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3】4号
营口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执行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市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执行市与市(县)区的分配政策。
(2)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拟定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5)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外贸支出;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6)监督市财政的经贸发展支出、市投资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7)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执行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9)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0)监督财务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1)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三年一月四日
第二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或参与制订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经营性土地和矿产开采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审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规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提供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为建设工程(含水利、公路交通、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政府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物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咨询和交易服务。
(五)负责对各单位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为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
(六)对联合办理、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提供“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审批事项的办理办结。
(七)承担对各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督查、管理。
(八)指导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服务分中心、办事大厅的工作。
(九)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行使的其它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文字综合、档案管理、机要通信、安全保密、干部管理、财务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上传下达、对外联络、协调办事大厅的秩序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业务一科。负责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山开采权出让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交易文件进行监督;负责对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交易文件进行监督;负责提供交易政策咨询和服务,协助政策法规科起草相关交易制度。
(三)业务二科。负责协调指导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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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机关和下属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6.协助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7.教育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班子成员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心管委会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工作:
1.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思想认识。 2.组织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主要问题。
3.了解、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督促、检查、指导领导班子成员将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1.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部署、督促、检查、考核业务工作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发现分管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从制度上提出治理和防范措施。
3.对分管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中心管委会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1.抓好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2.发现本科室、本单位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
3.对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重要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中心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由中心管委会统一领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应与干部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考核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同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3.考核后要及时向被考核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科室、下属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纠正解决,并向中心管委会汇报。
第八条 中心管委会主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列入总结或述职报告,并向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责任追究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情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人,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以及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将存入干部档案,并作为今后组织上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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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为确保开好有关会议,提高会议质量,严肃会议纪律,规范办会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
1. 主任办公会议,是中心管委会领导落实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及时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对中心的重要活动和下一步工作进行布臵和安排。
2. 中心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可列席。
3. 会议由中心管委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提议或副主任提出,交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定。会议决议由中心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办公室和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联络和督办。
二、中心管委会机关周例会
1. 机关周例会是总结分析近段工作、统筹安排下阶段任务,研究解决审批业务、便民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问题,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精神及工作要求,总结、部署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2. 中心管委会领导及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相关人员列席。 3. 周例会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安排在星期五下午3点(夏季3:30)。
4. 每周星期四下午5:00前,各科室、下属单位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和上周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书面及电子版的形式报办公室汇总后,送中心管委会领导班子审阅,以便在中心例会上讨论解决。
5. 例会通知及会务保障工作由办公室落实,并负责签到、记录、整理记录,必要时形成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主要领导签发。
三、中心管委会专题会议
1. 专题会议是就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及窗口部门之间经过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的会议;或是就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某项具体工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落实的会议。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中心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2. 会议议题由有关科室提出,报会议主持人确定。会后,有关科室可视需要整理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送至办公室审稿备案。
四、几点要求
1. 会议前要作好充分准备。会议议题提出者要对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的方案或意见,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组织科室要及时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与会者认真思考,在会上作简明扼要的发言。
2. 会议议定事项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办公室要加强主任办公会议及例会议定的事项查办、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3. 做好会议保密工作。凡会议内容涉及秘密事项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会议印发的机密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
4. 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因事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开会时间,一般不准到会找人,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要离开会场,须征得主持人同意;
5.由业务科室牵头组织的业务会议(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市级单位主要领导未参加的会议),由其科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全体会议、中心管委会周例会、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上级领导莅临中心检查调研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
6.会议召集单位经相关领导签批同意后,将会议方案报办公室备案,会议室使用及会务保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7. 凡接到办公室短信通知的会议,请直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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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销假管理
