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版权管理论文

2022-04-28

小编精心整理了《网络环境版权管理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大量作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为读者提供了极大便利,然而,通过网络侵犯版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网络服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许多网络侵权案件都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的链接或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所以,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问题尤为必要。

网络环境版权管理论文 篇1:

艾瑞咨询发布《2016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拒绝盗版,掀网文正版化浪潮

在2016年年初,艾瑞咨询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曾在行业中引发了强烈的反响。时至2017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及正版化进程又走过了极为重要的一年,艾瑞咨询在已有研究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与行业、企业保持频繁沟通和交流,发布了《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在行业层面,梳理了政府、企业及行业在2016年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一系列工作及所取得的成绩,并重点分析了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新变化、新模式及新趋势;在用户层面,白皮书指出了用户在阅读盗版网络文学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及行为变化,进一步肯定了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相关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同时指出了值得注意的相关问题。《白皮书》的发布,为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提供了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鸟瞰图”。

打击网络文学盗版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点

1998年,《第一次亲密接触》在BBS上的发表开启了华语网络文学时代,以个人电脑作为用户传播和阅读网络文学的主要载体的“PC时代”由此到来;2009年,iPhone 3GS由中国联通引进大陆,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设备在中国的逐步普及使网络文学阅读行为在PC端普及的同时,向移动智能设备渗透发展;2014年之后,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在内的移动智能设备在国内的普及基本完成,通过移动端阅读网络文学的方式得到绝大多数用户的接受。与此同时,在商业领域,网络文学与影视、游戏、有声书等内容衍生领域的联系更加紧密,IP价值和“泛娱乐”概念得到初步体现。在移动互联网以及由此形成的媒体传播网络和娱乐内容矩阵蓬勃发展的基础之上,中国网络文学正式步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白皮书》指出,“手机移动端成为网络文学用户的最大阅读渠道”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书中所引用的用户调研数据显示,2015-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用户最主要的阅读设备是手机,其中正版网络文学用户的普及率接近90%,盗版网络文学用户的普及率在80%上下,高出电脑渠道10-20%左右。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行业PC端用户规模约2.17亿人,移动端用户规模约2.65亿人。艾瑞咨询分析认为,PC端网络文学的覆盖人数变化不大,人口红利已用尽,而移动端的用户规模则仍呈增长态势,在使用时间上基本以移动端为主。2016年,《微微一笑很倾城》、《盗墓笔记》、《择天记》等网络文学IP小说成功影视化、动画化的同时,也为网络文学市场带来了更多的读者,进一步提高了用户规模。

虽然网络文学行业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发展迅猛,用户规模日益壮大,但对网络文学版权的侵权盗版依然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对行业生态产生了极大的破坏,摧毁行业生存发展的根基。根据艾瑞咨询网络文学损失模型,可以计算得出2016年全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付费阅读收入合计损失将达到79.8亿元,其中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为29.6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更是高达50.2亿元,相较于2014年的34.5亿元,增长数额十分惊人。在这样的情势下,行业要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发展,大力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势在必行。

网络文学正版化蓬勃推进

2016年被誉为网文行业的“正版化元年”,一年来,网文行业的运营模式日趋完善,对侵权盗版的维权力度也在不断提高,行业维权取得了前十年都未有的成果,而其中,走上了大规模集团化运营的阶段的网络文学企业功不可没。《白皮书》指出,随着2015年阅文集团、百度文学集团、阿里文学集团的相继出现,加上掌阅科技和中文在线,国内网络文学的行业格局基本形成。行业格局的形成一方面规范了行业秩序,使行业竞争趋于有序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可以集中集团力量打击网络文学的侵权盗版行为,极大提升维权的力度和效率。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文学正版化阅读趋势得以持续有效地推进,行业发展欣欣向荣。

