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2022-04-25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和透明化政府的内在要求。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诸如思想观念落后、信息公开内容有限、各地区信息公开发展不平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实践困境。针对这些困境,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对实际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篇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反思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推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自推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以向国家发改委和南京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实践为案例,通过分析比较,中央部委比地方更为高效和主动,其公开文件更新频繁,地方政府的公开则略显形式化,应当及时改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如下: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政府部门应转变行政理念;增加信息公开的形式,保证公开渠道畅通;健全监督机制。

关键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型政府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推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1]。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工作有条不紊地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取得了不俗的成效: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和作风有了很大转变,行政效率不断提高,同时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有利于推动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然而,行政机关长期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朝夕之间不可能完全转变角色定位,因而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的过程中也同时暴露出诸多问题。

第一,公开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等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多规定信息公开的消极条件(即何种信息不应公开)。因此,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内容偏形式化[2],多属于法律法规、机构介绍、人事任免等一般性文件,涉及具体决策过程的信息少。

第二,公开速度慢,信息时效性低。目前政府公开的信息多是事后公开,遇到重大紧急事件有些基层政府部门刻意压制[3],公民无法获得准确消息而更加焦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三,公开意识薄弱[4]。目前公开的信息多数都是行政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公开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很少,仍抱有“保密”思想。处理公民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时,不少工作人员仍以政绩为重,忽略公民的申请或者敷衍了事,公民对信息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第四,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制不健全。在法律层面上,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但作为一部仅有38条条文的行政法规,仍有许多不足,需要更为详细的制度设计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

第五,信息公开的监督力度不够。由于缺少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规定,本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被公开或者公民的申请被不合理地拒绝,公民没有途径救济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政府行政、监督政府的工作更无从谈起。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经历

为了进一步真实而全面地了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状况,笔者亲身实践,于2012年4月至6月先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两次除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以外的其他情况基本相同,故以向国家发改委和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的状况为例具体分析。

(一)申请目的、内容及形式

1.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含申请表格)

一是申请目的。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税收,而其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都应该用于公共服务。而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管理的是国家的发展与改革方面的事,它的财政和收入牵涉的是国家利益,对人民生活影响也比较大。为了进一步了解该部门的财政信息,因而申请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部门决算详细情况。

二是申请内容。申请公开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部门决算详细情况。

在浏览其信息公开目录时本想申请公开其2011年度部门决算,但看到2010年度部门决算在2011年8月中旬发布,笔者认为2011年度部门决算会在2012年8月左右公布,届时若未公布可再申请。在经过详细研究已公布的2010年部门决算后,笔者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公布了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的详细情况,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收支决算总表》中却没有公布详细情况,故申请公开2010年度部门收支决算总表的详细情况。

所谓详细情况,是指在《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收支决算总表的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的说明》中,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均列出了每一大类下的详细项目,但两份说明中都没有注明每一个项目的详细支出或收入的数额;《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的说明》配合其相应的决算表能够得到每一小项目的详细支出(仅限于财政拨款支出),《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收支决算总表的说明》与其相应的决算表都没有给出详细数字,故希望能获得该表中每一个小项目详细而明确的收入或支出数额,即详细情况。例如,《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收支决算总表的说明》的第一项“收入总计”第一条“行政单位收入”第二款“其他收入”中,列举了“代管售房款、维修基金以及财政拨款之外的利息”收入,要求公开这些项目的明确详细的收入数额。以此类推至其他条款项目。

三是申请形式。由于发改委在电脑及网络技术上比较先进,因此向发改委申请全程在其官方网站上填写、提交,不需要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另外申请。

四是申请时间:2012年4月25日。

2.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

一是申请目的。2014年南京青奥会是全世界瞩目的大事。为了迎接这项新兴的体育盛事,南京这座古老的城市开始大兴土木,其中地铁的修建最为引人注目。地铁的建成不仅使得南京的公共交通系统更加完善,加强青奥期间公共交通的承载力,维护城市形象,也能为地铁周边居民出行提供很大的便利。修建过程中实际上会有很多困难,线路设计、土地征收征用、技术勘探、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一系列过程都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财政支持和人力支持。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与建设结果的高“性价比”,整个地铁建设需要详尽的规划。在浏览了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后笔者发现没有关于地铁工程建设的规划等文件,故申请公开南京市地铁建设规划及相关信息。

