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实施方案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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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残疾人托养实施方案

XX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公共资源、社会资源,逐步建立以专业托养机构为骨干、社区托养为基础、居家邻里照料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形成经办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运作机制长效化的具有XX特色的残疾人托养模式。

二、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优先用于建档立卡、低保户中16-59周岁有托养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服务标准

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

(三)服务内容

一是寄宿托养,指残疾人在机构享受相应的专业护理和托养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服务;

二是日间照料,指以托养服务机构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三是居家托养,指由固定机构或人员为居家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类、料理个人卫生类、康复护理服务类、卫生保健服务类、精神慰藉服务类、家政服务类等服务。

三、机构类型及条件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托养服务对象分为肢体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和智力残疾人托养机构。

按照登记、管理层次和开办主体分为区(县)级、乡镇(社区)级二个级别,共同构成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级托养机构按照托养模式分为两类,即残疾人寄宿托养机构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可以是专门机构,也可以依托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设立。

(二)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机构设施设备、功能用房、活动场地等能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起居,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等托养需求,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3、具有一定托养规模,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护理和服务人员;

4、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服务到位,信誉良好,残疾人满意率高;

5、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四、组织管理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镇办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监督管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提供针对性的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辅助型就业和支持性就业等服务,以及加强本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行政、托养、工(农)疗生产、安全、财务等档案齐全,逐项建档,一人一档。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残疾人一般在10人以上。

五、资金用途

托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生活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改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管理,服务人员以及补贴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托养条件改善等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接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办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责任意识,高标准抓好落实,稳步推进全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

(二)各镇办残联要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把关,并通过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奖补资金到位后,要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建档立库,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要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反映本级受助机构和家庭、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据实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要多渠道、多形式搞好舆论宣传,注重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社会各界的真诚援助、托养服务机构的真心奉献,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篇:鼓楼区关于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江苏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鼓楼区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的要求,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进一步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庇护安养服务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京市鼓楼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疾病、自愿申请托养服务,并有一定经济承担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在南京市辖区范围运营,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托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以下托养方式:

(一)机构托养: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由托养机构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康复和基本的医疗等服务;

(二)庇护安养(日间照料):一般为晚间其家庭可以照料,

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残疾人,重点为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并适当组织开展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安养:一般以家庭有照料条件,有家人或邻里能提供日常的生活保障,有服务需求、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由服务机构派人上门,主要提供定期走访、日常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等家政服务。还可根据需求提供服务内容,如代买、代烧、清理卫生、洗涤衣被、洗澡理发和陪同看病等方便快捷的服务项目,并对特殊情况开展特定服务。每月服务残疾人的时间总体不少于20小时。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按托养方式的补贴标准为:

(一)机构托养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二)庇护安养(日间照料)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居家安养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托养服务申请人或其家庭符合享受南京市低保标准救助的(凭相关证明),按托养方式补贴标准全额补助;托养服务申请人或其家庭不符合享受南京市低保标准救助的,按托养方式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助(已享受鼓楼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残疾人或“老养残”家庭,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补贴统一采取残疾人托养服务救助券的形式,按补贴标准发放到托养服务

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按托养服务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该补贴是对申请人缴纳托养服务费用的补充,超出补贴标准的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家庭自行支付。托养服务机构凭《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花名册》(机构)、《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和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救助券,按季度集中同区残联结算,由区残联根据服务机构实际托养的残疾人数,按补贴标准,统一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初审。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申请托养的方式,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明等)上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复审,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收到街道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相关街道,对符合托养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办理有关托养服务手续。补贴时间从区残联审定后,申请人实际开展托养服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残联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评估(以居家安养为主),并由专人

(以专职委员为主)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时间、质量等,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上签字认可。

第八条 服务人员应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并和服务对象或亲属分别在记录单上签名。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随时检查服务情况,评定服务质量,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亲属的意见,有针对性地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托养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运作资金补贴。享受该补贴的机构,必须是经鼓楼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按该机构每服务一位户籍在鼓楼区的残疾人(以实际人数为准,且不超过核准人数),以日托50元/月/人、全托8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运作资金补贴。申请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补贴的机构,须向区残联提交《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贴申请表》和《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花名册》(机构填写),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半年拨付一次运作经费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设施的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第十条 补贴经费由区财政预算资金列支,区残联为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当事人和相关托养

