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2023-04-28

第一篇: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及时、稳妥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建立全县公安机关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水平,不断增强驾驭复杂情况的能力,切实维护全县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等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单位;

(2)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

(5)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6)违法聚众上访、请愿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7)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8)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9)群体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10)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化、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骚乱;

(11)非法组织、xx和敌对势力等策划的聚集活动;

(12)集会、游行、示威和群体性活动中出现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涉及**、**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1.4 现状

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人员、水库移民、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和退役军人、清退教师等群体为解决其利益诉求,频繁规模上访和闹事。同时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冲击党政机关;有的堵塞城市干道和国道、省道交通,严重危及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5工作原则

处置群体性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要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群体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3)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依法办事、化解矛盾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协商、调解、教育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及现场情形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警力、警械及强制措施。

(6)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

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做到追踪掌控,依法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平江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信访局、总工会、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电信局、商务局、政府新闻办公室、维稳办、电力局、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公安局,由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在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ⅳ级、ⅲ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原则上由县公安局局长任现场指挥长;ⅱ级、ⅰ级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现场指挥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线、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

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或终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发布紧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命令和通知;组织、调动、使用警力和武器、警械装备;根据上级决策、指令和现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决定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其它事项。

2.2.2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基层政府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

2.2.3现场指挥部

做好事件处置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通过了解、查清、掌握事件起因、发生、发展等现场事态情况,及时向县委、人民政府和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报告;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组织机动力量及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的决策、指令;视情决定临机处置措施,事后立即报告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

2.2.4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时排查、收集、掌握、分析、研判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为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警力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对组织、策划、煽动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敌对分子等实施立案侦察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依法依规接待各聚访、闹访群体并与其对话,沟通了解其主要诉求,为指挥部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县总工会参与涉及各行业职工权益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处置涉及交通运输、交通基础设施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对事件中毁损的公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修复工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建设局负责处置因公用设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对事件中毁损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的维护、修复工作;为中心城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大型交通工具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参与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经费,并监督管理;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人事局参与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军转干部等人员就业、安置、解决待遇以及公务员招录等方面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提供人事方面的政策、法律支持。

县民政局负责军队退伍士兵就业、安置、城市低保等有关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会同事发地政府处置因村民自治、村务管理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教育局负责清退教师等教工群体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涉及企业人员劳动和就业以及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为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就近调运急需的物资,保证物资供应。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报道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县维稳办配合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电力局参与处置因用电方面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电力保障。

县武警中队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的控制、警戒等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必要时,为强制措施提供有关装备。

县电信局 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收集

3.1.1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政府要制订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应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通过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网上监控等方法,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倾向性问题。

(2)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要求,并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开展工作,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3)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制定处置对策,落实工作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凡发现不稳定因素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处置情况必须及时上报,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上级机关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或参与处置。

3.1.2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1.4 县人民政府和县各部门(单位)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行动

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县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核实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接警点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和报警后,应及时向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规模、性质、事态的紧急程度、社会危害等因素,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ⅳ级(一般):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下,尚未影响社会稳定;未跨县市区、或发生在单一行业的连锁反应,尚未影响社会稳定;参与人数在100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ⅲ级(较大):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跨县、市、区、跨行业出现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造成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ⅱ级(重大):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1500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省进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事件;高校学生在校内大规模聚集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1人死亡或5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且已出现跨县、市、区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参与人数在15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办事处)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参与人员在100人以上,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阻断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2小时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出现跨市或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群体性事件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为主组织指挥处置。

4.2.1一般事件(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事件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处置。

4.2.2较大事件(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事件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市人民政府视情调派力量协助指导。

4.2.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响应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处置工作,除发生地县、市、区力量外,视情调集市直各有关单位力量增援;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调派力量参与处置。

(1)响应程序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群体性事件报告后,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等级、范围和可控情况等,综合先期处置情况和根据管理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赴事发地区督导处置工作。

