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
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热用户和供热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源热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特定区域的供热设施,通过热网统一向用户供热的方式。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提高城市供热节能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供热政策、发展战略,监督、指导供热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收费面积计算及鉴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热压力容器等设施的检测、检查工作,制定城市供热质量测温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热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供热监管责任按供热方式划分如下:
市区集中供热监管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形式的供热监管由甘州区政府负责。
市区内各有关单位负责做好自建供热房屋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房产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用地或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和分户供热计量规定设计和建设,并积极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供热设施,现有不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按集中供热实施进度逐步拆并。
城市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采用环保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供热,确需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按规定程序报批,集中供热覆盖后应自行拆除,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具体拆除时间,由供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实施进度确定,并联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热交换站、泵站、热电厂、热网等供热工程(含分散锅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供热、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采暖期内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5个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供热设施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放开经营市场,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种类型的投资者按照特许经营的要求,参与城市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城市供热管线需要穿越道路、建筑物等设施时,须向规划、市政等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供热经营单位因施工对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供应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含阀门井)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入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擅自拆除、迁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必须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供热经营单位监督实施。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当经供热经营单位同意,报供热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热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如涉及到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承压部分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情况紧急时,可先施工,后办理维修告知手续,维修后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建供热管网、阀门、仪表、地沟、阀门井及其他设施;
(二)在供热管网、阀门井、地沟上进行建筑或堆放物品;
(三)向阀门井、地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残液;
(四)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标牌、物体;
(五)在供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挖掘、钻探、打桩、爆破、植树、埋设线杆等;
(六)其他危害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热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热源出口处应安装热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进口处也应安装热计量仪表,由用户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计量装臵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臵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热经营单位同意,禁止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应该订立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热计量方式、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又未办理停止用热手续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天气变化情况,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长供热。
