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案件的特点

2022-10-26

第一篇:贪污犯罪案件的特点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成因

(一)体制弊端

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时,间接融资市场相对于急剧发展的经济规模而言显得过于狭窄,而国家为达到抑制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目标,使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市场创造商机,需求同时也诞生犯罪,转型期的经济体制为民间非法集资创造了一个市场。

(二)政策弊端

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对非法集资严惩不怠,但集资诈骗仍时有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政策的影响。我国目前实施以齿及消费的方式来拉动经济增长,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而通货膨胀的阴影在国人心中仍挥之不去。在消费购买力尚很低的国人心态里,集资的高利率是防止纸币贬值的最好方式。

(三)历史残遗

在中国经济行政化和抑商主意的夹缝中,民间经济力量一直作为官营经济的补充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这种民间力量往往获得官方的默认和国民的认可,其民众基础性不容轻视。而中国古代,经济被政府多重压抑,融资行业也被政府取缔,“地下钱庄”、“抬会”等民间融资主体长期延续发展,它因给民众带来一定便捷性而获得了一定认可,因此,不难理解,当社会资金供需矛盾一出现时,会有如此多的民间非法集资活动且能蒙骗人们。

(四)泡沫经济中风险的双重性

从计划经济解体到市场经济建构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往往都存在泡沫性,它常导致人们风险意识的丧失,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掩盖了危机意识。非法集资案件中,诈骗者多许诺以高额利息,如“沈太福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案中,利息是24%,“吉林省宇全工贸总公司韩玉姬”诈骗案中,许以月息3%、6个月付息、1年后还本金高额回报。其反金融原理性一目昭然,世界性银行存款利率最高不过年息15%。但是,发生于泡沫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风险与危机意识往往被掩盖。而金融的本质更加剧了这情形,“金融是双刃剑,既可掩盖危机、引发危机,又可治理危机。”披着金融外衣的非法集资活动也在这种双刃性借口下,蒙骗国人,彰行其道。

(五)有一定社会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收入增加,部分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给部分职工发放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使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

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群众手中,给这类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六)有很大欺骗性

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使他们从事的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七)有很大诱惑性

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八)部分群众投资心态有很强投机性

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四、打击、防范集资诈骗犯罪的对策

(一) 国家打击、防范集资诈骗犯罪的对策

1、健全法制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阻断此类犯罪滋生的土壤,是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活动的基础。

在当今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案发日趋增多,尤其是集资诈骗案件,大多受害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不仅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反而还不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结合典型的集资诈骗案件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揭露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实质和表现形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遵纪守法,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2、健全落实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

公安经侦部门要主动横向联系,利用公安联络室在沟通信息、案件移送上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工商、质监、金融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以便及时发现线索,从快打击犯罪活动。

3、广辟情报线索,扩大信息来源。

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构建一批高质量、有战斗力的信息联络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取信息,以便尽快、尽早地掌握犯罪动态,预防此类犯罪活动。

4、公安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

公安经侦部门要注意对此类犯罪的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把群众反响大、社会影响面广、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同时,打击和防范集资诈骗等涉众犯罪,获取情报是关键。要结合涉众犯罪的规律特点,建立专门的打击涉众犯罪的控制力量,在重点行业、领域和部位建立控制阵地,在重点行业和人群中物建秘密力量,构建立体交叉的控制网络。有任何风吹草动,都能及时捕获信息,主动发现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涉众犯罪线索,做到未动先知。同时,要调动阵地和秘密力量,开展前期的调查控制工作,搜集犯罪证据,摸清涉案资金的来龙去脉,以便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大大减低其危害程度,把人民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侦查破案创造有利条件。在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同时,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化解他们的过激情绪和言行。在获得闹事的苗头性信息后,要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准备工作,将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员串联和到异地聚集,全力维护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5、加大打击力度,遏制集资诈骗犯罪的蔓延。

我国犯罪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犯罪分子效仿能力强,作案手法传播快,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作案手法简单,来钱省力,非法所得数额又较大。成千上万的大数额非法所得,对企图不劳而获,铤而走险的人员又具有无可估量的诱惑力。如果不对非法集资的诈骗者给予及时有力的打击,此类犯罪就会迅速蔓延,愈演愈烈。有鉴于此,对已经发生非法集资诈骗案件要组织人员积极侦察,快侦快破,依法严厉惩处,以儆效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严格执法,绝不手软,是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活动的保障。对于集资诈骗现象,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认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以打促防,有力地震慑和遏止集资诈骗犯罪。

