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中专学校目录

2023-03-28

第一篇:山东职业中专学校目录

山东联合科技职业培训学校

山东联合科技职业培训学校是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批准,山东省民政厅备案注册的省级直属培训单位,专门从事各领域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目前已承办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等国家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营销师等多个专业的中、高级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先后被授予“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信息化工程师技能测评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管理应用能力培训基地”、“国家专业技术人才库人才注册中心”、“全国工商联诚信办学单位”、“全国工商联人才电子诚信档案人才注册单位”等,我校是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资格鉴定定点报名培训机构。

第二篇: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对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讲师由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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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三章

第八条

根据教师岗位设置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由学校确定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 — 2 —

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学校(单位)成立7人以上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其中在专业技术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不少于80%),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学术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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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 — 4 —

等职业学校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专业教育教授岗位、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不少于3/4。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异议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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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证书。《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规定程序和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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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山东针灸按摩培训学校-淄博立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淄博立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山东针灸按摩培训学校

淄博立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于2005年,是由国家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一所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局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校以来,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针灸师、按摩师,而且有90%以上的毕业生走上了自己热衷的工作岗位,为当地众多的患者解除了病痛,其中有近40%的独立开业,成为了一方神医,正默默地造福于家乡人民,为传承祖国医学之精华——针灸、按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实习基地

作为学校的实习基地——立仁诊所成立于2002年,是卫生部门批准的一所利用针灸、按摩专治颈、肩、腰、腿痛的专科门诊,日门诊量达60—70人次,以高超的技艺吸引了方圆百里的患者前来就诊。学员可以在门诊进行见习、实习,并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手把手的带教传授经验。学校在二楼,门诊在一楼,学员随时都有机会见到患者,随时都可以得到老师的传授,使我们的学习,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避免了传统的“枯燥学理论、机械去学习”的学习模式。这也正是我们立仁针灸按摩学校的特色之处;也是为什么从学校一毕业就能立马独立工作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吸引了全国各地热衷于针灸按摩事业的有志之士前来学习的理由。

在校期间,不但能学到高超的针灸、按摩技术,而且也能培养出高尚的医德。“学而必成,成而有用;一技在手,前途无忧;服务社会,恩泽民众”。理论课要讲医德,见习、实习要结合具体的患者、具体的事情讲医德,使学员真正懂得一名合格的针灸师、按摩师只有“立足仁义”真真切切地善待患者,方能成功,方能成为一方“神医”。

学校主要培训针灸科医师、按摩师,学员修完规定课程,经过实习,经劳动部门考试鉴定合格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中英文对照),凭此证可独立开业,也可办理出国劳务。

针灸、按摩乃祖国医学之精华,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就一直采用此法来防治疾病,延年益寿。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虽然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及名目繁多的药物,但设备的局限性和药物的毒副作用也令众多医生对许多疾病束手无策,特别是常见的颈肩腰腿疼、面瘫、偏瘫等疾病,针灸、按摩却有奇特的疗效。针灸按摩疗法无任何副作用,所以被人们称之为绿色疗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青睐。

专业介绍

一、针灸班

每班六十天,随到随学,循环授课;全天上课(包括晚上7:00点——9:00点),学会为止。

【系统学理论】《经络腧穴学》;《刺灸学》;《解剖学》;《中医基础理论》;颈肩腰腿痛、偏瘫、面瘫等常见疾病的诊断与针灸治疗;看片子——颈椎、腰椎、膝关节的X光片和CT片。

【传授针灸绝招】首先学习基本的毫针进针手法、传统的补泻手法,重点有李校长传授自己独创的独门绝技——“滞针”、“分部得气,分部行气”、“少吃多餐”、“针尖至病所”、“刺激量的动态调控”等独特的针刺手法。

【各类刺法】放血疗法、电针疗法、梅花针叩刺法、皮内埋针法、头针疗法、耳穴压豆疗法。 灸疗、拔罐疗法。

【门诊实习】名医带教,自己动手,把所学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学会看病、治病。日门诊量多达50~60人,课堂上所学的疾病均能见得到,足以满足你的实习要求。毕业后,能够完全达到独立执业、独立操作的最终学习目的。

二、按摩班

每班50天,随到随学,循环授课;全天上课(包括晚上7:00点——9:00点)。

【系统学理论】《解剖学》;《中医基础理论》;《经络腧穴学》;颈肩腰腿痛、偏瘫、面瘫等常见病的诊断与按摩治疗;看片子——颈椎、腰椎、膝关节的X光片和CT片。

【实践操作】各种按摩手法的操作练习;常见病的按摩治疗手法练习;关节复位手法的练习。

【门诊实习】名医带教,自己动手,把所学的理论与临床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学会看病、治病,每人每天门诊上按摩5~10个病人,最终达到能够很熟练地对临床常见病进行按摩治疗。

三、针灸按摩班

每班90天,随到随学,循环授课;全天上课(包括晚上7:00点——9:00点)。 理论、实践操作、实习同针灸全修班和按摩全修班。

四、小儿推拿班

每班七天

小儿推拿治疗范围广,可涉及内、外、五官、神经、骨伤科等病症,治疗效果显著,对于常见病症如感冒、腹泻、呕吐等一般1~3次即可治愈,对小儿某些慢性疾病及疑难病症均有显著效果。还可增强人体白细胞及网状内皮系统细胞的吞噬功能,提高免疫力,对小儿生长发育带来良好的影响。因此,小儿推拿无病可防,有病可治。

