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

2022-11-26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汇小贷专家告诉我们,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借款人应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

贷款办理材料和程序

1、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⑴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⑵有关借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⑶购房合同;⑷住房公积金专柜提供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⑸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2、住房商业性贷款由受理银行审查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受理银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借贷双方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

3、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由贷款受理银行保管。

4、目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暂由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试点推行,职工可直接到上述承办银行申请。

5、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抵押,并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是否增加担保人视具体情况而定。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抵押所购住房必须在借贷前一次性办理抵押房产的保险,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区别

1、最大的区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性贷款: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3.6%,5年以上4.05%;⑵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4.77%,5年以上5.04%。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比,只是提交的材料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办理程序上只增加了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其余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同。

沈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指南

时间:2009-03-17 来源:个贷处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 印

本指南适用于针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要求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的自营信贷资金为资金来源,推出的组合贷款业务。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委托贷款商业银行。

特别提示:即日起,办理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符合条件的享受七折优惠利率。 ★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1、在沈阳工作并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前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3、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有贷款逾期3次以内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贷款逾期连续3次(含3次)以上累计6次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5、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7、商品房贷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准贷时限和房屋种类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和交纳首付款之后准予申请;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私有产权转让住房或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平房除外)。 ★组合贷款的额度、比例和期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即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同时规定最长贷款年龄均为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商品房贷款比例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三十年。

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做为核准价,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年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贷款比例按拍卖成交价计算,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的申请要件

商品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5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主第一页、第二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登记卡页)。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2份,有效期1个月)。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委托贷款银行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5、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5份(含备案合同一份)。

7、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8、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2份。

9、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1份及预告登记表原件1份。

10、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及预收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11、维修基金、契税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2、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仅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

二手房或拍卖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5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主第一页、第二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登记卡页)。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2份,有效期1个月)。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委托贷款银行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5、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6、房屋评估报告原件3份(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四家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拍卖房为拍卖成交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审批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查档章)2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即契税收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拍卖房为加盖原有印章的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

8、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份(拍卖房不需提供)。

9、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2份。

10、过户后的契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11、首付款证明原件1份(拍卖房为款项全部结清及准许购房人提取贷款的证明各1份)。

12、非市内五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的房屋,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土地证未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也可。

13、卖方个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二手房提供)

以上材料仅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 ★申请组合贷款的流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上述相应材料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属中心驻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2)初审后,管理部进行表中信息录入、复核及贷款审批。

(3)管理部出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材料及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

(5)委托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委托银行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本,同时签字确认; (6)办理担保及抵押手续。

(7)待担保及抵押手续在约定时限办理完毕,管理部审核后,委托银行发放组合贷款。

(8)借款人及共有人按规定期限按时还本付息。 ★组合贷款的发放

所购房屋为商品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时预留的账户。所购房为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和拍卖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划转至个人还款卡(折),由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 ★组合贷款的偿还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公式如下: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的定期余额中扣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定期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3、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4、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的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5、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的存取情况、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

6、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额度不低于5000元,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商业银行部分按委托贷款行规定)

7、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 ★还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还款卡消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贷款借据及委托扣款协议到原还款卡开卡银行办理换卡,并持新卡在柜台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还款卡密码忘记:本人携带还款卡并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到原还款卡开卡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并重新设立密码。

3、还款卡丢失:本人持身份证到原还款卡开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七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贷款借据领取新卡,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实行政策为准。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3、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5、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6、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7、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4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规定,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公式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注意事项:

1、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成。

2、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三、贷款利率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1、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0个百分点,由4.70%下调至

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个百分点,由4.20%下调至4.00%。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期限

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4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五、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注:等额本息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六、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申请材料

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4、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5、购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6、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7、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8、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9、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10、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11、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12、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特别注意事项:

1、职工如需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成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格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银行指定格式,成都农商银行、中国银行的格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中心格式。)

2、职工可自主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中心贷款受托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成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农商银行。

3、近期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请选择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

七、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由银行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中心审查。

2、中心进行审查和审批,同意贷款的,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缴纳担保费。

3、借款人返回银行窗口签订借款合同,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4、借款人离开贷款大厅,等待银行通知领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并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

八、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期付款比例的规定是: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停止向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温馨提示:相关单位收费标准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温馨提示::相关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

(一)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二)担保公司代房屋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成都市区:预告登记费为80元/户;抵押预登记手续费为50元/户;抵押登记费为8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房管部门公布标准收取。

(三)公证处收取公证费用

1、成都市区:委托公证(委托代领领取房产证和代办抵押登记)费为22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公证处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商品房所需资料

1、《芜湖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收原件2份);

2、原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3、提供原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记录资料和贷款余额证明原件(收取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所在单位开具的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6、单身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1、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需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1).借款申请;(2).已预交20%以上房价款收据;

以上申请资料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四份,统一填写、粘贴于《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中,此《清册》借款人可在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窗口积或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

3、办理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

六、二十七条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抵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期限:提交资料齐全、准确无误、签订借款合同后,阿克苏城区内单位的职工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完毕,各县单位的职工8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完毕。

5、办理地点:阿克苏城区内单位职工在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各县单位职工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6、办理程序: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受理(领取贷款资料清册)咨询→借款人填写清册,提交有关资料、承诺、保证→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初审办理房产抵押→公积金中心复核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和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终审划转贷款基金→借款人凭受理单在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取件

7、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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