹健身有限公司拥有8家连锁门店,相比之下,上海仅一兆韦德健身有限公司在本地就拥有51家连锁门店。产品供给的多样性方面,北京供给的健身产品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运动项目类型,高中低档市场层次分明,体现了丰富多样的特点,尽管上海供给的健身产品多样性不如北京,但高端个性化产品需求与供给非常旺盛。

据资料与调研分析显示,长沙、北京、上海的体育健身产业的区域分布情况基本相似,均呈现出由城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商业区向商业区与居住区相结合过渡的特征,但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在行政区域分布上不均衡,未能按人口地域分布进行合理布局。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上海市许多社区型经营性体育健身场馆蓬勃发展并呈现良好的经营态势,对引导城市健身产业健康发展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及企业实力等方面,长沙远不如北京与上海。通过红盾网将三市体育健身企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等资料比较分析,发现上海、北京两地体育产业经济结构基本形成了以私营为主体,国有、私营、外资等多元参与的格局,大多数企业注册资金达到或超过市级企业注册标准,以股份制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的经济实力、股份制与连锁化程度明显高于长沙。

四、我国城市体育健身产业结构分析

(一)产品供给与需求分析

产品供给量方面,供给总量不能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消费需求。我国人均GDP在2008年已超过3000美元,人民对服务消费,尤其是与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提高直接相关的体育健身产品需求迅速上升,并且在需求结构上呈现多样化与分层化,尽管近年来各类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成倍数增长势态,但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因素是健身产品的供给受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数量的限制。我国每万人拥有的体育场所个数(6.58)和人均体育场所面积(1.53平方米)偏少,且65%集中在教育和体育系统,并且这些场所对外开放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而社会投资兴建体育场所尚处于发展阶段。

作者:陈志辉

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理论研究论文 篇2: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措施研究

摘 要:借鉴激励理论研究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理论基础、具体办法、实施标准、实施程序与主体责任。从实施效果来看,财政补贴措施有效提升了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服务效率,也符合国家政策的发展方向。研究认为: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措施的成功经验包括健全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政策保障,建立财政补贴的统一管理体系和评价标准,做好财政补贴监督管理和规范引导工作,逐步完善和创新财政补贴措施4个方面。

关 键 词: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激励理论

隨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主要矛盾也体现在人民对公共体育场馆的需求与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供给不足上。公共体育场馆指国家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属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活动场所[1]。长期以来,公共体育场馆主要是以经营性开放的形式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但在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性开放之外,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方式向社会群众提供公益性开放,培育和满足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需求。广州市在亚运会后就着手公共体育场馆对群众公益性开放的尝试,是国内最早出台财政补贴措施提高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效率的城市。因此,广州市的成功经验可为体育公共服务理论创新和国内其他城市的实践应用提供较好的借鉴作用。

1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的背景

六运会、九运会和亚运会3次重大赛事的举办,不仅为广州市留下了丰富的体育遗产,也逐步完善了体育场馆设施条件。为破解广州市体育场馆赛后利用效率与效益问题,2011年6月广州市专门制定《广州市亚运场馆赛后利用总体方案》,提出公共体育场馆从满足竞赛需求转移到提供全民健身服务上来,着力增强公共服务功能[2]。随后,广州市持续颁布《广州市体育惠民总体方案》《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一系列措施和政策,通过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的方式向群众公益性开放,力图用公共体育设施为市民提供优质、丰富的体育公共服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日常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其中公益性开放每天优惠2小时、免费2小时[3]。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时段分为忙时和闲时两类,忙时是指工作日16:00~22:00的时段以及节假日的全天开放时间,闲时就是指忙时之外的其他时段。调研发现,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时段以闲时为主。2016年市属22家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时间超过18万小时,占总开放时间45.47%;公益性开放服务人次超过240万人次,占总进场人数55.95%。随着公益性开放服务人次和服务时间的增加,导致公共体育场馆的能耗、人员等经济成本增长。所以如何激励公共体育场馆持续做好公共服务供给,是广州市亟需破解的难题。虽然广州市已出台相关政策并明确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予以一定的补偿,以此提高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但苦于缺乏具体的补贴措施,使其难以实施。广州市财政部门也提出传统的财政预算补贴方式,由于缺乏合理依据和标准,导致难以拨付经费。在此背景下,2013年广州市针对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资金补贴措施进行研制。

