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2-07-06

第一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档 案管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活 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 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风 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制度建设与检查落实工作。公司有关部 门、公司、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 立卷、移交、归档、调阅、保管及销毁工作,并做到科学管理、 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各机构在受理、调查、审查、 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 价值及调研价值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 信贷管理档案是公司各机构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 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 会议记录、监测台帐、报表等资料。其中,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 理需要的信贷管理档案称为特别档案。

第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 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 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 致”并签章确认。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二)完整性原则。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 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

(三)及时性原则。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 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

(四)保密性原则。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 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信贷业务前后 台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辖内机构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 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督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别是:

(一)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 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以及公司权限内的资产风险分 类等信贷档案的管理。

(二)公司授信审批部,负责公司授信业务有关审查、审批资料及相关信贷档案的管理。

(三)公司资产保全部,负责公司权限内法律诉讼、抵债资 产接收处置、呆账核销等审查、审批资料及相关信贷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机构)及职责分别是:

(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范围内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 检查、评价,负责公司权限内的信贷管理档案的管理。

(二)公司业务部,负责本部门承担授信调查的公司类信贷 业务档案的管理。

(三)农业及个人业务部,负责本部门承担授信调查的农业 及个人类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四)部门,负责本机构承担授信调查的信贷业务档案的 管理。 第十条 各级机构和部门应落实信贷档案管理岗位人员,作 为信贷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汇集、分类、 整理、装订和保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循档案资料交接、原始资料帐册化、 查阅档案登记、移交档案监交、档案完整性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信贷工作人员根据承担的授信工作职责,依照公司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采集、确认并完整移交信贷资料。

第三章 信贷档案分类

第十二条 信贷档案分为信贷业务档案、信贷管理档案和信 贷特别档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按《XXX公司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客户依法设立的文件、注册登记文件、章程、法人代 表证明文件(含身份证)、住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资产负 债状况和在金融机构负债结构情况;

(二)信贷业务申请书;

(三)调查核实论证中形成的报告和意见;

(四)评定信用等级资料和结果;

(五)审查中形成的材料和意见;

(六)贷审会会议记录和表决情况、审批意见;

(七)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委托书、借据、展期还款协议书、贷款催收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八)担保登记资料;

(九)贷款责任人落实情况;

(十)客户报送的财务报表、有关业务衔接文件、函件及有关情况反映;

(十一)信贷业务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变 动情况、分析、监测报告、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报表以及贷款风 险评价资料;

(十二)抵(质)押物变动情况或保证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

(十三)不良贷款认定和贷款核销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书面文件资料;

(十四)不良贷款清收中形成的诉讼文书;

(十五)其他认为需要列入档案的资料。 各资料具体内容应当遵循该类业务管理规定。公司可根据授权管理需要,将信贷业务档案中的信贷客户基本信息档案、客 户评级档案、授信业务档案、贷款业务档案、票据业务档案、不 良贷款档案、法律事务档案由公司或部门分别管理,具体要求 由公司确定。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档案包括公司信贷管理档案、公司信贷 管理档案、部门信贷管理档案以及部门信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档案包括以下资料及内容:

(一)记录和反映公司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 责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统计报表、调查分析材料;

(二)公司信贷业务上报提请审批的请示、审批表、审查、复查、审批会议记录、表决情况、批复等资料;

(三)信贷检查、督促、考核工作记录和报告批示、奖励处罚决定等资料;

(四)其他需要纳入信贷管理档案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信贷资料的采集、移交、汇总和整理

第十六条 信贷资料的采集贯穿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工作全 过程。各信贷岗位都应按规定要求收集信贷资料。

第十七条 每一工作岗位工作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下一岗位完 整地移交信贷资料。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 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妥当日移交会出 岗位视同有价单证入库入柜管理。

第十八条 信贷档案的移交应当进行签收登记。

第十九条 信贷档案管理岗位人员应按规定汇总审核、分类 整理各岗位移交的信贷档案资料。若发现不完整或缺漏的,应当 向有关岗位人员催索,有关人员应及时补交,无法补交的,应作 好记录并双方确认,涉及影响业务合法有效的资料,应及时报告 有关领导。

