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宅基地

2022-08-15

第一篇:浙江省农村宅基地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以及本级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五、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各地要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六、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八、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腾退多余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实施建新拆旧的,要采取事先签订协议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九、切实加强土地法制宣传和基层队伍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要强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2017最新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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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物质材料,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最近有很多朋友在问国家最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在宅基地上的权利。今天为大家带来2017最新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以具体的地方政策来看相关政策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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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3、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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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4、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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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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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三、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2、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以及本级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五、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1、各地要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2、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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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六、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

1、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2、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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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2、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1、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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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腾退多余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实施建新拆旧的,要采取事先签订协议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从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过程中,严格加强管理宅基地的用地规模,严格界定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程序,依法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制度都越来越完善和健全,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农村宅基地的纠纷。

 房产官司的诉讼费交多少

http://s.yingle.com/ss/888593.html

 关于工程爆破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爆炸物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92.html

   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http://s.yingle.com/ss/888591.html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888590.html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 http://s.yingle.com/ss/888589.html

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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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确定追索加班费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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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 http://s.yingle.com/ss/888586.html 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5.html

 民事抗诉申请书(2018http://s.yingle.com/ss/888584.html

最新)格式

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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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2.html

 哪种情况可以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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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80.html

  民诉6个特别程序 http://s.yingle.com/ss/888579.html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78.html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http://s.yingle.com/ss/888577.html

 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888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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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证言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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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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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yingle.com/ss/888568.html 撞死一人没有谅解书法院会判实刑吗 http://s.yingle.com/ss/888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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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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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执行异议需要开庭吗 http://s.yingle.com/ss/888561.html 民事权利有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ss/888560.html 一审终审什么意思,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http://s.yingle.com/ss/888559.html

 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888558.html

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57.html

 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另诉的依据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888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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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错误逮捕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53.html

 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 http://s.yingle.com/ss/888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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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送达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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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申请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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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保全是什么意思 http://s.yingle.com/ss/888549.html 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48.html

  执行异议反对意见书 http://s.yingle.com/ss/888547.html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后果 http://s.yingle.com/ss/888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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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骗婚要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ss/888539.html 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38.html

 一审二审都是一个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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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怎么走 http://s.yingle.com/ss/888536.html

 言语侮辱他人犯侮辱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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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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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标准(2018http://s.yingle.com/ss/888533.html

年)  败诉方诉讼费不交后果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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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判决书给谁 http://s.yingle.com/ss/888531.html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http://s.yingle.com/ss/888530.html

 法院上诉要工资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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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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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 http://s.yingle.com/ss/888527.html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ss/888526.html

 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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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能否由原告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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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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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 http://s.yingle.com/ss/888516.html

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ss/888515.html

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http://s.yingle.com/ss/888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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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仲裁开庭时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http://s.yingle.com/ss/888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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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 http://s.yingle.com/ss/888509.html 执行异议民事起诉状 http://s.yingle.com/ss/888508.html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07.html

 民诉简易程序判决书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ss/888506.html

2018 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执行停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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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http://s.yingle.com/ss/888504.html 民事诉讼中规定(2018)的证据种类有哪些,有哪些具体规定(2018) http://s.yingle.com/ss/888503.html

 关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可否立案侦查问题 http://s.yingle.com/ss/888502.html

   走简易程序要开庭吗 http://s.yingle.com/ss/888501.ht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yingle.com/ss/888500.html 原告住所地管辖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http://s.yingle.com/ss/888499.html

 关于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498.html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2018) http://s.yingle.com/ss/888497.html

 简易程序4个月结案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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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多久才能执行 http://s.yingle.com/ss/888495.html