2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理论运用

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需要破解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合理的补贴措施和标准,在政府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建立新型的市场关系,体现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综合绩效,着力提高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效率。现有研究表明,可采用财政直接拨款、发放优惠券或凭单制度补贴的公共服务补贴措施,但都仅局限于理论探讨,可操作性不强。

早在19世纪90年代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就从激励的角度审视公共产品的配置问题,他认为随着消费者数量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存在严重的激励问题[4]。在微观经济学中,激励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当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与资金管理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就存在激励问题。进入20世纪以来,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激励理论应用于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展开讨论。从利益角度切入激励理论,弗雷德里克·泰勒(Frederick Taylor)提出用“金钱激励”,哈佛大学教授麦克利兰(David·C·McClelland)强调“成就激励”以及罗伯特·豪斯(Robert J. House)的“综合激励”[5],其实质都是通过资金支付标准和措施满足员工自我价值实现的问题。由于事业单位自身的组织、价值和运行方式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事业预算补贴方式难以建立起激励方案。泰若勒(Tirole)从组织激励角度认为,公共部门提供服务的激励作用有限,其主要原因是难以准确体现人员业绩和缺乏衡量标准[6]。公共体育场馆事业体制对其公益性开放服务的激励作用有限,又缺乏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导致难以衡量公益性服务供给过程中的经济成本,从而导致服务效率普遍低下。普伦德加斯特(Prendergast)从服务反馈角度,通过考察消费者投诉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认为消费者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质量不满并进行投诉,这有利于对公共部门和公务员形成激励[7]。这也反映了在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补贴实施过程中,体现消费者的反馈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广州市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由于制度性缺陷本身就存在员工服务意识不足、积极性不强的问题。尤其在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过程中,缺乏合理的补贴措施,场馆服务工作量增大和运行成本难以测算,导致公益性开放服务效率较低。目前,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开放还处在较低水平,主要方式是对群众健身免费、低收费开放为主,公益性开放机制有待完善。长期以来以财政预算补贴方式为主,由于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化,难以体现其绩效。从公共组织角度分析,公益性开放任务增加了场馆的运营成本,传统的财政预算补贴方式难以体现场馆的服务成本和个人價值。因此,公共体育场馆人员公益性开放服务的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从服务质量的角度分析,群众是享受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受惠者,也是反馈者,补贴核算未能与群众满意度结合,不能体现服务质量。因此,通过合理的财政补贴方式和措施体系,既客观上体现体育场馆实际成本,又将服务质量纳入补贴考核,激励组织和个人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达到提升公益性开放服务水平的目的。

3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广州亚运场馆赛后利用总体方案》和《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要求,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权益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提高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服务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3.2 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

为体现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补贴措施的合理性、客观性,补贴指标的选择、数据的收集、补贴的方法都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补贴措施的科学性、数据收集的及时性、测试ap/T93G6nXmmZhQREJNZOmn69jwAjGUfybynwkIdsBM=方法的有效性、测算程序的合理性。

2)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补贴方式应当以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内容、项目、服务群体为依据,如实地反映开放时间、服务场次、受益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客观测算补贴费用,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3)操作性原则。

补贴措施不能仅从理论上的最优化出发,还应考虑到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实际情况、政府财政补贴的程序、体育部门监管的手段等因素,力求客观、全面评价与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相关的所有行为。从体育场馆的实际出发,体现区别对待、分类实施,核算手段、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实施。

4)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补贴的方法、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原则上是对公共体育场馆公益开放的成本实施补贴。要求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尽可能采用较为稳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便于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但并不否认因市场因素变动对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作适当调整。

4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

4.1 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的提出

补贴的具体办法是指计算最终政府补贴金额的方法。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过程中形成了公共体育场馆生产服务和消费者享受服务的经济关系,故财政补贴具体办法主要也是围绕生产和消费两端展开。在市场消费前提下,群众进入体育场馆享受健身服务的前提是购买门票或支付场租,门票就是消费者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经济关系的凭证,也是群众单次健身消费的实际费用。因此,从群众健身消费的角度可以采用门票补贴或健身卡补贴两种具体办法。反之,从服务生产的角度,对公共体育场馆生产公益性开放服务的实际成本予以贴补,可采用实际成本补贴或综合成本补贴两类方法。

