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解决纠纷情况总结

2023-03-10

总结是记录某个时期的学习或工作情况,通过系统性分析的方式,编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通过这份报告的内容,可让我们更加了解工作情况。那如何写出科学合理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村解决纠纷情况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农村解决纠纷情况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2007-12-12 17:15:47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农业税降低、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市部分街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已经给农村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妥善予以解决。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从调查情况分析,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关系不

稳定的纠纷。据统计,实行免征农业税等政策后,市农经部门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52人次,此类信访件创历史新高。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虽多,但归纳起来为3种矛盾纠纷。(1)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收益低下,二轮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在,这部分打工人员跑回来要田要地。一些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书面申请不要承包地,现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2)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纠纷。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土

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对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供商榷。(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土地收入低,延包工作不完善。现在种地收入高了,有利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我们要因势利导,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合起来,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例纠纷,完善一批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和土地流转合同。

1、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

2、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

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村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1、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

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2、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减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交租赁费;二是“粮食直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直补款”。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乡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直补”政策。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减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负担减轻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一年多,但宣传落实不够,相当一部分街镇、村干部还不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步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普法内容,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农业税降低、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市部分街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已经给农村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妥善予以解决。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从调查情况分析,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关系不稳定的纠纷。据统计,实行免征农业税等政策后,市农经部门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 52人次,此类信访件创历史新高。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虽多,但归纳起来为3种矛盾纠纷。(1)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收益低下,二轮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在,这部分打工人员跑回来要田要地。一些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书面申请不要承包地,现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2)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纠纷。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对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供商榷。(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土地收入低,延包工作不完善。现在种地收入高了,有利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我们要因势利导,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合起来,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例纠纷,完善一批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和土地流转合同。

1、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

2、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村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1、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2、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减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交租赁费;二是 “粮食直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直补款”。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乡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直补”政策。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减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负担减轻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一年多,但宣传落实不够,相当一部分

街镇、村干部还不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步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普法内容,加大培训力度。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鉴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议省市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游戏规则”。

(三)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任何人占压农村耕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公益性建设占用土地也要依法办事,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要按市场化操作,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并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二轮延包政策,及时提出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经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二是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二轮土地延包的工作。要建立工作专班,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搞好二轮土地承包、稳定承包关系是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三是各级领导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对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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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业税降低、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市部分街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已经给农村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妥善予以解决。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

从调查情况分析,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关系不稳定的纠纷。据统计,实行免征农业税等政策后,市农经部门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52人次,此类信访件创历史新高。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虽多,但归纳起来为3种矛盾纠纷。

(1)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收益低下,二轮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在,这部分打工人员跑回来要田要地。一些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书面申请不要承包地,现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

(2)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纠纷。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对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供商榷。

(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土地收入低,延包工作不完善。现在种地收入高了,有利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我们要因势利导,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合起来,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例纠纷,完善一批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和土地流转合同。

1、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

2、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村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1、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2、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减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交租赁费;二是“粮食直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直补款

第四篇: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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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农村地区围绕土地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由于农村中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将农村土地出租。那要是不幸产生合同纠纷的话,此时该如何解决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二、审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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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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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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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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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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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你整理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围绕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具体纠纷不同,因此就需要当事人能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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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和环境污染等各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上升。这既影响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政治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特点

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原本就缺乏市场经济竞争的边远乡镇—交麻乡,那些外出务工人员只好下岗,生活没有了保障,特别是家里田地又少的群众,生活也失去了依靠,所以在对待农村低保问题上,加上个别村干部处理问题过于利益化、简单化,遇到煽风点火的就容易诱发群众聚集起来上访。当前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我乡那些在外务工人员丢岗失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部分群体在利益调整中目的得不到实现,一有人挑头,就会以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方式“要说法”。如我乡的新关村,在调整2009农村低保时,由于多数群众对村干部在申报、审核低保对象时偏于私情问题上,与村干部发生矛盾冲突,由此引发了集体上访到乡信访室。

2、农村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在新形势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突出,农村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主要集中表现在:一是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二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据调查,今年1—4月份,我乡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5起,其中土地承包纠纷1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2起,分别占到了20%和40%。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常常比较复杂,调处难度大;二是重点工程实施引发的矛盾。近年来,对农村的建设不断加大了投入,农村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在建设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当某些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就千方百计阻挠工程施工,以各种借口、手段来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三是村级村务、财务及干部作风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虽然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等,公开地不彻底、收支帐目不细致,容易造成村民误解,引发村民信访,也有少数村里搞“糊涂帐”,也是引发村民上访的直接源头。另外,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处理问题上,认人唯亲,拉帮结派,亲亲疏疏,对农民的反映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远远跟不上现代形势的发展,往往在工作中搞瞎指挥、行政命令,结果给农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致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