(二) 人民群众防范集资诈骗犯罪的对策

1、要善于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但其根本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的“投资回报”越高,兑付的比率就越低,投资风险也越高。广大群众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勿为谎言所欺骗、为暴利所诱惑,坚守“天上不能掉馅饼”的理念。

2、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广大群众应该充分认识这种手法只是一种商业行

为,不存在任何绝对“保险”的功效。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投资风险。

3、要明白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4、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当事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 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防控机制

我国对一般刑事犯罪的预防起步较早,体系比较完整。相比之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比较薄弱。根据司法实践,我们认为,预防集资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的重点:

1、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做到上下联动,多警种配合,解决经侦部门孤军作战的问题。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基层部门,应仿效治安管理部门与基层派出所签订杜绝利用游戏机赌博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好责任制。在已侦破的集资诈骗案件调查工作中,发现有很多基层派出所对一些现象是了解的,但是觉得与本部门无关,又不知该如何去过问。这说明我们内部在经济犯罪防范机制建立上还不到位,经侦业务的触角还没有延伸到基层。因此要完善经侦工作信息系统,直到在基层派出所等部门设立经侦工作信息员,真正发挥公安机关在预防经济犯罪中的主力军作用。

2、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倾向。

3、是建立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金融及其监管部门、政府招商引资等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各司其职,使集资诈骗犯罪得不到合法身份做掩护,真正建立起一种司法的、行政的和社会的防控体制。

4、是在全社会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困难群体,要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工作,这是预防集资诈骗犯罪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

第二篇: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

贪污贿赂犯罪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及现状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激励机制以及国家的调控职能都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就实质意义而言,贪污贿赂犯罪只是一种现象,它反映的是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实质,它只是一种附体,它的载体是政治权力和金钱利益的结合。这个结合体流向哪里,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犯罪也就跟向哪里。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我们不难理解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的特有的特点和规律,它总是发生在那些直 接掌管金钱或商贸的经济单位和管理部门,哪些部门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权力大,哪些部门就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滋生的热点部位。可以说权力处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核心位置,权力的“魔杖”挥向哪里,贪污贿赂犯罪也就向哪里聚集。

⒈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突出。贪污贿赂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经济部门向执法部门渗透的过程。犯罪分子一方面要扩大“经营范围”,必然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发射“糖衣炮弹”,获取新的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也必然有时利用有利时机,利用职务之便,用非法手段谋求个人利益。

⒉“首长”犯罪居多,案犯级别高,犯罪数额巨大。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目前大要案猛烈上升,一些高官纷纷落马。

⒊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着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二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进行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规费过程中收费不开发票,或只打白条,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三是采取虚开“大头票”贪污,即在单位需正常支出时,实际支出少而入帐报销多,将多余的款项非法占为已有。四是虚列支出贪污,即单位根本没有该项支出而伪造支出,开具假发票入帐冲出现金,非法占有。

⒋贿赂犯罪率成上升趋势。在监管不力的许多部门,挪用公款等罪数额都巨大。挪用公款犯罪多为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所为。财务人员直接管理单位现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直接管理保险费,企业业务员直接经手企业货款,他们有机会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⒌贿赂犯罪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从近几年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虽然受贿案占立案数的比例不大,但是贿赂犯罪不仅没有减少且有上升趋势,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罢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纸终究包不住火。近几年来我们查处的受贿案件逐年增多,腐败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

⒈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利益分配失衡,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处于利益分配的底层,客观上给此类犯罪营造了气氛。同时他们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近几年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不择手段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受贿,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⒉严重缺少监督制约机制。一段时期以来,各单位普遍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权力膨胀,无人监督。有的领导就认为,财政工作就是主管财政的“一把手”和财务人员之间的事,其他班子成员无权也不应该过问。重大财政问题不经班子集体研究,或虽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由“一把手”一人操纵,其他班子成员没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文笔审批”,财务不公开,甚至暗箱操作,成为“一把手”贪污腐败的温床。我们在查案过程中了解到,凡是涉及“一把手”贪污犯罪的,其他班子成员往往对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大项开支不甚了解,更谈不上集体研究,民主管理。

⒊制度不健全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单位,一方面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约机制。有的单位“一把手”可以随意从财务人员处取现金,甚至取大额现金连“白条”也不打,成了所谓的“良心帐”。有的单位会计、出纳“一肩挑”,会计既管帐又管现金,有时库存现金多达几十万元,为其利用职务挪用公款提供可能。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⒈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实施举报有功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发现和揭露犯罪;二是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无论涉及到哪一级干部都要一查到底,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三是加大惩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该判刑的判刑,该开除的开除,使一些想食污受贿的人不敢贪污受贿,不敢越雷池一步,充分发挥出“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作用。

