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情与法

2022-09-10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其快速发展充分说明了其对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弥补正规金融行业的缺陷以及推动私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是对于金融借款的良性补充, 也是融资方式多样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有着金融借款所没有的灵活性和任意性。传统的民间借贷并不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在2015 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特别将民间借贷的的主体扩大至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使得民间借贷的范围越来越广, 案件也越来越复杂。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在目前经济飞速增长、人们超前消费意识觉醒和银行严格贷款政策的背景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大量涌现。

民间借贷中蕴含着浓烈的情感色彩, 常常出现情感和金钱交融的情况。有时债权人将金钱借给债务人不仅是一种金钱之债更是一种情感之债, 所以民间借贷中不仅存在金钱借贷的纠葛, 还蕴含着情感纠葛, 而债务人为了感恩债权人的借款行为, 偿还所谓的“情债”, 会选择逃避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其他的内部协议来弥补债权人。例如笔者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一民间借贷案件, 两被告系母子关系, 原告借款给母亲, 母亲向其出具了借条; 后原告向儿子追讨, 儿子又再次就同一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用两张借条向法院起诉, 只要求一笔款项。这类同一笔借款出现两张借条的情况, 债权人不以两张借条分开起诉获得更大的利益的原因在于情感的因素在作祟, 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的体现。

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作为一种独立的案由, 有着其独特的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中, 大多数属于有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之间的熟人借贷, 存在着金钱与情感的交融问题。借款不仅是一种借贷行为同时也蕴含着一种情谊行为。正因为民间借贷中的情与法的交融从而使得民间借贷纠纷变得亦真亦假, 难以辨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 进行了审判实务当中的顶层设计, 给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解释保障。该司法解释中特别突出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 二是民间纠纷存在虚假诉讼; 三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高利息处理问题。从正面体现出了民间借贷中存在有过多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 借贷双方运用借条转移资产的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盛行问题。仔细分析以上三类问题, 实践性合同和禁止虚假诉讼都是为了防止民间借贷中情感因素对于借贷本身的影响, 而防止高利贷是为了从法律的角度破除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 用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矫正不正常的诚实信用 ( 即借贷双方对于高利贷的约定和履行) , 并开创性的提出了利息超过年利率36% 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的规定, 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的主要存在以下现状: 民间贷款变相为高利贷、银根收紧, 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大、无资质机构变相揽存放贷、纠纷集中隐患大。产生该现状的原因主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缺乏、制度监管缺乏、银行限制贷款政策、借款凭证的随意性、民间借贷中的情感与现金的交融。

三、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 一) 发挥民间借贷合同实践性的效用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的合意, 更是见证该笔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 但是它仅仅是债权凭证而已。因为在民间借贷中通常会出现情感与金钱交融的情况下, 所以会出现很多的不合常理的借贷方式, 例如将高额的利息写入本金当中, 或者打虚假的借条以转移财产或者以借条的方式虚构债务等。所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借贷关系生效为接收到金钱之日起生效, 属于实践性合同, 也是为了突破唯借条主义, 更好地解救深情款款、饱含负罪感未及时还款的债务人。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 可以从公正客观的角度解决情感交融的问题, 金钱之债与情感之债分开, 将其区分对待。这样可以更清楚明了的解决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实践性合同, 也就是处理其金钱之债的重要手段, 当债权人无法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放款或者足额放款的义务时, 法律只会按照其所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交付的本金来认定借款合同的标的额, 从而将含有情债或者内部约定的利息转化本金的约定全部不予保护。让金钱之债由金钱来进行偿还, 让情感之债用情感来还。抛开情感和所谓的内部诚实信用来处理民间借贷这也是顶层设计的高明之处, 也是分开原则的完美表现。

( 二) 遵守高利贷不等于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国人一直秉承和发扬的优良传统, 民间借贷中,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也存在着诚实信用, 他们之间对于利息或者转移财产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也是一种诚实信用的表现。但是假如其约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或者故意逃避法律的话, 法律将不予保护。就像部分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的范畴, 借款双方约定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范围。可能对于借款双方而已一直信奉的是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这才是一种诚实信用和道德的体现, 但假如起诉到法院, 一方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偿还的话, 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很深的情感纠纷, 就会对其双方私下的民间借贷的诚实信用进行了不好的评价, 所以在很多民间借贷中, 为了保护所谓的私下的诚信, 借贷双方会直接将利息写入本金, 逃避法律的规定, 债务人也违心的承认债权人的诉请, 这也是民间借贷中之所以难以处理的原因之一。但就法律而言, 债务人的该种行为是一种及其愚昧的行为, 是一种违背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并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法律上的诚实信用是宏观上的诚实信用, 是为了社会的民间借贷和诉讼秩序出发的, 客观公正的维护借款双方的权利的; 是一种借贷的规则, 借款双方任意超越该规则, 本来其权利就不应该受到保护, 既然是一种非法行为那么何来遵守之必要呢, 维护一种非法的行为不是一种诚信的表现, 而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 三) 限制借贷利息防止高利贷

民间借贷仅仅只是资金融通的辅助手段, 主要原因是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约定了高于金融借贷的利息。在银行限制贷款的情况下, 别有用心之人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息, 开始约定高昂的借款利息。在以往的民间借贷纠纷中, 观点是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只有当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4 倍利率的部分法律才不予保护, 但是超过部分仍旧为自然债务, 使得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问题成为了民间借贷不可治愈的顽疾。但是在2015 年最高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 一改之前的民间借贷的自由态势, 运用司法解释的功能提出了分段保护法, 对于约定为年利率24% 以下利息予以保护, 年利率24% 至36% 之间的已经支付的不再返还, 超过年利率36% 的利息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或者折抵, 这从顶层设计上禁止了高利贷行为。使得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在利息只能在合理的期间予以约定。

( 四) 全面审查防止虚假诉讼

由于民间借贷自身性质原因, 导致民间借贷只需要借款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 其他人无法知晓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使得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要源泉。为了更加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防止其成为虚假诉讼的根源, 那就得对于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 即使债务人承认该笔借款, 债权人仍旧得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事实的发生。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融资的辅助手段逐渐的受到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青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笔者拟从民间借贷纠纷中情与法的辩证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民间借贷中破除金钱之债与情感之债的界限, 区分借款双方的约定与诚实信用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间借贷,实践性合同,诚实信用

参考文献

[1] 饶敦.民间借贷危机及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 201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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