第五章 信贷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信贷档案由相应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统一印制成册的审贷会记录,应当先行编码,依照时间先后叙时记录,直接作为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贷档案的立卷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信贷管理档案按类别分类立卷,有文号的按文号顺序 排列,没有文号的,按时间先后叙时排列;

(二)公司类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立卷,流动资金贷款一户一档,项目贷款按项目一项一档;

(三)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根据资料的数量可以多户一卷;

(四)档案案卷内首页必须设置卷内目录表,且卷内目录标题对应页码应当与档案资料一致;

(五)档案案卷卷尾须设置备考表,用以记载该档案案卷在管理中的特别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或部门应当统一信贷档案的封面、卷脊记载内容、格式和档案案卷编码规则。

第二十三条 信贷档案实行一年一装订,装订要求牢固、整齐、美观、便于查阅。

第二十四条 装订前,应在卷内每一页资料右上角打印顺序码。 第二十五条 信贷档案归档,应当建立信贷档案总目录,登记信贷档案归档情况。

第六章 特别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档案是指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理需要的信 贷管理档案,包括:

(一)已核销的资产档案;

(二)票据置换贷款档案;

(三)农商行改制置换不良贷款档案;

(四)淹没再贷款置换三峡淹没贷款档案;

(五)抵债资产档案;

(六)诉讼档案;

(七)其他重大的需要特别管理的信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已核销的信贷资产档案、抵债资产档案均应按年专门建档,专门立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核销的信贷资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逐户逐笔经批准核销的信贷资产明细清单;

(二)申请核销和核查、审批的全部文件;

(三)有关责任人落实和追究情况;

(四)被核销资产的业务档案资料或与信贷业务档案案卷的对应关系;

(五)追收、保全及其他和收回情况;

(六)其他需要列入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入档核销的信贷资产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名称、住所、法人代表;

(二)核销贷款本金;

(三)债权原约定期限;

(四)申请人、批准人;

(五)对应的业务档案资料(随卷或对应卷号)。

第三十条 各类置换资产档案要件与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的管理监测台帐;

(二)取得抵债的文件;

(三)申报和批准文件;

(四)原债权的业务档案或与信贷业务档案案卷的对应关系;

(五)抵债资产权属变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七)其他需要列入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诉讼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诉书;

(二)答辩状;

(三)律师代理合同,代理词;

(四)判决书或调解书(和解协议)、裁定书;

(五)关于起诉、应诉和诉讼中的论证决策的会议记录、决定;

(六)执行中的法律文书;

(七)诉讼得失分析报告;

(八)其他需要作为诉讼档案的内容。

诉讼档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与抵债资产取得档 案划分发生冲突的,归入其中之一档案,另一档案目录中须记载 对应档案卷号页码。

第三十三条 其他重大需要特别管理的信贷档案由公司确定,统一管理。

第七章 信贷档案的保管、调阅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长期四类。

第三十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划分如下:

(一)短期信贷业务本息已结清的,保管期限为三年;

(二)项目贷款业务本息已结清的,保管期限为三年;

(三)未结清本息的信贷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四)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档案,为长期保管。 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起算时间自该档案卷内全部信贷业务本息均结清的次年起算。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划分如下:

(一)普通的信息、情况通报和临时的统计分析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二)信贷综合统计分析资料和具有一定核查及研究价值的 信贷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

(三)上级文件、审贷会议记录、贷款审批决定、信贷政策 措施、信贷检查处罚、重要的管理文件,保管期限为长期;

(四)特别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信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该档案卷装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信贷档案存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专用保管柜,有条件的应设置信贷档案室;

(二)保管柜内档案存放按年分类排列;

(三)安全、保密,方便查阅。

第三十八条 信贷档案员应当勤勉工作,定期检查信贷档案 完整性,及时对破损、变质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保全性技 术处理,防止虫蛀、鼠咬、霉烂、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调阅信贷档案,应 由调阅人提出申请,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四十条 有权管理监督检查单位因履行职务需要查阅信贷档案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文件,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批准,在专人陪同下查阅。如需复印,经批准后由档案保管员为 其复印。

