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估之高等教育论文

2022-05-01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教育评估之高等教育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控制和反馈环节,担负着对教育质量进行审定与外部监控的责任。本文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并提出了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相关建议,重点研究了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标准及评估机构等内容。

教育评估之高等教育论文 篇1:

基于公共治理的高等教育评估研究

摘 要:高等教育评估当前面临着合法性的拷问,纳入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框架是高等教育评估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有效途径。本文借鉴公共治理的基本理念重新审视高等教育评估,提出了公共治理视野下高等教育评估的供给模式,构建了高等教育评估的公共治理框架。

关键词:高等教育评估;公共治理;合法性

高等教育评估业已成为影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实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而且这一强劲态势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另一方面,各个社会行动主体对高等教育发展(包括高等教育评估)越来越具有话语权,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烈,拘泥于原初发展路径的高等教育评估面临着合法性的拷问和社会认可度的质疑。建立基于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高等教育评估新体系,既是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基本途径。

一、高等教育评估合法性的拷问与寻求

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实践操作不断成熟。[1]回顾这20多年的实践,高等教育评估既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产物,又是推动改革的力量;评估项目缤彩纷呈,但又参差不齐;评估实践方兴未艾,却又被议论纷纷。

1﹒强烈行政行为化倾向的高等教育评估面临着合法性的拷问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表现出明显的行政行为特征,政府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占据主体地位,高等学校是被评估和监督的对象;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是政府管理部门组织高等教育评估时依靠的社会力量,处于从属地位;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只是一种补充。所有评估结果都是针对高等学校的,评估成为约束和规范高等学校发展的力量和手段,而对教育主管部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评估功能体现出局限于监督与管理的单一化和狭隘化,高等教育评估也就演变成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一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高等学校进行检查、评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的行政行为化倾向使得高等教育评估被批评是政府强化规制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寻租的一个途径,未能有效地发挥宏观调控的效用,矛头直指其合法性。如果继续沿袭行政行为取向的发展路径,高等教育评估就会由推动改革的发展力量,蜕变成束缚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评估来看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开展、评估机构的运作,而应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从建立新的高等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着手,立足于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推进和深化高等教育评估实践。

2﹒公共治理成为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性依据

高等教育评估发展历程中,有三个政策法规有着标志性意义。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引入了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概念;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是第一个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专门规定;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高等教育评估有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规定并非无条件地保证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合法性。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性不能从自身来寻找,如果只是拘泥于评估本身,无论怎样强调其重要性,都只是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循环论证。因此,我们必须从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高度来看待高等教育评估,从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框架的重构与完善过程中寻求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性依据。随着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公共权力的多中心化,高等教育评估无论是作为一项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手段,还是作为一个公共选择,都不应当只是作为一种监督手段,一种外在于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框架的技术手段,而应当内在于公共治理框架之中,成为公共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概言之,就是形成基于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高等教育评估框架,以使高等教育评估由作为政府规制的一个手段、政府寻租的一个媒介游离于高等教育管理框架之外,转而成为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应地从纯粹的技术延伸为治理手段,从独立的评价延伸成治理环节,从单一的评估拓展到政策分析。

3﹒高等教育评估在公共治理中的初步实践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开发了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并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完成了除军事学以外的全部80个一级学科的评估,共有229个单位、1336个学科点申请参加了评估。我们有必要从改革与发展的高度来进一步分析一级学科评估的有关数据,比如,一所大学至少要拥有多少门类的学科才能称其为一所大学,这涉及到多科性、综合性大学建设的导向性问题;又比如,一所大学至少要拥有多少个拔尖学科才能称其为一流大学,这涉及到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战略重点的选择;再比如,高等学校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对学科建设带来了哪些影响,这涉及到对院校合并的反思和合并院校的发展方向。按照这一思路,高等教育评估就有助于反思高等教育政策,推动高等教育政策的落实,推进高等教育的创新。

为使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点切实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逐步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决定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进一步分析相关数据,可以揭示出一些典型问题。比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的质量差异,这就涉及到个别拔尖与整体质量的关系;相当一部分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流失海外,这就涉及到人才政策问题;博士生学习时间的延长,这就涉及到博士和硕士阶段学制及其相互衔接问题;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科分布的偏态性,这就涉及到研究生教育学科结构调整问题。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促使学位授权单位和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由单一的选优评估提升为改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举措。