服务机构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停止相关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问题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篇: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

甲方: 镇(园区、办事处)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或其他托养机构) 乙方: (残疾人)

残疾人 ,残疾人证号: 。根据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请求,村(居)同意,镇(园区、办事处)残联审核、批准,申请 (①寄宿制托养服务,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服务地点与期限

甲方为乙方提供位于 (地址)的 (机构名称)进行 (服务形式)。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原则为一年,视情续签)。

二、缴费规定

1、乙方入托前自愿缴纳入托押金 元,用于托养食宿费补差、生活用品破损、零星药费及属家庭支出其他项目。

2、本人自愿缴纳食宿费、机构运行费 元/月。(如属政府重残补助、护理补助补贴对象,本人及家庭愿将原享有的财政各类补贴经费缴托养机构,累计 元。)

3、入托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交通费、医疗费等全部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根据乙方自理能力情况实施分类护理,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和生产劳动。

1

2、甲方应当做好对乙方生活照料,保持居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按时提供餐饮服务,注意营养、合理配餐,尊重乙方饮食习惯。

3、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并帮助残疾人开展洗衣服、打扫卫生、做花、穿珠子、拣择蔬菜、礼品包装等劳动技能训练;尽可能设立劳动生产项目,组织乙方开展生产劳动,获得劳动收入。

4、甲方每年帮助乙方体检 次,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康复计划,合理安排康复训练。

5、甲方登记和保管乙方自带的生活用品,协助乙方家属做好乙方的思想工作,根据乙方(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为乙方代购物品。

6、甲方负责结算乙方享受的托养护理费补贴,抵扣托养费用,多退少补。

(二)乙方:

1、乙方在托养服务期内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如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意外死亡、未请假、未征得同意外出走失等)责任自负,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乙方随身携带的钱物(杂物不准入内)应妥善保管,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2、乙方至托养机构途中往返安全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3、乙方亲属应遵守甲方的有关探望、会客制度,配合甲方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思想情绪,病情变化情况和医疗要求,便于甲方及时处理。

4、乙方应预先或按时缴纳规定费用,自愿配合处理有关政府性补贴经费。

5、乙方在托养期间患病,应根据甲方通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治疗或送医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四、协议解除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以报经所属残联部门解除协议。

1、违反托养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秩序的;

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3、损毁、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他人财产的;

4、隐瞒、造假病史,骗取健康证明入托的;

5、不履行缴费规定及其他应尽义务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方、村委会、主管残联各1份,市残联备案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乙方监护人:(签名)

负 责 人: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南昌新闻网讯 日前,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南昌实际,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不少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夯实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建立残联与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工商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整合有关扶残助残的政策措施,增强推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要尽快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不断完善以各级残联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三级工作网络职责明确的残疾人工作格局。

要结合我市实际, 尽早成立残疾人维权中心,为残疾人群体提供维权、信访、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融特殊康复、培训、就业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以及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有期或终身托养服务,增强残疾人综合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增强残疾人身体素质,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

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残疾人康复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不断提高基层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水平,增强康复机构的服务能力。要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村卫生院为载体,广泛开展康复服务;注重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更新和增配公益性康复训练活动设施器材,强化康复训练指导和心理疏导。同时,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拓展残疾人康复渠道,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要以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为重点,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化保障为突破口,完善各项扶残助残、普惠加特惠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惠及所有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增强义务段残疾少儿教育的针对性,加大对残疾人高等(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激励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参与社会的能力。(刘玉国 记者 王小刚)

第五篇:提案--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

加快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建议

一、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紧迫性

1、 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残疾人是社会最为弱势的群体,是否能建立对残疾人排忧解难的帮助机制,形成人人尊重关心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新挑战,更是重庆市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2011年1月,中国残联在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市残联务必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现实责任感,按照中国残联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统一要求,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现新突破”。重庆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民生工作导向下,专门提出“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2015年前建成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立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渝办发[2010]389号文)。

2、 我市残疾人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市残疾人总数为169.4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6.05%。其中,智力、精神及重度失能三类人员共有85.9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0.7%。这三类人员由于其生活不能自理、行为不能自控,不仅自身的生活生存面临严重威胁,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时有发生的恶性事件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些残疾人的家庭都有着同样的担心“将来谁来替他们照顾这些残疾人?”也有着同样的愿望“有个机构帮这些残疾人托养起来该有多好啊!” 因此,不论是从落实各级政府决策的视角审视,还是从解决最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需求视角审视,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已成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关键工作。