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凭证、担保证明文 件、担保登记文件等信贷资料和其他信贷档案原则上也不得出 借,但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借的,借用人除按规定登记外,还须填 写《信贷档案出借单》,经信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凭单出借。借用人限于 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借用人或查阅人在借用或查阅期间, 应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归还时档案管理员应对照出借前 留存的备份或复印件逐一清点归档,在确认归还的档案无误后, 按规定登记确认。一经确认档案管理人员就须对档案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信贷档案的移交和销毁

第四十三条 信贷档案移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应移交其管理的信贷 档案;

(二)移交档案时,应抄列清册,在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 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清点核对一致后签字交接;

(三)监交人由信贷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信贷档案移交清册作为重要信贷档案资料装订在本年 度信贷管理档案卷内;

(五)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信贷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信贷档案应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

(六)机构合并,信贷档案应由合并后的部门保管。 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确无保存必要的,可依照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公司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公司稽核人员和档案管理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确定存毁;

(二)对拟销毁的档案要清点核对,登记造册;

(三)公司负责人在信贷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四)公司信贷管理部门、稽核部门、保卫部门、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九章 检查考核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工进行检查、考核。 实施信贷检查时,应对信贷档案管理状况做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损毁、遗失、擅自销毁信贷档案造成档案不全的;涂改、拆取、伪造信贷档案的;擅自对 外公开信贷档案和相关材料的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 档案缺失的;因档案管理问题造成公司债权损失的,按《员工违 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负责解释、修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XXX公司信贷档案模板

改。

2009年10月

第二篇: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机关工委指导,党员档案原则上由所属的基层党组织管理,如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思想工作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记实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调材料、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考察谈话记录、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工

作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记实登记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谈话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档案保管

第五条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副科以上机关干部职工党员、农村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保存。各社区党总支委员、书记和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中共党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工站站长的党员档案交由街道党办管理保存。社区居民小组支部委员和居民党员的档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管理保存。其他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党员档案的直属党支部以外的直属党支部党员档案由街道党

办负责管理保存。由街道外转入的党员,在承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花名册中 注明。

第六条街道党工委、各社区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党员档案专管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专管员的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 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各党组织应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档案借阅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 得查阅、 借用或指定他人查、 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的领导批准,派2 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 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档案转递

第十七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区(县)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十八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县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待发展入党后将档案移交相应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党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

(198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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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切实地为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要求

企业档案管理升级是继企业全面整顿以后,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整体建设,全面提高管理素质的又一个时机,也是强化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升级工作的基本条件和保证措施。因此,企业升级必须抓好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地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

二、企业档案管理等级划分

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以下简称省级先进)档案管理。

三、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考核内容与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四、企业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

1.考核评定工作分工。企业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地方所属企业的档案管理升级由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部属企业的档案管理升级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计划单列企业由国家档案局组织考核评定;部属企业、计划单列企业申报省级先进档案管理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国家档案局分别会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组织考核评定。有关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对国家一级、二级档案管理考核评定时,需有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参加。

2.升级申报工作程序。企业档案管理升级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原则。申报工作程序为:企业先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升级标准》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机关提出升级申请报告,并填报《企业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二略)。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档案管理机关共同组织考核评定。部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分别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局提出申请,在申请省级先进档案管理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企业档案管理一般要求逐级晋升,但确实具备越级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破格晋升。

3.批准发证。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发证;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并报送国家档案局备案;部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申报省级先进档案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批准发证。地方企业申报省级先进档案管理的批准发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自定。国家一级、二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要有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参加。企业档案管理升级的批准发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国家一级、二级档案管理证书,并定期公布授予国家一级、二级档案管理的企业名单。

4.证书的作用。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企业档案工作效益和衡量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在企业升级工作中,获得国家一级档案管理证书者,企业在晋升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的验收工作中,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获得国家二级档案管理证书者,企业在晋升国家二级企业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获得高于企业等级的档案管理证书时,企业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奖励。档案管理证书低于企业等级时,企业要进行必要的补课。

五、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监督检查

档案管理等级不搞"终身制"。各级档案管理机关、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企业的档案管理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降级或吊销其证书。