从运营方式上看,在各大网络文学集团的积极推动下,各网络文学平台一方面不断开发移动App的新功能,优化用户的阅读体验,如批量缓存功能、App内置读书功能、自动翻页和阅读功能等等;另一方面促进网文平台支付流程的便捷,例如加速普及支付宝、微信等高效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白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在针对“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用户看正版小说的原因”的调查中,选择“正版小说文字显示等阅读体验更好”的用户高达56.9%,这说明优质的阅讀体验已经成为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用户看正版网络小说的最主要动机;类似的,接近30%的盗版网络文学用户表示愿意在付费更加方便的时候考虑看正版网络文学,可见支付流程的便捷高效成为中国网络文学正版化的重要催化剂。

阅读体验的优质化和支付流程的便捷化极大地提升了正版网文平台用户的付费意愿,2016年以来,作为网络文学企业和作者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网络文学用户付费阅读的收入亦实现了显著增长。《白皮书》内容显示,作者方面,在接受艾瑞调研的网络文学作者中,接近30%的作者获得的收入在2016年稳步上升,并且接近60%的作者表示其收入变化呈现出上升的发展态势,这说明用户付费阅读收入的增长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一些人气作者的付费网络文学作品用户订阅数的大幅度增长也从侧面印证了有更多的用户开始为优质的正版网络文学内容付费。以阅文集团旗下签约作者桃子卖没了的作品《隐身侍卫》以及鱼人二代的作品《校花的贴身高手》为例,与2015年相比,2016年这两部连载网络文学作品的新增用户订阅数呈倍数迅猛增加,作者获得的收入也随之大幅度上升。另外,在企业方面,艾瑞通过行业访谈了解到,2016年,阅文集团旗下相关平台通过用户订阅等付费方式获得的净收入较2015年增长达一倍。随着国内网络文学版权环境的日趋改善,阅文集团对2017年网络文学用户付费收入的高速增长势头亦持乐观预期。一系列数据清晰地表明,用户付费这一正版网文普及的典型商业模式正呈现着健康发展的蓬勃态势。

除此之外,IP的商业运作和开发于近年来迅速崛起并逐步走向成熟,网络文学作品凭借已有的用户基础和粉丝人气已成为IP成功改编的重要保障,通过合法的商业授权对IP进行衍生开发和制作作为网络文学行业的另一重要商业模式,与用户付费模式携手并进,共同为网络文学行业的正版化和规范化进程保驾护航。例如动漫市场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网文衍生作品主要有阅文集团旗下的《择天记》、《全职法师》、《斗战狂潮》等作品;影视剧方面,欢瑞世纪出品的玄幻电视剧《青云志》于2016年7月暑期档在湖南卫视播出,剧本改编自萧鼎的长篇玄幻网络小说《诛仙》,南派三叔的网络小说作品《盗墓笔记》、《老九门》改编的网剧分别于2015年夏天和2016年夏天上线并引发了巨大的反响和热议,而电影版《盗墓笔记》于2016年8月上映,更是取得了10亿元的票房佳绩。上述作品也只是网络文学IP改编的冰山一角,《白皮书》通过行业调查指出,以网络文学作品为载体的IP改编正在构筑完整的泛娱乐生态,以更加充分地发挥IP的价值和潜力。2015年7月,根据网络文学作家猫腻同名小说改编、由阅文集团投入5000 万元资金制作的国内第一部由网络小说改编的动画作品《择天记》播出;2016年8月,由阅文集团、腾讯影业、柠萌影业等联合出品的电视剧版《择天记》开拍,预计于2017年7月开播;电影版也将由腾讯影业和万达影业共同合作,预计2017年开机;另外,同名手游也将于2017年上线。从网络文学到动画、电视剧、电影以及游戏,《择天记》构筑了一个完整的IP内容生态体系,在衍生制作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产业链,有利于相关资源的共享。网络文学为基础的各类改编制作的兴起为泛娱乐多元化发展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经验,促进相关产业链的交流和完善,使整个行业有了更多想象的空间,也是IP价值的集中体现。

盗版网络文学仍在“推陈出新”

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网络文学行业的正版化和规范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各方版权保护工作的大力推进下,盗版损失总额虽有所上涨,但增速明显放缓。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中移动端设备的飞速普及同样为盗版网络文学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白皮书》基于调查尖锐地表示,网络盗版文学依然在传播渠道、表现形式等诸多方面进行不遗余力的创新,盗版网络文学在2016年的发展速度同样不容小觑。