各县供热时间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供热期内,用户采暖、保温设施达到规范标准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达到18℃(±2℃),不低于16℃,室温合格率不得低于97%。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新热用户或扩大供热面积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单位提交有关用热面积、层高、建筑位臵图、平面图、采暖系统图等资料及用热申请书,经审查具备供热条件的,签订供用热合同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经营单位的供热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城市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稳定供热。实施规范化服务,服务内容、标准、时间等事项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设施的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三十一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大、中、小型检修,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检修工作必须在每个供热期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司炉、运行、维修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锅炉水质必须进行软化处理,因供热经营单位水质不合格导致用户采暖设施结垢堵塞、锈蚀漏水,由供热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经营单位应选择供热区域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及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并造表记录,热用户签字。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8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5~10万平方米按10%,10~30万平方米按5%,30~60万平方米以上按3%,60万平方米以上按2%进行检测。测温应采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标准为:室内距地面0.5—1米,距墙面0.5米,放臵于固定物体上,不得手持。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可以对供热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集中供热系统的热用户向供热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投诉;分散热源供热的向热源单位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对用户投诉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供热质量责任根据供热期内测温结果认定,具体测温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供热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因供热经营单位供热质量责任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经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个采暖期内,热用户举报的供热质量问题,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连续10天检测查实,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用户拒绝交纳采暖费,已经交纳采暖费的,由供热企业核算退返。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经营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因室内装修和节能保温措施不达标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四)供热设施正常检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五)其他不属于供热单位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热;停止供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报告供热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及物业和供热主管部门,并按天向用户退还热费。
因热用户责任供热单位实施停供的,必须在送达停止供热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热用户。
第三十八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保障和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供热和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四十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按原面积收取热费;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用户需要拆改内网管径和供热设施,应当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建筑节能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分户温度调控装臵,并对房屋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三)每年用热前对内网管道和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完好;
(四)及时缴纳热费;
(五)不得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或启动、关闭供热阀门;
(六)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安装热水循环预热装臵或放水装臵等。不准取用、排放供热设施循环热水;
(七)不得擅自挪动、改动供热分户控制装臵及其附件;
(八)共用一个供热系统的用户,不能单独提出停热申请;
(九)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对属自身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的供热管网及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确保正常供热。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管网设施由供热、物业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单位共同向热用户下达限期维修通知。热用户不及时维修,造成停止供热或供热质量不达标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热量浪费、设施损坏等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供热期内,符合停暖条件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到供热经营单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外设施的安全,因室温过低致使供水、排水管道及其它设施冻裂,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申请停止供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热设施能够分户控制的;
(二)不会对其他热用户的利益和正常供热造成侵害和威胁的;
(三)新建房屋已满规定保修期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供暖的,应在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停暖申请。无正当理由拖欠采暖费的热用户申请人应缴清历年拖欠的采暖费。经供热经营单位审核同意停止供暖的,地暖用户采暖费收缴按一个供热期全额热费的50%,挂片用户采暖费收缴按一个供热期全额热费的30%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后,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供热经营单位按全额热费予以追缴。未办理手续自行停止用热的,供热经营单位不予减免热费。
第四十五条 供暖期间,热用户室内用热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修。用户无法修理时,可委托供热经营单位或物业公司有偿代修。
