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合作组织林业经济论文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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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合作组织林业经济论文 篇1:

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契约选择初探

摘要: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影响合作效率和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农通过一系列契约关系所组成的组织,因此对合作组织形式的考察和选择,实质上就是对合作组织内部契约类型的考察和选择。福建尤溪护林联防协会的稳定发展说明各种不同形式的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各有优势的,合作契约和合作组织类型的选择必须根据不同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实际,对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比较优势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而非单纯地追求越为紧密、复杂的组织形式。

关键词: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商品契约;要素契约;组织形式

文献标识码:A

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影响合作效率和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专业协会经常被认为是松散、不稳定的合作组织,并有观点认为,随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合作组织的形式将逐步从松散的专业协会向紧密、成熟的合作组织形式过渡。笔者在认同合作组织形式重要性的基础上,同时又认为,各种不同的专业合作组织形式是各有优势的。究竟是哪一种形式更为有效,不能一概地认为越为紧密和复杂的就越好。将复杂的合作组织形式运用于简单的合作关系将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降低合作效率,甚至将威胁合作组织的稳定性;而将简单的合作组织形式运用于复杂的合作关系会显得捉襟见肘,甚至导致合作组织的解体。林农在组建合作组织时,应当科学合理地选择合作组织的形式,才能保证合作组织运作的效率和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文将借助契约理论,初步探讨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选择问题,以期有利于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内部契约的类型

我国林农的丰富实践已经创造了形式多样的合作组织,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A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股份合作组织,即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专业合作组织,是资本和劳动的双重联合,其通行的做法是:(1)由龙头企业、基层农技部门或少数经营大户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少量的股金组建而成;(2)林农人股和退股往往都有条件限制,同股同利,股份往往可有限转让;(3)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4)管理上实行民主管理,投票方式多样化,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或者按人投票和按股投票相结合;(5)分配上实现按劳动分配和按资本分配相结合,即按股分配和按交易额分配相结合,按股分配为主,甚至有的就是纯粹的按股分配。

B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严格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社,它是农村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在“入退自由、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由社员共同缴纳会费建立,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通行的做法是:(1)进入自愿,退出自由;(2)在种养环节上仍然以一家一户(或单个企业)为单位,在加工和销售环节上统一商标、统一品牌、统一销售;(3)社员缴纳会费,比较复杂的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也缴纳一定的股金,但缴纳的股金大致相等,股份不可转让和交易;(4)分配上首先提留合作组织的公共积累,合作社内部有一定的不可分配的积累基金。盈余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缴纳股金的合作社内部实行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但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5)决策机制通常实行一人一票。

C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专业协会,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出现的专业服务组织,最初主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林权改革之后,林业漫长的生产周期和管护的困难催生了大量为管护服务的专业协会,使专业协会的服务和组织形态更加多样化。林业专业协会是比较简单、松散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协会会员一般也缴纳一定的会费,协会自主经营,其宗旨也是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或产前、前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协会通常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但协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它在市场上不追求利润,而是指协会与组织成员的业务是“在非营利或成本基础上”经营,它通过对成员的低成本服务或基于惠顾的盈余返还来增加会员的收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林农通过一系列或松或紧的长期契约关系所组成的组织。不同的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其内部契约也不尽相同。在股份合作组织的内部,成员主要是通过要素契约关系形成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可以直接支配成员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成员可以获得两部分的收入,一是股份所带来的分红,即资本收入,二是按交易额分配所带来的分红,实质上按投入的劳动量分配;在典型的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则主要是通过商品契约形成合作。成员缴纳会费或份额大致相等的股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相关的服务。利润分配实行按交易额分配或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配相结合,在二者相结合的组织中,仍然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专业协会则是典型的商品契约,协会会员缴纳一定的会费,协会为会员提供低成本的服务来增加会员的收入。因此,根据合作组织内部契约的对象和性质的不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应地也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要素契约为主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以商品契约为主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典型的商品契约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契约的角度看,林农在组建和参与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对合作组织形式的考察和选择,实质上就是对合作组织内部契约类型的考察和选择。