首先,从用户获取盗版网络文学的渠道方面来看,根据艾瑞咨询连续两年的用户调查数据,2016年盗版网络文学在传播渠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盗版网站成为用户获取盗版网文作品最主要的渠道,且在移动端与搜索引擎或内容聚合软件等组成侵权链条,共同向用户提供侵权作品,是网文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贴吧、论坛、网盘在各方的有力打击下,虽占比下沉较为明显,但在总的盗版网络文学传播渠道中,仍占据主要比重,是盗版网络文学传播和滋生的重要温床。

其次,从盗版模式来看,《白皮书》指出,盗版网络文学内容产品付费化和网文衍生品市场中新出现的“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模式无疑成为2016年度最为“抢眼”的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新发展。

艾瑞咨询在对网络文学用户阅读体验的调研中发现,盗版网络文学产品开始显现出付费化的趋势。在参与调研的用户中,5成以上的用户表示,自己遇到过在盗版网络文学网站或App上也需要付费才能阅读相关内容的情况。这表明盗版网络文学的触角已经向网络文学付费用户延展,不法分子已经不满足于广告这种较低的牟利手段,试图与正版网络文学企业及平台争夺付费用户。这些盗版网络文学网站或App试图通过与正版网站或App相差无几的排版和设计来欺骗和蒙蔽用户,并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暗示用户相关内容得到了正版授权,混淆视听,试图在中国网络文学正版化的潮流趋势下蒙混过关。严重践踏了著作权人的核心权益,破坏了行业的基本规则和生态,应受到整个行业的谴责和抵制。

“搭便车”模式常见于网络文学衍生产品(以游戏领域为代表)的侵权盗版,是指相关内容产品借用网络文学的作者、作品名称、人物或相关情节等进行推广宣传,但实际上这类内容产品并未获得相关版权方的授权进行IP的开发制作,而且本质上与网络文学原著内容毫无关联,目的在于使相关用户形成小说和内容间具有特定联系的认知,属于刻意攀附知名商品商誉,利用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相关案件的司法判决中,法院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范围作出了新的认定,即在判断知名商品是否属于特有名称受保护的商品范围时,应当以所涉及商品的关联程度作为判断标准和依据。网络文学和游戏的用途(娱乐性)和载体(数字设备)相同,经网络文学改编的同名游戏和原著在消费对象上存在极大的重合性,故游戏对其名称的使用,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规定。该司法认定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义。

四方同仇敌忾,推动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可持续发展

司法方面,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以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严格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网络文学行业发展和数字版权保护工作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各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长。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4.7万件,同时不断总结司法经验,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勇于以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探索,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政府方面,政府作为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动的重要主体,在2016年通过规章制定与严格执法双管齐下,规范行业环境和秩序,成为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和正版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

2016年11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各网络服务商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处理机制、版权投诉机制、通知删除机制和上传审核机制四项工作机制。同时,《通知》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三项创新举措:其一,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其二,提供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一些直接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的管理,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三,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

2016年7月至11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重拳出击,联合开展以整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为重心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剑网2016”专项行动总结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剑网2016”行动期间,各地共查处行政案件514起,行政罚款46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33件,涉案金额2亿元,关闭网站290家,其中网络文学及相关衍生产品侵权纠纷案件占据了重要比重,包括“269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顶点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等典型案例。