第四十六条 热用户因房屋装修而影响供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并承担因此给单元楼内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安全用热知识,及时全面向热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定期入户巡检用热设施,确保供用热安全。
供热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巡检时,须主动说明事由,并出示供热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
热用户应当积极配合供热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检修。
第六章 热费收缴
第四十八条 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必须举行听证。
第四十九条 供热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具体按《张掖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张政发〔2010〕135号)执行。
新建建筑应同步安装供热计量和调控装臵。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造。过渡期内的热价收取方式,按供热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收。
第五十条 使用循环预热系统的用户应在预热设施前安装热量计量装臵,供热经营单位按计量数据计收热费。
第五十一条 供热经营单位根据热用户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以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热费。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不按时缴纳热费的,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家庭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民政等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费人员必须佩带由本单位核发的上岗证和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文明收费。
第五十四条 新建建筑空闲期间产生的热费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热用户供热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热费,同时按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向供热单位赔偿。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或单位立即纠正过错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并对供热经营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供热经营单位督促限期纠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二)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使用不合格城市供热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
(五)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
第六十条 对破坏、盗窃城市供热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张掖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16日制定的《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发〔2005〕21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甘肃省“十二五”张掖市渔业规划
甘肃省张掖市高起点规划“十二五”渔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0-2-3浏览量:545信息来源:甘肃省农牧业厅渔业处
按照部、省关于认真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甘肃省张掖市渔业部门高度重视,高起点谋划,科学编制。
“十二五”期间张掖市渔业发展规划目标是:紧紧围绕渔业增效,农民增收,以项目建设为载体,积极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湿地渔业、生态渔业和休闲渔业,争取到2014年池塘养鱼面积达到2.70万亩,工厂化流水养殖50亩,水产品产量达到2500吨,名特优水产品比重提高到总产量的80%;水产养殖总产值达到3000万元。
区域布局重点是:在良种体系建设上,在高台县和临泽县分别建成年生产优质鱼苗500万尾,鱼种5000公斤的县级水产良种场;在发展鲑鳟鱼养殖上,2010-2014年全市建成国家级金鳟鱼良种场一处,面积10亩,年产鲑鳟鱼发眼卵500万粒,鱼种5万公斤,发展鲑鳟鱼养殖50亩;在黑河流域土著鱼类自然保护区建设上,在黑河流域张掖高崖水文站段,北至黑河高台县正义峡段,全程约170公里,总流域面积6千多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建设黑河土著鱼类自然保护区,重点是对流域内的祁连山裸鲤进行资源繁育和保护,在黑河中游的鱼类栖息地建设核心保护区,在主要河段设立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祁连山裸鲤繁殖驯养中心一处,开展资源监测和保护研究;在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建设上,2010-2014年在市渔业站及甘州、临泽、高台三县区共建成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4处;在推广体系建设上,继续完善市级和甘州、临泽、高台、山丹四县区渔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使其成为“五有站”;在 “湿地渔业”开发上,合理开发利用湿地公园、滨河新区人工湖等湖泊湿地资源,新建以水产养殖为主体,水生植物种植、水禽养殖和水上旅游协调发展的“湿地产业”示范基地1万亩,扩大“湿地产业”规模,打破传统单一的水产养殖生产模式,形成多种生物互补、多产业互动的发展新格局。
此外,规划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重点和保证措施。
第三篇:游张掖城市湿地博物馆有感
初二(1)班
陈蓓尔
金秋十月,秋高气爽,天气宜人。利用十一长假,爸爸妈妈带我参观了张掖城市湿地博物馆。张掖湿地公园,是距离城市最近的湿地,以前来过许多次,但还没有参观过新建成的城市湿地博物馆。据介绍,张掖城市湿地博物馆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8月8日竣工。
湿地博物馆位于张掖国家湿地公园南大门,依水而建,总建筑面积约为5570平方米,展厅面积为5000余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8万平方米,是西北内陆河流域首个城市湿地博物馆,也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有室外水生植物繁育收集区,野生动物驯繁观赏区,室外湿地景观展示区,湿地文化题刻区,以及湿地观鸟塔等服务设施,是及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宣传、科普等功能为一体的湿地生态博物馆和城市主题展示馆。
游人如织,我们随着大家经过湿地博物馆门口清澈的河水,绿茵茵的草地,茂盛的树丛进入博物馆内。整个展区以“戈壁水乡、生态绿洲、古城文明”为展示主题,以“塞上江南、印象张掖”、“地貌大观,多彩张掖”、“丝绸重镇,人文张掖”、“湿地之城,生态张掖”、“城市未来,大美张掖”、“湿地,生命的摇篮”为展示脉络,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立足综合、开放。公众参与的特点,采用声、光、电控制技术和大量的标本、图片、文字等资料,建成了六大展区以及4D影院,游客休闲区等基础设施,浓缩了张掖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昨天、今天与明天,反映了 历史文化名城与湿地生态保护之间的战略关系,凸显了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战略地位,地质地貌,自然资源,环境演变及生态保护成就,构成了室内与室外、实景与虚景、历史与现代相结合的湿地生态科普科研基地,是市民了解张掖、展望未来,开展爱国主义,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平台;也是播撒生态文化种子、加强对外交往,促进国际间相互沟通的宣传窗口。