⒉加强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宣传教育。针对当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的思想实际,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执法人员、财务人员为对象,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为目标,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清正廉洁,依法办事。

⒊依靠党委领导,与预防单位共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建立预防体系。预防此类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反贪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适时互相通报在反腐败特别是在查处审计违法违纪经济案件方面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和经验。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对反腐败工作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的态势,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该司法处理的依法处理,该党纪处分的依纪处分,该行政处罚的依规处罚,必将起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作用。

第三篇: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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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浅析

作者:王砚岗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为有效防止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使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三农.笔者结合近几年来查办和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实际,总结了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生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较有力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近年来,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的现象也多了起来。涉农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秩序,对中央政策的部署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加强对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研究,对于化解农村矛盾,构建农村惩防腐败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职务级别较低且犯罪类型较为单一但犯罪主体多为实权掌握者

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涉及领域广,主要发生在农村水利工程、整村推进、国家扶贫开发等项目。犯罪主体虽涉及不同的多个部门,但职务级别较低,多为副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和村集体人员。此类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直接负责人,也有掌握资金的财务人员,这些人拥有项目的决策权和财物的管理权、支配权。

(二)犯罪过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增大和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以及“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措施的出台,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即作案形式由过去的单独犯罪为主转向共同犯罪,这类共同犯罪参与者为利益共同体,在作案过程中心照不宣,配合默契,犯罪目的容易得逞,难以被发现和举报。同时,案件基本不涉及农民群众的个人直接利益,农民群众直接知情的少,即使知情也认为和自己关系不大,主动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不高,增加了此类犯罪的隐蔽性。

(三)犯罪手段相对简单,多为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直接侵吞

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采取虚列造表、伪造签字、使用虚开的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国家涉农资金。二是私自截留,集体私分。

(四)危害后果严重

在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虽然职务级别低,然而一旦腐化堕落,它直接地侵害的是最基层广大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不利于基层和谐发展和稳定。

二、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原因

(一)从行为人主观上分析,主要是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价值观、人生观取向上出现了偏差

他们当中,除了极少数原来思想素质较差之外,大多数是好的,曾做出过贡献,但由于平时只注重业务工作,长期不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腐朽思想乘虚而入,侵蚀了他们的灵魂,他们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于是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在客观上发生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与新农村建设资金入不断增大的现实相比,支农、惠农资金使用,资金用途监管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制度滞后于现实需要的现状。二是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如“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2.权力运行缺乏监督。一是相互监督缺乏。领导干部相互之间往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二是上级部门监督不力,制约机制缺失。三是缺乏群众监督。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造成涉农资金走向最末端的农村基层组织,基本不存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包包账、断头账、小金库等现象,“专用专款”的现象还常有发生。财务管理混乱,给此类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打击不力。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惩防体系不够健全,使执法时遇困局,不能到位。此外,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还存在实刑轻刑化、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等现象,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起不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三、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切实加强基层干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

强化涉农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工作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抵御多种腐朽思想的能力。首先应学习法律和培养良好的道德规范。其次,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这样才能抵制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继续深入推行“村账乡管”,完善财务收支监督机制;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和涉农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由农民群众定期对干部进行评议,实行群众监督;加强政务和村务公开,构筑起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制度防线。真正把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

首先,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其次,加大打击力度。克服“作案的多,查处的少”的不利局面,使犯罪行为人减少侥幸心理,不敢作案。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又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健康发展。对其中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起到以点带面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同时,要注重研究涉农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强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姚艳萍.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N].检察日报,2012-11-12.