3、城市化建设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相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等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某些群众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显著增强,甚至过于片面化,在本身要求得到解决时,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一旦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置国家法律、社会秩序、社会公道以及人们公共利益不顾,纠集一帮人采取静坐示威、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等极端方式,以人多势众和把事情闹大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4、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强烈,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但是,目前一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由于思想意识以及资金、技术等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加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协调沟通方面不足,极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另外城市建筑噪声,生活垃圾等问题都与群众日益增强的环境意识,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发生冲突,一旦群众与企业主之间出现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政府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事件。

5、群体性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当前,农民上访呈上升势头,尤其是集体上访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发性。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目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二是组织性。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三是利益性。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农民负担过重、职工下岗、离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等。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四是非政治性。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五是难处理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长期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当前,我们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稳定正面临着新的形势,如何及时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重要。

从以上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存在的突出问题看出,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当前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客体呈现复杂化。因农村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纠纷的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此,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2、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中,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3、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没有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有的因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酿造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少数群众追求个人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特别是国企改革,难免触及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不是积极转变观念,适应改革,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破坏改革,阻扰经济发展。少数人信奉“闹而优则仕”,全然不顾国家利益、长远利益。由于一些职能部门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少数人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秩序反映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了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抱着小农意识中的“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传统观念,不分青红皂白,动辄就闹,以蛮横无理来对抗改革发展。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社会行为缺乏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2、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可避免,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之间的利益调整量大面广,由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下岗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也由此增多,由于我们有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没有及时关心群众的生活和疾苦,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有些矛盾平时表现不突出,但怨气日积月累,一旦“点火”,则一触即发,往往使政府及有关部门措手不及,单纯被动“灭火”,对社会稳定会构成严重威胁。有的干部基本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漠然处之,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某些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没有违背法律,但由于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也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村级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少数村干部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一旦群众对立情绪升格,极易引起共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4、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深入细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虽然国家、地区的政策调整影响了群众当前利益,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整体利益的。但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遇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很容易形成群情激奋,酿成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于有的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没有用深入细致的工作来排除矛盾、化解纠纷,以致群众产生抵触情绪,爆发群体事件。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另外,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近几年虽然通过“四五”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但在一些农村,全民的法律教育得不到普及,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少数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只想一味蛮干,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5、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有些政府部门对出现的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村(居)委会的财务、作风等方面问题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等问题处理不公;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不力,处理不当等等。对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上述农村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我认为,要预防和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必须在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干部执政水平

1、加强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对待群众的意见,做到认真负责,不推诿、不失职,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出台的政策和改革措施,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改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行政事务,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氛围。

2、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广大干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职能部门要注意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能力,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大发展。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1、既要注意快速发展,又要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是基本国情。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由于开发征地和城镇改造、环境污染等涉及到的补偿、搬迁等问题,群众要求条件较高,如解决的结果达不到群众的要求及条件,最终势必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因而,我们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环境保护,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标本兼治,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治理,依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可持续发展,这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的长久之计。

2、统筹发展,夯实化解矛盾的基础。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缩小城乡差异和贫富差距,让最广大的群众分享到科学发展的成果,营造化解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虽然农村近年来发展较快,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教育、医疗、水电、通信、交通等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别,造成农民心理不平衡,不满情绪日增,遇到适当的机会就会爆发,形成集体上访。因此,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工农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和贫富差距,促进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发生的基础。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当前农村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重点在于守法和用法,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乡镇、村组调委会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调解手段无法解决矛盾时,应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通过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认真解决好群众的问题,防止因久拖不决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让群众充分享有知事权、议事权、决事权和监督权。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

2、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一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征地、土地、山林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各级司法调解中心和基层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特别是村级调委会要立足广大农村,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3、各单位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出现和发生,都与本单位、本部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内部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在所属辖区调解组织的帮助下,主动配合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出现在不同单位和部门间的纠纷要搞好相互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情况信息,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五)强化预警与处置,严格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保持信访工作超前性,把群体性事件苗头解决在基层。信访问题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因此要充分重视农村的信访工作。一要健全信访工作网络,使其“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实行“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二要切实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对人民群众申办的事项,要热情接待,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切实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基层党政组织和企业内部的有关问题,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做好情况反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要采取“主动靠上去”的工作方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2、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对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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