1. 中心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或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 人批准;1天以上5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中心机关非部门负责人的科级干部,3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中心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半天以内的,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半天的,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2. 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请假报告单,并亲自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的请假报告单需当日送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主动到办公室销假;
3. 工作人员请假手续应事先办理,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临时请假无法办理手续的,及时告知批准权限领导和办公室,并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视同私自离岗;
4. 工作人员临时离岗15分钟以内的,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 15分钟至2个小时以内的应向办公室报告,超过2个小时以上的,按规定批准程序请假,否则按脱岗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安排人员休假,确保工作不受影响。休假时间一般不跨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领导当年未予准假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申请补休。
8. 工作人员在假期间遇单位紧急任务的,应积极服从单位调配,及时到岗,尚有不足的假期由领导批准酌情补休。
9. 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出差请假应提供相应的通知文件材料。
三、结果运用
在各类评先评优、奖金发放、学习考察中应用考勤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1.全年病假累计达到15天(含)以上; 2.事假累计达到8天(含)以上的; 3.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 4.脱岗累计达6次及以上的。
(二)取消或减发当绩效、文明、平安奖金。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取消当绩效工资、绩效奖金。 2.旷工以及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上班的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
3.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享受当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精神文明奖金、综治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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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市委、市政府草拟的专项业务文稿;
3.以中心名义管委会召开的专项业务工作会议通知。 4.其他需要分管领导审签的文件。
签发后的文件,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四)印发。经审签或签发的文稿,由拟稿科室送办公室统一编号、打印、装订、分封、发送。拟稿科室负责校对(重要文件办公室负责二次校对)
四、摘录与复制
(一)需要经常使用的非密级重要政策规定等文件,科室、下属单位在交办公室存档前可进行摘录。
(二)因工作需要复制文件,应按规定的可复制范围,由办公室统一复制,密级及会议纪要文件不得复制。
(三)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单位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五、归档
(一)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要根据文书立卷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办公室,按要求分别归档。年终归档立卷工作要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二)承办过程中需要留阅的文件,由各科室、下属单位办理借阅手续,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三)下属单位文件资料由各自部门按规定立卷归档保管。
(四)没有归档和查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按规定销毁。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机关行政公章管理工作,确保公章安全,根据机要保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管理
(一)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中心管委会行政、党委公章保管和盖章。 2.工会负责工会公章保管和盖章。
3.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各自部门公章的保管和盖章。 4.各进驻窗口单位负责各自审批办证专用章的保管和盖章。
(二)管理
1.公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章保管人员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章的管理,防止丢失和被盗。如公章遗失,要及时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3.公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
二、公章使用
1.用印实行登记制度。办公室建立用印登记簿,每次用印须做好登记,由用印人员按程序签批后使用。
2.公章管理人员要遵守公章使用规定,中心管委会的公章,必须经中心管委会领导或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
3.以单位名义发文,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其中函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可以用印。
4.以单位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5.各类业务往来及财务用印,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6.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7.公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准带出使用,如确需带出使用,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8.中心管委会干部职工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原则上不予出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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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用品的入、出库
1.建立办公用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所购买和领取的办公用品都应由管理人员登记,方能入、出库。
2.建立办公用品财务台帐,将每次购买的办公用品数量、单价登记上帐。
3.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每月月末对库存的办公用品进行一次盘点,掌握使用情况。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职责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采取以“统一管理”为核心,分单位独立核算为主要形式,对各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单位须形成共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收不漏足额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减缓免欠,不得乱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往来结算凭证》,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非经营性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收费开票时必须把相关材料做为附件一并附后入账备查。合理积极地组织收入,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财力基础,凡不按规定自行收费、设立“小金库”、截留、挪用、转移或私分收入款项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支出管理
各项经费支出,应当根据各单位财务实际,量力而行,统一规范管理,本着节俭、适度从紧的原则,确保当收支平衡,一切经费开支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 零星物品采购管理:严格按照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零星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2. 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按照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公务接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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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物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物资采购专门机构。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采购小组”),由分管财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财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物资使用单位、资金支付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并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编制采购预算。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按单位的部门预算程序同时编制采购预算(含预算调整)。各单位应按照《莆田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在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在莆田市政府采(http://wwwNaNzfcg.gov.cn/)一次性录入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采购预算的年中可调整采购预算)。
三、采购限额标准和方式
(一)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为5万元(预算金额),低于该限额的,可自行采购,但全年自行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财务核算中心日常要建立自行采购台帐,并负责审核把关。项目(车辆除外)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按公开招标程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应优先选择“电子化大卖场”采购;若“电子
(二)通用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的限额标准为15万元(预算金额),低于该限额的,可自行采购;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按公开招标程序采购。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化大卖场”缺货,可实行网上竞价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审批和采购流程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经办)
1. 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三个及以上品牌型号、共性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和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采购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材料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用预算资金采购的,需提供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用自筹资金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下属非全额事业单位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