 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http://s.yingle.com/ss/888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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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5〕4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泸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中共泸县县委十二届第98次常委会、泸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坚持“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或因扶贫、避险、生态绿化等原因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房屋补偿、住房保障、社会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激励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 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原地使用,或复垦为耕地,并将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同时,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封闭运行、部分先用、及时复垦”原则,先行使用部分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指导工作,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县农工办、住建局、农林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探索建立不同类别的农村宅基地退出保障机制,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愿意进城镇购房,自愿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且承诺不再回农村建房的。在政府主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并收回农民农村宅基地。农户享受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助。同时,根据农民意愿,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政策,允许其一次性或分购买15年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入户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自愿放弃退出的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收回宅基地统筹使用。退出宅基地农民在镇(街道)政府主导下,可在农村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按成本价购房法定面积的住宅,并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服务,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房用地由政府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在农民宅基地退出验收面积中扣除,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三)在城镇规划区外,为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对自愿放弃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收回宅基地。鼓励退出宅基地农民到中心村或聚居点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不超过法定建房占地面积的房屋居住,也可申请到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购房。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服务基础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配套,由政府投入。中心村建房用地,在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使用,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四)扶贫搬迁困难户(指农业人口中居住在农村,但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居住在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山区、林区贫困户;居住在城镇郊区、旅游区等土地资源匮乏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因病因残致贫的贫困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由政府兜底统规统建安置房集中

无偿安置,安置房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并不得转让。农民享有日间照料、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退出宅基地农民对原自留山、自留地、原有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流转经营,同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

第八条 县国土部门依据二调最新变更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建设规划,通过农村宅基地现场调查核实,编制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三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九条 按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时序安排,有意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表全县统一格式),经村民小组初核,报村民委员会核查登记,报镇(街道)政府审核,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以镇为单位编制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县国土部门根据各镇(街道)编制的实施方案,编制实施计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一)农民自愿申请

1.农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土地使用手续、现有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向本村民小组提出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并明确安置意向;

2.填写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申请表需户主及主要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3.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所或愿意到城镇购房长期居住,原有宅基地全部拆除,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诺书。

(二)村组核查

1.村民小组对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核实农户安置意愿,建立农户自愿退出表册。

(三)镇审核

1.镇(街道)政府对村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村组,在确保农民自身居住的前提下,根据最新二调变更成果农村宅基地图斑范围及面积,结合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成果,对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实地测绘,绘制宗地图,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潜力台账。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并将宅基地退出人口、面积在涉及宅基地退出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宅基地退出潜

力和实施时序安排组织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

1.由县国土部门对镇(街道)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编制实施计划方案。

2.县住建部门对乡镇提供的农户到城镇购房资料进行核查,出具合格审查意见。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农民进城镇购房补助依据。

3.县政府根据国土部门提出的实施计划方案和住建部门出具的合格审查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准实施。宅基地退出实施计划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将《实施计划方案》及相关资料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

第十条 建全农村宅基地退出台账,建立农民住房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窗口,发布农民住房流转信息,按照村民自治要求,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重新分配、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就地从新分配使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一)为保障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给予安排使用。

(二)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原地或通过土地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购买意愿、有支付能力的村民有偿使用。

(三)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农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部分先行使用,及时归还。

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计划方案,先行使用不超过《实施计划方案》确定的复垦指标的40%农村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编制先行使用指标城镇建新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复耕,形成的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满足本地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

(一)宅基地拆除复垦。根据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宅基地的拆除复垦由各镇(街道)政府牵头,各村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

制规程》(TD/T 1011~1013-2000)的要求,复垦资金由政府垫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指标交易收入中扣除。

(二)宅基地复垦验收。复垦完成后,由镇政府负责完善验收相关资料,并向县政府申请初验,县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终验,核发验收合格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验收合格面积作为城镇建新土地征收依据。

(三)复垦指标的使用管理。宅基地复垦终验合格后,宅基地退出指标优先用于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储备,也可在县域内流转使用(流转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储备中心或县人民政府委派的其他国有公司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用地需求,按县人民政府安排收购储备。为平衡区域发展,让农民分享更多改革红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和批准的先行使用指标,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征地报批办法进行征地报批。

指标流转参考价:按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节余面积以综合单价每亩12—14万元的标准执行(含镇、村管理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及宅基地拆除复垦所涉及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复垦耕地管理。复垦新增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从新安排使用,加大复垦耕地培肥和质量提升投入,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质量。 第十五条 将农村宅基地复垦地块列入当年二调变更范围及时变更。 第五章 建新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拟用于安置农村宅基地退出农民的建新地块(含新型社区、农民小区、农民公寓或中心村等);城镇建新区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退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范围内,除农民集中居住区使用面积外,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地块。

第十七条 按照“农民自愿零星复垦、集中使用、台账管理”的原则,以农村宅基地退出批准实施方案为一个拆旧项目,不固定拆旧农户,不固定城镇建新区地块,相对固定农民集中居住区。

