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论文提纲

2022-09-18

论文题目:论道路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制定之初几乎“无人问津”,现如今本罪已然沦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当中呈现出“四面出击”的扩张适用现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大肆适用的众多领域里,扩张最为突出,与普通大众日常最为密切关联的当属道路交通领域。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这当中汽车为2.81亿辆,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汽车33辆,2020年全国交通事故发生数为250355起,有65000人死于交通事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继交通肇事罪之后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第二大犯罪。属于故意犯罪范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交通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完善了道路交通领域的罪名体系设置,在该领域实现了“有罪能罚”的立法初衷,同时也维护了一定的社会秩序。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它带来这些个正向价值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负价值,首先不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本身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道路交通领域故意犯罪案件当中的适用,都完全的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其次,司法机关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错误理解与适用,使得司法实践当中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之间来回摇摆,同案不同判、同案异罚等情况较为常见,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践踏了公民的权利。诚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挥了很多的正向价值,但它所带来的此类风险和危害是无法予以抵消的,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交通领域被司法滥用的当下,唯有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交通领域的司法适用,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前的滥用状况,从而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好的在道路交通领域发挥自身的正向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交通领域的扩张适用现状及扩张适用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2016年至2020年间道路交通领域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归纳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发展趋势、适用范围,进而结合典型案件进行对比与分析,发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适用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二部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交通领域扩张适用的成因分析。笔者就扩张适用存在的几个问题,深入探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当中被扩张适用乃至滥用的原因,具体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构成要件的错误把握、人们重刑思想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本罪具体适用的监督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与论证。第三部分为道路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路径。笔者首先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交通领域限制适用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其次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成因有针对性的提出限制适用的路径,具体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指导下,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程中对本罪作限缩解释,严格并且准确的把握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谨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模糊概念进行明晰,并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交通领域的适用标准进行统一;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交通领域的适用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思路;四是完善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实现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确适用,统一适用,真正做到“同案同判”,公正司法;五是司法机关应当坚持独立审判原则,避免其他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干扰;六是完善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适用的监督,通过监督实现对本罪的准确适用,减少司法实践当中对本罪的滥用。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道路交通领域;限制适用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道路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扩张适用现状

(二)扩张适用存在的问题

二、道路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成因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构成要件的错误把握

(二)重刑思想的影响

(三)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本罪具体适用的监督

三、道路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制适用的路径

(一)司法实践中限缩解释本罪构成要件

(二)出台司法解释

(三)发布指导性案例

(四)完善类案强制检索机制

(五)坚持独立审判原则

(六)完善对本罪具体适用的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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