2. 限额标准以下选择“电子化大卖场”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单个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大卖场网购价格、售后服务要求等)和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有预算资金的单位可直接进入“电子化大卖场”采购。中心管委会和下属事业单位属自筹资金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后进入“电子化大卖场”采购。
3. 限额标准以下采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三个及以上同档次品牌型号的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和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采购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材料并按“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及要求采购(“网上竞价”提供资金支付申请的材料,同“
1、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的材料)。
(二)自行采购的项目(不含“电子化大卖场”采购项目)
1. 3000元-50000元以下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或3000元-150000元以下的非通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小组按询价采购的方式在网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或到市场询价,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采购。
2. 1000元-3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自行到市场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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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5. 特殊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由中心管委会领导或指派相关人员办理。
6. 慰问经费额度,可根据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适当调整。
(二)对困难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按以下规定实施
1. 因天灾人祸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由机关工会向主任办公会申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视情况另行研定;
2. 因家属长期患病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每年机关工会可分别向主任办公会和市总工会申请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3. 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机关工会还可组织职工募捐的形式予以扶助。
(三)对挂钩帮扶困难群众或单位的走访慰问工作由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实施
1. 上级分配或中心管委会确定帮扶的困难群众,慰问经费额度上级有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规定标准的,参照市级其他单位标准执行;
2. 文明办、综治办及其他部门分配挂钩帮扶的单位,帮扶经费额度、方式及时间按文件规定规定执行;
3. 挂钩共建单位,由办公室根据当年现实情况,拟定慰问方案,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确保中心车辆安全、有序运行,更好地保障中心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职责
1. 负责日常车辆使用的统一调派。
2. 联系安排车辆维修、保险、车用物品采购等事项。 3. 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公布维修、油耗等情况。 4. 负责驾驶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考核。
二、车管职责
1. 协助办公室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增强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2. 协助办公室定期统计、公布车辆维修、里程、油耗等情况。每个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核对、记录一次上个月每部车辆的行车里程。
3. 协同驾驶员核验车辆保障并提出送检意见,负责检查检修质量、审核更换零配件和修理费价格。
4. 负责定期不定期对车辆使用、停放、卫生及驾驶员出勤、值班、违章、在岗等情况进行督查,向办公室提出驾驶员月奖励、月处罚建议,并登记存档,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驾驶员职责
1. 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办公室车管统一调度,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严格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延误。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
2.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违章停靠,不开“特权车”。
3. 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4. 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车管报备上一个月的行车记录,作为核发差旅费补贴的凭据。
5. 驾驶员保持通讯通畅,上班时间没有行车任务的,应在单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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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相互尊重、共同协商、有利提高工作、实事求是、罚有事实的原则,制定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监督考评办法
一、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中心物业管理日常考评督查小组,依托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每周不定期对办公大楼保洁卫生、设备使用(保养)、安全保卫等三个部分进行考评。考评采用百分制,按以下章节条款考评逐项扣分。
第二章 物业从业人员监管
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能。
三、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承诺,配足物业服务人员,发现少1人次扣1分,并要整改到位,若不整改的,则将从物业费中扣除缺少人员的一个月工资。
四、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合同要求和大楼实际需求,制定物业服务计划,物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对各楼层区划、服务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等进行定岗定责并上墙公示,接受窗口人员和办事群众的监督。
五、物业公司人员必须服从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管理监督和统一调度,在大楼启用运行期间,应配合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工程遗留问题协调解决和部分分项验收及相关设备接收工作。
六、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辞退不能履行相关职责、行为有损大楼形象的物业服务人员。
七、机电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
八、安保人员必须优先从退伍军人中选拔,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安保技能,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50 周岁以下,身高165CM以上,并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政审合格后方能录用。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并要求立即整改。
九、严禁徇私谋利,如发现经查实,每人次扣1分,并辞退相关人员。
十、安保人员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精神饱满,着装整齐;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行、立、坐按规范标准。不符合要求且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每人次扣0.5分。
第三章 车辆监管
十一、中心办公大楼后门应急车道严禁停车或停车等人滞留时间过长(即停即走),遇此情况安保执勤人员必须上前劝离或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二、中心办公大楼周围若发生交通事故的,安保人员要于第一时间到现场维护秩序,协助引导车辆分流,并及时汇报,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三、中心办公大楼地面不设停车位,安保人员必须对强行进入的车辆进行拦阻,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四、运送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经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并严格检查后方准进出,未履行程序的1次扣2分。
十五、地下停车场若有违规停放车辆的,安保人员要进行劝阻,对不听劝告的要及时报告,不作为的1辆扣0.5分。
十六、安保人员要加强停车场巡逻,做到车辆摆放整齐,严禁无关人员在地下停车场走动,若有发现车辆漏油、漏水、门窗未关的,应重点看管,通知车主并及时汇报,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第四章 治安、消防管理监管
十七、在规定的值守时间与范围内(规定范围为大楼内外及地下停车场),发生地下停车场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被窃案件或汽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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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六、保持卫生间墙面瓷砖、门窗无灰尘,大、小便池内无污物,卫生间其他设施完好无异味,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三十
七、保持大楼内公共楼道、步行梯上无瓜皮果壳、烟头、纸屑、痰迹等杂物,地面无积水、无污渍。如发现有垃圾或积水的,应在45 分钟内清扫完毕。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三十
八、保持大厅、公共楼道、卫生间、走廊等公共部分的墙面砖和地砖洁净、无破损;墙面处1米以下随时保洁,保持无污渍。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建筑质量问题除外)
三十
九、公共门窗、消防栓、标牌、栏杆、扶手门(窗)框、电梯内,应做到目视无污渍、灰尘,玻璃门窗(内)无污迹,不合格的每处扣0.5 分。
四
十、保洁人员要每天巡查广场路面、外围绿化带、地下停车场、大楼各入口台阶,确保无瓜皮果壳、纸屑、泥沙、积水、污渍、垃圾杂物等。若发现垃圾的,应于45分钟内清扫干净,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遇有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安排人员清扫,不执行的扣3分。
四十
一、天花板、天棚应做到目视无蜘蛛网、无灰尘;灯罩、烟感、吹风口、指示灯目视无灰尘、无污迹。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二、大楼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二、三层设有吸烟室,保洁人员上午下班后应将垃圾桶上方垃圾放置垃圾桶内,垃圾桶内垃圾不超出器皿容量的30%,下午下班后应及时清理吸烟室烟灰盅、公共区域垃圾桶等环卫设施内垃圾,做到楼内垃圾当日清;烟灰盅、垃圾桶外表无污迹、黏附物,垃圾桶周围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环卫设施保护完好,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三、要确保雨、污水管井的底部无积物,水流畅通,井盖无锈迹;盖板无污迹,并按期清理,确保畅通,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四、化粪池按月进行检查,定期清淘,不外溢污水。若有污水溢出的1次扣1分,其他不合格的情况1次扣0.5分。
四十
五、楼面平台地漏要完好无堵塞,无大面积积水;明沟、暗沟要排水畅通,无垃圾,无溢流现象;沟盖板要安装牢固、平稳,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六、清运垃圾、收集垃圾时要确保不溢出、无散落,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七、保洁人员要每天检查大楼公共区域的盆栽植物、花槽,保持盆栽植物无烟头、纸屑等杂物,若发现应于45分钟内清扫干净。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八、要按消杀操作规程及服务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消毒灭杀,并有相应记录,确保无蚊蝇孳生现象。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九、大楼正前门玻璃及各层围栏玻璃每周应清洗一次,平时发现手印、污渍等的应及时清理,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