馆内多媒体数字技术与逼真的典型湿地景观完美结合,使大家如同置身于湿地环绕的奇妙世界中。逼真的湿地模型,极具感染力的典型湿地复原景观特别壮观,超大屏幕的多媒体技术,向大家直观的介绍了张掖市湿地的资源情况,主要特征以及湿地与中国持续发展的关系,还有各种动物的标本让大家目不暇接,也领略到了它们的魅力之处。
此次参观虽然只有短短的1个多小时,但是让对家乡的大美湿地有了更深的了解,也让我们的心灵受到美得震撼。通过这次参观,使我进一步了解了湿地的科学知识与文化,更加懂得了湿地是地球上一种多功能 、重要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明确了爱家乡、爱湿地的情怀以及对自然保护的责任。
第四篇: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原理范文
08城市规划 考纲
《城市规划原理》作为一门理论性考试科目,内容是关于城市与城市发展的知识,城乡规划学科知识,城乡规划体系知识,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形成的知识,城乡规划编制的知识,城乡规划实施的知识。本科目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应试人员所具备的城乡规划理论知识的状况,包括对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城乡规划制定、编制、实施等有关的专业理论的熟悉、掌握、了解程度。
1.城市与城市发展
1.1城市与乡村
城乡“二元”化,收入差异大,单向集中,公共资源供给失衡
1.1.1☆☆☆☆☆掌握城市和乡村的基本特征
城市相对乡村存在,要素聚集,动态变化,系统性
1.1.2☆☆☆熟悉我国城乡社会经济的特点
集聚、生产效率、生产力、职能、物质形态、文化观念
1.2城市的形成与发展规律
1.2.1☆☆了解城市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因
资源开发、科技创新、全球化、文化特质
1.2.2☆☆☆熟悉城市发展的阶段及其差异
1.2.3☆☆☆熟悉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基本规律及主要影响因素
单一多中心,平面——立体,生产——生活,分离——连续
自然、社会、经济、政策
1.3城镇化及其发展
1.3.1☆☆☆熟悉城镇化的含义
农——非农
1.3.2☆☆☆熟悉城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7个方面:
1)农业剩余贡献;2)工业化推动;3)比较利益推动;4)制度变迁与促进;5)市场机制导向;6)生态调控;7)城乡规划调控
1.3.3☆☆☆熟悉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历程及当前状况
1)持续、加速、健康发展;2)东快于西,南快于北;3)城市群,城市圈;4)特大城市的国际化
1.4城市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及资源环境的关系
1.4.1☆☆☆熟悉城市发展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核心与基础)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按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
1.4.2☆☆☆熟悉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载体与表象)
1.4.3☆☆☆熟悉城市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1.4.4☆☆☆熟悉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
2.城市规划的发展及主要理论与实践
米利都、希波丹姆、维特鲁威
2.1国外城市与城市规划理论
2.1.1☆☆了解欧洲古代社会和政治体制下城市的典型格局
希腊(公共场所)、罗马(炫耀与享乐)、中世纪(城堡、教堂)、文艺复兴(古典广场)、君主专制(放射轴线、广场、宫殿)
2.1.2☆☆了解现代城市规划产生的历史背景
2.1.3☆☆☆熟悉现代城市规划的早期思想
(2主2辅)
2.1.4☆☆☆熟悉现代城市规划主要理论发展
2.2中国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发展
2.2.1☆☆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和政治体制下城市的典型格局
2.2.2☆☆了解中国近代城市发展背景与主要规划实践
2.2.3☆☆☆熟悉我国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和发展历程
2.3当代城市规划的理论探索和实践
2.3.1☆☆了解当代城市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趋势
2.3.2☆☆☆熟悉当代城市规划的主要理论或理念
2.3.3☆☆☆熟悉当代城市规划的重要实践
3.城乡规划体系
3.1城乡规划的内涵
(对一定内城市)
3.1.1☆☆☆☆☆掌握城乡规划的概念
3.1.2☆☆☆熟悉现代城乡规划的基本特点与构成
基本特点:综合性、政策性、民主性、实践性
构成:法律体系(核心)、行政体系(职能分配、行政管理)、工作体系(编制与实施)
3.1.3☆☆☆熟悉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3.1.4☆☆☆熟悉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1)调控、保障;2)协调,改善环境
3.2我国城乡规划体系
3.2.1☆☆☆熟悉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
3.2.2☆☆☆熟悉我国城乡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
横向与纵向
3.2.3☆☆☆熟悉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体系的构成
编制(组织、审批、内容)、管理(实施、项目——用地、工程——划拨与出让、督察——行政监察、立法监察、社会监察)
3.3城乡规划的制定
3.3.1☆☆☆☆☆掌握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3.3.2☆☆☆熟悉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程序
3.3.3☆☆☆☆☆掌握城乡规划编制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
总体——分区——纲要
总体——分区——逐步深化
详细——控制性
详细——修建性
3.3.4☆☆☆熟悉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城镇体系规划
4.1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和任务
4.1.1☆☆☆☆☆掌握各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
4.1.2☆☆☆☆☆掌握各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
编制——互动;实施——公示;修改——互动;修改详规——相关人
4.2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4.2.1☆☆☆熟悉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4.2.2☆☆了解各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5.城市总体规划
5.1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和任务
5.1.1☆☆☆☆☆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
指导与调控城市的重要手段,有公共政策的属性
5.1.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原则:1)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