政府对净化网络文学版权环境的决心为网文行业中的企业维权注入了一剂“强心针”,2016年,业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维权作为常态化和即时化的工作任务进行推进。为此《白皮书》总结了2016年网络文学行业中企业维权所取得的进步。首先,企业维权深入整个盗版网络文学的传播链条。仅以阅文集团为例,据《白皮书》提供的数据,阅文集团2016年向各大涉嫌侵权的搜索引擎寄送的投诉函共计数十万条之多,结合对多家大型盗版网络文学网站的举报,深入打击了这一侵权链条。其次,企业维权推动司法明确盗版打击与技术保护的界限。例如中文在线诉深圳宜搜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玄霆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案件,初步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对搜索链接服务和转码服务边界的认定,揭露了一批网络服务提供商打着“技术中立”的幌子行侵权盗版之实的行为;第三,企业维权推动明确“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相关典型案件包括阅文集团旗下起點中文网、潇湘书院诉知名论坛类App“19楼”系列案件、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等;最后,企业维权开始深入网络文学衍生产品市场,例如阅文集团于2016年在有声书领域和游戏领域分别针对“百度乐播”App和“橙光游戏”网站上的侵权游戏发起诉讼,这一系列案件均表明网文企业不仅重视相关文字作品本身的版权保护,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也十分注重对作品改编权和商标权等与作品衍生品开发相关的权利的保护。

此外,《白皮书》特别提到,网络文学企业并未将目光局限于自身版权的保护,而是着眼行业,寻求联合,共同致力于全行业的正版化和规范化。在2016年9月19日召开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由阅文集团、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文学网等33家单位共同发起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宣布成立,并发布《自律公约》。《白皮书》分析认为,该联盟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网络文学行业整体步入版权保护的新阶段,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整体朝着有序规范共存发展,实现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作者:李棣森

网络环境版权管理论文 篇2: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的初步思考

摘要: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大量作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为读者提供了极大便利,然而,通过网络侵犯版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网络服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许多网络侵权案件都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的链接或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所以,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问题尤为必要。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与划分出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形式进行认定,对不同主体的版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分类讨论、具体分析,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认定的规范化,为实务中打击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责任;主体类别;责任认定

一、引言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一种新型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传统的报刊、电视、广播等作品传播主体,主要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传播范围广、影响大,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的盛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增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越来越多地介入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哪几种,侵权形式有哪些,又应当承担怎样的版权责任呢?本文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进行初步研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入手,并对其归责原则与责任认定进行分类探讨,讨论在网络空间如何依法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最大程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别

德国《规定信息和通讯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立法》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明确分类,并且针对每种类型的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归责原则,为有力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不同于德国,我国尚无比较成熟完善的针对网络侵权的法律和明确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的认定和归类,尤其对于一些实践中新出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类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的认识也并不统一。

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划分,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各类开放性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主要指互联网,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电子公告板系统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1也有学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两类:一类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内容、信息的网络,一类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信息传播提供途径和技术支持的;2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并将其细分为具体的类型。根据较为主流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第二类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第三类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具体分为接入与连线服务提供商、系统缓存服务提供商、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链接与搜索服务提供商四类。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网络服务者实际上也可以归为網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但由于其主体和形式的特殊性本文将作为一种新的类型单独讨论。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代表性的有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BBS)、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等。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认定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是间接侵权。这主要是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间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其主要是起到提供内容、网络接入、网络平台等作用,相当于“传播中介”,往往对侵权作品的内容无实际影响,与上载、传播侵权作品,直接实施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别,故使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在民事侵权领域,相对于直接侵权主体,间接侵权主体有其特定的侵权形式和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另一类是特殊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侵权人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相对于侵权人处于主导控制的地位,如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此类侵权行为人主要承担替代责任。

具体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形式,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则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是采取共同侵权规则中的帮助侵权,一般不采取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认定方式。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参与信息、内容交流,仅是提供接入、存储空间、搜索及链接等技术服务,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消极的第三方主体地位,且由于网络信息内容庞杂、信息量巨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几乎不可能做到对信息内容的控制和筛查,其对网络用户传播的内容无法做到“监督”和“控制”,仅负有“注意义务”以及“善良管理人”义务,故替代责任对其不适用。而替代责任主要是英美侵权法所创设的,美国著作权领域适用替代责任。1963年Shapiro案中,美国法院对替代责任的认定提供了两个具体标准:一是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直接侵权的发生,即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控制地位”;二是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即“收益”标准。以此为条件,规定了两种承担替代责任的具体情形:店主对租客出售侵权录音制品的行为负有替代责任;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对他人在该场所的侵权表演活动负有替代责任。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的责任认定