1)票价补贴法。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主要是以免费、低收费的形式提供公益服务,而消费者参加全民健身通常以购买门票的方式进入公共体育场馆。在公益性开放补贴过程中,可以考虑对消费者的门票消费进行补贴,这种直接补贴到个人消费的方法可以实现政府财政经费使用的最大效应。该类核算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根据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实际服务人数进行财政补贴,而且可以将财政补贴的经费直接落实到个人。但是门票价格包括成本和利润两个指标,又难以划分清楚,而财政补贴的核心是成本补贴。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财政折扣”指标进行完善。具体办法如下:补贴金额=(免费开放补贴+优惠开放补贴)×财政折扣,免费开放补贴=正常票价×人次(或场次),优惠开放补贴=正常票价×人次(或场次)×价格下调幅度。

然而,票价补贴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一,体育场馆全民健身开放门票价格一般是由成本和利润两部分构成,而财政资金补贴主要是以成本贴补为主,所以如何通过财政折扣把握好补贴的尺度,有一定的难度;第二,在公益性开放过程中,如何对公共体育场馆实际服务人次进行监管、避免体育场馆虚报人数,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2)健身卡补贴法。

健身卡补贴法主要是考虑将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与市场开放两个服务体系分离,使其互不干扰。通过场馆公益性开放项目、场馆数量、接待人次等情况,编制相应数量的体验卡、健身卡,对群众定点发放并根据体验卡使用和回收情况给予补贴。健身卡、体验卡通常以折扣优惠券的形式提供,可按照体育场馆周边社区人口的比例印发。这种补贴方式可以让大多数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优先享受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并且便于对服务的运作过程进行监管和统计。目前,浙江慈溪学校体育场馆已采用健身卡核算公共服务的数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8]。此外,苏州也推出“阳光健身卡”服务,持卡群众已超過7万多人,定点开放服务场馆近100个。实践证明,这种核算方式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可在大范围长期推广。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拿到健身卡的人不一定来体育场馆健身,而真正热爱运动的人拿不到健身卡的问题。

3)实际成本补贴法。

实际成本法是从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生产的角度出发,对其公益性开放的成本实施补贴。这补贴方式首先要明确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过程的成本构建因素,再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补贴方式。体育场馆提供公益性开放过程中成本项目众多,通过与各场馆高层管理人员、体育行政管理人员的访谈,建议将水、电、气、人工(非在编人员)、清洁、安保或耗材7大项成本纳入测算指标,最终补贴费用为各项成本之和。实际成本补贴的客观性较强,但其成本测算和计量的工作较为繁重,特别是公共体育场馆社会服务过程中具有经营性开放和公益性开放的二重性,因此如何剥离出公益性开放的实际成本存在一定的难度。

4)综合成本补贴法。

综合成本补贴法是在实际成本补贴的基础上,结合公益性开放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补贴措施。在补贴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成本因素,又要考虑公益性开放的质量因素,能较好体现补贴方法的合理性,也能促进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若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质量优秀,可以在补贴基础上给予体育场馆单位一定的奖励;反之,若服务质量不合格则可进行一定的惩罚,这种核算方法的目的是促进体育场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专家研讨意见,可根据制定公益性开放标准或服务满意度对服务质量进行评分,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质量系数取值区间为(-10%<质量系数<10%)。质量系数取值区间可以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评分结果可分为5个等级:优秀(90≤A≤100)、良好(76≤B<90)、合格(60≤C<76)、较差(30≤D<60)、差(0≤D<30),质量系数取值分别对应为0.08≤质量系数≤0.1、0.04≤质量系数<0.08、0≤质量系数<0.04、-0.05≤质量系数<0、-0.10≤质量系数<-0.05。具体计算方法为:财政补贴金额=开放实际成本+开放实际成本×质量系数。