第四篇: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决策

内容 摘要 现今我国 经济 建设的高速 发展 ,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不断上马,呈现出了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同时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兴旺。房地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扩大了招商引资,加快了旧区改造,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面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但是遗憾的是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崛起,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完善,该领域中的经济犯罪也成为一个较突出的 问题 。由于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性的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如有的在土地批租业务中收受贿赂;有的在房产开发,参建中收受贿赂;有的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收受贿赂;有的在销售环节中截留房源,谋取好处;有的虚设中介环节,合伙侵吞公款;有的在为本单位购买商品房中巧立名目、收受贿赂;有的勾结境外房地产商,在国外兑现贿赂。出现了工程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特征、种类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或者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贿赂相关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或者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与职务密切相关,而且从结果来看,都获取了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财物。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外存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只有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根据刑法典分则第八章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 12 个具体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房地产行业贪污受贿等犯罪的特点 房地产业除一般行业特点之外,还具有热点形成快,资金流量大;经营队伍发展快,人员素质差距大等特点。从近几年犯罪案件分析,房地产业贪污受贿等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 、权钱交易突出,受贿犯罪居多 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经济犯罪中受贿犯罪为 100 件(含行贿 1 件),如加上商业受贿 8 件共为 108 件,占房地产行业犯罪总数的 74.5% 。房地产行业中土地审批,动拆迁、招投标、发包转包、材料设备采购及房屋销售等主要环节中均有受贿发生。犯罪对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经营单位的经理、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市场发展快,在建项目多,但施工、经营单位更多,总体上针对项目而言,求大于供,竞争激烈,在客观上产生了权钱交易的条件。 2 、企事业经理犯罪数量多 近四年来,在房地产行业中查处的贪污受贿罪案的 145 人中,涉及企业正副经理 98 人,占 67.6% ,其中有企事业单位的经理,有乡镇企业的经理。鉴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能赢利的行业,许多企业、乡镇,利用自己的资金或土地优势,纷纷办起了房地产公司。企业房地产公司中犯罪多的原因,主要是法规不健全,与正规的房地产公司相比,几乎没有建立必要的规章;其次是用人不当,许多企业将房地产开发当作摇钱树、小金库,选派自己的亲信去负责,而不问其素质如何;许多犯罪分子原本都素质不高,只因为“脑子活,交际广、有办法”,是所谓的“能人”,而被领导选中;再次是监督困难,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不是房地产行业的内行。即所谓的隔行如隔山。并且企业工作本身的繁忙,使领导没有能力没时间去监督。此外,房地产行业本身存在建设时间长、造价高,销售受地段、层次影响大等客观因素,使企业中的犯罪分子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有了可乘之机。 3 、贪婪性强,犯罪数额大。 在检察机关查处的 145 名犯罪中,犯罪总金额达 5350.2 万元,个案金额平均高达 41.27 万元。最高案值为:贪污 197 万元;受贿 60 万元;挪用公款 130 万元;侵占 3100 万元。表现了巨大的贪婪性。这是房地产犯罪的突出特点之一。究其原因,首先是房地产交易数额巨大,动辄几十万、上千万元,而其中现金交易也较多,私人购房多为现金,单位购房也有的要付一部分现金。一个稍大点的项目,都在几百万、几千万元。从其中捞出几十万比较容易。其次,由于房地产经营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三产企业,或企事业单位上一个项目,临时组成一个班子,其中持有权力的人,将此视为个人捞钱的机遇,为官一任,个人捞足。此外,房地产行业的外部环境也有相当的诱惑力,一些个体包工头的暴富使一些干部产生了心理的不平衡;一套宽畅的住房几乎是每个人的愿望,身为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面对手中流过的住房而不伸手,确实是一种意志的考验。而一旦犯罪,一套仍至几套住房的价值的确不菲。 4 、作案时间具有阶段性。近四年查处的 145 名罪犯中, 1993 年查处的案件,或者 1993 年开始作案,在以后几年被查处的,有 126 件,占 87.9% 。这是因为 1993 年前后,正是房地产开发高潮期,那时房地产公司从几十家变成上千家,一亩地从几千元炒到几十万元的天价。有的人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千万富翁,一些人头脑热到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地步,巨大的诱惑力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不能自拔。这两年,许多房地产公司倒闭,许多土地购置后无力开发而背上沉重的包袱,这些现象正是 1993 年头脑发热的后果。 5 、现行作案情况仍很严重。 当年作案或延续至案发当年作案的现行犯罪有 79 人,占 54.5% 。这类案件告诉人们的信息是,犯罪的气焰没有被打下去,边打边犯的情况仍很严重。房地产行业现行作案的情况要比其它行业高出 15 个百分点的事实说明,对房地产行业内犯罪情况决不能掉以轻心,要下决心抓好。决不能因为这两年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犯罪数量有所下降而麻痹大意。现行作案比例高的事实告诉人们,打击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气焰彻底打跨。他们仍会挺而走险。一旦房地产市场升温,犯罪,将会相应上升。