二是申请内容。笔者申请的具体内容为“南京市地铁建设相关规划及信息:包括在建地铁建设日程(不必精确到日,但要有大致期间或阶段)、最后竣工时间、具体线路规划、营运票价设定、与公交路线的衔接等,承建单位基本信息(尤其是承建资格的审核)”。若涉及对施工区附近道路交通的疏导方案、附近居民的安置规划、市容市貌改建的规划等项目,也希望能够公开。

三是申请形式。根据申请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的要求,考虑到时间、成本、便捷程度等因素,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申请表。

四是申请时间:2012年6月2日。

(二)交涉过程及答复情况

1.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厅督办处)受理了这次申请,并于2012年4月26日,即申请的第二天就做出了回复,基本无交涉过程。信息办认为申请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2条①规定,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因而不予公开,但并未指明究竟为何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2.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了这项申请,于2012年6月8日按要求的回复方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了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三),建议您向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提出相关申请”,并提供了相关单位的联系电话。

当天,笔者按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的方式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该机构办公室发送了邮件。但发送邮件至其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地址未成功,被系统退回。

于是,笔者拨打南京市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联系电话与之交涉。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被退信是由于他们单位的系统出了问题,并且另外提供了新的地址。当天下午笔者将邮件发送至新邮箱后未收到任何答复。

2012年6月14日,笔者再次向建设指挥部的办公室打电话咨询,被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并未收到邮件。工作人员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确认新邮箱地址,但连续两次发送邮件都未成功。随后,工作人员吴某提供了其私人邮箱地址。

这次该工作人员成功收到了邮件,并于1小时后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目前3、10号线,机场线,11号线在建,预计2014年青奥会前建成通车,这几条线的走向和票价设置可以上www.nj-dt.com查询,其他“对施工区附近道路交通的疏导方案、附近居民的安置规划、市容市貌改建的规划等”由市交管局和各区政府具体实施。

(三)回访结果

上述申请结束后,笔者对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并对这两次不尽相同的申请经历进行了比较分析。除了横向比较之外,为了进一步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性,笔者还在申请结束两年后重新访问了国家发改委和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网站,搜索当时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

在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检索,笔者比较方便地检索到了近几年该部门的部门决算表。从2011年部门决算文件(2012年7月公布)开始,国家发改委没有采用过去将决算表分为财政拨款支出表和部门年度决算表、并各自单独公布说明文件的做法,而是将所有与部门决算的有关表格、说明等汇编成了同一个文件,还在这份文件中囊括了往常总是单独公布的“三公经费”预决算表,切实方便了公民查阅。尤其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年份的推移部门年度决算表各小项的划分越来越详细,以往没有出现在表格中的收支项目也被加入,表格中罗列了每一大类下各小项的详细支出,有的小项下还有进一步的细分而且也给出了具体数字。最后,决算公布的时间也略有提前,常在本年7月中旬公布上一年度部门决算。

相比之下,南京市人民政府就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了。作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有属于自己的网站,但其信息公开的所有内容仍然挂靠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网站。截至目前,南京市已经开通了5条地铁线路,但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相关的公开文件数量较少,其中绝大多数还是机构介绍和法规条例,没有真正涉及地铁建设的文件。关于笔者曾经申请公开的地铁建设及规划相关信息,线路规划、承建单位等都已呈现在网站中,但对于承建单位的资格审核以及对施工区附近道路交通的疏导方案、附近居民的安置规划、市容市貌改建的规划等问题仍然没有相关文件,亦没有指出公民可以从何处获取此类信息。

三、分析和结论

本次申请过程虽然只涉及少数部门和地方政府,但仍然能够从中获取宝贵的信息。根据上述实践经历,笔者进行了反复比较、思考,感触颇深。

首先,必须要肯定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有着长足的进步。在这次实践中,无论是国家发改委还是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地铁建设指挥部都能够积极地受理申请,既未置之不理也未刻意拖延,并且能够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答复。在笔者与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他们的态度都很好,没有表现出丝毫的不耐烦,并且能按照程序办事,不任意妄为。在给出答复时,工作人员比较谨慎,没有出现虚构信息敷衍了事的情况;本单位无法答复的,还提供了可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可以说主动畅通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由此看来,政府逐渐开始改变立场,主动推进信息公开,努力扫清在信息公开上的障碍,为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畅通无阻的渠道。