我国著作权立法允许网络技术的“实质性非侵权使用”,主要是基于“技术中立”的原则,1984年,美国联邦法院在“索尼案”中创设了技术中立原则,“史无前例地为技术创造者确定了在著作权领域中的责任问题”。3但为了避免网络技术被不正当使用和恶意利用甚至沦为违法犯罪、侵犯著作权的工具,必须寻求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网络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进行正确认定,做到既有力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又不阻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正常发展。

(一)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责任认定首先要明确归责原则,这是责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关于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许多国家或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采取了“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与知识产权的无形特征和一定的公共性有关,采取这两种归责原则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版权侵权。而综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主体的版权侵权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主客观状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实践中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状态,“明知”又可以理解为“实际知道”,“应知”可以理解为“推定知道”。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属于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主观过错之外的客观因素作为归责的依据,只要存在特定的损害事实,侵权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空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在复杂多样、信息量巨大的网络环境下,无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设施或服务实现作品的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作品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侵权难以察觉,也没有跟踪、审查的义务。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网络用户提供了一定的平台与技术支持,但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失偏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并非牺牲版权人的利益,而是更好地促进版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使用者在网络空间的利益平衡。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版权人利益保护,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由于其对互联网信息的筛选和主动审查与控制能力都有限,会不正当加重其版权责任,最终会阻碍网络传播和互联网健康发展,这反而不利于对版权人的利益保护。所以,根据我国互联网发展状况和网络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在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明确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后,本文将具体讨论对不同主体版权侵权的责任认定: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

一般认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经过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目的地选择信息(本文主要指作品)并利用网络向不特定网络用户提供的主体,5即通过网络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内容。这类主体即可以是网站,也可以是个人,网站主要指直接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个人包括个人主页所有者,广义也包括上载作品的网络用户。

由上文可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具体归责并不完全相同,不同的主体类型有其特殊之处。无论是哪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要求,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时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同主体的“过错”的认定标准有所区别。

对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虽然是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内容、信息,但由于网络信息的多样和复杂,在加上“技术中立”原则,一般认为其对提供的内容仅有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即我国传统侵权法的“合理管理人”标准,要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合理的、谨慎的理性人的角度来对待用户提供的信息,若未尽到合理、谨慎的理性管理者的基本的“注意义务”,没有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审查信息,忽略了明显的侵权行为,则存在過错,不能免除版权责任。未尽“注意义务”,既包括“明知”提供的内容为侵权内容,侵权为显而易见的情况,也包括权利人向其发出通知,在正常情况下“应知”侵权情况而仍不采取措施。关于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关于“应知”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中规定了“红旗标准”,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红旗”一样显而易见的版权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就无法免除责任。6这与我国版权侵权的“注意义务”有异曲同工之妙。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责任作出规定,并且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此外,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在权利人要求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侵权网络用户资料的,也推定其有过错。《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同样也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由于其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不直接提供内容服务,而是提供搜索、链接、接入服务等,对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被动性”,使其承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相同的过错责任不太合理,但由于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行为的实施,也不可能对其完全免责。7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相比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有其特殊之处。由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被动地位,提供的只是搜索、链接、接入等“瞬时”服务,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无法控制也无法得知,所以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当事后得到权利人通知,并且可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侵权时,此时已经是“应知”的状态,若其不及时删除作品、消除侵权行为,造成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时,对扩大的部分应当与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也是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的责任限制条款。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网络储存空间以及搜索、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该条对网络中介服务者的版权责任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类型也基本属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两大类中的一类,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进行规制。

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为例。网络购物的盛行,使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迅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受到关注。对于其性质认定,主流学说一般认为属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一种8,本文也赞同此种观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供买卖双方交易,不直接提供内容和信息,对买卖双方交易的具体细节无法控制,其提供的交易平台属于一种“网络储存空间”,符合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基本特征。由此以来,对其版权责任的适用,应采用关于网络中介(储存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及限制条款,适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