政府组织的学位授权审核,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等社会公益型评估,还有其他一些评估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共同构成了研究生教育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面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研究生教育评估也应当开拓新的发展平台。为此,教育部门一方面要切合高等教育公共治理,与时俱进地改善高等教育评估;另一方面要重构高等教育评估,以期切实有效地推进高等教育公共治理。

二、公共治理视野下的高等教育评估

1﹒高等教育评估的公共治理假设

一是补充论,即高等教育评估作为高等教育管理失效的弥补与补充。高等教育评估职能的发挥局限于政府传统管理模式失效或者效率低下的领域,而且缺乏独立性。二是分权论,即高等教育评估作为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定位与职责。其基本逻辑是职能转移与机构分拆,或是“体制内”赋予原有的主体越来越大的自主权,或是“体制外发展”,即允许新型主体存在和发展,并且逐步扩大自治机制独立发挥作用的范围。三是自治论,即高等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系统自治、自律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其基本逻辑是推进高等教育机构的自律和自治,推崇志愿精神、公益取向、专业主义,追求高等教育评估这一“俱乐部物品”的外部社会效益最大化。各种理论假设的共同点是,高等教育评估作为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有限政府与效能政府的有效途径,是实现高等教育机构自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是保证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2﹒高等教育评估的公共治理理念

一是以公共治理基本理念来界定高等教育评估。基于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理念和框架,高等教育评估就不再只是一整套规则或者一种行政行为,而是一个推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高等教育评估的基础不再是控制、监督,而是协商、对话;高等教育评估既可以是政府等公共部门开展的,也可以是其他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的;高等教育评估不再只是一种正式的制度或者行政安排,而是政府主管部门、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围绕高等教育发展而展开的一种博弈。

二是以“多元主体权力中心”来调整高等教育评估权力结构。高等教育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要从“单一政府权力中心”演变为“多元主体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分别在不同层面上成为高等教育评估的权力中心,共同治理高等教育评估;要从反映计划经济时代要求的行政管理范式转变为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治理范式,从强制性的管制演变成自主管理,通过各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各显其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形成一个政府协调、高校自主、社会参与的自主管理网络。

三是以“合作伙伴关系”来构建高等教育评估各权力主体协商合作机制。公共治理特别推崇的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在持续不断的对话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它的实现不依赖于行政权力的强制性、支配性和惩罚性,而是取决于社会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为此,首先要清晰界定政府、社会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各权力主体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职责与权限,使高等教育评估由政府单一主宰的格局向各种权力主体共同参与的格局转变,政府、社会和大学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包容、相互依存、平等协商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要承认各权力主体的利益追求,完善利益诉求渠道,同时防止各权利主体陷入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囚徒困境”,以寻求正数和的高等教育多中心治理的博弈结果。

3﹒公共治理视野下高等教育评估供给模式

模式之一是由政府组织高等教育评估公共服务,并无偿地向消费高等教育评估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发展早期,这是最主要的供给模式。模式之二是由政府组织高等教育评估公共服务,并通过向消费高等教育评估服务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直接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方式向市场提供。当前我国依托政府发展起来的部分高等教育评估组织开展的一些评估项目采取的就是这一模式,即所开展的评估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同时具体负责这一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又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费。模式之三是在政府相关的法规、行业政策和规划的指导和监督下,由营利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投资和组织高等教育评估服务,并由其自行向社会提供。这一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极大地满足和迎合社会对高等教育评估及其信息的巨大市场需求。随着公共治理的推进,政府要积极实现公共性行政范型,公共性成为政府终其所是的唯一存在方式[2]。如果要将高等教育评估纳入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框架,作为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组成部分,那么政府就必须提供一些公益性的高等教育评估服务,这既是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改革的需要和建设透明政府的需要,也是改进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要创造条件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引导和鼓励通过市场供给的方式来提供高等教育评估服务,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巨大需求。政府要继续扶持一部分依托政府发展起来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及其所开展的评估项目,这些机构及其所开展的评估项目目前构成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力量的核心,发挥着主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必须对其加以扶持以保证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有序发展。