4.2 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的确定

上述4类补贴办法,虽然都可以较好体现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但也各有利弊。票价补贴法在实施过程可能会存在公共体育场馆夸大服务人次,获取更多财政补贴的风险;健身卡补贴法可能会存在健身卡发放与群众健身需求信息不匹配的风险;实际成本补贴法可能会存在公益性开放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的风险。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对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更希望保障服务质量。经比较,广州市主要采用的是综合补贴法,并在其基础上再次优化,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开放服务质量系数的确定。通过借鉴广州市体育局制定的《广州市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馆管理服务水平评价方法》,通过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水平评分体现服务质量差异,质量系数可以根据对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水平的最终评分确定。由于广州市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故核算成本主要考虑补贴金额是免费时段成本、优惠时段成本、场馆服务质量补扣金额3项总和,具体方法如下:(1)补贴金额(C)=免费时段成本(C1)+优惠时段成本(C2)+场馆服务质量补扣金额(C3);(2)免费时段补贴金额(C1)=单片(场)场地开放每小时补贴标准×开放场地数量(N)×免费开放时间(T1);(3)优惠时段补贴金额(C2)=单片(场)场地开放每小时补贴标准×开放场地数量(N)×优惠开放时间(T2)×优惠折扣(F);(4)管理服务水平补扣金额(C3)=(免费时段补贴金额+优惠时段补贴金额)×体育场馆管理服务水平系数(S);公共体育场馆服务质量系数(S)取值范围为-0.1~0.1之间。

5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的标准、程序与责任

5.1 补贴实施标准

补贴标准是财政补贴额度计算的依据。在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补贴标准的确定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对不同运动项目公益性开放成本的客观体现。成本补贴是财政补贴的主要原则,补贴标准的确定主要是根据统计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实际成本,并测算出每片场地单位时间开放成本。在制定具体补贴标准过程中,首先,将体育场馆单位时间开放的成本简化为每块场地单位时间成本。其次,将不同体育场馆同类运动项目的场地时间开放成本汇总后,计算出该项目每片场地单位时间的平均成本。最后,根据市场因素、专家意见对各项目的核算标准进行实际调整。通过广州市体育局、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人员、体育场馆领域专家和市财政局专题研讨,最终确定《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惠民开放贴补项目及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共体育场馆地段、设备新旧、规模等因素会影响公益性开放价格,但是区域能源成本、人工单位成本费用相对稳定,对公益性开放总成本影响不明显,特别是补贴标准既要考虑到体育场馆个体差异,又要考虑到实施的一致性。因此,经多次座谈会讨论,广州市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将上述因素纳入成本考虑范围。

5.2 补贴实施程序

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措施实施程序是指从公共体育场馆申报政府财政补贴至资金下拨的全过程。为保障补贴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参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规范,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提出补贴程序,具体如下:各公共体育场馆单位向广州市体育局报送当年申报材料,广州市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体育场馆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广州市体育局最终核定后上报市财政部门,最后经广州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公共体育场馆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由于财政本级拨付的要求,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对象主要是对22家市属公共体育场馆,同时也建议区属公共体育场馆参照本标准实施补贴。

5.3 实施主体责任

1)财政部门。

在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保障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资金。作为公共财政部门,不仅需要保证资金提供,还需要强化公益性开放补贴的资金管理,其具体责任如下:一是审核和汇总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项目、内容及补贴资金计划,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二是结合绩效管理的要求,在制定年度补贴预算时,审核和确定年度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补贴的绩效目标、支付方式和考核办法;三是根据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要求,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简化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保证补贴经费足额、按时拨付;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2)体育行政部门。

在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补贴实施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应着重履行以下职能:一是制定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及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二是作为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方案;三是积极培育社会体育场馆承担公益性开放服务,既包括营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机构,促进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主体多元化;四是对体育场馆提交的公益性开放补贴经费进行审核,并报送财政部门;五是将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服务监管交由第三方非政府组织,引入服务竞争机制,由“生产者”变成“购买者”,并且进行相应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六是对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质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3)公共体育场馆。

公共体育场馆是公共服务具体的生产者,也是公益性开放的具体实施者,既要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要求,又要使群众满意。体育场馆在提供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过程中应该承担以下任务:一是根据体育场馆的资源和特点,生产群众需要的公共服务产品并保障公益性开放质量;二是根据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测算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补贴经费;三是按要求将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所需补贴经费上报给体育行政部门;四是接受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公益性开放质量和资金的监管。