同时,鉴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收益性特征,在考虑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时,除了主观过错要件,我们还应注意的是其直接经济收益要件,关于此要件司法实践中几乎从未涉及,但值得法院重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为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商规定的五个免责条件之一就有“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美国DMCA关于“避风港”条款规定的要件中就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没有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9在当今的网络交易模式下,若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一般会直接扣取一定的服务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直接经济利益”的体现,成为责任认定的要件之一,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值得加以考虑的。10

六、结语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侵权问题越来越重要,网络侵权行为多样化、复杂化,我们既要充分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创新发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进行正确认定,对新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深入探讨。应及时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发展和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完善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应对策略,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推动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5-206.[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1.

[3]   Sony Corp.of America,Inc.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464U.S.( 1984).

[4]   丛立先.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J].时代法学,2008,(6).[5]Craig Collins?Heather Forrest,《INTELLECTUAL PROPERTY》,Lexis Nexis Butterworths.

[6]   薛虹.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J].电子知识产权,1997,(4).

[7]   陈明涛,汪涌.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J].知识产权,2020,(4).

[8]   Roger E.Schechter,John R.Thomas,《Principles of Copyright Law》,WEST2010.

[9]   陳明涛,汪涌.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J].知识产权,2020,(4).

作者简介:

李一诺,女,出生于1996年 9月 5日,河北省保定市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

作者:李一诺

网络环境版权管理论文 篇3:

全版权运营:网络文学营销的转型维度

【摘 要】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与单纯的文字内容付费阅读模式相比,具有充分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市场需求,提升运营商整体盈利能力,以及促进文学市场整体繁荣和发展等价值功能。然而,目前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仍面临盗版网站非法传播、周边产品市场开发力度明显偏弱等问题。可以从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加大对盗版网站的打击力度,将周边产品市场纳入网络文学营销整体策划,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版权运营模式的根本原则等向度,推进我国网络文学营销转型以及全版权运营模式价值功能的有效发挥。

【关  键  词】网络文学营销;运营模式;全版权运营;周边产品市场

【作者单位】周艳,商丘师范学院。

【基金项目】2018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8BKS021)。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普及,网络文学从20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20多年时间里,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文学创作领域发展的时代潮流和主要组成部分[1]。 然而,随着网络文学市场的迅速发展,消费者其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网络文学阅读,而对与之相关的实体书、电子游戏、电影电视、动漫等的兴趣与日俱增,单纯依靠文字内容付费的传统版权运营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网络文学营销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满足消费者对网络文学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以网络文学阅读内容付费为核心,充分开发包括实体书、电子游戏、电影电视、动漫等周边产品市场在内的全版权运营模式已成为网络文学营销转型的必然趋势[2]。

一、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的价值功能

1.充分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由于消费者对文学市场不同产品的偏好存在较大差异,很多网络文学用户并不满足于文字阅读,转向追求多元化的体验,以满足自身对相关网络文学作品多元化消费的需求[3]。因此,单纯依托文字内容付费阅读的网络文学运营模式,明显忽视了网络文学市场追求的多元化市场需求。而以文字内容付费阅读为主,同时高度关注影视、漫画、实体书、电子游戏等周边产品市场的全版权运营模式,则充分考虑网络文学市场消费者对网络文学的多元化市场需求,吸引了更多消费者,形成了显著的市场优势。

2.提升运营商的整体盈利能力

对网络文学运营商来说,全版权运营模式的吸引力在于其能带来更多利润。网络文学运营商不仅可以通过追加投资开发周边产品,也可以通过相关网络文学版权转让获得利润。如2016年10月,中南影业以4000万元人民币获得知名网络作家天下霸唱最新网络文学作品《摸金玦之鬼门天师》的电影改编权[4];2018年6月,腾讯影业为了获得网络大神级作家猫腻《庆余年》的影视及周边产品开发版权,付出了6500万元人民币[5]。正是因为全版权运营模式能通过周边产品开发带来巨大利润,提升网络文学运营商的整体盈利能力,网络文学运营平台才会不惜高价去争取版权。