三、高等教育评估的公共治理框架

1﹒分散化管理与代理机构的建立

当前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评估中心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既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产物,又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改善政府管理的重要举措。源于在日益多样化的政府组织形式下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社会治理的分散化管理[3],各种以高等教育评估为核心职能的代理机构逐渐发展起来,且以不同的实体形式而存在。其一,作为部门机构而存在。该类评估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属于政府某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通常与其同级部门保持一种准合同性质的关系,其职能是向高等教育机构提供非商业性的评估服务,且是在公法框架内发挥职能。其二,作为公法行政管理机构而存在。该类评估机构通常是在公法框架内发挥职能,但又和国家部委保持部分或完全独立,是部分或完全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职能范围包括从提供评估服务到对各种评估的监管等。其三,作为私法实体而存在。该类评估机构主要是准公司和非商业性质的私法实体,从性质上说并不是公司,但通常在私法框架内发挥职能,且拥有完全独立的法人地位,一般是在明确的成本约束下开展评估服务。这三类代理机构都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且可以各有侧重地开展有特色的优质评估项目。但是,无论是为了将权力下放给下层管理者,抑或是为了突出提供服务的重要性,还是为了摆脱人事控制或其他行政上的约束,各种代理机构都不是纯粹作为新的组织机构而涌现出来的,其根本目的是推进政府管理模式、运作方式的变革,并努力在责任制与自主权、开放性、绩效管理以及政府宏观调控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

2﹒多中心治理与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引入

治理理论主张,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而是形成所谓多中心治理的格局。治理不仅涉及公共权力的运作,而且涉及权力的配置,是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来管理公共事务。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稳定的、相对独立的、分工合作的“新三元结构”,公民社会是其重要的一极[4]。以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为代表的第三部门在高等教育公共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它们构成了类似于行会组织的机构,有助于推进高等教育机构的自律和维权,同时为避免高等教育机构自治与政府规制的激烈冲突提供一个缓冲器;另一方面它们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统一的评估标准,从而为各种力量提供了制度和规范的平台[5],为实现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提供了切入点。在公共治理框架中,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与政府的博弈呈现出三种情形。一是无论公共资源的有限与否,政府组织不愿再分配公共资源,而是自己支配使用,因而不存在中介机构与政府组织的博弈,而且中介机构也难以取得长足发展。二是政府组织愿意再分配公共资源,并且公共资源是无限的。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控制使用并不影响中介机构对公共资源的利用,同时某个中介机构对公共资源的获得没有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中介机构与政府组织之间,以及中介机构内部之间的博弈。三是政府组织愿意再分配公共资源,并且公共资源是有限的。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多少,对整个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都有重大的影响,某个中介机构获得公共资源的多少对其他中介机构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就存在着中介机构与政府之间,以及中介机构内部之间的博弈。而这种博弈的结局与过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倾向于控制还是监督、是倾向于干预还是服务。公共权力组织要通过合理、有效的公共权力分配和公共政策调整,既切实保证高等教育评估供给的公平性,又有效提升高等教育评估供给的效率。

3﹒绩效管理与高等教育评估公益性的保证

借鉴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关于公共服务制度建构绩效的评价指标研究框架,高等教育评估绩效管理的途径,一是建立政府、社会、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降低将高等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接受评估的愿望和偏好转化为对公共部门提供高等教育评估的明确需求所需要的成本;二是建立民主协商机制,降低用于协调高等学校、用人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调成本;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包括评估信息收集及其发布等费用的信息成本;四是建立监督激励机制,降低搭便车、寻租等导致的策略成本。在此首要的是提高政府管理绩效,包括政府本身管理绩效、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这一公共事务的管理绩效、政府对从事高等教育评估的其他社会机构的管理绩效等三个方面。相对于政府的强制性,以及市场的私益所引发的动力,可以归属于第三部门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那种以志愿求公益的运行机制,缺乏强制性的保障和私益的推动,而其志愿性与公益性又使得其易受政府强制性的干预以及市场私益的侵蚀。因此,政府管理绩效的引入与实践必须考虑到高等教育评估以志愿求公益的特性,避免侵蚀高等教育评估的志愿性和公益性。保持高等教育评估公益性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及其项目的再评估。绩效本身的合法性是进行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6],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实际出发,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绩效评价包括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内部运行绩效,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满足政府需求的政府管理绩效,以及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活动推动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公共治理绩效,这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乃是对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尤其是政府依托型非营利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进行绩效管理的正确思路。

