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国籍与中国的国籍立法

2022-09-11

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 为妥善解决国内各项管辖事务, 国籍概念应运而生, 其主要指的是个人所具有的某个国家公民的身份。但是, 随着近些年来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 双重国籍逐步衍变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本文重点就双重国籍的成因、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就中国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进行了探讨, 明确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因及其影响

引发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 而又该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影响, 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 一) 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因

首先, 由于出生而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对于不同国家而言, 应结合该国主权、利益, 分别制定不同的国籍政策, 因而, 出生时采用不同的原则, 将可能引发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如日、意等国坚持属人主义原则, 以父母国籍对孩子国籍进行确定, 而美国等国则由出生地所属国家对孩子国籍进行判断。如一个出生在美国的孩子, 但父母均为韩国人, 则依据韩国血统主义原则, 无论孩子出生在哪都是韩国国籍, 但美国坚持的出生地主义原则, 孩子出生于美国, 则同样具有美国国籍。该情况成为全球双重国籍问题中最为常见的现象。

其次, 由于入籍而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自然人可结合准入国法律规定, 申请加入此国的国籍, 而准入国也未要求入籍者必须退出原本的国籍, 而原始国国籍法也并未规定取得其他国国籍就会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等情况, 因而, 该自然人若没有退出该国国籍而加入了外国的国籍, 此时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再次, 由于婚姻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当前, 全球各国对于由于婚姻所获取的国籍, 包括如下几种形式: 1) 只要女子同外国男子结婚, 则无条件获取该国的国籍; 2) 一定条件下的妻随夫籍; 3) 女子与外国男子产生结婚关系, 但不变更本国的国籍。无论三种情况下的哪一种, 只要女子并未自动丧失原国国籍, 并取得了夫国国籍, 则产生了双重国籍。

最后, 由于收养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若某国儿童被他国自然人收养, 若他国的收养条件为儿童必须加入收养人国籍, 则该小孩在收养成功后, 就具有该国的国籍, 若此时被收养国国籍法未规定儿童被收养之后自动丧失原有国国籍的规定, 则该孩子就具备了双重国籍。

( 二) 双重国籍问题的影响

首先, 对于儿童出生国籍认定的影响。随着国际经济的日趋一体化发展, 由于婚姻、工作、留学等走出国门的国人日趋增多, 很多数量庞大的国人定居在了海外, 甚至加入了外国国籍, 而该部分人所生子女在国外认证国籍的情况日趋增多。依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 儿童国籍认定依据第四、五条规定进行, 但若这两项规定同其他国家的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原则相悖时, 儿童就存在了双重国籍问题。在儿童出生国籍认定过程中, 虽经认定具有我国国籍, 但对于其韩国护照难以收存, 缺乏必要的公约、法律依据, 也难以补领到新境外证件。不仅如此, 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不承认其护照, 无法在中国公安机关获取签证。此类双重国籍的儿童在境内也无法申请入户, 因而缺乏合法的身份证明。

其次, 对于投资移民等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影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九条, 定居于外国的中国公民, 若自愿加入外国国籍, 则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但是若由于利益取得到他国的国籍时, 若不主动到其原户口地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而隐瞒加入了外国国籍, 此时我国难以掌握公民是否加入外国国籍, 此时即出现了双重国籍。此外, 对于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外派人员等加入外国国籍, 或未达到定居条件加入他国国籍的人员, 并未丧失中国国籍, 则仍承认其中国国籍, 但该部分人员会丧失境外护照的使用权。

再次, 对于外籍华人户口问题的影响。外籍华人取得外国国籍之后, 仍然维持我国常住户口的情况。随着出境人数剧增, 加入他国国籍的华人量日趋增加, 而同时保留我国户口的外籍华人量也越来越多。单纯凭借境内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签证已经难以有效的发现双重国籍问题, 加之外籍华人户口注销规定存在缺陷, 导致难以依法对其进行管理, 无法实现工商、社保、边防信息的共享, 也难以对双重国籍人员情况进行及时掌握。

最后, 对于民事、刑事诉讼的影响。我国移民依据合法途径加入外国国籍之后, 由于利益而隐瞒已加入外国国籍等情况, 导致双重国籍问题出现。此类人若在境内涉及了民事、刑事诉讼等案件, 则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依据涉外程序对案件进行办理, 致使司法程序出现错误。甚至导致国有或他人财产流失, 危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

二、中国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 一) 新中国成立前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在晚清时期, 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 用以维护清政府的主权及国民人权, 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成文的国籍法, 涉及到了原始国籍、入籍、复籍、出籍以及附条五章。采取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 以父国籍确定孩子国籍, 如此在法律上保护了海外华人华侨的国籍。此外, 还承认了双重国籍, 以保护海外华侨的权益。该国籍法虽然弊端种种, 但极大地激发了华人、华侨的爱国热情, 增强了其对国家的认同和归宿感, 极大地巩固了爱国主义统一战线, 从法律上维护了华侨、华人的利益。

到了民国时期, 颁布了两部国籍法。一个由孙中山所领导的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中华民国国籍法》, 另一部是由蒋介石为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国籍法》。前者对海外华侨的权益采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 而后者较清政府所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有了一定的进步, 补充了母系血统主义原则, 即若孩子出生时父亲去世或难以判定其国籍, 则无论孩子出生在哪儿, 则孩子继承母亲的国籍, 该原则尊重了女权。这两部国籍法均发扬了《大清国籍条例》的原则, 坚持了血统主义原则, 也承认双重国籍, 争取了海外华人、华侨的支持, 也保护了其正当的权益, 体现了国籍管理的法制化发展。