【系统学理论】小儿推拿基础学、小儿常用穴位、常见病症治疗、小儿保健。

【实践操作】各种按摩手法的操作练习;常见病的按摩治疗手法练习;关节复位手法的练习。

五、埋线减肥班

每班一天

埋线减肥是针灸减肥的延伸和发展,它是将外科手术可吸收缝合线植入相应的穴位,通过线体对穴位产生持续有效的刺激作用(线在体内15天至3个月自然被溶解吸收),来达到减肥的目的。此法10-15天埋线1次,免除了肥胖患者每天“针”一次的麻烦和痛苦,是繁忙现代人首选的减肥法。

【学理论】系统讲解肥胖症的理论知识及埋线所选穴位的定位和作用原理,学习肥胖症选穴组方的方法。

【技能操作】老师手把手的传授埋线的技巧,既要亲自示范操作,又要学员动手操作,直到能独立操作。

第四篇: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重点工程建设要求,全面落实《山东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计划(2011-2015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13年开始,启动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区域教育科学发展,以支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建设为切入点,引导全省加大中等职业教育投入,调整职业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协调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2013年至2015年,每年从尚未列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县(市、区)中遴选一批,支持其建设1所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实现省政府提出的“每个县(市)至少建成1所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的任务要求,带动全省建成一批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中等职业教育骨干力量,形成全省支持区域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培养网络。

二、建设内容

(一)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通过优化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向具有竞争优势和办学活力的学校积聚,彻底消除不合格学校,彻底改变中等职业学校小而散、办学效益低下的局面。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提高中职教育办学集中度,项目学校建成后在校生不低于3000人。在市域内细分人力资源市场并科学定位,统筹专业设置,实行差异化发展,推进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深度整合,提高人力培养与人力需求的吻合度,扩大专业对职业岗位的覆盖度。

(二)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完成后,一般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生均土地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米,生均不低于20平米;校园设施配套到位。

(三)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条件。根据有关专业建设标准按照理实一体化教学要求建设实训设施、配置实训设备,工位数量满足学生实训需要,配备标准应不低于区域产业装备水平,实训设备总值不低1500万元,生均工科和医药类不低于5000元,其它专业不低于4000元。在改善校内实训条件的同时,落实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引导和支持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建设校外实训基地,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

(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队伍建设水平。核定学校编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对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准入条件新要求,有计划地配备专任教师,改善队伍结构,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师生比不低于1:18,专业教师不低于专任老师的60%,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60%,其中,具有与专业相关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的教师不低于30%。落实专业兼职教师聘任制度引进能工巧匠。以专业执教能力和职业经验构建为重点,强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技能培训和职业实践。改革建立教学实绩、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技术开发能力导向的教师职务评聘办法。

(五)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紧密对接区域产业、企业用工需求设置专业,吸收行业、企业参与和支持专业建设。根据目标职业岗位群能力需求,对接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开发以典型工作项目为主体的新型课程体系,全面推行做中教、做中学,理论实践一体化,转变人才培养模式。项目学校建成后各专业均达到规范化标准,其中2-3个达到示范性标准。

(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构建行业、企业、教师、学生家长等参与共同治理的新机制。支持学校自主办学,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正确用人导向。规范教学、学生、行政、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活动,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教育家、企业家的复合标准配备和专业化要求培养职业学校校长。

三、遴选条件

(一)申请列入省财政补助支持建设范围的学校,必须是列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学校,必须是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是由数所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合并组成新的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近三年平均学历教育在校生达1500人以上,专任教师不低于75人,占地面积不少于7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实训设备总值不低于40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来源,组织保障措施可靠。

四、组织实施

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为3年,分申报,申报时间截止到2015年,省教育厅、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规划论证。以市为主统筹规划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论证和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规划。

(二)项目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规划,研究提出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方案,填写“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书”,报市教育局、财政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立足长远,按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标准进行一次性规划,预留发展空间,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项目效益。

(三)项目审核。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对有关县(市、区)提出的建设方案组织审核论证,提出本市的建设方案,明确申报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排序,将拟列入建设计划的“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书”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四)项目遴选。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县(市、区)提出的建设方案进行考察、论证、审核,遴选确定省财政支持建设项目。

(五)明确目标。经遴选列入省财政补助支持建设范围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建设任务,并在政策支持、资源整合、机制推动、目标完成等方面做出承诺,签订“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任务书”。

(六)绩效评价。对省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建设任务,每年组织考核评估,加强目标管理、过程监督。对组织、管理、保障不力的通报批评,对确实无法完成任务的将终止建设,并扣回建设支持资金。

(七)验收评估。三年建设期满,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按照《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进行验收评估。验收合格,授予“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称号。

五、建设责任与经费保障

(一)建设责任。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建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各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有关县(市、区)提出的建设方案统一论证、审核,落实市级建设资金,对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实施过程性监管。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审定项目、落实省级专项资金、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评估验收。

(二)经费保障。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资金以市、县(市、区)为主筹措。列入省财政资金支持建设范围的,省财政每个项目补助8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重点用于实训设备采购和师资队伍建设,不得用于征地补偿、校舍及其他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未列入省财政资金支持建设范围的,由当地自行组织建设,条件具备后直接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分级认定,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省财政给予奖励,已列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学校不在奖励范围。青岛市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努力加大中等职业教育投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严格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和地方附加不低于20%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确保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化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篇:山东省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材料目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 活动、经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

(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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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 2 — 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国资所占编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其他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目前职业身份(状况)的有效证明;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

(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

(一)在外省考取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在申请前先办理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手续。

(二)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除原件外还应当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将原件即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结果、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除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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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四)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准予律师执业的,自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本机关和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五)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六)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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