然而,本次申请过程暴露出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国家发改委

虽然从形式上和答复效率上国家发改委都展现出了较高的服务水平,但对于国家发改委针对所提申请而答复的内容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在发改委的答复中,没有解释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具体违背了哪一项规定而不能公开。笔者认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财政公开除非违反“三安全一稳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是没有理由不公开的。公民有知情权,有权知道政府及其部门把每年的财政收入拿来做了什么。即便在国家发改委的财政决算中有不能公开的部分,也一定有可以公开的部分;更何况财政决算的详细内容本身就属于应该主动公开的范围。

在笔者提出申请不久之后,国家发改委公开的2011年度部门财政决算表格即包括了大类下小项目的详细收入和支出,并在之后几年的表格中划分越来越细致。这一事实是证明财政决算的详细内容本就属于公开范围的强有力证据。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对国家发改委对笔者申请的答复产生怀疑,即这样的答复是否经过思考和查证、是否只是一种标准化的回复。如果这种回复真的只是草草敷衍,那么之后几年国家发改委主动公开相关内容的行为并不能掩盖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随意性。造成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何种内容不能被公开缺少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制而使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范围不确定,故而公开主体决定所公开信息的范围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南京市人民政府和地铁建设指挥部

在地方政府层面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不够高。查阅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网站群时,随着政府部门级别的降低,其公开的信息数量也逐渐减少,而且机构设置、人事介绍、法律法规、办事结果等客观性文件的数量多,涉及政府运作过程、操作程序的文件少。尽管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文件数量很多,但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居然只有10份文件,并且更新效率极低①。对笔者所申请公开的内容,这10份中也没有任何文件与之相关。即使时隔两年,笔者对南京地铁所获得的信息,除了已经以各种形式公开在网上的或者已经实际发生的,就是工作人员回复的那封邮件中寥寥数字而已。

其次,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普遍很好,但在整个交涉过程中他们或多或少地摆出了“息事宁人”的态度,给申请者一种类似于“讨好”的感觉。这既是一种进步——政府不再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同时又有些“矫枉过正”——在申请者面前过于“卑躬屈膝”。是害怕处理不好这些事情会影响自己的仕途?还是因为对政务没有足够的信心,害怕公民真的“直击要害”,找出行政过程中的漏洞?又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此外,网站的技术性问题也使得申请过程一波三折。保证信息公开渠道畅通,其基础就是切实保证公民能够便利地获取政务信息,为公民提供多样的形式。如今即时性强的“微博问政”越来越受欢迎,但传统的政府机构网站不应被忽略,日常的技术维护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申请人有特别要求如书面答复、电话答复等,在合理范围内政府机关也应尽量满足,保证公民无论以何种方式皆可获取公开信息。

(三)比较分析

对比笔者的两次申请,总体上中央部委的态度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态度更为强硬,可能是因为中央部委的公开程度较高,而地方政府相对弱一些。但是,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公开的内容多是结果性文件,关于行政过程中具体情况的文件少;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文件多,主动公开的文件少。

笔者在浏览江苏省和南京市政府的信息公开目录时发现,地方政府自己制定了一些信息公开的办法,在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申请信息公开的限制;相比之下中央部委就受到更多限制,有更严格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公开暂行办法受到更多限制。

中央部委的网站技术性更高,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的申请,对公民来说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更为畅通,这是值得地方政府学习的。相较之下,中央部委比地方更为高效和主动,其公开文件更新频繁,地方政府的公开则略显形式化,应当及时改进。

(四)对策

面对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问题,短时间内完全解决是不可能的。从长远来看,解决现有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需要各方面努力。

首先,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尽快制定颁布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修正完善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更为具体、在实践中具有高可行性的规定,构建信息公开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推进信息公开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肯定“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形式,让行政机关无从逃避;规定违反信息公开法规的法律责任,赋予公民充分的权利救济手段,让公民监督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其次,政府部门应转变行政理念,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公开意识。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升处理信息公开事宜的业务能力,使得工作人员能积极处理公民的需求、充分掌握舆论导向、适时公开信息,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政府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程序、照章办事,切忌无故拒绝公开或随意编造不公开的理由。

再次,增加信息公开的形式,保证公开渠道畅通。各政府部门的公告栏应该设置在较为显著的位置,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中的信息;政府网站也应定期进行维护、技术升级,文件目录应和行政过程同步更新,方便公民查阅;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必须保持畅通,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等应保证真实有效,公民的申请能够按照所提供的方式成功到达工作人员手中。除了传统的纸质文件、网站公示等,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使用网络社交平台问政。政府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种公开形式的操作流程,可能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交流的即时性以最快速度回应公民需求,尽可能避免因信息延误给公民带来不便。

最后,健全监督机制。除了法律规定的公民监督,行政机关内部也应自我监督,将信息公开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定期考察并对结果进行反思,改进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也应及时制成单独的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任重而道远。政府应该而且必须做好政府该做的事情,规范而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完善硬件条件,遵守正当程序,转变长久以来的执政观念,从内心深处承认公民的知情权,把自己定位为“服务者”而非“管理者”,才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潘瑜,田阳光,李延莉,潘双瑜.当前我国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4(2):212-213.