参考文献:

[1]王战军,廖湘阳,周学军﹒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问题及对策[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6)﹒

[2]李湘黔﹒存在论视野中的政府公共性[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代理机构、权力主体和其他政府实体[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

[4]包国宪,潘旭﹒“新三元结构”与公民社会发展——从政府体制改革的视角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5]史雯婷﹒从高等教育的社会治理看第三部门的发展[J]﹒江苏高教,2004(3)﹒

[6]彭国甫,谭建员,刘佛强﹒政绩合法性与政府绩效评估创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作者:杨菊仙 廖湘阳

教育评估之高等教育论文 篇2: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现状探析

摘 要: 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控制和反馈环节,担负着对教育质量进行审定与外部监控的责任。本文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并提出了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相关建议,重点研究了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标准及评估机构等内容。

关键词: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现状 完善建议

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控制和反馈环节,担负着对教育质量进行审定与外部监控的责任,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与建设,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一、高等教育评估取得的成绩

(一)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成绩显著。

1.促进了学校进一步理清办学思路,明确办学定位,强化办学的质量意识和特色意识。开展教学评估以来,“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思想深入人心,促使学校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明确学校发展的目标与定位。

2.促进了教学投入,加大了教学条件建设的力度。为了迎接教学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不断加大了教学投入力度,高校的教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场馆、网络等硬件条件得到了普遍充实和更新。

3.促进了高校教学改革,加强了规范教学与管理。高等学校接受评估、参与评估,其本身就表明高等学校在按照新的评估方案要求主动改造与现有评估标准要求相矛盾的原有观念、原有模式,进而主动探索和构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办学体制和新人才培养模式。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及教学效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日趋成熟。

1.学科评估运行模式日益科学、合理。我国目前学科评估主要采取国家重点学科评估与学科排名两种方式。为在实践中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学科评估运行模式,减轻参评单位的负担,学位中心目前仍采取“自筹资金、免收评估费用、自愿参加”的评估模式,坚持“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了主观和客观结合的指标体系。而且,为了减轻参评单位的负担,学位中心每三年完成一轮81个一级学科(不含军事学)的评估,①给学科充足的发展时间,使学科评估更为科学、合理。

2.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类型更为多样化。近几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逐渐将重点引导到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开展了多种类型的评估活动。既有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的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评估,又有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的学科评估;既有合格评估又有选优评估,既有综合评估又有针对学位论文,管理水平,以及授予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等进行的专项评估,②逐渐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评估形式。

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现状分析

(一)教育评估内容不全面。

首先,从范围上看,教育评估范围一般涉及院校、学科、专业及主题这几方面,院校评估是对高校所有活动进行的评估,内容包括教学、科研、管理、设施等;学科评估通常是对专业课程中某一学科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专业评估是对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所有活动进行评估;主题评估主要针对教育过程中某一特定主题的实施和效果。③我国目前院校评估与学科评估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五年一轮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主要属于一种院校层面的评估,教育部从2001年开始的高等教育重点学科评选工作属于学科评估,这两者为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水平和效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目前专业评估仍然处于探讨阶段,针对教育过程的某一特定主题(如学生咨询工作的实施与效果)开展的评估更是少有涉及。

其次,从办学类型与层次上看,我国高等教育目前的办学层次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与专科四个层次,办学类型主要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远程高等教育等,目前的高等教育评估主要侧重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其他办学类型和教育层次的评估重视不足。如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评估主要包括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有关评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政府主要通过对申请单位申报的学科状态信息进行评估,以提高促进学位授权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严格来说,这只是一种侧重于学位授权的评估,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评估,缺乏一个完备的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

最后,从环节上看,我国目前的评估重输入环节而轻过程与结果。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4年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共包含了7个指标④,即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其中前四者就是属于教学输入环节的指标,对输入环节的重视可见一斑。但是,输入只是教学环节的一个因素,教学过程与学生学习结果的产出才是体现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质量评估内容的单一势必影响到评估的质量。