2)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化
3)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
4)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方便
5)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
5.2.1☆☆☆熟悉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工作程序
现状调研(踏勘、访谈、区域调研、收集汇总、现状分析)、基础研究与方案构思、纲要、成果、评审
5.2.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工作方法
定性、定量、空间模型
5.3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研究
5.3.1☆☆☆☆☆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现状调查的内容
5.3.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价内容与方法
(自然、人工、现状、政策)
5.3.3☆☆☆熟悉城市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内容与方法
1城市职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分工与发挥的作用
基本职能,对外,对内(非基本职能)
2城市性质:城市在一定区域内的发展中处的地位与主要职能
1)内容:对主要职能的高度概括
2)依据:从城市在区域中的职能,内在基本因素两方面确定
3)方法:定性为主,定量为辅
5.3.4☆☆☆熟悉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性质的内涵
5.3.5☆☆☆熟悉城市规模预测方法
5.3.6☆☆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其他专题研究
5.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5.4.1☆☆☆☆☆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5.4.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要求
5.5城镇发展布局规划
5.5.1☆☆☆熟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方法
6个: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交通用地、其它建设用地、农业生产用地、生态旅游用地 生态适应性:鼓励开发区、控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
主体功能区:优化调整区、重点控制区、适度开发区、控制发展区
5.5.2☆☆☆☆☆掌握划定规划区的目的及其划定原则
目的:控制城市建设
原则:科学发展、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可操作
5.5.3☆☆☆☆☆掌握城市结构与城市形态的类型
6种:集中、带状、放射、星座、组团、散点
5.5.4☆☆☆☆☆掌握城市空间布局选择的基本方法
城市布局原则:
1)城乡统筹
2)功能协调、结构清晰
3)依托旧区,紧凑发展
4)分期发展,留有余地
5.6城市用地布局规划
5.6.1☆☆☆☆☆掌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标准
10大、46中、73小
5.6.2☆☆☆☆☆掌握各项城市建设用地间的相互关系及布局要求
5.6.3☆☆☆☆☆掌握城市建设用地变化及分布的特征
5.6.4☆☆☆☆☆掌握城市用地布局与交通系统的关系
5.7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5.7.1☆☆☆熟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5.7.2☆☆了解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的要求和方法
5.7.3☆☆☆☆☆掌握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道路网络规划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5.7.4☆☆☆熟悉城市交通设施规划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交通枢纽设施、立交桥、停车
5.7.5☆☆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5.8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5.8.1☆☆☆熟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5.8.2☆☆☆☆☆掌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5.8.3☆☆☆☆☆掌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5.9其他主要专项规划
5.9.1☆☆☆熟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
功能(247),绿地人均9平方米,公共绿地7平方米,内容(249)
5.9.2☆☆☆熟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5.9.3☆☆☆熟悉城市防灾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
5.9.4☆☆☆熟悉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分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
5.9.5☆☆☆熟悉城市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
5.9.6☆☆了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
5.10城市总体规划成果
5.10.1☆☆☆☆☆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文本要求
5.10.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图纸要求
5.10.3☆☆☆☆☆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附件要求
5.10.4☆☆☆☆☆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6.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的意义:
1)完善城市规划体系
2)发挥城市宏观调控作用
3)加强城市监督管理
6.1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作用与任务
6.1.1☆☆☆☆☆掌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作用
行动计划、落实的重要步骤
6.1.2☆☆☆☆☆掌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任务
6.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
6.2.1☆☆☆☆☆掌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6.2.2☆☆☆☆☆掌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要求
7.城市详细规划
7.1控制性详细规划
7.1.1☆☆☆☆☆掌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承上启下的环节,管理的具体手段,协调利益的平台
7.1.2☆☆☆☆☆掌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1)确定用地界限
2)规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
3)提出城市设计的指导原则
4)交通的布局与衔接
5)工程管线的布局与确定
6)土地使用管理