(2)先期处置

①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资源,上报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直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并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现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异地聚集的,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协调群众来源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必要时,按程序请示上级调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3.2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4.3.3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3.4 信息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发生的经过、参与人数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4)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5)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视事件性质、规模,下设现场处置工作组、调查取证组、交通管控组、外围警戒组、信息和舆论组、法制宣传组、对话谈判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小组。

(1)现场处置工作组

由县公安局为主,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对现场过激和拦截、围堵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控制、处理;对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服,带离现场,迅速平息事态。

(2)调查取证组

由县公安局人员组成,负责采取公开、秘密手段,查明事件组织策划者,收集、固定事件挑头人员、骨干分子违法犯罪证据。

(3)外围警戒组

由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外围的安全警戒任务,疏散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设立警戒线,控制进出现场人员;守护可能受到冲击、侵害的重点部位,劝阻、稳控可能参与或可能发生连锁反应的重点人群。

(4)交通管控组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现场及其周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控制,严禁与处置工作无关车辆出入现场,确保道路畅通。

(5)信息和新闻组

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等单位参与,对现场实行新闻管制,负责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及时删除和封堵互联网上关于事件的不实、有害信息。

(6)法制宣传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维稳办等有关部门配合,通过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讲清事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7)对话谈判组

由县信访局牵头,由有关县级领导和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县信访局、县维稳办组织下,与参与事件人员推选的代表进行对话、谈判,依法依规依程序解决该群体的合法诉求。

(8)交通运输组

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交通局、县建设局负责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

(9)后勤保障组

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卫生局负责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电力局保障处置工作的电力供应;商务局保障处置工作的急需物品调配供应;电信局保障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10)专家咨询组

由县公安局、信访局、武警中队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士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成立专家咨询组,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订和指挥决策提供指导和参考。

4.5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控制,事件参与人员全部散去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1.1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应指挥、协调县各部门及时开展对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迅速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5.1.2 事件平息后,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出现反复。

5.1.3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5.1.4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县人民政府、参与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修改完善各自应急预案。

5.1.5 公安机关对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5.2 后果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和整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记录、文件、方案等资料,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生过程、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评价,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县人民政府要组建由公安、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要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商请预备役、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准备必要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处置力量的需要。公安、消防、武警、电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通信保障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建立固定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相结合的指挥调度系统,电信局应加强电信网络的维护,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城建部门、交通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中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治疗工作。

6.7 技术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专业、技术装备的建设,保障必要的技术装备。

6.8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防止趁机捣乱、破坏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好治安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类型和危害特征,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政府至少开展1次综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负责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社会宣传工作。

7.3 奖励和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群体性事件处 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行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公安局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 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制订,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预案结束审批表

第二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置劳动保障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省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办发〔2004〕12号文件《印发<关于妥善处置群体上访、异常上访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在县政府统一布署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置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3、快速反映,冷静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4、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股室和业务经办机构协同处置原则。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社会保险局、县就业管理局、县医保中心、局办公室、劳动监察仲裁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社会保障股、培训就业工资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劳动保障系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及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文件另发)。维稳办设在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局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担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应急预备队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主,成员需要时从局属各单位抽调应急,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二)报告制度

群体性及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在局机关的,由维稳办负责接待;发生在局属单位的,由各单位负责接待。最先发现或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弄清事件起因、规模、涉及人员、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维稳办。维稳办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和通报企业主管部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在4小时内报告市劳动保障局;10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2小时内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要随时向市局报告,涉及敏感外事问题的群体性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县外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处理方法

1、了解情况,立即上报。涉及劳动保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无论是发生在局机关、局属单位或其它地方,维稳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要迅速赶到现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向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上报和通报。

2、研究对策,妥善处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急预备队要服从县政府统一调度,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共同研究处置方案。要照顾好现场老、弱、病、残人员,稳定职工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团结大多数职工,孤立少数闹事者,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力争把问题就地解决好。要严防出现越级上访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与职工代表对话,找出问题症结,制订可行处理方案。在制订处理方案时,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答复处理。根据处理方案,服从安排,严格按政策答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和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言论。