[2]杨晓黎.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4(1):76-77.

[3]张江海.新公共服务视阈下基层政府的信息公开及其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1):38-41.

[4]杜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3(30):301.

作者:张若皓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篇2: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困境及应对策略研究

【摘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和透明化政府的内在要求。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诸如思想观念落后、信息公开内容有限、各地区信息公开发展不平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实践困境。针对这些困境,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对实际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实践困境 应对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

从本质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是其他障碍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部分官员受传统文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较深,没有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为视作其自身责任,政府的信息共享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引起公民的普遍共识。知情权与监督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公民并没有很强的意识去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

很多政府为了完成绩效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公开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主观性强,报喜不报忧,对正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多,负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少;第二,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实用性不强,对公民不关心的内容进行连篇累牍地公开,或者只是部分公开,实质上的公开较少;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注重对事情的结果进行公开,较少对事情的过程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

首先,全国各地区之间信息公开程度在横向上差异较大。从公开方式跟公众回应程度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化采用的公开方式更多且公众回应度更高。其次,各个行政级别之间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但从活跃度来看,由于缺少专业团队的运营和技术支持,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呈现出“空心化”和“僵尸化”。省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从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比县级及其以下级别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要好。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政府有效实施信息公开与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首先,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时的信息其效果是极其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政府调查处理的答复期与时限。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了收到举报的机关应该对公民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其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如何做出处理以及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各级行政人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困境的完善策略

(一)政府和公民都应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

将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内化在政府行政文化和社会文化之中,在政府和公民心中树立起正确的理念是有效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首先,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其应该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改变传统“官本位”的思想,将政府信息公开当作是自己不可推卸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做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其次,政府应该运用多样化的手段让公民充分地了解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应该树立起维护自身“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意识,放眼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积极主动地要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

(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首先,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要改变以往“形式化、片面化、重结果”等行为,要着重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质量。其次,政府要站在公民的角度上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在公开内容的语气上改变“打官腔”的语气,做到官方与朴实结合,让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政府信息。最后,就公开信息本身来说:第一,政府应不允许信息发布人员对公开信息进行断章取义,应该做到客观与真实的统一,以免引起负面社会舆论和公共危机;第二,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不仅要公开决策的结果,而且还应公开决策的过程;第三,政府在信息公开时要根据公众的需求进行信息公开,多公开民众切实关心的事项。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激励、考核机制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行政人员积极主动性不高等情况,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激励和考核机制。首先,在激励机制方面,应该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专业人员支持、资金支持等,从而让各级行政人员变被动地适应性公开为主动地积极性公开。其次,在考核机制方面,中央政府应该制定一套具有操作性并且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将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在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考核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并对结果进行有效的反馈。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首先应该对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完善,对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防止信息失效引起公众舆论;此外,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完善中,要应明确地规定对没有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惩罚措施。其次,在监督方式上要坚持国家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的统一。国家内部监督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上级政府部门监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等;社会外部监督包括媒体监督、人民监督等。只有将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能走向一个新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吴根平.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52-5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S].2008.

作者:鲁巍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篇3:

档案部门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

1.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社会的意义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减小执行政策的阻力,从而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可以将公众关心的社会民生核心问题公开化、透明化;可以增强公众的安全感,从根本上消除损害公众切身利益行为的发生;可以让公众拿起法律、政策的武器,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还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让公众随需随用,减少投资者、消费者对政策方针调整的担忧,增强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信心。

2.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的意义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让公职人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行政行为向更加平等、透明、廉洁、高效、公信的方向转变;提高了行政效率,增强合法性。公众可以随时随地根据需求查阅相关信息,还可以及时向政府反馈,政府再根据社会反响适时调整方针政策。将权力的运行、官员的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下,社会舆论与评议环境推动了官员的行为向尽力符合公众需求的方向发展,满足了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档案部门作为政府信息的管理者,担负着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新时期更需要让档案馆为民所开,让档案为民所用,保证档案局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场所。

