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计划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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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计划

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总结

四川×××××××有限公司

2017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总结

一、《职业病防治法》经常性宣贯活动

年初以来,我们结合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向各部门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积极向生产现场作业工人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及法律意识,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根据《青羊区安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公司深入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布置展台1个,悬挂宣传标语2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挂图4幅,制作宣传展板4张,发放宣传资料3种共120份,同时设置了职业健康咨询台、投诉台,接受咨询人数46余人。

三、扎实开展岗前和岗中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

1、积极与安监局相关人员联系,获悉成都市培训中心关于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的时间,并及时参加学习,工作中主动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同实际工作联系起来,提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2、严格落实对接害员工的上岗位前培训和岗中培训制,严格按照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培训中注重实效,不走形式,确保了新进员工未经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的基本要求。

3、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在发挥好本单位“土老师”、“小教员”有利条件的基础上,积极与安监部门协调,把专家请进企业,带到一线工人身边,让职业病防治知识走进车间,进入每个员工心里,使每名职工在思想上实现了“要我防治”到“我要防治”的根本转变。

今后我们仍将继续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在培训深度上下功夫,重点探索如何进一步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和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突发事件能力的问题,力争使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川×××××××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0日

第二篇:企业员工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V20130605)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以下文件是制定和执行本制度的主要依据,其他现行的相关文件也适用。

1、 《职业病防治法》

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3、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止指南》GBZ/T225-2010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三、职责

1、 公司总经理是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赋有主要责任,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赋有专业管理职责;

2、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司综合办公室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1)主管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3)主管部门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 其他各部门、车间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负责。

(1)实行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制,分别对本部门(车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工作负责;

(2)安全员、技术员对分管岗位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负责。

4、 如果因培训不符合,导致用人岗位发生职业危害事件(事故),除了公司负责外,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1、 职业卫生宣传

(1)公司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车间、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2、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培训内容

①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②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⑤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⑥ 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①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②入厂新员工职业卫生与安全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 “三级教育培训”划分

(1)公司教育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内容:

① 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止指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

② 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 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 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⑤ 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知识。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① 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 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 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① 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 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 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 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 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4、 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1)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员工职业卫生与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3)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注意事项以及防范措施。

5、 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公司每年对车间、班组、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公司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①三级安全教育卡;

②员工的安全试卷;

③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三篇:宣传职业卫生知识

宣传职业健康知识,增强员工防护意识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我厂员工职业防护意识,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石化公司《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职业病科开展了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今年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主题是“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2014年4月24日至5月1日期间,职防科通过在武昌路步行街繁华路段悬挂宣传横幅的方式,向广大社会群众进行宣传;4月29日上午,职业病科王主任在技校安全培训教室为公司全厂130余名职业卫生安全负责人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职业健康知识讲座,与此同时,职业病科工作人员还为现场听课职工发放了宣传单,通过讲座和宣传单相结合的方式,将今年职业病病防治法的主题及相关内容宣传到了厂区基层,使基层职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护知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为今后做好日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今后,我们将联合多个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篇:职业卫生宣传周资料

《职业卫生防治法宣传周》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疾病。

2、职业病包括哪些疾病?根据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2)职业性皮肤病(9种);(3)职业性眼病(3种);(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8)职业性传染病(5种);(9)职业性肿瘤(11种);(10)其他职业病(3种)。

3、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谁?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

四、

五、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具体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承担着7项职能:一是参与拟订职业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二是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是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审批和监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以及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等服务行为;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是开展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5、尘肺病是我国发病人数最多的职业病吗?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6、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

早期尘肺病人咳嗽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咳嗽可明显加重。特别是合并慢性支气管炎或合并肺部感染者,咳嗽可非常严重。吸烟病人咳嗽较不吸烟者明显。

尘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的情况下,也会有咯痰。煤工尘肺病人痰多为黑色,其中可明显的看到有煤尘颗粒。如合并肺内感染及慢性支气管炎,痰量则明显增多,痰呈黄色粘稠状或块状,常不易咳出。

几乎每个尘肺病人或轻或重有胸痛,其中可能以矽肺和石棉肺病人更多见。胸痛的部位不固定,多为局限性;疼痛性质多不严重,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样痛等。

生产安全处 2015年4月25日

第五篇: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

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问答

1、 什么叫职业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行哪几种管理措施? 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和使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3、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主要防护措施? 答:

(一)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四)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定、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对有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制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或故意隐瞒公布的内容的,均属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5、《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答: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一)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四)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九)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应尽的相关义务有:

(一)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二)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三)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这就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旦患有职业病需要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时,提供了证据保证。

7、职业病病人可依法享受哪些职业病待遇?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处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8、职业病病人可依照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答: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9、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后,其依法享有的待遇有何变化?

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1)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2)职业病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3)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4)对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11、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应到具有什么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答:必须到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所做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法律效力。

12、劳动者选择哪家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

(一)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劳动者可以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3、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 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 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5 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6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1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诊断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当地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15、什么是职业禁忌症?有了职业禁忌症怎么办?

答:劳动者患有某些疾病,或有潜在的病症或某些机体异常功能状态,容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加重,或发生职业病或“工作有关疾病”,因而不宜从事某种作业,这些疾病或机体异常功能状态称为职业禁忌症。如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肺疾病、明显影响肺功能疾病的职工不能进行接触粉尘作用。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应按规定不得上岗工作;对在岗工人,一旦发现职业禁忌症,应及时调离,改作其他工作;对已经治愈的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则可从事原工作,因特殊原因,暂不能调离者,应密切观察,并应促使尽早按规定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16、职工为什么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答:工人在从事存在有害因素的职业前,应进行健康检查,以确定有无该工种的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该工种的工作。在工作岗位变动或长期病假复工前,也应进行健康体检。某些职业禁忌病可能由于检查的灵敏度等因素,往往在就业体检时未能发现,在从事某项工作后,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体检,与上岗前的体检资料作比较,可借以评价有无职业危害的损伤,也可能发现职业禁忌症。

17、乡镇企业也存在职业病吗?

答:随着乡镇企业、私人及外资企业大量增加,新兴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引进的新职业危害因素大量增加,企业不配置防护措施,不提供劳保用品,在职业病危害的有效防护上投入甚少,不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同时,在用工方式上,大量使用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短期限使用,发病走人,从来不做体检,扩大了有害作业的接触面,严重危害了工人的健康。地方上放松对企业的监管和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缺乏职业危害认识,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等等使得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面临巨大挑战。据统计,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是职业病人检出确诊率高达15.8%。以尘肺病发病较多,主要集中在煤炭、机械、铁路、建材、化工等行业。

18、我国近年来职业中毒有哪些特点? 答:

(一)急性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

(二)苯中毒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苯中毒在急、慢性中毒中均居前列,建筑工地防水作业导致的急性苯中毒事故,箱包加工、制鞋和从事印刷、擦字等作业工人的慢性苯中毒。

(三)新的职业中毒形式不断出现。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的引进。新的职业中毒形式不断出现。近年来相继出现了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烯中毒等过去为曾出现或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和死亡病例。

(四)中小企业和个体作坊的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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