五
十、遇周末或其他节假日放假前保洁人员必须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不合格每次扣0.5分,周一或节假日后上班发现垃圾桶未及时清理每次扣1分。
五十
一、大楼地下停车场、四楼户外露台、六楼活动室每半个月清洗一次,无定期清洗发现一次扣1分。
五十
二、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应按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荔城、城厢中心、各进驻窗口单位的窗口及后台办公区域卫生自行负责,中心保洁人员不得另受聘于其他单位,若发现一起扣1分;其他单位若有另外聘请保洁人员在中心从事卫生保洁工作,物业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否则发现一起扣1分。
第六章 设备设施操作、维护管理
(一)给排水
五十
三、要安排专业人员每日检查电源系统、控制系统及水泵运转部分的润滑情况。未执行的发现1次扣1分。
五十
四、要保证水泵运行稳定、无异响,电源指示无波动,控制箱清洁,开机时盘根滴水不超标,不合格的发现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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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六、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悬挂警示牌,并用模拟牌标示出来,未悬挂警示牌或模拟牌标示的1次扣5分。
七十
七、必须保证配电室内通风、照明及应急照明完好。抽查发现2盏以上照明灯或通风有故障的,1次扣0.5分;每多一盏故障灯加扣1分。
七十
八、机房内应保持整洁,无烟头及杂物乱堆现象;保持机身洁净仪表清晰。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1次扣0.5分。
七十
九、设备维修时应设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必须做好现场清理,必要时须通知清洁人员协助处理,未清理现场的1次扣0.5分。
八
十、带电作业时,必须做好绝缘处理,并在有看护人的监护下方可工作。未作绝缘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次扣10分,造成一般后果的1次扣5分。
八十
一、必须建立供电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并制作成文档,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一份备案;要安排专人进行月保养、季保养、半年保养、年保养;保养计划实施必须定岗、定人,保养人员需对保养设备区域签名负责;保养计划须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按时按质完成的1次扣1分。
(五)电梯
八十
二、确保电梯轿厢运行平稳,无抖动、摆动或异响现象。如发现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八十
三、确保电梯轿厢风扇、照明、按键、楼层显示灯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抽查时坏二项以上的1次扣 0.5分。
八十
四、确保电梯内、外开门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八十
五、电梯突发故障时,维修人员必须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超过5分钟未赶到的1项扣0.5分。
八十
六、停、检修电梯必须提前通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紧急情况除外),并在电梯最低层入口处设置警示牌。不按要求操作的1次扣0.5分。
八十
七、由物业公司每月牵头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一次电梯检查、 保养,并作好记录。未有实施或工作不到位的,1次扣3分,并要求立即补做。
(六)设备设施维护
八十
八、确保各种设备的运行、维护记录及报表齐全。每缺1项扣1分。
八十
九、接到报修通知后,维修人员必须于10 分钟内赶到现场,当日维修完毕。人为原因拖延时间或不作为的1次扣1 分。
九
十、维修人员不得推诿本职工作。发现1次扣1分,同一人出现二次以上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辞退。
九十
一、设备设施的巡查工作应按预定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1次扣1分;对已发现而未及时处理或不处理的,扣5分。
九十
二、要制定详细的设备月、季、年保养计划,并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严格按照计划认真执行。发现未按保养计划执行又无合理理由的,1次扣1分。
第七章 其他方面的监管
九十
三、物业公司管理层必须每日对中心大楼进行物业管理综合巡查,并详细记录。发现缺日或缺项的,1次扣1分。
九十
四、确保大楼建筑及其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每发现1项不齐全或不完善的1次扣0.5分。
九十
五、凡受到进驻中心工作人员或办事群众投诉,一经查实,视情每次扣1-3分。
第八章 奖罚
九十
六、每月日常监督考核满分为 100分,考核得分达到 80分以上(含80 分),当月物业管理费按时支付。考核高于90分,每高出5分,按该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金额0.02%的奖励。考核得分低于80 分的,每低5 分,扣下该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的0.02%后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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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管理
1.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导办员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由对应业务科室负责,导办员兼职讲解期间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中心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导办员日常工作表现,可适时组织对导办员进行交流轮岗使用。
3.导办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中心管委会,与在编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4.导办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参照中心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及等次确定。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考核办法。考核分值按百分比计算,其中:日常考核占比70%,由对应业务科室组织实施;考核占比30%,由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中心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予以续聘,并享受中心管委会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视情予以相应奖励。
临时工聘用制度
为加强中心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临时工管理,严格用人标准,规范聘用手续,保证中心管委会职工队伍的纯洁与稳定,根据中心管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临时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经历;身体健康,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具有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年龄及文化素质要求,热爱服务中心事业。
二、临时工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需要聘用临时工时,应明确聘用岗位的具体条件,并以《用工计划》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认为确需增加临时工时,提报中心管委会领导研究批准。
2.《用工计划》批准后,由办公室、监察室、用人单位进行考察、面试,符合用工条件的,提出聘用方案报中心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
3.办公室组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对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继续聘用。
三、临时工工资待遇
临时工的工资及待遇,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由中心批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其工资及待遇标准。
四、临时工的权利义务 临时工享有的权利:
1.临时工享有中心管委会规定的劳动报酬;
2.临时工在中心管委会及所在单位领导下享有处理本职工作的权利。
临时工应尽的义务:
1.临时工必须遵守法律和中心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3.服从中心管委会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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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场地及专家抽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发布、场地及设备使用、专家抽取等工作,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有序运作,适应平台电子化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信息、使用场地及设备、抽取专家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三条 信息分为业务类信息和其他信息。凡国家及本单位的涉密或保密信息等,一律禁止发布。
第四条 业务类信息发布。业务类信息发布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工程交易类。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和结果公示、工程交易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和资格后审文件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限价信息、中标结果公示、设计变更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到中心网站后台,并处于“待审核”状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须缴纳交易服务费按规定缴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备案流程图提供材料(网上投标要求提供图纸的一并提供电子版图纸)。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设计变更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采购类。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和结果公示、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采购清单等)、标前征集意见、项目通知、项目答疑、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到中心网站后台,并处于“待审核”状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财政、卫生、国有企业主
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
(三)产权交易类。包括交易文件(含交易公告、须知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由产权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发布。
(四)国土资源交易类。包括招拍挂文件(含招拍挂公告、须知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自行发布。
第五条 业务类信息发布后的变更。业务类信息一经发布到网上一般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在行政监督部门重新备案后以项目通知的形式另行发布;开标时间和场地变更,需填写《变更场地使用时间申请表》,按要求盖章和签字后办理;涉及信息重要内容的变更,报经中心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其他类信息发布。
(一)行政审批数据及相关材料依托网上审批系统自动采集;需要人工发布的须经业务科室审签后发布。
(二)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信息由投标人自行上传,工程交易系统每天12:00自动默认并存储,企业对其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预交保证金信息由工程交易中心核对后发布。未完成合同备案公示通过工程交易系统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发布。承接项目完成任务认定表通过工程交易系统由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投标人自行发布。
(四)“互动平台”栏目中的投诉、咨询、建议等,需要回复、处理的,由信息服务室通过OA系统转交各科室或下属单位处理并通过系统自动发布。