7.1.3☆☆☆☆☆掌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7.1.4☆☆☆☆☆掌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7.2修建性详细规划
7.2.1☆☆☆熟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具体的建设安排,用以指导建筑设计与其它工程设计
7.2.2☆☆☆熟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
7.2.3☆☆☆熟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7.2.4☆☆☆熟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8.镇、乡和村庄规划
8.1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工作范畴及任务
8.1.1☆☆☆熟悉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工作范畴
8.1.2☆☆☆熟悉镇、乡和村庄规划的任务
8.2镇规划的编制
8.2.1☆☆☆熟悉镇规划的内容
8.2.2☆☆☆熟悉镇规划编制的方法
8.2.3☆☆☆熟悉镇规划的成果要求
8.3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8.3.1☆☆☆熟悉乡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8.3.2☆☆☆熟悉乡和村庄规划编制的方法
8.3.3☆☆☆熟悉乡和村庄规划的成果要求
8.4名镇和名村保护规划
8.4.1☆☆☆熟悉名镇和名村保护规划的内容
8.4.2☆☆☆熟悉名镇和名村保护规划的成果要求
9.其他主要规划类型
9.1居住区规划
9.1.1☆☆☆☆☆掌握居住区规划的目的与作用
9.1.2☆☆☆☆☆掌握居住区规划的内容与方法
9.2风景名胜区规划
9.2.1☆☆了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任务
9.2.2☆☆了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基本内容 文本、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
9.3城市设计
9.3.1☆☆☆熟悉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与作用
9.3.2☆☆☆熟悉城市设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好建筑的六个标准:
1)秩序与统一
2)表达
3)完整性
4)平面与剖面
5)细节
6)整合
10.城乡规划实施
10.1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影响因素
10.1.1☆☆☆☆☆掌握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本因素 分为5个方面
1)政府组织管理
10.1.2☆☆☆熟悉公共性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10.1.3☆☆☆熟悉商业性开发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
第五篇:城市总体规划
一定年限内对城市市区、郊区及与城市发展有关的地区各项发展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对城市发展的战略安排,是战略性的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主要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城市职能
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城市性质
指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城市功能
城市功能是城市存在的本质特征,是城市系统对外部环境的作用和秩序,是主导的、本质的,是城市发展的动力因素。 城市结构
是城市功能活动的内在联系,是社会经济结构在土地使用上的投影,反映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城市形态
是表象的,是构成城市所表现的发展变化着的空间形式的特征,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社会、文化现象和过程,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人类各种活动与自然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 城市布局形态
1集中式布局的城市:网格式、环形放射状
2分散式布局的城市:组团式、带状、星状、环状、卫星状、多中心与组群城市。
3集中分散相结合:早期集中式,后期分散组团式发展 土地适宜度
又称土地生态适宜度,指在城市可能发展范围内土地的利用方式对生态要素的影响程度,或是生态要素对给定的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宜状况、程度。 城市土地适宜度规划主要内容
1根据城市已建及待建区内土地利用的自然及现实状况,对土地的生态适宜度进行分析评价
2根据生态适宜度制定城市经济布局原则,确定相宜的产业结构,进行合理的产业布局
3根据土地评价结果,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的规划布局 4根据城市气候特征和居民生态环境质量要求,提出城市功能区绿地面积分配、品种配置、种群或群落类型方案,进行绿化布局
5根据生态功能区建设理论,保持维护、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特征和过程,建立环境生态调节区
6根据生态经济的基本原理,研究城市社会、地域分工特点,进行城市空间的生态分区,并指出各区经济主导发展方向和生态特征 城市生态规划
意为对城市的生态系统所做的规划,与城市生态相关的整个系统——环境、人口、社会、文化、经济等的生态状况作为一个整体,都是城市生态规划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内容
人口适宜容量规划,土地利用适宜度规划,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生物保护与绿化规划,资源利用保护规划 生态城市规划
又称生态导向的城市规划,核心内容仍为城市规划,只不过是带着生态的理念、眼光,利用某些生态规划的技术手段去进行城市规划。 内容
1通过对城市、区域、国家不同地域空间层次的规划使城市与其补给区域相平衡 2通过物质空间规划,生态规划和社会经济规划使城市未来的
发展形成一个整体的方案,将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
环境效益紧密结合起来 3通过对城市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总能力等可持续发展能力因素的分析,论证来确定城市的规模、城市的结构和形态 4通过对土地开发度的评价、土地适宜度的分析和土地承载力的测定对城市未来发展进行合理布局
生态城市规划与传统城市规划相比的特点
区域性、系统性、动态性、综合性、生态导向性 城市远景规划
是城市扩展到稳定阶段对城市总体发展做出的结构、布局、形态的设计与安排。 原则:
1)远景规划必须研究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使它在时空上具体化,但这本身不能代替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远景规划重要在于远景的空间结构性部署,它应知道城市总体规划,但它不能代替传统的总体规划 3)远景的结构安排要相对稳定,而战术的处理要留以足够的灵活性。为此,远景规划宜粗不宜细,重点是把握城市发展的大方向、大结构,其余留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去深化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赋以一定用途与功能的土地的统称,是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空间。既指已经建设利用的土地,也包括已列入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尚待开发建设的土地。 建设用地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的总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