二、影响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契约选择的因素分析

与商品契约相比,要素契约具有直接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若单从要素契约的这一特点出发,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股份合作组织是较为稳定的组织,专业协会是较为不稳定的组织,而典型的专业合作社则介于二者之间。选择以要素契约为主的合作组织形式似乎是最优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专业协会的不稳定性又似乎印证了这一推论,因此也就有观点认为,专业协会只是过渡性的合作组织,随着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专业协会最终要向紧密型、稳定性的合作组织过渡。

但是,关于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何者更优的问题,阿尔齐安和德姆塞茨认为,二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异。周立群、曹利群的观点与阿氏的结论相似,他们认为“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具有一定通容性和互补性”,并证明了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商品契约也可以趋于稳定。笔者在认同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具有通容性和互补性的基础上,同时又认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在不同的条件下是各有优势的,要素契约虽然具有直接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但是其订立契约和履约的成本也相对较高。与之相适应的

是,股份合作组织虽然是较为紧密的组织,但建立和运作的成本也相对较高;专业协会虽然是松散简单的组织,但其建立和运作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在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究竟是商品契约有效还是要素契约有效,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不同的产品以及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阶段,交易的内容有所不同,交易的费用或交易的效率也因此存在很大差别。影响契约效率的因素很多,除了麦克内尔考虑的三种交易类型外,威廉姆森提出了交易成本大小与决定交易特性的三个维度: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他们的分析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他们对影响契约选择各种因素的揭示也说明了契约选择的复杂性。但若具体到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契约选择,必须考虑的影响因素主要有:

1、交易对象计量的难易程度。交易对象的测度费用、质量界定的费用是契约选择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交易对象的测度费用、质量界定费用比较高,就会导致交易费用的上升,要素契约占有相对优势;反之,商品契约就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林业新技术的测度比较困难,因此要素契约就在技术方面的合作占有比较优势。

2.合作优势显现的难易程度。如果一项交易是必须的,但若合作效率难以在短时间内显现,通过要素契约建立的组织则存在明显的内部激励不足,这将影响要素契约的稳定性并导致合作的低效率,使维持要素契约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因此,资产应该分别由组织和农户单独所拥有,把生产过程分为若干阶段,然后通过商品契约或简单的要素契约进行合作应该是较好的选择。例如,由于林业的生产周期较长,把林业整个生产过程的控制权全部交给合作组织,建立股份合作组织的做法在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而某个环节(如管护、销售)的合作则比较活跃。

3.参与合作组织的成员数量。以要素契约为主的合作组织可以节省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商品交易费用,但是合作组织的运行也需要耗费组织成本或管理成本。达到适度规模所需要的合作范围越大,参与合作组织的成员数量就越多,甚至使内部组织和管理的成本超过合作所带来的交易费用的节省。因此,当参与合作组织成员的数量较为合理时,通过要素契约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可行的,而参与合作组织成员的数量超过一定限度时,递增的组织和管理成本将使要素契约的优势逐渐消失殆尽,商品契约则相对占优。例如,在护林防火环节,适度合作规模所要求的成员数量较多,达成要素契约的难度加大。

4.组织和农户的投资决策是否具有弹性。如果组织的投资决策无弹性而农户的投资决策具有弹性,说明组织对投资决策的激励不敏感而农户的投资决策对激励较为敏感,那么,将控制权交给组织是没有什么意义的,通过商品契约实现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的联结是占优的选择;反之,则应该把所有的控制权都给予组织,选择要素契约。例如,在水果的收成环节,农户劳动投入的弹性加大,劳动投入形成的收益也差异很大,在水果收成中建立共同生产、共同分配的要素契约合作也比较少见。