(五)政策法规、中心动态、公告通知、弹出窗口、曝光台、政府信息公开等信息发布,经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
(一)业务类信息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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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8]69 号 2008-07-10 颁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 号) 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 疫总局(正部级) ,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 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 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 织实施, 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 负责与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 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 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 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 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 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依法 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 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 收集分析境外疫情, 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 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 质量许可工作
。
(八)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 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 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
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 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 《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组织重 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 18 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 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 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协定、 协议和议定书草 案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 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担 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管理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技术 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 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通关业务司。 拟订和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综合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管理口岸及特殊 监管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参与相关对外谈判;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证单和 原产地证签证;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和业务信息化工作; 监督管理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 业务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承担出入境卫 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
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口岸 反恐相关工作。
(七)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 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 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
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 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八)检验监管司。 拟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 行分析评估; 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 组织协调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 疫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 妆品的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 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 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 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 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 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拟订国家重点监 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安全强 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司。 拟订国内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承担生产加 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 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三)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 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 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
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 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 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 协调有关 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与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 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本系统技术
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 计划和科研经费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的统 计工作。 (十六)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 格等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承办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十七)计划财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计划、 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 编报预决算并 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 (十八)督察内审司。 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 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 度并组织实施 ; 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关 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 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直 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79 名(含援派机动编制 3 名、离退休干 部工作人员编制 30 名) 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73 名(含总工程 。 师 1 名、总检验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2 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 3 名) 。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 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 农业部、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
物名录并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 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 协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 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 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 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 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 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 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 价的国家标准, 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 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 35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 300 个出入境检 验检疫分支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行政编制共 24339 名。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篇: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人员设置规定
根据行业的发展要求和公司近年来管理的成功经验,公司规定室内装饰项目部可以设置12.1~12.8共8个管理岗位,但不是每个项目都必须设置8人,项目部应本着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设置项目部管理岗位。
1.一般规定。对有些项目合同额较小、有些项目相距较近,应采取: 1)一人多项:有些管理岗位的人员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担任同一职务,如材料员、预决算员等;
2)一人多岗:有能力的管理人员可以在一个项目上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务,如项目经理兼施工员,安全员兼库管员等;但施工员不能兼任质量员,材料员不能兼任库管员等。
3)有些岗位除非总包明确要求必须设置,否则应不设,即使设置也应由8个管理岗位中的人员兼任,如资料员、设备员等。
2.逐步培养的规定。随着企业的发展,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职务也会提高,为避免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每个区域/项目都应制定人员培养计划,在填报“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一览表”(施1-1)时:
1)应明确培养人和被培养人,在内部例行检查/审核时发现的问题,将追究培养人的职责。
2)公司关注项目部每个岗位的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职业资格)、更看重他们的技能和经验(实际能力)。
3.其他规定。有时为满足投标时的承诺,进场后向监理申报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管理及技术人员名单”可以与内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一览表”(施1-1)存在个别不一致,但必须确保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的人员是能够胜任的。