六、聘任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

为保证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工作中考核评级质量,并及时掌握工作进程,特设立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

1.国家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2)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有较丰富的企业档案工作经验;

(4)能够熟练掌握企业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2.国家级评审员的职责:

(1)对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参加国家一级、二级企业档案管理的评审工作;

(3)及时向国家档案局反映企业档案工作情况和问题。

3.国家级评审员的聘任:

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推荐登记表见附件三,略),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5至15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人数不超过5人;计划单列城市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推荐人选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

七、附 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2.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交通、邮电、商业、服务、建筑施工等行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3.本办法于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档案管理升级标准。

附件一:

企业档案管理升级标准

等级标准

考核内容

企业档案管理体系

列入企业各项管理

档案工作业务建设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国家一级

(1)已实现企业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

(2)明确有一位厂长(或经理)分工领导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机构适应企业档案工作开展。

(3)档案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识水平的人员占档案人员总数的4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占20%以上;经过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占95%以上。

(1)企业档案工作已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计划管理。

(2)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已列入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

列入了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且落实到经济责任制。

(3)文件材料管理、归档的完整、准确、系统有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企业档案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档案的安全、技术保护和库房管理符合国家要求。

(2)案卷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3)档案管理适应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应用了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并

取得明显效果。档案管理开始试用缩微技术和电子计算机等管理手段。

(4)归档率达到100%。

(5)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率达到98%以上。

(6)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准确率达到100%。

(1)企业档案部门已建设成为本企业档案资料中心,能够进行档案信息的

分析和加工整理,有汇编撰写成果。

(2)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基本满足企业各项工作的需要,对于促进企业管理

进步、技术进步和增加经济效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3)提供利用工作做到了及时、有效和热情主动服务。

提供利用查全率达到98%以上;

提供利用查准率达到99%以上。

国家二级

(1)同国家一级。

(2)同国家一级。

(3)档案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识水平的人员占档案人员总数的2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占10%以上;经过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占85%以上。

同国家一级

企业档案管理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1)档案安全、技术保护和库房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

(2)案卷质量基本达到国家要求。

(3)档案管理适应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开始应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

(4)归档率达到98%以上。

(5)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率达到95%以上。

(6)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准确率达到100%。

(1)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能够进行一般的加工汇编工作。

(2)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对于促进企业管理进步、技术进步和增加经济效益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提供利用工作做到了及时、有效和热情主动服务。

提供利用查全率达到95%以上;

提供利用查准率达到98%以上。

第四篇: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在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奖励范围: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

(二) 驻内江的部、省属单位;

(三) 上述单位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四)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个人;

(五)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四条 奖励分为市政府奖励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两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设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两种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 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获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现的、具有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馆、室藏优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二) 档案整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重大指导作用的。

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 在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四)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五) 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 档案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重大贡献,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 档案教育、宣传,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档案教育、宣传工作成绩显著的。

(八) 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 依法治档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十) 档案工作整体水平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十一) 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十二)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档案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奖励:

(一) 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并取得很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理的、具体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二) 档案整理工作理论研究,取得突破,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很大指导作用的。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三) 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四)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五) 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或省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 档案学研究取得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很大贡献,或其成果被广泛引用,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 档案教育、宣传成绩显著,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八) 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的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 依法治档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的。

(十) 档案工作整体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十一) 将较重要或较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十二)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三年进行一次。首次评奖在1995年进行。

捐赠档案和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次开展评奖工作前,组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档案工作奖励的组织领导、审定批准工作。

第九条 市档案局、市人事局牵头组建“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评审组”,负责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查、评选工作。

第五章 申报、评定、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捐赠档案由接受捐赠的单位提出申请,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由受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填报《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资料,于每次评奖前申报。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每次评出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10个、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10人,市档案局、市人事局联合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20个、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60人。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档案局对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事局进行初评,写出推荐意见,向市档案工作奖励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五条 市档案工作奖励评审组对申报项目逐项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档次,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市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拟提由市政府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向国家捐赠档案和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奖励,分别由市政府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确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分别享受市级先进集体或市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市档案局、市人事局联合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档案局、市人事局颁发奖励证书,分别享受区、市、县级先进或市级部门先进待遇。

