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2022-09-11

近年来, 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报道层出不穷:车祸、溺水、性侵、被虐待。到底是什么带走了这些孩子?可以说,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 是导致其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要想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 就要明确未成年人监护的内涵, 找出未成年人监护之不足, 找寻有效路径, 使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得以完善。

一、明确未成年人监护的内涵

监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监护排除亲权的内容, 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顾的未成年人, 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广义的监护包括亲权的内容, 是指对一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就是这种规定的方法。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 没有单独设立亲权制度。而《辞海》给监护下的定义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设定专人以监督、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制度。”[1]

根据以上内容, 我们可将未成年人监护的内涵概括成:未成年人监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为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监督和保护。

二、找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条文概括模糊, 未能及时补充完善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过于注重原则性, 其内容凸显极强的纲领特征, 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细化内容, 而且制度中的法律条文存在着不具体、不清晰等缺陷。因此, 当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法律条文落实到具体问题上时, 显得空洞无据, 可操作性差, 适用时不能解决深层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另外, 因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没能随着法律建设的进程得到及时全面的补充完善, 造成其立法相对滞后。

(二) 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缺乏可行性

我国《民法通则》中与监护人资格相关的条款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资格规定的内容存在明显不足, 它仅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 却没对“有监护能力”作具体界定, 致使一些监护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的监护人不能很好地承担监护责任, 从而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三) 对监护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是当代监护法立法之必然。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法条法规却只在《民法通则》中略见一斑:“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通则中的这些法条存在明显疏漏, 例如, 缺乏对监督主体和监督标准的细致明确的规定, 对因监护人监护不利而使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损或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 只规定应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却没能明确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这些都导致了对监护行为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

三、探寻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效路径

(一) 宏观立法, 完善监护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奉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从宏观立法, 完善监护制度, 细化制度内容, 具体、清楚地明确制度中的法律条文, 让这些法律条文切实成为处理具体问题的有效依据, 增强其可操作性, 适用时真正能够解决深层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除此之外, 需要强调的是, 作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监护制度, 除了要体现在民事立法中, 更要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中有所体现。

(二) 细化监护人资格, 明确监护能力范围

要想让监护人真正有效的履行监护责任, 让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除了要具体细致的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更要明确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具体内容和范畴, 对什么样的人具备监护能力、什么样的人不具备监护能力加以细化和明确。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评价, 应从监护人的身体素质、物质条件、品德操守和文化水平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对不得担当监护人的人作出明确规定。

(三) 设立监护监督人与监护监督机构,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设立监护监督人, 能够有效地促使监护人很好地承担起自己的监护责任, 让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尽可能大地保护, 而监护监督人的设立, 除了明确具体对象, 还要明确不得担任监护监督人的限制性条件;设立监护监督机构, 例如, 让民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行政监督, 让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进行司法监督, 这样, 让国家公权力参与到监护监督事务, 从而对监护人实施有效的监督。

总之, 要想解决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我们就要不断地及时地补充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只有这样, 一幕幕发生在留守儿童身上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摘要:农村留守儿童伤亡案件频频发生, 监护的缺失, 是导致其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着手, 找出不足与疏漏, 探寻一条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效路径, 为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 撑起一片健康成长的天空。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不足,完善

参考文献

[1] 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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