每个岗位应明确职责,相应的各类文件数据表单应由相应的岗位人员处理实施,不应交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完成。
项目经理职责
1 在项目管理中心的领导下,代表公司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履约过程中项目的安全、质量、经济利益的第一责任人。
2 负责管好项目印章,审核、签发以项目部名义发出的内、外文件,并承担相关责任。
3 熟悉国家规范、标准,了解施工定额、工艺,掌握公司各项管理程序、规定和要求。
4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具有对装饰效果总体把握的能力,具备妥善处理与甲方、监理、总包、设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关系的能力。
5 积极配合业务联系、业主考察,参与设计及材料调整,配合投标部门编制标书和开标。
6中标后接收投标文件,组织施工员对技术标、预算员对经济标进行分析:
1.提出疑义,参与项目投标交底、设计交底; 2.做好二次经营的策划、列出甲供、甲控材清单。
7在项目评审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参与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在洽谈过程中为项目争取最多有利条件。
8组建项目班子,并根据项目人员配置,落实人员的职责;办理“劳动用工证”和敦促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施工手续。
9 审核预算员、材料员汇总的人工、材料,经核算中心比价后:
1.签定与供应商/生产厂的“采购合同”; 2.与作业班组的“承包协议”(A/B)。
10组织编写“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报批,负责审批项目部其他管理岗位策划阶段的下列文件:
1.项目管理目标;
2.特殊过程(关键工序)界定表 3.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5.1000元以下的安全环保管理方案; 6.应急响应预案。
11针对管理人员能力和水平,适时安排、调配他们的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验证他们项目管理过程的控制情况和结果,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对他们进行岗位培训。
12 认真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及时申请进度款,负责“项目经理部资金台帐”,根据收款比例、工程进度,控制材料、工资的支付比例。
13 将项目现金收入,如“材料配合费”、“卖出废品费”、“拆除旧料费”、“协作住宅装修费”通过财务员上缴公司财务部,按收支两条线管好这些费用。
14 每半个月填报“资金统计 在建工程”、1个月填报“单包人工工资汇总表”。
15 负责项目部发出文件的审核、接收文件的落实,负责及时填报“人员动态”、“班组档案”、“进度汇报”、“分析汇总”等表。
16 负责落实和检查“项目动态管理”中各种记录的填写、传递和留存的执行情况。
17及时制定合理的收尾工作计划,做到分区实施、个个击破;负责通知项目管理中心内检后,报业主验收、交付。
18负责交付后7日内完成与业主的对帐工作;15日内及时将人工、材料应付款报核算中心确认,并向财务部门上报“完工应付款清单”,核对项目成本,签字确认。
19 交付后1个月内将“项目总结”交项目管理中心。
20 负责核对竣工图,审核预算员整理的“分包结算单”、“分包工程量审核表”. 21 督促决算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算文件并送达业主,负责决算审计和工程款的结清。
22负责交付工程的走访和落实保修期内的维修。
23 每半个月填报“资金统计 完工未审定/完工已审定”。
技术负责人职责 1 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生产技术进度、质量监控、机械、物资的调配使用负总责,是工程项目经理的第一助手和参谋。项目经理不在时,代替主持项目部的全面工作。
2 解释设计图纸和技术规定,审核现场编制的技术规定,并取得业主的认可。
3 提出施工所需要的基本文件清单。例如:技术规定、水电临时设施资料等,以便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
4 协助贯彻安全规程,及时向施工人员提出有关违反安全规程的问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防患于未然。
5 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监督现场的测量控制工作。
6 参加定期的工程协调会,并在会上汇报有关的工程问题,协助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进行最后的检查。
7 制定质量目标、质量计划和质量控制准则。参与研究和确定施工方案。 8 对现场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9 按照图纸和技术规定的要求,狠抓项目工程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检查各个施工工序,并对上述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控制。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配合监理人员予以签证。
10 参加质量事故的处理,并提出报告,对需要进行试验分析的项目,负责准备样品,并送试验分析检验。
11 检查现场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掌握和管理现场的工程变更问题,并定期提出现场工程变更总结报告。
12 接到施工任务后,带领其他技术人员统筹安排整个工程的施工步骤,做好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
13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作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复核,测算工程投资的考核,预算的编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
14 向施工员或施工人员下达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和质量监测控制标准,以及要求的各类原始记录和报表。
15 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各分项工程是否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作出处理。 16 汇总施工员报来的一切工程原始记录,整理分析监测人员报表反映工程质量的技术指标,作出判断,提出修正意见,并通知执行。
17 安排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将竣工工程向业主的移交工作。
施工员职责
1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部内部各施工班组之间施工进度的协调与安排,具有对班组指挥、工序协调、人员调度的能力。
2 熟悉项目应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标准和施工工艺,了解公司各项管理程序、规定和定额。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具有对装饰效果把握的能力,具有编制“单项施工技术方案”、“技术核定”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4 在项目经理授权的情况下,代表项目经理履行与外部的沟通和处理相关工作。
5 协助项目经理:选择作业班组、签定单/双包合同。
6 负责对每一个分项进行一次以上的技术交底(通病与预防措施),当图纸变更应再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确定施工机具和检测设备。
7 组织各班组在施工前对相关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需要时发“工作联系单”。 8 负责根据合同和现场具体情况,编制“项目进度总计划”报业主/监理/总包。
9 负责“工序管理”的策划、实施和“施工日记”。
10 根据需要/计划的安排,召开专业分包会议,组织班组长认真核对图纸、放线,督促整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质量缺陷,适时组织对班组长、专业班组的培训。
11 根据“项目进度总计划”,合理安排班组、人员进、退施工现场,需要时,按时上报“月(周)进度计划”,负责安排各班组的工程进度和班组之间的沟通交流。
12 根据需要上报“月/周进度计划”,制定合理的材料采购计划;负责各种材料损耗(含甲供材)的控制。 13 负责项目部对外沟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14 根据工程进度,负责及时收集“第一册:施工、技术管理记录”和“第四册:竣工图象资料”。
15 根据项目收尾工作计划,落实分区进行、个个击破;负责督促自查、互查、内检提出的质量缺陷。
16 负责整理“第一册:施工、技术管理记录、第四册:竣工图象资料”。 17 协助项目经理,编写项目总结中“进度控制”的经验和教训。
质量员职责
1熟悉项目应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和施工工艺,掌握公司各项管理程序、规定,了解施工定额。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能及时、正确报验竣工资料(划分各分项的检验批),具备统筹兼顾项目需要记录与公司要求记录的能力。
3具有对装饰施工图的节点深化的能力,具有绘制“单项施工技术方案”、“技术核定”、“工程隐蔽”等配套图的能力,会使用检测器具和校验C类检测器具。
4负责拟定单位工程“管理目标”,确定整个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子分检验批的划分。
5根据业主/监理/总包的要求,确定工程竣工资料的版本和各类信息交流的方式。
6负责项目中“特殊过程的界定”,查验班组长的卷尺和自制靠尺。 7根据合同要求,配齐工程验收标准,负责收集项目所在地法规要求和公司发布的管理规定。
8随时掌握公司“质量通病”及其预防的措施,结合现场落实,定期对各班组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题培训,并做好相应记录。
9根据业主/监理/现场变更的需要,及时出施工图,并经业主/监理确认后下发各执行班组。 10负责现场文件和图纸管理、图纸收发记录,负责所有报业主/监理的记录、资料有签收记录。
11接受预算员对隐蔽、签证等记录的指导,负责现场的隐蔽/签证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12负责按照“综合、质量管理目标”制定的方法、周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对查出的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13负责根据业主/监理/总包的要求收集:“第二册 工程质量控制记录、第三册 工程验收记录。”
14负责根据公司要求收集:“第五册 质量管理记录”、参与编制“质量通病防治”图片、文字的整理。
15每月25日前,负责对“综合、质量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做一次统计分析。 16工期超过3个月时,再次查验班组长的卷尺和自制靠尺,在“施工日记”中记录校验情况。
安全员职责
1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是项目安全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2 熟悉项目应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环保的规范和标准,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环保的管理程序、规定,了解施工工艺。
3 负责安全、环保管理的内外沟通和协调,对安全、环保的事故、事件负主要责任。
4负责按规定要求设置办公室、普通材料仓库和堆放场地,保证通道畅通;选择通风、干燥、阴凉、隔离性良好的区域设置危险品仓库,落实责任人、灭火器、黄砂桶和防火标识。
5 根据公司“安全、环保交底幻灯片”的要求,负责现场宣传橱窗、管理标牌、标识等公司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进行策划和布置。
6负责对各班组进行“安全、环保交底”、签定“安全、环保协议”、建立“保证人员名单”,对新进/换岗员工进行“三级教育”,身份证、操作证、特种作业证留存;需要时安排好后勤住宿、用水、用电。 7负责项目“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建立“项目重大环境因素及控制措施清单”。
8负责项目“危险源辩识、评价”,建立“项目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安1-6)。
9 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目标”和“安全、环保管理方案”。 10负责“临时用电验收”、“机具验收记录”、签定“临时用电协议”和“脚手架验收记录” 。
11 负责绘制、变动后更新项目“固定设备、电箱分布图、灭火器材分布图”,需要时进行 “场界内外噪声测量”,划定专业承包材料仓库和堆放场地,与项目部仓库同样管理。
12 负责按照“安全、环保管理目标”制定的方法、周期,进行检查,包括统一着装、安全帽、安全带的正确使用等,并对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13 需要时签定“废弃物清运协议”;负责制定“项目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测。
14 负责按照“安全、环保管理方案”制定的措施,跟踪落实情况,中型机具和脚手架挂牌使用,办理电焊作业“动火证”。
15 负责按照规定的周期,对A、B、C三级电箱漏电保护器进行测试。 16 每月25日前,协助质量员对“安全、环保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做统计分析。
17 负责临边洞口护栏的设置和拆除、负责宣传栏张贴和更新、负责成品保护的检查和督促。
18 负责收集第六册:安全、环保管理记录。
19 协助施工员,做好收尾阶段分区/分片/分层的安全文明管理和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20 负责整理“第六册:安全、环保管理记录”,一周内汇总“安全、环保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需要修订的建议,随项目总结一起交项目管理中心。
21 协助项目经理,编写项目总结中“安全、环保”的经验和教训。
预决算员职责 1 在成本部经理统一调度下,协助项目经理,准确测算项目成本,为项目经营决策提供可靠数据。