第二十条 受市政府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可按档案工作省二级标准发放奖金;受市政府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省二级标准中的相应档次奖励获奖人员。

受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可按档案工作省三级标准发放奖金;受市档案局、市人事 局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省三级标准中的相应档次奖励获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所列奖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捐赠珍贵和重要档案及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由市政府和市档案局、市人中局视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并确定奖金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检查评比、达标升级、复查等奖励,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档案局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科学技术档案(下称科研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档案为科教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7]6号关于《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音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必须统一集中管理,确保完整、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条:科研档案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研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把科研档案工作与科研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科研工作和科研档案建立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供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案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材料形成情况要求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要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以及科研人员晋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案情况证明材料要同步。

第二章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科研文件材料实行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由课题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每项科研项目完成或阶段完成后(包含中止或负结果的项目),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经课题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科研管理部门应把科研档案工作作为对课题组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书等。 2.研究试验阶段:各项试验原始记录、计算材料、实验报告、专利申请有关材料设计图纸、工艺文件、重要往来技术文件以及小结等。

3.科研结束阶段:课题工作总结、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查新证明、效益证明等。 4.课题验收、鉴定阶段;课题验收、鉴定申请报告及批复、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等。

5.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以及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6.同时含以上各阶段形成的录像等电子文件。 第八条: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1.科研文件材料应在科研项目完成(或阶段完成)后及时归档(包括中止项目或负结果项目)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申请科技奖励的项目应在请奖之前归档,不请奖项目应在课题结束后二个月内归档。

2.凡归档的科研文件都应签署完备,制作材料精良、格式统

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严禁用不牢固的书写工具书写归档材料(原始记录可用铅笔书写)。

3.由几个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由主持单位保留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保存自己承担任务的有关部份,并将这部份的文件材料复制一份送交主持单位保存,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或该单位科持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在课题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科研文件材料的归属,协作单位应将档案目录提供主持单位。

第九条:科研课题提交验收,鉴定或申请成果报奖前要由档案部门和科管部门人员对该课题科研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科研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或未归档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成果鉴定、验收或报奖申请事宜。对上报已获奖励或正在上报的科研成果如检查档案不符合要求、档案部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推迟或撤销该项成果的奖励。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档案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严格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条例对所接收的档案进行认真登记、分类、编目,并妥善保管,逐步实现科研档案现代化的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部门对接收保管的科研档案要认真妥善管理,要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的安全措施,定期检查科研档案的保管情况,对有破损的档案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科研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和密级。学院成立由有关处室、部门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定期对所保存的科研档案进行鉴定,报据保管期限,提出鉴定销毁意见,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造清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销毁并指定专人监销。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科研档案移交、利用、保密、统计等管理制度,校内机构合并、撤销、临时机构终止工作时,必须向院档案室移交档案,承担科研工作的人员退休或调离时,必须事先做好有关科研文件材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院分管领导组织档案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科研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其内容为:

1.科研档案建立与科研工作四同步情况; 2.完成的科研项目科研材料归档情况; 3.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4.科研档案集中管理的保管情况; 5.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

第十五条:对档案工作做好的档案管理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如因管理混乱、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严重失职,违反规定,泄密等造成学院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要予于处理。

第四章 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院档案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发科研档案信息资源,面向单位、部门领导、教科研人员,为学院建设、科研开发服务。

第十七条:院档案管理部门人员要做好科研档案信息的加工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撰目录,文摘等史料,改进服务方式,搞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科研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此制定本单位科技档案的有关规章制度。

2.参于本院的科研计划管理,及时提出对科研档案的管理要求。

3.指导、监督、检查和协助本院在研课题组有关人员,做好科研文件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检查、验收科研项目和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准确、完整、系统。

4.负责本单位科研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组织鉴定、统计等项业务工作。 5.搞好科研档案的借阅服务工作,积极开发本单位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 6.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7.遵守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保证科技密级及档案安全,维护本单位教、科人员的知识产权。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科技档案的工作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若与学院档案管理规定有抵触之处,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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