二、 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托养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全市共有35家残疾人托养机构,且规模小(多是私办或集体合办或依托精神病医院开办)、设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寄宿型托养的人数不足760人,仅占残疾人托养对象总数的0.08%,全市还没有一个规模化的集科研、示范、指导、辐射功能于一体的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离全国“应托尽托”目标差距甚远,与重庆市作为内陆唯一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地位不相吻合。

2、托养机构建设和运营经费严重不足

经费不足是制约35家托养机构建设和运营发展的主要原因。目前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残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拨付部分机构建设经费和服务运营经费;二是残联积极向上级残联争取项目补助资金,但资金不具有可持续性;三是向托养对象收取部分托养费用,但受残疾人及其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在实际运营中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机构的护理费标准也在提高,而现有的市残联给予的托养补助、重残补助与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全护理收费标准,使得残疾人缺乏承受能力。因此,托养机构运营发展缺乏长效经费筹集机制的保障。

3、托养机构硬件和软件设施配置不足

受政策制度和资金支持的影响,我市托养机构普遍在用地、房屋功能设置、活动场地建设及无障碍基本设施配置等方面离国家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护理知识和医学常识,多数机构没有专业管理人员、医疗人员和教育人员配置。因此,多数机构仅能为残疾人提供吃、住等基本生活服务,难以组织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文化学习、体育锻炼等活动。现有的硬件设施和软件配置均达不到残疾人托养需求,也难以体现重庆市民生工作落实力度。

三、 加快建立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议

1、政府应明确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公益性

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安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教育、娱乐等为一体,属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的工作,因此,政府应明确规定残疾人托养机构为非营利性公益机构,任何托养机构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2、政府应做好区域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规划,发挥不同层级机构间协同作用 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市或各区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在需求调研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区县—镇街三级托养服务体系:市级层面建立1个综合性的集科研、示范、指导、辐射功能于一体的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各区(县)建立1-2个集中托养所,各镇(街)也应建立1-2个集中托养站和2-3个托养日间照料站。视托养对象失能情况及其家庭照料和经济承受能力,可鼓励更多的残障人士白天在日间照料站活动,晚上回归家庭或到集中托养所/站寄宿托养,以最大化地发挥不同层级机构的协同作用。

3、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作用

托养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因此政府在建立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责任是毋庸质疑的。政府的主导职责主要体现在公建或公助上,即政府可以在用地和基础设施配

置方面给予支持,建立或资助建立一批符合托养标准的机构,并可与民办机构签订租赁协议;政府应根据区域残疾人托养需求配置机构人员编制,对纳入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政府应承担起对服务机构人员定期培训的职责;政府应根据残疾人托养需求和机构设施,科学核定托养机构收费标准和政策补助标准;政府应加强监管,建立托养机构和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可由残联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托养机构进行半考核。

但是,政府也不能包办一切,应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按残疾人托养人头付费机制,通过服务质量考核,政府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托养机构定期实际托养的残疾人数给予运营补助经费。以此通过“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机构运营形式,帮助机构良性运转并提高残疾人托养保障可及性和服务质量。

4、建立“残联管理、资源整合,社会参与”的社会互助机制

残联应负责残疾人托养工作开展的具体业务,但托养资源可以与民政、卫生、社保、教育等部门整合。例如,部分区(县)级或镇(街)级托养机构建设可以依托卫生管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精神病医院或民政管辖的康复医院、福利院等,可以在其原有基础上改扩建,并依托其专业的人力资源提供服务。鉴于目前托养机构缺少专业服务人员,可结合今年国家18部委提出的“壮大社工队伍人才建设”机遇,借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市级出台鼓励政策,支持他们去托养机构实习与工作。

另外,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注残疾人托养事业,例如,通过宣传动员,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在物资上给予资助;设立扶残助残基金会,调拨民政福利彩票基金和争取慈善基金,用于残疾人托养机构发展;组织志愿者,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定期到机构做义工;整合民政作用,动员并培训一批有爱心、有一定能力的低保人员到托养机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达到低保人群、残疾人群、政府三赢局面。

提案撰写人:李孜

(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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