3.促进文学市场的整体繁荣与发展

由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文学创作速度大大提升,加上绝大多数文学作品通过网络文学平台发布,从而促使网络文学改编为影视剧成为当前影视行业的主流。如2017年收视率最高的5部电视剧——《楚乔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人民的名义》《欢乐颂2》《择天记》,除《人民的名义》改编自實体书外,其余全部由知名网络小说改编。

网络小说完全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发展和成长,因此能以更令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表达作品,更容易得到市场认可,从整体上促进文学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二、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效能的提升方向

相对文字内容付费阅读的版权运营模式,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存在明显优势,但由于其发展时间不长,在运营效能上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1.付费阅读市场“半小时版权”面临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由于网络文学界绝大部分有价值的内容版权都掌握在几大知名网络文学平台手中,其他网络文学平台很难获得有商业价值的文学内容。因此,这些知名网络文学平台的热门网络小说就成为各大盗版网络平台的目标。为了绕过知名网络文学平台设置的版权防护措施,各大盗版网络平台首先通过注册付费账号取得相关内容,然后通过文字识别软件和人工输入的方式破除相关技术防护措施,从而在不超过半小时的时间内,将知名网络文学平台发布的内容上传到各大盗版网络平台中。

虽然各大知名网络文学平台和国家行政监管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对盗版现象进行严厉打击,但由于盗版网络平台创建速度快,传播成本低,原有盗版网站一被查封,相关人员立即另起炉灶建立新的盗版网络平台。因此,“半小时”版权保护困境的存在,使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的核心和基础——文字内容付费阅读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从根本上威胁了全版权运营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2.周边产品开发力度明显偏弱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与传统版权运营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对网络文学周边产品市场进行充分开发。因此,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周边产品市场在整个网络文学市场中所占比例的大小。然而,由于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的重要性没有被网络文学运营商充分认识,当前网络文学周边产品市场的开发力度仍然明显偏弱。

根据起点中文网2018年初公布的数据,在起点中文网注册的作者数量已超过640万,这些作者每年产生的原创文学作品数以万计。但是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由网络文学原创作品转化为图书的一共只有5000多部,改编成电影的只有600余部,改成游戏的只有200多部,改编成动漫作品的只有100多部。也就是说,即使最热门的大神级网络文学作品,也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被改编成影视作品[6],游戏、动漫以及其他周边产品的开发更是寥寥无几。

周边产品市场开发力度明显偏弱,不仅意味着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也说明当前全版权运营模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发展,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尚需更多的关注和市场投入。

3.周边产品市场发展的稳定性不足

近年来,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一系列较大的成就,但周边产品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稳定性不足等问题。从最能反映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状况的网剧收视率来看,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数据,2017年网剧收视率达到顶峰,囊括全国电视剧收视率前5名中的4名。2018年网剧收视率非常不理想,前5名中的《延禧攻略》《如懿传》《烈火如歌》《独孤天下》均由原创剧本或实体小说改编,仅有《天盛长歌》改编自知名网络小说《凰权》[7]。虽然《庆余年》创下了6500万元版权转让费的新纪录,但其版权价值能否最终得到充分实现,还需要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网络文学周边产品市场的大起大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战略缺乏长远规划,不能迅速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等问题,这是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应对的重要挑战。

三、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的转型路径

1.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加大对盗版网站的打击力度

仅仅依靠网络文学平台自身的维权团队或政府行政监管部门打击大量盗版网站,是很难取得理想效果的。知名网络文学平台有必要利用庞大的用戶维权队伍,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转载平台的监管,建立网络文学平台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监测到侵权内容的时即刻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查封屏蔽等行政措施,克服“半小时”版权困境。

首先,知名网络文学平台应加强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组建打击盗版网络平台的联合组织;其次,知名网络文学平台应当为这一联合组织提供必要的实时、全方位监测技术和人力,并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最后,在联合组织的协调下,一旦发现侵权现象,行政监管部门立刻采取查封盗版网站的措施,并处理后续法律事宜。如2015年10月,“轻之国度”论坛侵权发布腾讯经日本版权方正式授权的多部轻小说作品,腾讯公司发现后报了案,侵权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周边产品市场纳入网络文学营销整体策划