5.人力资本、技术和规模的必要性程度。如果合作组织的人力资本、技术和规模是必要的而农户的人力资本却不一定必要,那么,把要素的控制权转移给合作组织,可能会给农户带来收益的增加,此时,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采取要素契约联结是较佳的;反之,占优的选择应该是商品契约;如果合作组织和农户的人力资本分别在不同的生产环节显示出其必要性,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契约组合。例如,新技术和资金在林产品的加工环节是至关重要的,而利用组织的力量容易形成新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因此要素契约在林产品的加工环节具有相对的优势。

6.特质交易。对于特质产品而言,“买者既不会去寻求其他资源,也不会将其(按优惠价格)购得的产品挪作他用(或转手给其他用户),因为其他资源的设置成本很高,而且特质性产品的用途和用户是不可互换的;卖者同样也不会因有更好的销售机会而扣货不发,因为其资产也具有专用性质。”在特质交易中,商品契约不仅能够维持稳定,同时还因为内部交易成本的节省而显得十分有效。

7.集体劳动计量和监督的难易程度。集体劳动计量和监督的难易程度是影响合作效率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着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相对优势。集体劳动计量和监督的难度越大,通过要素契约建立的合作组织其运作效率也可能越低,此时,保持各农户资产的独立,通过商品契约实现组织和农户的联结将是更佳的选择。

8.合作社发展所处的阶段。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协会最终都应该演变为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组织,但是一部分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可以先采取协会的形式,然后再逐步过渡。

影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契约选择的因素还有不确定性等等。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契约的选择,是对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当我们面对某一具体的选择时,也许各因素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从不同的影响因素出发进行分析,应做出的选择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具体实际综合考虑,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

三、护林联防协会内部契约选择的合理性分析——以福建尤溪护林联防协会为例

“护林联防协会”,又称“护林三防协会”,协会会员按照经营规模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协会为会员提供护林防火、联防联治森林病虫害、防止盗砍滥伐等服务,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按照商品契约组建的较为简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福建省尤溪县第一家联防协会成立于2003年9月,是由西城镇12位承包集体山林的大户自发成立的。西城镇护林联防协会成立后,先后5次及时扑灭了经营区内的火警,没有酿成火灾,其创办及成功运作的经验使尤溪护林联防协会的数量逐步增加。

农户入会必须按照林地缴纳会费,每亩每年缴纳会费从0.2~0.3元不等。协会按照联防区域面积、山场情况,就近切块划片统一配备护林人员。协会与护林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山场四至、责任、权利,定山场、定职责、定报酬,实行管护效果与报酬挂钩,充分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联防协会基础设施和软环境建设不断完善。协会下设扑火队,不但配备了相关的扑火工具,还为护林人员配备了摩托车、手机等工具,有的协会甚至还为护林人员购买了简易人身保险,有效地提高了联防协会防火抗灾的能力;协会在做好森林防火的同时,还在林木管护方面进行联防,协会的功能从最初单一的防火转变为防火、防盗和防病虫害三重功能。护林员既是防盗、防火员,又是森林病虫害测报员,提高了管护效果,从而降低了管理成本。护林联防协会虽然只是松散的专业合作组织,但是它们却都保持了稳定、高效的发展态势,而且发展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护林联防协会这一针对林业管护阶段的特殊需要而建立的合作组织,选择了纯粹的商品契约,其选择的合

理性主要体现在:

1.生产周期和合作范围的特殊性凸显商品契约优势。从生产周期看,林业的生产周期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与种植业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生产周期相比,周期较为漫长。若是通过要素契约建立股份合作组织,合作的优势难以在短时间内彰显,合作对林农的激励明显不足,不确定性随之加大,合作组织难以持续发展。从合作范围看,林业生产的管护环节达到适度规模所需的合作范围较大,尤其是森林防火,因为森林火灾并不是几个或几十个农户就能有效防范和消灭的,它要求合作组织要拥有较多的成员,这将阻碍要素契约的达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发展。因此,林业漫长的生产周期和管护环节对合作范围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商品契约在林业管护环节具有特殊的优越性。

