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交的大病医疗保险

2023-01-09

第一篇:单位交的大病医疗保险

办理医疗保险需交的材料

1、 办理医疗保险需交的材料:承诺书、医疗互助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申请书、银行缴款单

回执(以上都要发电子版本,同时把这些材料打印出来,盖上工会的章连同缴款单一并交回来)另外还要交本单位参加社保医疗保险人员名单(到社保局打印盖章)

2、你看下这个里面··

你去把帐转了··然后去社保局把你们的参保人员名单打印出来·然后请他们盖章··

3、没事哈··办完之后··你就把承诺书·申请书·再发个电子版本给我··

4、然后把你所有的资料打印出来··包括承诺书··申请书··还有你今天传

给我的两个名单··打印出来··盖上你们工会的章··然后和社保名单··还有银行回执单··一起交过来··

5、

第二篇: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一、概念:

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需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及相关的文件。本规定是保正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医疗。

二、参保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1.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职工按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4.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6.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四、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苞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1.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 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五、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六、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1. 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 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4. 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 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 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 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 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 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 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七、职工调动大病医疗如何转移?

为办理了大病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障局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八、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

1. 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可以在经营地就近选择两家由市区劳动局、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其中一家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一家区级定点医院,职工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职工患病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有关转院审批手续。

2.职工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3.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职工,就诊时需使用大病统筹处方,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凡"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个人负担其费用的20%,未被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

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

第三篇: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将大大减轻,大病保险试点将覆盖全国

今天,国务院医改办发出通知,2014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大病保险试点将覆盖全国,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望得到极大减轻。

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的重大举措,防止居民因病致贫、返贫。而早在2012年,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此次大病保险试点覆盖全国意味着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全面展开,而此前在大病保险模式上的探索工作也为此次试点全面展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18年中国健康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显示,近年来,我国几大寿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和创新,涌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或模式,例如“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江阴模式”和“洛阳模式”等。

就运作模式来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两种:保险合同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是保险合同模式,被保险人是参保居民,投保人是政府,承保人是商业保险机构,各方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来约定。“江阴模式”和“洛阳模式”是第三方委托管理模式,即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风险由政府承担,商业保险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不承担风险。

本质上,大病保险需要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社会等共同配合和积极参与才能实现,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上述试点成功的大病医保模式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也有共同的成功特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得到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政府有组织能力,接受转轨成本,政府补贴足额到位。医疗卫生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医疗体制改革到位,医疗机构有合作积极性,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方案的制定。商业保险机构管理和服务到位。拥有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业务骨干,有一套高效的管理体系,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通过有效的运作机制实现良性循环。把代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与发展商业保险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良性循环。

而大病医保的资金来源于城镇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目前中国医保体系已基本完成全覆盖,未来医保筹资增长主要影响因素将由参保人数增长转向人均筹资额增长。乐观估计,到2018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的筹资总额将达1.65万亿元,大病医保潜在市场规模将达800亿元,能为保险公司贡献200亿元的

保费收入。

本文作者:马燃 (前瞻网资深产业研究员、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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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救助范围有哪些

下面为大家带来的健康知识是: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详情请看下面介绍。

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以上就是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全部内容介绍,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3种大病纳入救助范围

2012-12-19 06:34:45 来源: 西安晚报(西安)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这23种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本报讯 (记者 程慧) 我市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记者昨日获悉,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人社部门联合出台了新的《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现了医疗救助城乡统筹、标准统一,扩大救助范围和病种,提高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保障了城乡困难患病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

救助对象扩大到八类人群

记者获悉,新办法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除了过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救助对象还扩大到社会散居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总共八类人群。

23种大重病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我市医改方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将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四种行为不予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工作人员表示,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不予救助

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办法提高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社会散居孤儿因病住院或日常门诊享受全额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据悉,自新办法17日正式施行开始,原《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程慧 (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

第五篇:“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热点解析

问:“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

1、城镇老年人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可参加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2、学生儿童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问: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城镇老年人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2、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问:特殊人群在缴费方面能享受哪些待遇,要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需持本人户口簿和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问:参保人员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例如,某城镇老年人住院费花了5万元,可以报销的金额是:(50000-1300)×60%=29220元。

2、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例如一个参保孩子,患病住院花费了10万元,可报销的金额为:(100000-650)×70%=69545元。

问:参保后的医疗报销范围是哪些?

答: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方可报销。

2、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答: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问:参保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1、城镇老年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

2、学生儿童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员如何在异地就医和报销?

答:

1、城镇老年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2、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异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3、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问:此项医疗保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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