第三篇: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平山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国家的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和安置区群众的整体利益,实现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2)坚持以镇(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区综合指导为辅的原则。发挥镇(办事处)、村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移民到市集体上访,杜绝移民大规模到省或进京上访。

(3)坚持做好移民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和听取移民意愿,为移民答疑解惑,切实帮助水库移民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对于即将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5)坚持慎用警力、警戒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群体事件,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定,依法果断处置,防止因使用警力、警戒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发矛盾,扩大事态。

1.3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有主要领导分管,要有专人负责,切实把工作摆上重要日程。

(2)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区一盘棋”思想。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的责任,坚决把重大群体性事件化解在初发状态,避免扩大和升级。

(3)超前预警,信息畅通。要做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和反馈工作;重大节日、庆祝日、敏感期,要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群体的排查,对预警性、内幕性信息及时报送,并积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将发现的各类情况及时上报;处置结束后,事发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4)依法办事,严明纪律。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要严守纪律、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授人以柄。在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令行禁止,严禁推委扯皮、各自为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敏感性,防止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对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各级信访、移民工作人员,要耐心听取移民反映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符合政策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想方设法加以解释;对符合政策但解决有一定困难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移民的理解;对无政策依据而移民有确有实际困难的,各级政府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

(6)完善预案,抓好落实。各镇(办事处)、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把任务落实到人头。

1.4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

号)以及《本溪市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应急预案》(试行)。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指挥机构与责任分工

2.1平山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级、较重级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担

任总指挥,严重级群体性事件由信访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担任总指挥。区信访办、区公安

局、区水利局、发生地和事发单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下设现场控制小组和劝返劝离小

组。现场控制小组组长由区公安局局长或委托一名副局长担任;接谈小组组长由区信访

办主任或委托一名副主任担任;劝返离小组组长由发生地领导担任。

2.2平山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法规及

工作部署;预防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组织、指挥和

协调全区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区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存在的隐患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判断,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制定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平山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3-1公安机关负担维护现场秩序的主要责任。包括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搜集掌握事态

发展的内幕性信息,及时收集和固定现场证据,实施新闻控制,以及配合有关地区、有

关部门开展劝返劝离工作。

2.3-2信访部门担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上请下达、协调、督办责任。

2.3-3事发镇(办事处)、主管部门担负劝返、劝离上访群众和解决问题的主要责任。

2.3-4事发镇(办事处)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负有现场稳控、劝返、劝离和直接指挥现场

处置工作的责任。

2.3-5区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担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综合协调责任。

2.3-6事发地点、主管部门对去省进京群体性事件具有接谈劝返责任。

2.3-7宣传部门担负重大稳定问题的舆论控制责任。

2.3-8司法部门担负依法打击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3.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事件的急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

发展蔓延的趋势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般级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50人左右的规模性集体访。

(2)较重级:50人以上严重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影响正常办公秩序;50人以上封

堵市内交通主要干线事件;100人以上大规模集体上访;

(3)严重级:聚集封堵铁路运输线的群体事件;100人左右大规模集体上访,50人

以上大规模去市、去省进京上访;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骚乱的群体性事件。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警信息级别

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可能发生的规模、影响等,分蓝、黄、红预警信息级别。

蓝色预警信息:群体性事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聚集、串联等活动的信息。

黄色预警信息:通过张贴通知、组织串联,具有明确的聚集时间、地点和一定规模的一

般级群体性事件信息。

红色预警信息:通过酝酿、串联、可能引发的较重级、严重级群体性事件信息。

4.2 预警信息报送和处理

按照群体性事件三级预警工作机制,由区信访办负责蓝色预警信息的督办处理;由

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黄色预警信息的复核、跟踪和督办;由区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联席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信息的协调处理;由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封桥堵路、群体聚集

或去省进京上访的重要信息,进行红、黄、蓝三级预警评估,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有

关部门;各镇(办事处)维护稳定重点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反馈可能引发群体

性事件的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 现场处置主要措施

5.1-1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提纲、发布公告、流动宣传车等方式,现场宣传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告知事件人员非理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劝其立即离