2 熟悉国家规范、标准,熟悉所在省、市的施工定额和本项目的主要工序。 3 熟悉公司内部定额和项目审计流程,掌握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 4 能独立进行材料、人工的成本分析,协助项目经理审核项目直接费,负责对外决算和审计的具体事务工作。
5 参与对招、投标文件的评审、需要时参与投标预算书的编制和参与投标。 6 协助项目经理根据图纸和现场实际,负责测算项目成本,提出投标疑问,参加项目投标交底。
7 积极参与材料经营策划,列出甲供/甲控材清单,复核材料采购合同。 8 参与在单、双包合同签定前的复核工作。
9 协助项目经理填写合同经营和起草“项目经营策划报告”。
10 负责根据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及时统计“完成工程量”,协助项目经理取得工程进度款。
11 审核“分包工程量审核表”、“材料、双包月报表” 。 12 配合项目部,按收到工程款比例,控制直接费的付款比例。
13 根据项目经营策划,实施各项措施,负责指导项目部,收集完善决算、审计的所需的资料。
14 负责竣工后7日内完成工作量的测量,一个月内完成各单、双包的统计、督促项目部完善竣工图。
15 根据项目大小,按时完成决算文件的编制,经项目经理、大区决算经理审核后负责送达业主并签收。
16 协助项目经理上报“完工应付款清单”,负责整理“分包结算单”、“分包工程量审核表”。
17 协助项目经理填报“资金统计 完工未审定/完工已审定”。 18 负责决算审计和工程款的结清的具体事务工作。
19 协助项目经理,对照“项目经营策划报告”,编写项目总结中“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并在区域会议中进行交流、分享。
20 负责收集、整理:“第七册
项目资金管理记录”,工程交付后一个月内交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审计报告”及时交核算中心。
资料员职责
1对于工程项目每道工序完成以后,需要施工方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进行汇编整理,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填写相关内容,定期找相关责任人进行签字确认;
2对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要求补填的工程项目资料或者相关资料的签批手续,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保质保量的完成;
3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料物资(如钢筋、水泥、油漆等),要求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必要时应附有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于自已收集整理的各项工程资料进行妥善保管,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不得随意出借给他人;
5按照公司行政部的统一要求,做好项目部各种劳务分包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的保管工作;
6每月5日前,将项目部出纳员传来的财务票据通过邮寄的形式传递到公司财务部入账;
7做好项目部的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把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轻易泄露给他人;
8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将自已经管的各种档案资料及时传递到公司总部统一归档;
9资料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将自己经管的各种档案资料与接收人做好移交手续,并对自己工作期间的工作成果负责;
10负责记录和整理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内容,并将项目部的会议纪要定期向公司行政部上报;
11每月初负责收集项目部各工段提供的材料采购计划单,并对其进行汇总整理后上报公司工程部审核;
12对于公司总部上级领导的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13负责项目部日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的提出、库存保管以及定期发放工作; 14负责项目部各种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登记工作; 15积极配合项目经理做好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材料员职责
1 在项目经理和公司采供部的统一调配/领导下,负责项目工程所需各种材料的采购工作。
2 熟悉国家、行业、地方主要装饰材料、物资的产品标准,掌握材料抽样送检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的有效范围。
3 熟悉公司有关材料采购的管理程序、规定和流程,掌握市场、公司材料生产厂/供应商的黑名单,了解施工工艺。
4在保证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经过比价、验收、技巧付款等措施,保证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5 协助项目经理整理“甲供甲控材料清单”,在开工前一周,向核算中心、采供部分别提出“材料采购预估表”,由核算中心答复“由材供部统一调拨/项目部自购”。
6负责对自购材料“A类物资评价表”、“B类物资评价记录”和“供应商评价表”根据评价结果,建立“供应商(生产厂)档案”。保证选定的材料符合工程的质量和环保的要求,对提供、制作材料小样的把关。
7全面了解项目所需材料的特性、标准、价格等,货比三家,找到市场中最有利的价格,根据选定的供应商(生产厂),按公司规定,评审、传递、签定采购合同(A/B)。
8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有计划地实行材料统购“材料采购计划表”,保证材料按时到达施工现场。
9组织各供应商与项目部密切配合、及时供货;通过有效沟,降低采购成本,扩大利润空间。
10预控特殊材料的加工周期、及时进行中间验收和出厂验收,随货送达材料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交质量员验证。
11对送达工地材料的数量、材料的质量负责,并根据和批量大小,负责采样送有关单位复试,并将复试报告交质量员。 12 协助库管员按规定的周期(周/月)清点甲供和库存材料的数量,以确定采购需求。
13 根据需要参与各类新材料推荐会/展示会,参加公司材料员会议,向公司、区域经理、设计师推荐新材料及新工艺;汇总并在区域内交流装饰材料现行市场价格等情况。
14 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已发生的材料成本和应付款,处理各供应商的材料还款计划。
15 负责对项目多余材料和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作退货处理。
16 协助施工员整理“第二册:工程质量控制记录”中所有应提供的材料“合格证、检验、复试报告”证明文件。
17 协助库管员清点库存材料的数量,转移/调拨至其他项目。
18 协助项目经理,编写项目总结中“普通、新材料采购的”的经验和教训。
库管员职责
1 在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中心的统一调配/领导下,负责进出施工现场所有的材料、物资、设备和设施的管理。
2 掌握国家、行业、地方主要装饰材料、物资的产品标准,了解材料抽样送检和检测报告的有效范围。
3 熟悉危险品的管理规定,熟悉公司有关材料的管理程序、规定和流程,了解施工工艺。
4 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负责(参与)项目安全管理。
5 负责(协助)安全员布置现场、划分专项作业区域,建立普通材料仓库和危险品仓库,布置“现场宣传、管理标牌、标识”。
6 根据工种的需要,负责各班组工人工作服、胸卡、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的发放(仓1-1)。
7 负责领料制度、领料人员上墙、库内货架排列整齐、挂钩统
一、药箱、检举箱齐备。
8 负责设置操作台和分类垃圾架,中型设备刷橘黄色漆,配合电工将A、B、C三级电箱编号。 9 协助质量员验收进入现场的所有物资(甲供/甲控)“物资验收记录”,负责建立和及时填写A、B类物资“产品标识和检验标识”卡片。
10 按项目确定的时间(如:早7:00-9:00;中:13:00-15:00;晚:19:00-20:00)发放材料,安排普工工作、协助施工员做好考勤、统计工作。
11 准确、及时填写“仓库台帐”,提高货架利用率、货架和所有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有序。
12 主要材料“产品、检验标识”清晰,同时做到帐、卡、物相符,其余材料帐、物相符。
13 按规定的周期(周/月)清点库存(甲供)材料的数量,检查并确保仓库安全措施有效、易耗品备用齐全,工具排放整齐。
14 按项目部仓库管理要求,检查危险品仓库和专业承包仓库和堆放场地。 15 协助安全员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协助施工员做好现场清理、清扫和交付准备工作。
16 将A、B、C三级电箱和灭火器、收归库房,清点库存材料的数量,转移/调拨至其他项目。
值班电工职责
1 在安全员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员工宿舍的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用电,工作时必须穿绝缘电工鞋,严禁带电操作。
2 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标准和规范,熟悉现场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安全运行的各项规定。
3 熟悉公司有关安全的管理程序、规定和流程,了解施工工艺。 4 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负责(参与)项目安全管理。
5根据安全员划分的专项作业区域、合理分布、设置
一、二级电箱,并对电箱做好编号、接零保护和电缆架空工作,严禁接零/接地混合使用,做好“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6 按照普通材料仓库、危险品仓库和员工宿舍的用电需求配置符合要求的用电器具、照明灯具、通道和夜间照明,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注意节约用电。 7 负责对本项目部检查合格的用电机具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工地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人姓名,并在“机具验收记录”中记录检测数据。
8 负责对需接我方电箱的其他单位/部门签定“临时用电协议”,并对其用电机具、电缆线、开关箱进行严格检查,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接入本方现场任何一级电箱。
9 配合安全员布置施工区域灭火器、黄沙桶,设置、悬挂各类警示标牌、标识。
10 落实项目安全管理的前期策划中“施工用电管理方案”的各项工作。 11 根据工程进展需要,及时移动、调整电箱、电缆、照明灯具位置,满足施工需要。
12 负责每天进行现场巡视,对
1、
2、3级电器箱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三相电流是否平衡、电压是否正常、漏电开关能否正常工作、电气元件是否完好,做好测试记录2.3负责每天对用电线路下列内容进行检查:线路是否正常、电缆线是否发热、接地线是否良好、接地线桩头是否固定、电线绝缘层是否破损,并做好检查记录。
13 检查灭火器、黄砂桶等消防、应急器材的分布和有效,并保持检查的记录。
14负责按临时用电规范要求:检查电焊机一次电源进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出线长度不得超过30m;移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中间不得有接头,固定设备金属外壳应有良好接地。
15 负责(参与)项目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工作。
16分层、分区域切断电源,收好电缆、电箱,做好转场准备。 17负责(参与)项目安全管理的竣工交付工作。
普工职责
1 在安全员/库管员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员工宿舍的清洁、卫生。 2 熟悉公司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了解施工工艺和流程,懂得材料的分类和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3 明确自身存在的重要性:在文明施工,使员工在清洁的环境中争创精品,保证质量,树立企业对外宣传良好的形象,节约材料中普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 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安排。达到“视工地为家”,不偷懒、不闲聊,做事情积极、主动。
5 了解各种灭火器的性能,掌握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6 配合库管员布置现场、划分专项作业区域,建立普通材料仓库和危险品仓库, 场地有困难的负责划定堆放场所。
7 在仓库和危险品仓库,放置灭火器、黄砂桶并做好防火标识。 8 配合安全员对现场宣传橱窗、管理标牌、标识等按公司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进行布置。
9严格按照公司文明施工的要求,在搬运材料时,既要自我防护,同时要保证他人安全作业。
10 在搬运中不得损坏所运材料,并按库管员要求放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11 对贵重物品必须轻拿轻放,确保运输质量,不得出现损坏现象。 12 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并经项目经理批准,工地需要加班,服从统一调度。 13 在施工过程中协助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协助管线架空,灭火器未到位;及时提醒仓管/安全员,协助做好防偷、防盗、防火工作。
14 清理工作现场时,适当洒水,减少扬尘;严禁乱抛,乱扔杂物,防止伤害他人。
15 油漆、化工等易燃品的搬运,必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并严禁携带火种。 16 收集有毒有害废弃物时必须佩戴手套和口罩,防止中毒,并将有毒有害的包装物清理干净送到指定地点。
17 严禁动用其它工种的机械和电动工具,否则作违纪处理,并自负后果;严禁私自卖废品,一经发现处10倍以下罚款。