(二)教育评估主体力量失衡。

伯顿·克拉克在讨论高等教育系统的协调时提出了一个“三角协调图”,他认为高等教育系统处于国家权力、市场和学术权威的三角协调模式中。⑤在高等教育评估的实施过程中,评估的主体一般可划分为政府、社会与高校,这三者具有不同的价值需求与质量主张,价值需求的不一致往往导致利益的冲突与关系的紧张,而协调这种冲突的力量可以是国家权力,可以是市场,也可以是高校的自治权力。这三股力量发挥的方式与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评估模式,如以国家控制为特征的大陆模式,市场主导的美国模式,以及院校自治色彩浓烈的英国模式。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与现有评估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从属于大陆模式,虽然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一直强调“政府转变职能”,但在高等教育评估实施中政府的控制力仍很强,呈现出国家力量一边倒的状况,高等教育系统的“三角”并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政府强制性色彩浓烈。一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从评估标准、政策的制定到评估实施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的公布都是由政府一手包办,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直接的行政控制,大陆模式的强制性色彩浓烈。我国目前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虽然成立了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但其性质是教育部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它主要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实施评估工作和开展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目的是为教育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2.社会力量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作用不强。随着我国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一些专业性的相对独立的民间教育评估机构相继产生。但由于目前还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评估市场无法真正开放,民间教育评估机构的竞争力远远不如那些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教育评估机构,逐步面临着生存的问题,难以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充分发挥作用。

3.高校缺乏内在动力,迎评过于被动。高校在迎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高校评估更多的是“要我评”而不是“我要评”。高校不是由于内部的需要而主动参评,并没有深刻意识到评估的重要性,只是把评估工作看作是上级对自己工作的检查,而并没有把评估真正置于督促、指导其整体性长远发展的地位。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很多高校会出现一些应付的行为。

(三)评估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存在某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指标体系是外部质量保障中的重要工具,它涉及在评估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问题。如我国目前的本科评估主要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作为评估质量的标准,该标准是根据2002年的评估方案修订而成的,整体上与教育目标较好地保持了一致性,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标体系与各高校的教学实践适切度不高。由于办学条件存在差别,学校的历史背景和基础各不相同,我国高等教育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类型的特点。顾明远先生认为:“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该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类型的学校也应有不同的质量要求。”⑥我国教育改革以来,也一直致力于“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⑦但是我国目前的评估指标体系过于单一,与各高校的教学实践和办学目标适切度不高,既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层次结构和类型的多样性,又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办学模式的多样性;既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经历的不同,又不能体现学校生源的差异。

2.指标的代表性与合理性不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委托的调查研究发现,被评高校和评估专家一般认为现行的指标体系需要进行修改,目前指标体系中仍存在一些不合理和难以操作的观测点,减弱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如指标体系中的双语教学的观测点作为导向性指标是需要的,但与我国大部分高校的教学实践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这些指标难以反映出各高校的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实际问题。其次,指标体系对一些不宜和不易量化的指标和观测点,如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文化心理素质,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以及社会声誉等指标,⑧缺乏相关的内涵说明和清晰的概念描述,因此评估专家很难把握其区分度,给评估工作带来了不便。

(四)教育评估机构监督力度不强,专业性不够。

目前我国教育评估机构从类型上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官方机构,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专项划拨的评估经费,隶属于各省教育厅或各市教育委员会,如江苏、广东、辽宁、上海等教育评估机构;第二种是半官方机构,如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由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在教育厅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但评估中心挂靠在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依托研究院学术力量开展业务工作;第三种是民间机构,如江西省高等教育评估所,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高教评估资格,但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费主要来源于被评估单位。前两种机构主要依托政府来赖以生存发展,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的直属单位,后一种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其生存与发展有赖于市场需求。近几年,我国民间评估组织发展很快,但缺乏有力的监督,对民间评估组织的准入缺乏监督与资格审核环节,相关的行业规范与准入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教育评估机构,都尚未有专业化的高校评估人员。我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专家一般是教育部高等教育评估中心从各个高校抽调的教师与管理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组建,评估专家的身份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身份。虽经过短期的培训,但其专业程度还远远不够,评估相关的理论与政策可以短期进行熟习,但是评估过程中的访谈技巧及评估经验必须经过专业的锻炼和大量的实践才能获得。而专家培训结束后又没有进行专家资格认证考核的工作,评估人员的确定把关不够严实,导致评估人员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了高等教育评估的质量和权威性。其次,评估专家的人员构成过于单一,缺乏高等教育系统外部专家的参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因此,专家的来源需要多样化,需要不同观点的碰撞,使整个评估过程更具权威性。