2.专用性投资和特质交易造就联防协会的特殊稳定性。联防协会的专用性投资不仅包括各种灭火、防治病虫害、防盗等设施的专用性投资,也包括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投资,即协会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护林队员学习林业管护专业知识,开展信息交流和科学技术服务,定期开展岗位练兵,为扑火队员购买简易人身保险等。由于这些投资用于其他方面的价值按定义比其原定的特殊用途小得多,协会就不会轻易地解散或改变服务方向;农户对协会的需求也带有特质交易的特征。这是因为联防协会在林业管护环节的规模效应十分明显,协会在毗连面积1000—3000亩的林地上只需聘请一位护林员。农户每亩仅缴纳会费0.2—0.3元,却可以得到专业的护林服务,有效解决了林权到户后一家一户防火力量单薄、扑火风险高、防盗难、森林病虫害防治难等实质性问题。这样的规模效应必须以毗连成片为前提,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护林联防协会一旦建立,很难被其他资源替代,农户也就不会轻易退出。因此,农户和联防协会之间的交易是双边垄断的特质交易,联防协会和农户之间的商品契约也是牢固的缔约。

3.林业生产各阶段的可分性和管护劳动计量的难易程度决定了护林联防协会的优势。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四个阶段的可分性较强,可以分为造林、管护、收成和销售四个阶段,且在每一个阶段中,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相对优势有所不同。在林业的管护阶段,其主要是防范灾害(病虫害、盗窃和火灾等)的劳动,防范性劳动计量的主要标准就是病虫害、火灾、盗窃活动发生率下降、损失范围缩小,这种劳动的计量比较简单,监督比较容易,责任比较明确,容易把护林员的管理业绩与报酬挂钩,从而使协会的内部管理成本十分低廉。基于以上分析,商品契约在本阶段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不管是单个的农户,还是股份合作组织都愿意把林业的管护环节外包给护林联防协会,护林联防协会的持续稳定运行也就不难预期。

4.收益的稳定性促使护林联防协会持续发展。对于林业的管护环节而言,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主要表现为损失的减少。病虫害、盗窃活动、火灾都可能给森林带来巨大的损失。尤其是火灾,它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森林火灾不仅可能烧毁成片的森林,而且还会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给森林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后果。联防协会所提供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服务,使森林盗窃、火灾和病虫害的损失显著减少,为合作带来非常可观的“收益”。2007年福建省尤溪林业刑事案和火灾发生率的分别比2003年下降69.5%和80%,在协会覆盖的区域内,基本上实现“只有火警,没有火灾”的目标。可观的“收益”使合作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从而促使护林联防协会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1.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农通过一系列或松或紧的长期契约关系所组成的组织。在不同的条件下,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相对优势是各不相同的。

2.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效率与契约选择的合理与否密切相关。合理的契约和合作组织类型的选择必须根据不同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实际,对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比较优势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而非单纯地追求越为紧密、复杂的组织形式,更不能一味盲目地追求高度统一的生产和分配。护林联防协会虽然只是通过商品契约建立的一种松散型的合作组织,但特质交易、低廉的内部管理成本和稳定的合作收益却使护林联防协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组建和参与护林联防协会将是林权改革后农民解决“护林难”的现实选择。就我国目前林业、林农和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看,广大林农对合作必要性的认识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股份合作组织的规范也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以要素契约为主的股份合作组织还不能急于广泛推广。林农在林业管护阶段的合作关系较为简单,管护阶段的独有特点也决定了通过商品契约建立的护林联防协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福建尤溪等地护林联防协会的发展佐证了这一优势。因此,组建和参与护林联防协会将是林权改革后农民的现实选择。