18 施工后期,及时配合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及时提出需要购买的零星材料。 19 零碎材料及时收拢,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装袋,作为废品处理。
第五篇: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怀化市委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23日
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调整职能配置、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编办)是机构编制的主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编委要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各级编办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接受上级机构编制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
(三)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供养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五)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管理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机构。党政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应在限额内进行。除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新设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增加需设立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的,主要从内部整合解决,或按“撤一设一”原则办理。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设立财政差额补贴和非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程序从严进行审批,并应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科学、合理、精简的原则设
置内设机构,正、副处级单位内设机构级别原则上分别为正科级、副科级。除领导职数外,市直机关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平均不少于2名,业务科室占科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条 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不得作为行政或事业单位设立,不得定机构级别和编制,不得纳入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事业机构批准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撤销或解散,须按国务院第411号令的要求,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注销手续。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活动,依法接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管理,一项职能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职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界定不清甚至存在分歧的,按照有利于基层、有利于群众、有利于被管理对象的原则划分职能。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对现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方案)配置的职能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职能。部门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确需进行调整和增减的,应当协商解决,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第三章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除后勤服务人员使用后勤编制外,使用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使用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不得使用自定事业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数额、结构和实有人员实行年度核实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在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
第十四条 事业编制要从严从紧控制。因职能变化、任务增加需增加编制的,主要从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按程序严格审批。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严格执行事业机构编制标准。
第十五条 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方案)或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力口领导职数。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审议,报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或省编办审批的事项:
1、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或加挂牌子。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还应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3、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市直财政补贴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
4、全市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在不同层级间的调整。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1、市直机关各单位“三定”规定(方案)、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意见、部门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意见。
2、市直单位高配处级干部。
3、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4、需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编委审批的事项:
l、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分配。
2、市直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增加编制。
3、市直事业单位改变编制性质。
4、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加挂牌子。撤销、
5、市直党政群机关和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入编。
6、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7、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调整。
8、市编办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编办审批的事项:
1、全市处级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2、市直和县(市、区)科级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3、市直科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
4、市直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5、市直编制总量内的编制调整.分配省下达的专项编制。
6、市属财政差额补贴和非财政补贴事业编制的核定、调整和人员入编。
7、政策性人员安置入编。
8、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因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撤销、合并、升格、更名、加挂牌子、改变隶属关系或调整内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减领导职数事项,由单位写出专题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含部门系统内单位之间人员调整)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由用人单位写出入编申请,填写拟入编人员申请表,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离退休或自然减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考前,由用人单位提出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公招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入编,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聘用单位编制和结构情况,确定拟聘用人数。具体人选确定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办理聘用人员入编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人员安置需要增加编制的,应事先与编制部门衔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党政机关、退役士兵安置到财政金额补贴单位,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退役士兵安置应符合有关政策,由民政、人事、编制部门联合审档,共
同确定拟安置人员。接收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入编报告,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后,办理入编手续。
第六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下管一级制度。县(市、区)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升格、更名、加挂牌子,财政补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调整,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增减,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做到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相对应。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 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负责工资统发审核的部门才能办理审核手续,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支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相应社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七章纪律
第三十条 凡涉及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调整和人员入编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审批或报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专题申报、违反审批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
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已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单位,在规定职数出现空缺前,不得配备新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对人员已超编的单位,在规定编制出现空缺前,不得新进人员。,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审不合的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财政、人事、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方案)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三十二条 在提请党委、政府转发文件,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提出具体意见。在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以改革试点等为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对市直机关单位
和县(市、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
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县(市、区)应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