开现场,要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5.1-2开展教育疏导。依据《信访条例》,与群体事件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话,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解答有关问题;对能解决的,要明确时限予以解决;对暂时不

能解决或现场无法答复的,要说明情况,并明确告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渠道,取得群众

的理解和支持,尽快劝返劝离。

5.1-3实施警戒隔离。根据指挥部指令,结合现场情况,由公安机关使用隔离绳、隔

离桩,派警力对铁路运输线、党政机关及影响国际民生的重要目标周边设立隔离带。

5.1-4进行交通管制。根据指挥部指令,由公安机关调集警力和车辆,赶赴事发地实

行交通管制。设立警戒线,疏导车辆和行人,保证交通干线畅通。

5.1-5全面调查取证。由区公安局适时派出秘密力量,隐蔽贴近事件人群,掌握事态

动向。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获取处置证据。

5.1-6采取强制措施。经指挥部批准,公安干警要对冲进警戒线、进入警戒区的事件

人员强行架离;对实施打、砸、抢、烧者强行带离;如有封堵铁路、公路,冲击党委、

政府机关等重大情况发生,公安、安全部门要马上开展工作,对组织策划、积极参与的

重点人员及时取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 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办法

5.2-1本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般由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

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现场处置时,对群众提出

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

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

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

5.2-2堵塞铁路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各相关单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由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现场设置警戒,清理、剥离和疏散围观群众,分流现场道路的车

辆,维护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由信访部门、事发地区、事发单位及主要部门领导

和工作人员到现场做说服和劝返劝离工作。如已堵塞铁路线,现场警力要迅速强行架离

堵塞铁路人员,尽快恢复铁路运输。在强行架离过程中,如发生暴力抗拒情况,由公安

机关将施暴者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并依法处理。

5.2-3封堵区内主要交通干线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实施交

通分流、疏通车辆,并进行法制宣传,敦促事件人员停止堵路,自行散离。如不听劝告,

可调集警力沿道路中心线穿插,将堵塞道路的人群分割推向道路两侧。信访部门、事发

镇(办事处)、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劝说事件人员迅速离开现场,经再

三劝说仍不离开的,听从上级指挥,将其架离交通主要干道。如强行架离措施难以施行,

可采取强行驱散措施。

5.2-4严重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严重围堵或冲击区委、

区政府,防碍正常办公秩序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公安机关首先采取有利措施将上访人

群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然后设置警戒线保护首脑机关安全。在事态稳定后,不间断地用

宣传车进行法制宣传,形成强有力的依法处置氛围。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约束事件人员的

过激行为,对牵头组织者和骨干人员,采取稳妥措施使之与事件人群分离。信访部门、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到现场与群众面对面沟通对话,解答相

关问题,开展说服教育和劝返劝离工作。

5.2-5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骚乱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公安局、区

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迅速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公安干警、

武警、采取穿插、分割等方式将闹事人员强行驱散。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获取

证据,抓获制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并强行带离现场。对参与打、砸、抢、烧的人员当

场拘捕,必要时可使用催泪弹、高压水枪强行驱散。近距离相恃时,可使用警棍等非杀

伤性武器制服或驱散。事态平息后及时清理现场,救治受伤人员,解除现场管制,恢复

正常秩序。

5.2-6发生去省进京上访并形成群体性事件。由上访群众属地党委、政府和涉事单位

及其主管部门指派有关负责人,并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

返工作;由公安机关安排便装人民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或派出少量着装人民警察维持秩

序,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5.3后续工作

5.3-1群体性事件处置结束后,如有必要的,由事发单位或地区负责把现场清理干净,

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5.3-2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向区联席会议做出报告,向全区做出通报。

5.3-3事发地或事发单位在事件发生后要主动开展工作,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尽快

研究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对已经承诺的问题,必须尽快

解决到位。

5.3-4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信访办、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督促检查,确保法律法规

和政策落实。

6、应急保障

6.1警力保障。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确定警力。

6.2指挥部保障。由区信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明确办公地点、专门工作人员和车辆。