6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结果与效果

6.1 实施的结果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于2014年颁布了《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体育部门所属的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等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实施补贴,旨在提高大型体育场馆的开放效率和服务水平。该项措施的补贴对象包括2万座以上体育场、3 000座以上体育馆和1 500座以上游泳馆等大型公共体育场馆,补贴方式是根据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量分为甲、乙、丙3类实施分类补贴。2014—2017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5亿元,其中2017年国家补贴资金达9.3亿元,支持体育部门所属1 257个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9]。这说明广州市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补贴措施的研究与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推动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整体思路是相吻合的。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财政补贴措施的实施,既与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颁发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贴范围一致,又不局限于大型体育场馆;既考虑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成本,又结合服务质量。在补贴措施实施过程中,为防止各场馆单位虚报成本,体育行政部门采用现行财政制度,对各场馆的年度开放成本实施监控,保障补贴办法的顺利实施。在补贴效果的检验过程中,采用与原财政预算制补贴下拨经费对照的方法进行检验。2014年市属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馆惠民开放补贴下达经费753.5万元,采用上述核算方法补贴经费总额为672.7万元,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公共体育场馆单位也都认为采用上述新的补贴措施更具合理性。因此,2014年起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惠民开放补贴已按上述措施实施。

6.2 实施的效果

为全面掌握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财政补贴措施实施的效果,本研究对市属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服务的人次与时间进行长期监控。数据显示,市属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服务人次和服务时间整体呈增长趋势。其中2013—2015年,公益性开放服务人次和服务时间均呈明显增长趋势,说明财政补贴措施实施以后对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效率的推动作用明显。但是,2015—2017年的数据显示,在公益性开放时间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公益性开放服务的人次呈现轻微下降的趋势,说明广州市群众已不满足于免费、低收费开放的服务模式,免费、低收费开放的服务供给模式面临进一步优化和升级。今后从追求公益性开放服务数量要转变为对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追求,而建立在免费、低收费服务方式上的财政补贴措施也面临进一步创新。

7 广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的启示

7.1 健全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政策保障

完善的政策法规是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的有力保证,它可以规范双方的职责,约束双方的行为。一方面可以防止政府濫用权力,影响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的正常履行和市民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体育场馆尽心尽力,优质高效地提供公共服务。相比法制较为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这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足。目前从国家层面上只是2014年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发了《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资金补贴做出基本要求,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建议有条件的城市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可联合制定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补贴的办法或措施。

7.2 建立财政补贴的统一管理体系和评价标准

各地公益性开放主是以公共体育场馆为实施主体,但其规模、类型、条件差异性较大。考虑到公益性开放的项目、内容日益丰富,为提高开放和财政补贴的效率,建议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区域性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对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财政补贴标准及监督机制等,可以破解因管理单位不同而造成的信息沟通不及时,以及核算标准和评价监督标准不一致而造成的开放质量不高等问题。

7.3 做好财政补贴监督管理和规范引导工作

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体育场馆弄虚作假、服务质量缺乏监管的问题。为了保障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有效使用,需要对上述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建立监管体系和服务规范,制定补贴流程和标准,严格执行以事定费、以质定价的补贴原则,更重要的是防止公共体育场馆回到“等、靠、要”的“老路”。公益性开放补贴的目的是鼓励体育场馆服务社会,努力做好规范引导工作,促进体育场馆市场化经营与公益性开放并重,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7.4 逐步完善和创新财政补贴措施

事物发展积累到一定阶段必须转向质的提升,这是客观规律的使然。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模式、质量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在国内率先建立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财政补贴措施的广州,也遇到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考验。财政补贴措施是建立在公共体育场馆服务特定发展阶段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必须随着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的发展不断创新和完善,否则会引起新的公共体育服务供需矛盾。只有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发展的客观规律,逐步完善和创新财政补贴措施,才能真正构建现代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

参考文献:

[1] 李明.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及其改革[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18(2):56-58.

[2]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亚运场馆赛后利用总体方案[Z]. 2011.

[3] 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区(县级市)两级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总体方案[Z]. 2014.

[4] 伍凤,董江涛,赵文强. 区域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与实现路径[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

[5] 郝辽钢,刘健西. 激励理论研究的新趋势[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5):12-17.

[6] TIROLE J. 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 of government[J]. Oxford Economic Papers,1994(46):1-29.

[7] PRENDERGAST C. The limits of bureaucratic efficiency[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3(111):929-958.

[8] 譚建湘. 体育场馆经营与管理导论[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9] 国家体育总局. 中央下达资金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开放[EB/OL]. [2018-05-21]. http://www.sport.gov.cn/.

