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宣传栏范文

2022-06-20

在日常工作中计划是我们完成工作,实现目标的重要工具,你在拟写计划时会感到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计划生育宣传栏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计划生育宣传栏范文

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

一、如何理解“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我国是拥有超过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总人口仍处于惯性增长阶段,人口多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要清醒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对中华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条件。

同时要看到,“十二五”时期,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人口数量压力仍然巨大,人口素质提高更加迫切、分布问题更加突出,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凸显。我们要正确把握人口自身发展规律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抓住人口转变带来的重要机遇期,充分利用人口资源丰富、社会抚养比较低、人口流动迁移活跃的有利时机,在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逐步完善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大力提高人口素质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目前共有残疾人口8296万,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出生缺陷所致。每年有80万-120

万的新发出生缺陷病例(其中有30万-40万为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婴儿),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

参照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国家人口计生委积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即在宣传普及优生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开展健康促进,选择成熟的干预技术和方法,通过孕前、出生前的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根据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目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将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的重点放在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即宣传倡导、知识普及、优生咨询、高危人群识别和筛查、健康促进,有能力的地方可以开展产前筛查。

三、出生缺陷发生的原因及危害

原因:

1、遗传因素。

2、环境因素。

3、营养因素。

危害:

1、死亡率大幅升高。据卫生部的资料,我国大城市出生缺陷已占婴儿死亡的1/5—1/4,减少人均期望寿命3.5岁。

2、出生缺陷是导致儿童和成人残疾的主要原因。

3、出生缺陷发生后给本人、家庭造成极大的不幸,带来极为沉重的社会和经济负担,将有碍于提高人口素质。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家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必须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提供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上述证件要求提供原件。

审核机关应当自其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收到下一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后,呈报给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奖励优惠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下列人员可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

民委员会或所以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具有本区户籍,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奖励,直至子女满十四周岁为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奖励费每年应不低于100元,农村居民、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规定。

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企业职工(含六个月以上临时工、合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企业发给;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工商行政部门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对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农独女父母,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前提下,可申领《双农独女优惠证》。未满16周岁的双农独女持《双农独女优惠证》,在各镇乡(街道)卫生院以及区人民医院就诊时,享受“一免六优”(免收普通挂号费;心电图,B超,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查,X光透视优惠30%)待遇。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子女未满14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农独女优

惠证》的,应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区、镇乡(街道)及村共同负担。

独生子女家庭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中,符合区、镇乡(街道)及村规定的补助条件的,可在按原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15%的补助资金。

独生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夫妻不再生育(包括无生育能力)和不再收养子女且生活困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

五、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计划生育法》

三规:《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篇:计划生育宣传

1.关爱女孩行动以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为主要内容,引导群众逐步转变“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生育观念。

2.关爱女孩行动要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和女孩的社会偏见,鼓励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

3.在关爱女孩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学校宣传阵地的作用,组织群众系统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知晓生殖健康的基本科学知识,增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自我保健意识。

4.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和部门法规,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女孩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5. 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要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做到避孕为主,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引产,保证母婴健康,防止女婴非正常死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女婴死亡率。

计划生育“三查”即查环、查孕、查病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孕前型管理,杜绝计划外生育,提高计生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其根本目的在于采集、核实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掌握育龄妇女的孕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了解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及其需求,全面提高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准确率、及时率和完整度,保证统计质量,为人口计生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有利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列管和跟踪管理,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整体推进。

第三篇:计划生育宣传

1、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计生

2、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的整体素质

3、经济社会要发展,人口问题是基础

4、促进家庭幸福,共建和谐社会

5、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6、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成长,支持妇女发展,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7、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8、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

9、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10、倡导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

11、优生优育优教,利国利民利家

12、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家庭和谐,实现社会公平

13、出生性别源于自然,人为选择有害无益

14、男女平衡家家乐,社会和谐代代兴

15、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6、严禁溺弃虐待女婴,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17、留守家庭安心,外出务工放心,计生服务贴心

18、流动的是人口,不变的是计生优质服务

19、流动人口走四方,计生服务暖心房

20、外出务工莫忘计生,健康服务一路同行

21、关注老龄人口,发展老龄事业

22、关爱老年人,幸福全家人

23、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24、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25、树立婚育新风尚,建立和谐新农村

26、破千年封建旧俗,树一代婚育新风

27、婚育新风进万家,文明幸福你我他

28、婚育新风进万家,移风易俗靠大家

29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计生

30、晓之以理对百姓,满腔热情做计生

31、计生服务送真情,依法行政暖人心

32、坚持依法行政,搞好优质服务

33、贯彻计生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34、维护好公民计划生育权利,履行好个人计划生育义务

35、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免费提供计生优质服务

36、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7、提高避孕节育质量,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38、关注男性健康,构建和谐家庭

39、计划生育男性参与,和谐家庭夫妻共建

40、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女平等家庭和睦

41、健康与幸福同在,责任与和谐同行

42、有了健康的他,才有幸福的家

第四篇:计划生育宣传

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宣传展板

●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条件及程序

(一)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

办理条件:初次生育的夫妻。

所需材料:夫妻《结婚证》、夫妻合影照(一张)、夫妻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未婚未生育及未办理过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证明。

办理程序:在孕期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村(居)专干向街道计生办报告→免费领取。

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二)办理二孩《生育证》

办理条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所需材料:夫妻《结婚证》复印(一份)、夫妻合影照(一张)、《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二份)、《个人申报表》(一份)及根据审批条款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村(居)审查公示→无异后由专干向镇(街道)计生办申报审核→区人口计生委审批→街道和村(居)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无异后免费领取。

办理时限:自街道计生办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区人口计生委作出审批决定。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条件: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所需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夫妻持证方一寸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街道计生办审核→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免费领取。

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条件: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所需材料:已婚育龄妇女需要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其它人员需要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当及办理。

第五篇: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2015年第一期生育政策

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基本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者,均为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二)如何办理《生育证》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手续?

《生育证》:凡到了晚育年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怀孕四个月内必须到计生办办理手续。需准备以下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习结业证。

3、准生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男方单位盖章,到计生办领取)

4、女方一寸照片一张

5、B超报告单

《独生子女证》:

申领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出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再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4) 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 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的,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凡符合以上条件,产后4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一寸照片一张)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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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二期生育政策

有关计划生育方面休假的相关规定

1、 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三)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2年,生育妇女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到25周岁以上。

(四)收养子女的规定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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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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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三期生育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与我们密切关系的几条列举一下)

1、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系本院职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

3、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中国,有一个传统观念叫多子多福。在这样一个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起来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传统观念的转变也是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我国经过了30年的不懈努力,人口的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得到了缓解,但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全民重视,自觉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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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四期生育政策

婚前检查

1、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

3、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

*可以诊断男女双方当时的健康状况,确定可否结婚。 *发现双方是否存在有碍“优生”的疾病,保证后代的健康成长。

*及时发现男女双方有无生殖系统缺陷或疾病,及时给予治疗。

*接受性知识、计划生育和避孕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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