( 二)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20 世纪50 年代初期, 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新中国百废待兴, 加上国际形势的恶劣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所开展的经济封锁, 导致我国外交孤立而无援。因此, 我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国籍政策, 用以汇聚海外华人、华侨的凝聚力。当时虽未以法律形式进行国籍立法, 但双重国籍原则依然受到了承认。但也引发了东南亚等国家的忌惮, 并将东南亚华人、华侨视为潜伏在该国的红色军, 因而不少国家针对华人报馆、学校、商店进行了大肆破坏, 致使该地区华人、华侨利益受损, 伤亡事件不时发生。随着排华活动的加剧、朝鲜战争的成功, 全球形势变化巨大, 此时我国加强了亚、非、拉外交, 致力于团结亚非拉等国, 以更好地稳定我国政治、经济地位, 因而针对双重国籍问题提出了解决之策, 消除了华人、华侨较多的居住国忧虑, 坚持父母双系血统主义与出生地原则, 开展了系列政策, 并同此类国家签订了条约, 以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1980 年, 我国建国后首部及现行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出台, 并明确提出不承认双重国籍。虽然条文只有18 条, 但用七个条文用以规定单一化国籍, 并避免了双重国籍产生。一方面, 总原则方面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 并避免了已取他国居留权的中国人所生子女双重国籍问题, 并对外国人归化入籍而形成的双重国籍问题进行了避免, 对本国人归化入外国籍可能形成的双重国籍问题也进行了规避。此外, 还对退籍、复籍等过程可能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 我国通过立法否认了华人、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坚持外交协商, 构建双边条约, 用以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进行处理, 不仅维持了与华侨的外交关系, 也维护了中国的形象, 保障了其在侨居国的良好生活、发展。

三、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

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首先, 当前国籍法存在着诸多问题, 虽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确具有一定的作用, 也改善了我国同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 但实践而言并未改善华侨、华人的生存环境, 种族歧视、排华运动等问题依然存在。加之外籍华人不拥有中国国籍, 因而中国政府难以为其提供有力的保护、帮助。

其次, 国内外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大与出国人数的增多, 不少人加入了外国国籍。而依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 加入外国国籍将自动退出中国国籍。但不少华人、华侨因工作、生活等原因, 需时常进出中国国境, 但却受到了法律法规的限制, 出现了各种不便, 甚至引发了感情伤害, 影响了其参与到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与动力。因此, 越来越多的华人、华侨呼吁保留中国国籍。

再次, 顺应了国际国籍法未来发展趋势的要求。随着全球化的发展, 双重国籍已成为国际国籍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松对双重国籍的要求, 也有90多个国家或地区, 承认双重国籍, 开始逐步承认双重国籍的合法性。

最后, 承认双重国籍具有一系列优势。一方面, 有助于吸引海外华人、华侨回国发展, 吸引资金、人才、技术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多外汇、商机和收入, 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另一方面, 有助于增强海外华侨、华人同祖国同胞的凝聚力, 有助于促进祖国的统一。在这方面, 海外华侨、华人的力量不容小觑, 其在海外能够顺理成章地以国民身份支持祖国的统一大业。此外, 有助于依法对海外归国人员进行管理, 若海外华人在华犯罪, 若其为中国公民, 则可依据本国法律对其进行审理, 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不仅如此, 也为海外华人、华侨提供了更佳的发展空间, 增强了其同祖国之间的联系。当然, 承认双重国籍也存在弊端, 因此, 可以考虑、权衡多方利弊, 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 或逐步放宽限制。

( 二) 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可行性

有关逐步放宽双重国籍政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具体而言, 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第一, “绿卡”制。结合国籍政策而言, “绿卡”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且负面影响较小, 因而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及现实需要的较佳选择。此外, “绿卡”制也顺应了全球化发展趋势, 有助于规范外国人在我国的永久居留制度。但就申请“绿卡”情况而言, 所面向的多为高学历、高管理、高技术型人才, 由于门槛较高, 因而获批量仍极少。因此, 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绿卡”制, 结合当前本国实际, 结合华侨、华人的权益, 适当地放宽绿卡申请条件, 使多数海外华人、华侨都能有获取绿卡的机会。

第二, 对等承认。对于双重国籍, 就不同国家而言, 我国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加以对待。针对东南亚等地区仍由于华人、华侨等问题, 同我国存在外交纠纷等国华人, 可暂缓承认双重国籍。若当地华人、华侨呼声高, 则可采取对等方式, 承认华人的双重国籍身份, 借助于双边协定、国际条约等同该国家达成协议。

第三, 借鉴他国优秀经验。例如, 可借鉴印度等国家的作法。本国国籍不授予非中国血统的外国人, 只授予离开中国的包括第四代后人在内的海外华人。此外, 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只在中国境内享受部分的国民待遇, 如投资、地产等, 但不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等权利。此外, 双重国籍仅仅适用于欧美、东南亚等国的海外华人, 其他国家的海外华人不承认。这样有助于保障本国利益与安全, 同时, 也有助于吸引海外华人的资金、技术与人才, 为海外华人回国投资提供了便利。

摘要:近年来,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 国籍逐步衍生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由于各国所采取原则、立法不尽相同, 致使双重国籍问题产生。由于出生、入籍、婚姻、收养等因素, 双重国籍问题应运而生, 由此不仅对儿童的出生国籍认证、外籍华人户口、投资移民自愿性加入外国国籍等造成了影响, 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民事、刑事诉讼等问题。结合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国籍立法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 本文明确提出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旨在结合当前我国双重国籍现状, 加快促进经济政治发展的国籍制度建设与改革。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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