三、犯罪发生原因 从行为人主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 、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他们当中,除了极少数原来思想素质较差之外,大多数是好的,是做出贡献的,有许多还是“能人”,但是由于只注重业务工作,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 政治 学习 可学可不学,因此长期放松或不参加政治学习,忘记了党员的标准,干部素质的要求,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侵蚀了他们的灵魂,法制和道德防线被冲垮,于是他们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 2 、心理上,均处于失衡状态。心理的失衡是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力,心理一旦失衡,会产生内在的畸型需求,在这种需求的支配下,产生犯罪的意念、动机,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此维持心理的平衡至关重要。房地产行业的干部,由于经常与暴发户打交道,与工程包工头打交道,更易产生心理不平衡。盲目攀比,使私欲之间膨胀。不是比贡献,而是比享受;不是比廉洁,而是比奢侈;不是比依法经营,而是比巧取豪夺;因此总感到自己贡献大,收入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 、在价值观念上、价值取向上出现偏差。这与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偏差相联系,他们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他们的价值观是金钱享受和自私,这些人物欲熏心,金钱至上,追求高消费,高档享受,损人利已,无所不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表现为一定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他们一般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搏一记”:被抓住,最多坐几年牢,抓不住,则富贵一生。在行为上,放松对自己的约束,为获取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段。为个人私利,而不顾党和国家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 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及市场实际,在客观上产生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1 、管理机制不健全、漏洞多。 长期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地产不能自由买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开发急剧生温,全国经济性企业注册的就有 3000 多家。而其中多为三产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各行各业都搞房地产,国家搞、集体搞、个人搞、外资也搞,上海市搞,外省市也来搞。管理机制跟不上房地产飞速发展的步伐。从而产生了许多漏洞和弊端,使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使市场一时混乱、失控。 此外,椐一部分房地产经营单位反映,水、电、煤气、通讯、 交通 等配套设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房地产商有约束,这些部门、单位或者要求参建或索要房产,既增加了房地产成本负担,又对败坏房地产业的风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房地产市场大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2 、法制相对滞后。 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快、环节多、情况复杂、相关法规不健全,不系统。有关法规在执行中弹性较大,对市场行为界定不严格,往往使一些不法者有“空子”可钻。

第五篇:贪污腐败案件观后感

观反腐倡廉警示录有感

3月24日,计量中心检定一班组织观看了深圳金宏威案和河南中能案两大腐败案件的反腐倡廉警示片,片中揭示了涉及金宏威案件的多达66名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工程建设中谋取个人利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河南中能集团刘某采用招摇撞骗手段在云南省公司某领导帮助下承揽工程贪污枉法,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些案件材料的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

这些案件中的领导干部都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岗位,随着职位的提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发生扭曲,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收受巨额贿赂,所作所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事业,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而这些案件中犯案的商家,正是利用这些领导干部的私欲与贪念,采用或精确围猎或招摇撞骗的非法手段,为自身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例中的领导干部们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辜负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寄托,因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直至走向了人生罪恶的深渊,成了金钱的奴隶,沦为阶下囚,其现实警示令人振憾,无不再次向我们敲响了廉政建设的警钟。

首先,上到领导干部下到基层群众,都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案例中的领导干部正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个人的精神世界逐渐发生了变化。读书学习、艰苦朴素的作风逐渐淡化,民主开明、勤奋务实的风格悄然离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扭曲,思维方式发生了改变,最终没有抵制住各种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不可心存侥幸,不可存在故作糊涂的底线。反观各个落网的贪官污吏,无不是因一次的获利初尝甜头,之后心存侥幸,一次次的窃喜让他们变得更加贪婪,侥幸的心理战胜了恐惧心理,这使得他们在思想上已难以自己回头,贪婪的步伐一步一步向前,一步比一步大,唯有在梦醒之后才幡然醒悟、在狱中悔不当初。古语有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梦醒之时可惜为时已晚。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清晰的底线,定要带头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

再者,作为普通员工的我们也应从中自省、引以为鉴,要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党和国家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我们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同时,严于律己、自觉自律、洁身自好,不让不法商家有机可图,用纪律约束自己,时刻牢记不越界。纪律是行动的保证,只有时刻模范地遵守和践行纪律,永远不去跨越廉洁自律的“高压线”,才能做到警钟长鸣,才能真正感受到工作之乐,生活之美。

总而括之,此次班组组织观看反腐倡廉警示录,让我们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经济形势在飞速发展,只有不断加强修身修德的学习,真正做到慎微、慎染、慎独、慎行,虑于微、防御小,才能从跟不上杜绝腐败的不正之风,而我们的领导干部也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百姓做实事、做好事,用热血和忠诚铸就不朽的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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