全版权运营模式的主要优势之一是对相关周边产品市场进行充分开发,从而利用周边产品市场产生的利润提升网络文学营销的整体盈利水平。因此,网络文学运营商有必要通过将周边产品市场纳入网络文学营销整体策划的方式,加大对相关市场的开发力度。

首先,在加强打击版权侵权行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盗版网站用户对低价格甚至免费内容的需求,增加免费内容供给,并且不定期推出各种形式的付费折扣活动,尽可能实现盗版网站用户的顺利转移,保证不因为盗版网站的封停而对网络文学读者造成严重的损害,维持读者对相关作品的注意力,为全版权运营策略提供保障。

其次,要对优质作品实行单独管理,让作者对收益分成享有充分的决定权,并与相关影视公司、电子游戏公司等进行广泛合作。网络文学运营商要通过网络互动广泛征求用户意见,以大神级作品为核心建立全版权运营管理平台,通过与作者、周边产品开发商和用户的广泛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建立科学合理的网络文学产业链价值评估体系,尽可能开发大神级作品版权潜在的利润空间,满足消费者对这些文学作品及其周边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提升网络文学版权在不同市场的价值。

再次,要建立同一网络文学作品全版权运营的统一网络接口制度,让消费者可以通过统一网络接口,进入同一网络文学作品其他版权形式的相关链接。

最后,要建立网络文学平台的品牌矩阵,囊括线下出版、有声读物、移动阅读、影视制作等诸多领域,实现对网络文学版权领域的全覆盖,为网络文学全版权营销模式建立畅通的市场渠道。

3.构建全版权运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网络文学周边产品市场尤其是影视市场剧烈波动,主要是因为网络文学运营商在制定全版权运营模式策略中,仅将其作为传统文字内容付费阅读的附加收益或者额外收益来处理。比如,在吸引公众眼球的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权转让新闻中,人们看到的并不是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批量、不断转让,而是具有典型性的偶发个案。因此,要充分发挥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优势,就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前提。

首先,网络文学运营商应当充分意识到周边产品市场对全版权运营乃至网络文学市场整体开发的重要性,制定周边产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分批次、有计划地将具有周边产品市场开发价值的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全版权运营推广。

其次,网络文学运营商应与出版社、影视公司、电子游戏公司等订立全版权运营战略合作协议,以保证对网络文学作品周边产品市场开发的持续支持,而不仅是单纯与某一知名网络文学作品合作,从而保证周边产品持续不断进入市场,实现周边产品市场的稳定增长。

再次,网络文学运营商应加强对周边产品市场需求的调查和预测,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整全版权运营方案,保证消费市场对网络文学周边产品需求的持续稳定增长。

四、结语

以影视、动漫、电子游戏等为代表的网络文学周边产品市场的崛起,顺应了消费者对阅读便利性、高效性的心理需求,也显示以文字内容付费阅读为主的传统版权运营模式已落后于日益多元化的网络文学消费市场发展,网络文学营销向全版权运营模式转型成为必然。然而,要充分实现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模式的效能,不仅要加强对网络文学盗版现象的治理,还要进一步探索全版权运营模式的创新机制。

|参考文献|

[1]任晓宁. 网络作家富豪是怎样炼成的[N]. 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12-06.

[2]李文怡. 全版权运营模式初探[J]. 出版广角, 2018(4):50-52.

[3]熊瑾瑜. 网络文学用户之生活形态和阅读动机、消费意愿的关联性研究[D]. 厦门: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4.

[4]杜浩. “盗墓”小说为什么这样火?[N]. 中山日报,2016-11-20.

[5]赖杨山.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D]. 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2017.

[6]江莎莎. 中国网络文学IP电影的跨媒介叙事研究[D].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7.

[7]闫伟华. 网络文学IP热的成因、本质及影响——一种“注意力经济”的解释视角[J]. 中国出版, 2016(24):37-41.

作者: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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