二、常州市档案局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的进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变得越来越重要,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常州市档案局馆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进步。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档案局馆的角色定位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档案局馆既是依法治档的重要机关,又是党和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场所,其职能决定了檔案局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人民服务。档案局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可缺失的一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丰富的馆藏资源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保障,发挥了政府信息资源的整体优势;二是档案局馆具备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技术和经验,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三是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档案局馆的基本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地政府要尽快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常州市档案局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精神要求,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行文件处还起草了由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政府公开信息移交的具体要求,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印发了《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报送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目录,配备了专门的设施及服务人员,提供纸质及电子文件查阅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需要。2011—2016年,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得到了上级机关的充分肯定。

2.政府信息公开中档案工作者的角色定位

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愈加重要,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与利用权更加迫切。档案工作者在熟悉档案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政策理论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水平,熟悉政府机构运行,掌握政府机构政策信息及相关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才能不断提高服务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技能。常州市档案局馆加强处室人员的业务技能建设,充分发挥年轻同志的作用,调动其积极性,让年轻同志在工作中学习业务,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在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资政作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档案局馆工作作风的定位

市档案局紧紧围绕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需求,坚决执行“五个不让”工作要求,以更加严实的作风,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加高效的管理,更加优质的服务,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一是坚决不让工作在我手里延误。市档案馆规范高效运行,对55个市级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文本,确保做到及时接收、及时登记、及时整理、及时上架“四个及时”要求,让群众第一时间掌握了解政务公开信息,决不在档案环节拖沓延误。二是坚决不让差错在我手里发生。严格执行《条例》相关要求,对各单位移交的公开信息认真校对、查漏补缺,对往年移交的公开信息重新核对、规范整理,建立健全防错纠错机制,确保公开信息完整准确。三是坚决不让不良风气在我身上出现。全体档案工作者带头执行《“十带头、十严禁”规定》,坚决杜绝散漫懒惰风气,处理缺页文件不拖延,对待错误文件不松劲,坚持一丝不苟、严实优良的作风,努力做到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四是坚决不让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提档升级档案馆政务信息公开查阅服务,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诚用心为百姓服务,开设政务信息自助查阅功能,推行纸质和电子文件双轨运行,完善各类便民设施,努力提供全面细致、热情周到的政务服务。五是坚决不让单位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档案工作者要始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在立档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抓好政府信息的日常报送工作。2017年1—8月份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文件1906件,电子文本1906件,纸质文件提供查阅利用57件,电子文件查阅量已达299241次,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开通了一条公共信息服务的便捷通道。涵盖了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人事、劳动、社保、房屋、医保和公共服务等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切实满足了社会利用需求,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档案局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几点思考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有些单位还不够重视,有时移交不够及时,我们就通过上门服务和机关作风建设简报宣传开展服务工作,做好组织协调,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文件齐全完整。笔者认为,档案部门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必须分析和处理好以下几种基本关系:

1.理順《档案法》和《条例》相关规定的关系

《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期限多于30年。”《条例》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两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相差甚远。

2.理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关系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95%以上的政府信息都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这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达到一定期限后必须移交到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管理而变成档案。如果是档案,则可依法不予开放利用,到一定年限才向社会开放。这就要求档案部门理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关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矛盾,统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3.理顺档案废止与档案划控开放的关系

档案划控开放是指根据《档案法》对档案局馆保存30年以上的经济、科学、文化类的档案进行解密、划控,再向社会开放。在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有一些档案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则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废止了。对于已经废止的档案,不应在划控开放的范围内,在制定档案划控范围时,应将其去除。同时还要做好已废止档案的保管工作,保留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原始记录。

4.理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查阅的关系

《条例》为各级档案局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公开的政府文件应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档案局馆原有的服务理念和档案的传统利用服务模式,都将受到因公众对政府信息需求不断增长而带来的挑战。因此,传统档案检索应与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检索相结合,突出体现档案局馆的公共服务功能。当传统档案检索范围受限时,应该在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检索,这样才能保证档案馆为公众及时、有效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利用服务。

总之,常州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信息化为发展方向,以面向公众为目标,充分有效地发挥了档案的资政、为民作用,厚植常州人民幸福树,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贡献档案人的力量。

作者:蒋大春 都寒誉 张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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