作者:王钊 谭建湘

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理论研究论文 篇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6日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的要求

1.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与学校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养成行为习惯、提高科学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建设,规范管理,突出服务,扎实工作,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大中城市及部分县区的校外活动场所网络。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积极拓展教育内容,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服务方式,广泛开展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文艺体育培训、劳动技能锻炼等教育实践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广大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活动场所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发展不平衡;一些活动场所侧重于经营性创收,偏重于培养特专长学生,未能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和面向广大未成年人的服务宗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衔接不紧密;管理体制不顺,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内部运行缺乏活力,发展后劲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校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关系到造福亿万青少年、教育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调整发展思路,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5.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贴近和服务广大未成年人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明确定位、完善功能,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健全机制、改善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校外活动场所网络,使广大未成年人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愉悦身心,健康成长。

二、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

6.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

7.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使他们充分享有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要坚持以普及性活动为主,力求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其中,满足未成年人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要坚持常年开放,节假日的开放时间要适当延长,增强接待能力,提高场所利用率,为未成年人更好地参加校外活动创造条件。

8.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免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

9.制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公益性评估标准》,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服务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依据。对违背公益性原则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

10.各类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根据自身类型和规模,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明确功能定位,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的校外活动需求。

11.大中城市的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人才培养、服务指导的功能。要利用基础设施好、师资力量强的优势,在项目设计、活动组织、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基层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示范;要在积极开展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要在加强自身发展的同时,发挥好领头作用,为基层校外活动场所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12.城区和县(市)的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要充分发挥普及推广、兴趣培养、体验实践的功能。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精心设计和广泛开展经常性、大众化、参与面广、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要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组织开展生动活泼、怡情益智的文体、科技等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在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中,培养兴趣爱好,发挥发展特长,得到锻炼和提高。

13.社区和农村的校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就近就便的优势,与所在地学校密切配合,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主题教育、文体娱乐和公益服务等活动,组织开展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的亲子活动。要把社区和农村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与“四进社区”、“三下乡”、志愿服务等活动结合起来,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充实活动内容,丰富校外生活。

14.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体验性、实践性、参与性强的优势,组织学生集中开展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素质拓展等活动,让学生在亲身体验和直接参与中,树立劳动观念,提高动手能力,增强团队精神,磨练意志品质。

15.各类科技馆要积极拓展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功能。要切实改进展览方式,充实适合未成年人的展出内容,增强展馆的吸引力。要利用展馆资源,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引导青少年走近科学、热爱科学。要走出馆门、走进学校、深入社区和农村,利用科普大篷车、科普小分队等各种形式,传播科技知识,支持和指导学校和基层的科普活动。

四、积极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16.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校外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校外教育资源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和特点,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统筹安排校外活动。要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时间参加校外活动,实现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要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以及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情况,作为对学校和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17.中小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结合推进新一轮课程改革,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切实保证活动时间,并做好具体组织工作。要增加德育、科学、文史、艺术、体育等方面课程的实践环节,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开展现场教学。

18.各类校外活动场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要根据学校校外活动的需要,及时调整活动内容,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积极探索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活动方式,创新活动载体,并配备相应的辅导讲解人员,使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19.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安全问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学校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校外活动场所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20.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十一五”期间要实现每个城区、县(市)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中都要开辟专门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

21.加大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力度。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要求,加强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各地可因地制宜,依托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中心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乡村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为农村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参加校外活动提供条件。农村现有的宣传文化中心(站)、科技活动站等要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地。要研究制定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制度规范,在设施配置、管理模式、活动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2.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开展公益性活动。

六、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财政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

2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予以支持和补助。在总结评估“十五”期间“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专项彩票公益金”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十一五”期间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方式和力度。

24.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中央财政通过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运转和维护予以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使用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5.实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事业发展;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七、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

26.充实优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队伍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精心选拔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懂业务、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提高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水平。

27.加强校外教育人才培养工作。高等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可根据自身条件,开设校外教育课程。在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关专业和学科中,可设置校外教育研究方向。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28.调动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高度重视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中的作用,支持少先队利用校外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提高少年儿童综合素质。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协会、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学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吸引各方面人才,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贡献力量。鼓励支持志愿者、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提供义务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开展校外教育理论研究,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八、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布局,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挤占、挪用、租借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退还,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名不副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改正。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要坚决予以清除。

30.切实发挥“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职能。联席会议要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议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发展规划,研究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做好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和有关工作的落实。

31.理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所属现有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原隶属关系不变。今后,由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注重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校外教育工作。

32.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不同类型校外活动场所的实际,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自身发展活力,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4月7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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