4.林业的生产过程较为漫长,一个完整的林产品的生产,可以根据各产品、各阶段的实际交替采用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以及它们的不同组合来实现合作。通过要素契约建立起来的林业股份合作组织也可把部分环节“外包”给其他专业合作组织。

作者:黄丽萍

林业合作组织林业经济论文 篇2: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研究

摘要:文章以湖南省靖州县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为例,通过典型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介绍该林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合作组织目前存在的内部治理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治理;股份合作社

本文以湖南省靖州县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为例,通过典型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详细介绍该林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合作组织目前存在的内部治理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相关理论回顾

19世纪中叶,英国的罗奇代尔先锋合作社最早提出并制定了合作社的一些基本原则,经过100多年的理论和实践创新,这些基本原则几经修订,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有三条,即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机构分权与制衡原则(张晓山 1998)。

一般来讲,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内容主要是从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借鉴而来的,主要由三个基本元素构成,即社员大会(决策)、董事会(执行)和监事会(监督),三者遵循分权制衡原则。除此之外,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内容还应包括诸如农户思想认识、“能人”治理水平、内部利益冲突等,这些问题往往也是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内部因素。

二、研究区概况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位于湖南省西南边缘,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63.2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9.4%,其中森林面积226.37万亩,森林总蓄积量934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77.77%。

三、案例基本情况

1997年10月,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成立,入股农户12户,人口84人,入股山林4800亩,活立木蓄积20000立方米。林场设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全部为本村三组农户),董事长为刘某(刘某的股份最多,村民认为他自然应该是董事长)。林场股份共分为三种,人口股、劳动股和林地股,其中人口股是一人一股,劳动股是每人劳动一百天是一股,林地股是按农户入社林地的面积折股,首次采伐的原木收益归原农户所有,林场只获得木材加工后的增值部分,重新造林后的收益按3∶7分成(农户3成,林场7成),其中,林场收益部分再按照股份分红。林场对管理人员不设基本工资和其他奖励措施,和普通社员的待遇一样。

林场从组建到2004年为止,规模不断扩大,每年盈利约30万元,最高时达到100万元,2002年每户社员分红大概在10万元左右,农户生产积极性高涨,社员也由原来的12户增加到26户。2004年之后,林场的经营陷入困境,一方面,由于可伐资源的不断减少,加工厂的原料供应不足。当地政府规定,股份合作林场实行自产自销,不得对外收购原料,这样就造成加工厂设备的大量闲置,林场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林场在开展多种经营时出现投资失误,如牛、羊、鹌鹑、牛蛙的养殖和板栗的种植,亏损累计在12万元以上。2004~2005年之间,林场有10户社员相继退股,剩下的16户中大部分已外出打工,林场的经营活动已基本停止。

四、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户的思想认识相对落后

首先,对合作经营存在顾虑。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走过一段弯路,广大农户对合作扩大化带来的消极影响仍然记忆犹新,再加上基层管理部门对新型合作组织的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户担心合作经营实质上是重新回到集体经营的老路,故而对股份合作林场的发展没有信心。其次,等、靠、要思想严重。普通社员往往把能否争取到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作为评价管理者能力的标准。尤其在股份合作林场的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包括管理者在内,大家都希望政府能出面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自身努力寻求发展出路。第三,民主管理意识淡漠。民主控制是合作组织建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民主大都流于形式。这种现象一方面由于社员自身的管理水平有限和信息获取不充分,但更重要的是没有参与管理的意识。第四,对合作经济的认识不充分。对于股份合作林场的性质、组织形式以及管理方式等基本问题,多数社员缺乏基本的认识。

