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关婚姻法探望权

2022-09-13

婚姻关系解除虽然意味着配偶关系的消灭, 但不意味着血缘关系的消灭, 更不意味着父母对其子女行使探望、探视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婚姻法的明确规定, 探望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需要我们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

一、探望权的概念和性质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中父母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相等, 父母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基础, 而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产生的一种派生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而探望权的协助主体是直接抚养方, 规定直接抚养方必须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但实践中许多事实使探望权主体排除在制度之外, 包括:1.别居的情形:许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各自生活, 子女随一方居住, 但未办理离婚手续, 另一方却无法行使探望权, 只能隔岸观火, 甚是思念;2.因宣布婚姻无效、可撤销而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形:比如因存在欺骗而被撤销的婚姻, 配偶关系消失, 但实际生活中, 却因为一些事情, 无法行使探望权;3.其他非婚生子女的情形:非婚生子女想与自己的亲生父或母一起生活, 但由于现实的种种阻碍, 只能望而远之, 饱含思念之情;4.直系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比如农村孩子, 父母在外打工, 由爷爷奶奶照顾长大, 感情深厚, 却因为父母离异无法见面。可见, 我国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议不是偶然, 而是它确实存在立法上的缺陷, 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二、探望权执行男的现状

法律制度总是落后于社会现实。婚姻法的关于探望权的滞后性, 使其执行成为现阶段最大的难题, 最急于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解决了执行的难题, 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我国婚姻法的概括性规定, 忽略了具体的操作过程, 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 探望权不容易确定执行标的。

探望权的执行标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我们知道它不同于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可是在司法实践中, 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 会带来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就出现了同案异果的现象, 降低了司法威信, 加大了法官判决的难度。

(二) 缺乏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

因为探望权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子女, 因此不可以对当事人的子女采取任何的类似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是法律又缺乏相关的执行措施, 法官没有判决的标准, 甚至迫于外界压力等因素, 又带了同案异果的现象, 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婚姻法未对探望权的执行作出明确的规定, 更没有明确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 只是赋予了法院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的权利。虽然法院对一些经常阻碍探望权人行使权利的当事人, 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但其标准不明确, 法官难以把握, 加大了审判难度。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若是义务方拒绝执行, 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但对其子女不得采取强制带走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应该参考子女的意见, 正确分析其是否具有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能力。毕竟孩子年龄小, 受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和自己成长因素的认识不足等局限性因素的影响, 可能对父母是否行使探望权缺乏判断力。

三、对于探望权的合理化建议

(一) 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婚姻法关于探望权主体的规定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但从司法实践来说, 应该扩大主体范围。比如:因感情不合的别居情形, 影响了父或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还有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等等。由于探望权主体的限定, 不仅仅伤害了关爱子女的人们, 还伤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 更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总之, 我们可以在立法上稍做些改动或者做有关比较灵活的规定, 比如, 父或母都死亡的情况下,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都有权探望, 但是应以子女利益为先。

完善执行相关措施。探望权执行是探望权纠纷解决难题, 执行问题的解决关系探望权纠纷解决, 也关系到探望权制度的完善, 因此, 我们应该对探望权的执行工作加以完善。第一, 灵活使用强制措施。探望权的执行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 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主动配合, 解决纠纷。对于一些阻碍执行的行为, 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如告诫、罚款等。第二, 审判与执行相互兼顾。执行难的问题可能会来源于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纠纷时可能认定方法简单或是出于某种原因作出不明确执行的判决, 加大了执行的难度。虽然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但是随着探望权的主体、执行措施、法律监督方面的完善, 探望权将会更好的完善婚姻法, 保护好子女的成长, 维护好家庭和谐, 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创造性地规定了探望权制度, 虽然标志着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完善, 符合了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 但仍存在很多不足, 缺乏操作性。因此, 我们要学会在司法实践中学习有关探望权的概念和性质, 深刻领悟其内涵, 完善救济措施, 进一步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执行

参考文献

[1] 陈岚.我国探望权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 2008.

[2] 刘文文.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及其完善[D].南京师范大学, 2007.

[3] 周轶.论我国探望权的制度及其完善[D].复旦大学, 2006.

[4] 苗栋栋.探望权实务研究[D].黑龙江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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