二、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建议

(一)评估内容尽量全面。我国本科教育评估在内容上应实现教育输入—过程—输出多个环节并重。高等教育质量不仅取决于物质资源与办学条件,而且依赖于高校教育过程与教育输出环节的监控。因此,应改变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方案中教学输入环节指标比重过大的现象,建立一套涵盖各个质量环节的指标体系,并将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结合起来,引导高等学校正确对待评估,改变目前迎评过程中高校过于注重教学硬件设施更新的现象。

(二)评估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在不断相互吸取对方的优点,慢慢走向融合。原来以政府为主导的大陆模式国家越来越重视市场和高校的力量,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的国家也加强了政府监督和调控的力度,通过对评估组织的元评估来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注重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是国际趋势。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也应改变政府一统天下的局面,积极引导社会与高校这两股力量共同参与到评估实践中去。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高等教育评估的指挥棒,因此,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意义重大。针对我国评估指标与高校教学实践适切度不高的问题,对评估指标进行等级分类,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制定不同的教育质量标准,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评估主张分为研究型大学与一般本科院校两个层次,在一级指标的设计上,要尽量体现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共性要求,而在二级或三级指标的设计上,可以较多地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教学实际与特色发展。此外,还需注意定性指标的可操作性问题,对一些难以量化的指标,要尽量对指标内涵进行详尽的说明和清晰的概念描述,避免评估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

(四)建立教育评估综合治理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教育质量评估机构都有一个全国性的元评估组织,负责对各质量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与审核。我国专业性的评估机构与大学排名机构虽然有所增长,但是缺乏相关的监督、协调与指引。因此,根据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实践,应建立起全国性的、专业化的综合治理机构。这个综合治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担当,也可以由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当,但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机构,政府部门都需要承担监督的职责。这个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究与制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质量标准明确与清晰化是各国教育质量保障的共同趋向,如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网络(ENQA)就制定了明确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和指导方针,规范了欧洲质量保障机构的行为。什么是高等教育质量,如何检测高等教育质量,如何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评估机构的现状,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不与国际标准脱节的质量内涵与保障标准,成为治理机构的首要任务。这包括对全国教育评估机构的目标、过程、决策、结果公布,以及后继程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设定明确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评估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2.对质量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对质量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考核,是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制定质量评估机构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杜绝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入到评估行业和对不合格的机构给予清退,这些都是综合治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资格认可周期性地举行,教育评估机构要获得资格认可,首先,需要向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自我评估和交纳相关的费用;其次,治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结合教育评估机构的自我评估报告展开实地考察;最后,治理机构对评估机构是否通过作出判断,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整个认证过程是自由、自主的,不采取强制性的机制,促使教育评估机构在竞争的环境下向自律的方向发展。对认可结果不满意的评估机构可以向治理机构提出申诉,如果理由充分,治理机构将展开重新的审查。

3.统筹、协调全国教育评估机构。作为全国性的治理机构,应对教育评估机构进行统筹与协调,使各类机构能各施其职、各尽其能,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明晰各种评估机构的权责。我国目前某些教育评估机构存在职能重叠的现象,因此,治理机构除了在认证时对教育评估机构的职责进行审核外,还应加强对评估机构日常运作的监督,避免出现越职、失职的行为产生。其次,加强各种评估机构的合作。治理机构作为综合性的认证平台,有条件对各种教育评估机构的良好做法进行总结和传播,并定期开展评估专业人员的交流、培训活动,促进教育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最后,受理申诉案件。申诉制度使教育评估机构认证制度与教育质量评估行为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是程序完善的一种体现。综合治理机构应设立相关的子部门,监督教育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不合程序、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建立完善的申诉制度,使高校教育质量评估更公开、更透明。

注释:

①学位中心.第二轮学科评估(2006年度)的有关说明[EB/OL].http://edu.sina.com.cn/l/2007-03-14/1633137639.html.

②周学军,王战军.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产生、发展与未来趋势[J].扬州大学学报,2005,9,(1):3-7.

③余源晶,许明.欧洲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类型、过程及启示[J].当代教育论坛,2004,(9):130-133.

④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EB/OL].http://www.edu.cn/20040920/3116210.shtml.