(二)治理结构不合理

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不规范是影响合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人员政企不分。村干部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实际使合作组织带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致使村干部有可能在政治利益的驱动下做出不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行为。第二,监事会成员安排不合理。例如芳团村三组林场,王某既是出纳又是董事会成员,同时还是监事会成员,这样的安排势必造成财务监管和执行监管方面的漏洞,监事会也不能真正发挥监督和评价的作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6条明确规定,理事长、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第三,对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激励。管理人员在利益分配方面与普通社员基本没有区别,都是劳动100天可以得到一股的分红,此外并无其它利益激励,通过问卷调查也发现,有81.0%的社员认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比较低,与其日常工作量不太相符。这样就严重阻碍了管理者在管理和经营方面的创新冲动,影响了合作组织发展潜能的挖掘。第四,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的股份有三种:人口股(一人一股)、林地股、劳动股(劳动100天得一股)。我们可以把人口股和林地股看作农户的固定收益,劳动股看作浮动收益,其中,真正能强化社员与股份合作林场的关系的因素是人的劳动,而不是人口数量和林地面积,但是劳动股在利益分配中的比例却不高,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口多、林地大的农户缺乏劳动的积极性,不利于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

(三)能人治理水平欠缺

所谓能人就是指合作组织的管理者,他们虽然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然而大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在经营管理方面就有所欠缺,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风险意识较差。从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的发展过程来看,虽然只经过短短的几年时间,该林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且由于收益增加的刺激,管理者一心想把“摊子”铺大,却忽视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变化的风险,一个是政策变化的风险。由于林业本身的特性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致使林业经营具有很强的政策约束性,政策的变化波动都会给林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地方性林业政策,波动大,调整频繁,一旦出现不利的变化,都有可能给合作组织带来致命的打击。其次,过分追求眼前利益。林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林业合作组织不能过分追求眼前利益,但是多数管理者往往没有长远的眼光,急于要求在3~5年内得到丰厚的收益,缺乏长期的规划,致使合作组织发展后劲不足。第三,管理观念落后。这主要体现在对制度的执行力上,由于总是不自觉地把人凌驾于制度之上,致使大部分管理规章不能真正起到对人的约束作用,其直接表现就是权力过分集中在极个别人手中,民主往往流于形式,监事会也不能起到监督作用。

(四)内部利益冲突严重

在林业股份合作林场内部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宗族内外的利益冲突。由于农村小聚居的生活方式,造成了农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存在一定的地缘或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虽然在社员发动和组织上给合作社的组建带来了便利,然而却形成了以宗族势力为代表的小集团利益。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宗族内和宗族外的利益冲突,宗族内的社员往往依靠大家族的背景侵害宗族外社员的利益,或者逐渐排挤宗族外社员在管理层的地位。二是一般社员间的利益冲突。社员在折股入社时,有的是只看林地面积,不看资源好坏,使得林地资源好、面积小的社员与林地资源差、面积大的社员产生利益冲突,即使入社时按照资源好坏和多少来折股入社,由于没有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存在折股不公平的现象,这样就造成一般社员之间因折股问题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五、林业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稳定山林产权,加强宣传和培训

合作扩大化和人民公社化的消极影响还广泛存在,尤其在广大农村,由于林农的文化素质还普遍偏低,对于新型合作组织的了解还十分模糊,再加上我国林权制度的多变性,使广大社员心生诸多后顾之忧,这样不但加大了内部治理的成本,还给林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带来许多隐患,因此,继续深化南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稳定林权是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统一农户思想,为林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保障。

(二)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

首先,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人员组织安排,避免政企不分,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并严格执行任免制度。其次,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同时,同一大家族中如果有人担任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人员,则该家族中的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中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之一;二是经济上的独立性。为保障监事会独立行使职能,应划拨部分资金供监事会独立支配,以避免在经济上受制于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第三,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林业合作组织普遍具有发展资金不足的特点,吸纳社会资本不仅可以弥补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非农社员的加入,还可以带来更多的市场信息和管理知识,对提高林业合作组织的整体经营水平,增强社员的民主管理意识,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规范内部管理都有很大帮助。