第十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民宅基地面积要符合《泸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泸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城镇建设区。城镇建设区应符合调整完善后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占用调整完善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因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中登记、复垦、补偿(补助)、安置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环节,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偿退出资金的监管审计。各镇(街道)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指导村社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在有偿退出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天之内支付甲方费用()元。

甲方将位于()号的()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子转让给乙方。如果以后政策等有什么变动乙方需要甲方协助配合的,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

转让后甲方享有()号()平米土地的完全使用权、完全收益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转让后甲方享有()号房子的完全使用权、完全收益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协议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甲方权益。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无事生非。

第五篇:农村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的买卖中。有五种情况是不能进行宅基地买卖的: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审批权限有哪些,宅基地买卖如何处理?

一、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审批权限有哪些?

1986 年《土地管理法》第38 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 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从目前讼争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出的情况可见,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也有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的。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其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则各执一词,意见不一。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 年及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二、宅基地买卖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宅基地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业已长期、反复、深入地进行过讨论,但争议颇多、观点颇多,无法作出定论。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应坚持限制擅自转让宅基地、房地一体转让、诚实信用、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

1、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情况;

2、转让时间、约定形式、协议履行情况;

3、出让方是否为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人,有无无权处分的情形;

4、转让行为有无按规定经过审批;

5、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意见;

6、买受人有无再行转让的行为;

7、房屋有无装修,有无翻建、扩建等情形,有无翻扩建的合法根据;

8、现房屋使用人有无其他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结合客观事实的审查及当事人过错的判断,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哪些情形,外村人是否可以购买?

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哪些情形?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

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行政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详尽,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又处于以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手段的消极管理状态,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二、外村人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

关于外村村民能否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问题,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 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

关于如何理解这些规定的含义,普遍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亦应经法定机关审批方为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

当然,对此也有相反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目前已有的规定都没有明确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从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等地方性规定中得出禁止该类转让行为的结论,只是一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引申,该结论并不准确。因此,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从法律条文中当然理解并引申出禁止某类民事行为的含义,并加以广泛适用。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的所有权状态,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只要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人表示同意即可,严格的限制流转不符合客观存在的人口流动状况及社会发展的趋势。

律师好,我有一问题想请教。我因为在外工作已将户口外迁,父母在农村也有房屋,我想问将来他们不在时我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和房屋。

刘志祥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

其次,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身份性,流转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颁布)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此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而转移后,继承人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也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因此,您到时继承房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无法继承宅基地。

一、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二)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二、 农村宅基地可以卖吗?

(一) 处理宅基地纠纷,应该考虑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

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农村宅基地是允许卖的,但是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 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具体规定,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看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导读:在房产案子中,有很多宅基地买受人从农村买了宅基地,但是由于面临拆迁等多种原因,出卖人经常在几年之后以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为由,主张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作为购房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呢?只能就这么算了吗?下文有解决的办法。

一、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关于农村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是,村民出卖农村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农村房屋不得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肯定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而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所有权为房屋所在地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客观上形成了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的状态。因此村民在未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未同意处分的不得行使处分权。由此可以得出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或有权处分该财产的人才能处分该财产。根据合同法规定,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了所有权的,合同才有效,

权利人不予追认或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无效。

(三)再一个,关于产权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经过法律理论的演变和公私权利的日益明确,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交易合同之债的效力已经成为不同法律领域的不同调整对象。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制度主要作用集中在公示性上,虽然在不动产理论上,产权变更的标志是登记备案,但基于物权与债权的各自独立特性,这种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影响双方债权的成立生效与否,合同效力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

二、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救济,即购房者损害如何赔偿

1、现在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弥补购房者的损失,在前几年,法院一般会判决卖房者对购房者的房屋增建和装修部分进行赔偿,但是对房屋增值部分赔偿不多。但是近年来,法院开始对购房者的房屋增值损失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购房者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赔偿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所以说,对于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购房者来说,可以主张多方面的赔偿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法院对购房者进行保护的前提是,卖房者过失比较大,比如,明明知道宅基地不能买卖还要进行交易。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掌握相关的证据。

从上面可以看到,宅基地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房产,与一般私有房屋不同,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农民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经过同意,买卖是无效的,为这事对簿公堂的人不在少数,如果购房者遇到了宅基地纠纷,自己不懂的,可在第一时间与专业房产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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