6.3培训保障。积极组织开展应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

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

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

范的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水库

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6.4通讯保障。由指挥部明确通讯联络方式和要求,必要时将通讯指挥车开赴现场,

采取对讲机联络和手机联络方式双面保障。

6.5技术保障。由公安、安全机关负责搜集资料、证据的人员安排和装备的及时发放、

更新。

6.6物质与经费保障。一般由事发地区、事发单位负责保障,涉及全区性的报请区财

政局审批列支。

6.7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由区卫生局协调区内各大医院派出医疗救护人员和车辆

进行保障。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区指挥部定期对水库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和有关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1) 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做出错误决策,侵害移民群众

利益,或对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群体性事

件发生的。

(2) 对本地区存在的可能引发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不及时了解,不做细致工作,不认

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移民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 因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水库移民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

性事件的。

(4) 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甚至压制有关部

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或处

置不当,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5) 在预防和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全区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区维

稳办负责制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遵照执行,并可参照本预案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预案。

7.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信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2012年4月24日

第四篇: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辛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总支)、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将《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 2011年2月15日

主题词:综治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责任追究 规定 通知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

2011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26份)

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委政法委、区综治维稳关于开展创建“平安隆阳”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结合辛街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是指以下可预防但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居民区内发生的重大入室盗窃案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现金存放量超过3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

(三)停车场、居民区、宾馆、饭店、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机动车辆被盗案件。

(四)金融单位的金库、运钞车、营业网点现金被盗、被抢案件。

(五)枪支被盗案件。

(六)未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爆炸事故,或爆炸物品流入犯罪分2 子之手后所发生的爆炸案件。

(七)未严格按照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丢失、泄露、污染等事故,或发生的危险物品被盗和犯罪分子利用危险物品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案件。

(八)因调处不力引发的恶性民转刑案件。

(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使用报废车辆或车辆超载运输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十)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十一)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酿成的火灾事故。

(十二)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并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

(十三)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因严重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引发的恶性事件。

(十四)“法轮功”、“门徒会”人员及重点人员脱管失控,发生赴昆进京滋事的。

(十五)其他因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事件)。 第三条

实行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旨在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加强所辖区域和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推动平安创建和 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实行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实行一票否决制或黄牌警告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追究的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辛街乡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后,追究上述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防范和预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承担的职责负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预防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定期分析研究,经常排查治安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治安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增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能力;本单位办公区、宿舍区守楼护4 院、门卫值班等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二)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预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把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落实重点部位防范措施。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分析排查本村、本单位的治安和事故隐患,及时加以整治整改,切实改变治安混乱状况,减少多发性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因为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治安和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或对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隐患要求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导致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第九条

追究方式

(一)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三)扣减责任单位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分值。

(四)对责任单位实施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五)对责任人工作不力的,乡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 5 予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措施。

(六)对责任人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各款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根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确定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视责任轻重予以追究。

第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由乡综治委予以追究。 第十一条

追究程序

(一)辖区内发生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案件后,安全监站、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委会、乡直各单位都有权向乡综治委提出书面责任追究建议。乡综治委收到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追究建议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为应予追究的,应在收到追究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情况复杂、审核时间较长的可延长为45日)作出是否追究的决定。涉及本规定第九条第

(四)、

(五)、

(六)款追究方式的,应召开综合委成员会议,作出是否追究的决定;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提交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二)实行责任追究后,乡综治办或追究部门应及时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上报区综治维稳委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被追究单位或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在收6 到追究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追究决定的乡综治委或其他追究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受理申诉或复议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申诉或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不服的,按纪检监察和司法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乡综治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机构编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特制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 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编办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全县各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的机构编制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1.县编办各有关科室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值班制度、落实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采取积极应急措施。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

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编办相关责任领导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编办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编办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责任人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编办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主任)

副组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编办相关科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综合科,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确定同志为综治维稳工作联络员。

(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编办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学期末团支部工作总结下一篇:小区交通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