(三)改善利益分配机制,协调内部利益冲突,发挥能人治社的积极性

首先,在林业合作组织设立之初,要明确折股入社的原则,可以采取按林地资源折股和资金入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应多鼓励资金入股,从而加强社员的“向心力”,切忌简单地按林地面积折股入社。其次,社员报酬应适当加大劳动股的比例,奖励劳动,以此体现林业合作组织劳动联合的本质。同时,还应加大对社员的惠顾返利,强化社员与林业合作组织的利益关系。第三,对管理层设立一定的绩效工资或者增加部分管理股,增加对管理层的物质激励,同时,在决策时给予能人适当的“专断权”,激发能人在投资、决策、治社方面的主动性,充分发挥能人治社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张晓山.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及有关的几个问题[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8,(2).

[3]晋入勤.论合作社内部治理之构造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借鉴[J].管理观察,2008,(9).

作者:赵闫春

林业合作组织林业经济论文 篇3:

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统计分析、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重点研究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出现以来的发展情况,回顾了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发展进程,总结出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晚、覆盖面广、组织多元化的发展特点。具有推动农牧业内部结构调整,推进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市县信息与农户对接等四项意义,深入分析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存在的四个方面突出问题,并对今后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出五条建议,供今后工作参考。

关键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营制度的确立而产生,顺应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颁布实施,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力推动了“三农”发展,已逐渐成为全州农牧民增收的新途径、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和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创新的新切入点。

一、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现状

(一)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海西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产生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上世纪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农牧民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弱点开始逐渐显现。为提高农牧民家庭经营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对接,一些地方的农牧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发创办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从1989年开始出现,到2015年,各类农合组织达到1028家。

发展阶段(2002年至2006年)。2002年12月8日,随着《农业法》的修订和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竞相发展。到2006年底,全州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6家,带动农户3099户。

规范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这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法制化轨道。促使全州原专业合作社和新发展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工商注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日趋规范和完善。

(二)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特点

1.起步晚,规模小。在各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前景良好的时候,1989年德令哈市开始自发组织了怀头他拉绒山羊协会,为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起步起到了较好示范作用。合作社组建初期大多数合作社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达不到国家扶持的水平,省、州各级财政对合作社扶持力度不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依靠自身发展困难较大,制约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覆盖面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州合作社呈加快发展态势。表现在工商部门注册数量快速增加,我州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的155家增加到2014年的815家。截止2015年底,我州专业合作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达1028家,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协会7家。全州各类专业合作社覆盖7市(县、行委)32个乡镇,注册资金达138957.08万元,入社成员达50165户,带动农户21979户,其中:养殖667个,种植315个,林业3个,渔业6个,服务行业24个,其它合作社13个。

3.组织方式多元化。我州现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几乎涵盖了各地合作组织的所有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由企业牵头发起,以“公司+合作组织+基地”为运行模式,它的特点是龙头企业在技术、资金、销售、储运等方面具有农户无法比拟的优势,对农户具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如格尔木农垦集团等。二是专业大户领办型。即由具有种养技术、生产供应和农产品营销能力或其它致富本领的农村能人和专业户牵头领办,以“合作组织+农户”模式运行,该类型是我州农合组织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示范带动作用强,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如德令哈新堉种植专业合作社、格尔木五子湖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等。三是村(社)领办型。即由村(社)委会发起,按“村(社)委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运行,如德令哈市尕海镇源泉种植养殖合作社。

(三)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作用

1.推动了农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为农牧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牧民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种养殖业;通过技术服务,提高农牧民种养殖水平,促进了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大提高了农牧业效益,增加了农牧民收入。

2.推进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与农户的对接。乡村农户生产分散,信息闭塞,市场适应能力弱,往往导致产销、供需脱节,产品滞销,造成经济损失。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托信息灵通的优势,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把触角伸到全国各地的市场,充分掌握和了解信息,及时向广大社员提供各种供需信息,为广大社员提供服务,使他们能及时地知晓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减少因不了解市场信息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3.提高了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牧户组织起来,有效解决了农牧民—家—户办不好、办不了、办不起的问题,按照市场需求开展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经营、系列化服务,引导农牧民有序、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高了农牧民谈判的能力,降低了交易成本,克服了经营规模过小的弱势,从根本上改变了分散农牧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局面。