⑤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浙江: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59.

⑥顾明远.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与质量的多样性[J].中国高等教育(半月刊),2001,(9):17-18.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E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 208&infoid=3334.

⑧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EB/OL].http://www.edu.cn/20040920/3116210.shtml.

参考文献:

[1]孔祥沛.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面临的十大挑战[J].评价与管理,2006,4,(4).

[2]杨晓江.试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建立[J].云南教育,2002,(24).

[3]吴献金.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7,(1).

[4]朱永江.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问题及对策[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22,(4).

[5]高耀明,张萍等.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高校教学工作影响的调查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6,27,(11).

作者:白丽云

教育评估之高等教育论文 篇3: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功能嬗变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功能转变的表现及其特点,分析了隐藏在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从中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某些规律。

[关键词]高等教育评估 功能转变 评估功能

[作者简介]高扬,冯敏良,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94)

高等教育评估作为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现已得到广泛应用。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1000多所高等院校中,约有600多所学校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以教学评价为主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约占全国高校总数的60%之多。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实践经验的积累,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不断完善,评估功能也在不断转变之中。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功能的转变

高等教育评估是对高等教育进行价值判断的认知活动。它以高等教育本身的价值为前提,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准为目的。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就是判断高等教育在满足社会需求,满足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及全面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的过程。从定义不难看出,高等教育评估能满足多种需求,具有多种功能。学术界也对高等教育评估的多功能性达成共识,只是语义表述不同而已。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功能也在悄然转变。

1.政治功能主导向经济功能主导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泛政治化十分严重,高等教育评估的政治功能也占中心地位。其基本逻辑是:高等院校作为培养中高级人才的基地,培养出来的人才理应成为社会的骨干和国家的栋梁,他们的政治素质是否过硬关乎社会主义的方向和共产主义的伟大事业,这就要求高等院校首先应成为思想政治宣传的坚固堡垒和中坚力量,必须把好政治关。因此,政治考察成为高等教育评估的核心内容,而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相对来说居次要位置。评估的标准主要根据政治价值设定。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国家简政放权,扩大了高等院校的自主权,使其成为直接面向社会和市场的办学主体。对社会成员而言,高等教育是一笔费用昂贵的投资,在选择学校时,必定会把高等教育的质量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教育的质量是高等院校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命线。而高等院校则希望借助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获得权威性证明以扩大影响和生源,所以各高校都热衷于迎接评估的准备工作,甚至主动要求进行评估。事实上,他们热衷的不是高等教育评估本身,而是隐藏其后的巨大的经济效益。这样,高等教育评估的经济价值和经济功能凸现出来了。

2.管理功能向服务功能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一直以国家投资办学为主,在高等教育评估中始终以政府为主体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性评估。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文规定;“国家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教育管理部门要……对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这明确了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表明国家和政府部门试图通过评估来实现对高等院校的宏观管理职能。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是评估的主体……教育界、知识界……处于从属地位,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只是一种补充。”这为国家垄断教育评估提供了合法依据,也为国家对高等院校进行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正当理由。换言之,国家继续以评估为手段对高等院校实施管理。

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客观上打破了国家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垄断地位,一方面,政府要将很大一部分评估职能交给社会中介机构,适当保留一些必要的评估管理功能,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到高等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订上来。另一方面,高等院校恢复了评估的主体地位。反过来,国家和社会中介机构处于从属地位,具有辅助性质。参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与不足,为高等院校改进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这样,高等教育评估的管理功能相对减弱,绝大部分的管理职能已经演化为带有参谋性质的服务功能。

3.决策功能向导向功能转变

高等教育评估的决策功能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以高等教育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重大的决定。“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是最典型的决策功能的表现。决策功能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根据各高校高等教育的个案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来决定资源的分配方案、投资的主导方向以及改进措施的具体步骤等,同时,各高校也以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微观决策,对症下药。二是国家根据各高校高等教育的评估报告进行归纳和总结,找出其中的规律和存在的通病,为制定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事实依据。

伴随着高等院校自主权的扩大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国家的决策功能逐渐弱化,评估本身固有的导向功能日趋显现。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尤其是在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中,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往往成为各高校具体行动的准绳,引导高等教育各项工作的改进与完善。