4.提高了农牧民的收入水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产业大户或购销大户牵头组建的,这些能人利用自身市场信息灵,销售渠道稳的优势,积极引导农牧民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水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返利、分红制度直接带动农户增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入会农牧户无偿提供技术、市场信息,低价提供生产资料等,直接降低了农牧户的生产成本。2015年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新增产值652.39万元,较上年增长9.8%,合作社人均增收1231.54元,较上年增长11.68%。

二、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全州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对实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促进农牧业经济的根本性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农牧业结构调整更加深入的形势下,也暴露了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短缺,自我积累不够。

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发展阶段,实力不平衡,很多合作组织实力较弱,自身的资金积累能力非常有限。大多数合作组织由于缺少有效抵押物,较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只有部分合作组织的社员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获得小额担保贷款,从而因缺少资金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

(二)内部运作不规范。

不少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内容与执行不规范,只写不做,流于形式;组织结构不健全,理事会、监督机制等形同虚设,缺乏民主管理和正常监督。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资金积累和风险保障等方面制度体系,财务、社务不够透明。

(三)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我州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基本是农牧民,经营水平不高。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者也主要是由合作组织内部人员担任,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工作。多数合作社虽然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但在生产中依然主要依靠经验进行种植、养殖,科技含量低,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差。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使得合作组织更加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者加入进来。另一方面,合作组织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合作组织中来,因此人才问题也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四)部分合作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明确,具有盲目性。

一是部分合作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把社员组织起来,不是为了社员增收致富和解决社员实际问题,而是打着合作组织的招牌为自己谋取私利;二是个别合作组织存在投机心理,成立合作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国家的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而不是为了真正开展合作组织的“七个统一服务”;三是个别合作组织是盲目效仿的产物,看别人办了个合作组织,自己也到工商局注册登记一个合作组织,根本就不知道合作组织的办社宗旨、性质、服务内容、办社目的。这样的合作组织内部没有管理制度、没有内部机构、不开展业务、不发展社员,毫无带动作用。

三、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

要将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作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落实“三农”政策的重要举措。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弱势人群的联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牧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把它作为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化进程的重要载体,从政策到资金、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引导,引导农牧民转变思想观念,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增加财政投入,实行项目倾斜,做到“抓大放小”,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商标注册等服务。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林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也要鼓励规模小的处于起步阶段的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研究完善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政策,拓宽筹资渠道。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担保方式,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允许合作社以一些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物权,房屋、农牧业生产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贷款抵押。

(三)加快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

尽快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结合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领办、创办合作组织,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以土地流转,组建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多元化发展。及时明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方向及思路,对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分类指导。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在坚持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好合作社与农牧户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股金设置、盈余分配等形式,做好利益的直接分配;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化建设及统一供种、技术培训、生产标准、包装、品牌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

(四)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和种养大户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社的一般运作原理和管理方法,熟悉现代农牧业、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新知识。引导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机推广人员到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参与合作组织培育与发展工作。建立州、市(县)两级合作组织培训体系,落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举办专题培训,培养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和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能奉献的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使合作组织的主要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合作组织的基本知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合作组织能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真正把增加农牧民收入落实到位。

(五)开展合作组织信息化服务。

加强合作组织的软件建设,特别是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利用网络,建立起合作组织信息平台,全面推介合作组织优质农产品,进行网上销售,实现生产在社、营销在网、业务交流、资源共享,让合作组织的农产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巩固和拓延发展空间,避免产品与市场脱节,保证产品的销路畅通,为有效抗拒市场风险提供有利条件。同时打造属于海西的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作者: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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