4.鉴定功能向发展功能转变

高等教育评估具有鉴定高等教育机构和有关学科、专业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合格与否、发展程度高低以及办学状态优劣的作用。鉴定功能主要是通过收集高等教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资料,采用一定的手段进行选择和处理后,将处理结果与有关标准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评估对象的状况。无论是合格鉴定、程度鉴定还是状态鉴定,都只是对高等教育现状进行的静态评价,作用仅仅局限于论证,至多也就是揭露问题、显示差距,未能挖掘鉴定功能背后的潜功能。

鉴定功能衍生的潜在功能是发展功能,它是鉴定功能的延续,具有更高、更积极的价值,但至今未能得到开发和利用。发展功能是在发挥鉴定功能的基础上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使高等教育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持续进步的动态评价。现阶段,“发展性高等教育评估”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处于隐藏状态的发展,逐渐被人们认识并在实践中开始使用。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功能转变的特点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行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经过近20年的发展,评估的方法和技术得到了改进,评估的功能也不断转变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评估功能的重心从微观层面移向宏观层面

无论是政治功能、管理功能还是决策功能和鉴定功能,其作用发挥的主要范围相对狭小,侧重于从微观角度去改变高等教育的现状。市功能转变之后,功能发挥作用的空

间明显扩大,并立足于从宏观层面去改善高等教育的实际状况,注重方向的把握和整体解决。

2.评估功能从单一性发展到综合性

高等教育评估功能转变的过程,并非是后一功能取代前一功能,而是在两者并存的基础上,后一功能发挥的作用较前一功能大。比较而言,前一功能相对弱化,后一功能则发展迅速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两者并不排斥和对立。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看,评估功能将逐步从单一性发展到综合性,并体现出评估功能本身不断完善的属性。

3.评估功能由封闭转向开放

高等教育评估功能从封闭性转向开放性源于前两个特点的交互作用,评估功能越是微观,就越具有刚性特征,评估功能越是单一,就越具有排他性。刚性和排他性双重属性导致了高等教育评估功能的封闭性。反之,评估功能越是宏观,就越具有弹性,越是综合,就越具有包容性,两者共同决定了评估功能的开放性。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是由政府垄断和单独实施的,其他社会力量处于从属地位,加上政府本身的刚性和评估中浓厚的行政色彩,必然会使评估走向封闭、评估功能逐渐萎缩。但在政府简政放权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成长的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将走向多元化,开放性特征将更加明显。

三、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功能转变的原因

从根本上讲,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功能转变的原因是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过渡为市场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的办学体制,致使评估模式僵硬老套,缺乏创新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逐步放开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高等教育评估中,政府行政力量逐渐后撤,社会力量广泛介入,客观上增强了高等教育评估的竞争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倡导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政府精简机构、扩大高校自主权,国家不允许也没有精力直接介入高等教育评估的具体事务中,而要把重心放到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高等教育评估的统筹规划和制度建设上。同时,“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必然促进社会力量的迅速成长和评估中介组织的崛起。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各种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能力不断提升,评估技术不断成熟,逐步承担起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重任,为了赢得竞争优势,各中介评估机构想方设法提高自身的评估水平,改进与完善实际评估的功能。

2.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逐渐出现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现象,高等学校已不再完全由政府采办,民办(私立)大学迅速涌现,公立高等学校的多渠道集资办学,尝试转制、股份制等做法也已出现,这种情况改变了政府单一的评估模式,形成了政府、社会团体多种评估模式并存的现象。与此同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有不同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办出各自的特色。这样,在高等教育评估中必然要求导入不同的评估模式。结果,不同的评估模式有不同的评估内容和不同的评估方法,它们在实际运用中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使高等教育评估方法更加有效,评估功能更加完善。

3.理论探索和经验积累的推动

我国曾派代表团于1986年和1992年两次赴美国、加拿大进行考察,并与美中教育服务机构合作在中国召开过两次中美教育评估研讨会。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们正积极探索,努力构建一个本土化的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体系。同时,我国在长期的高等教育评估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1985年,国家教委发出了《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全面布置了高等工程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揭开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序幕。随后,高等教育评估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由于理论发展和经验积累双重因素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高等教育评估的长足进步,评估功能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总之,高等教育评估功能的嬗变是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高等教育评估理论完善的内在要求,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潜在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作者:高 扬 冯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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