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

2022-10-08

第一篇: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

01 1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1: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及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保证文明安全施工;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经理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经理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项目经理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十三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四条 外地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入本市执业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一年内二次不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若一个工程项目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累计二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考核扣40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等处理: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属外地入青市政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或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1分:

(一)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六)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地下暗挖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因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四)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一)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三)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四)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因存在工程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三)不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八)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四)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十五)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十六)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十七)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十八)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前二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项目经理在组织应对本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二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经理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80-99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

60-79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项目经理须按规定接受全脱产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D级,向社会通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同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二篇: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

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1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1-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 -2-

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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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以上A级,80-100(含80)分B级,60-80含(60)分C级。60以下D级。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等行为,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找有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

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一人。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二)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四)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六)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或属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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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九)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

(二)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三)恶意扣押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

(六)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七)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八)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九)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 -6-

评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验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三)未对建设工程标准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

(十四)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时间未处结的

(十五)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十六)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七)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十八)不按时确定工程量、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造成主体结算、竣工结算拖延的

(十九)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二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规违章行为或隐患未当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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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或施工现场伪造施工质量、安全等资料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六)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九)未贯彻落实“双卡”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租赁使用使用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

(十一)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未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或未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

(十三)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十四)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施工技术资料不完整、整理不合格的;

(二)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

(三)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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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五)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八)施工现场为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与信息管理系统的

(十)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外保温等节能施工的

(十一)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二)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三)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四)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十五)执业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达不到主管部门要求的 (十六)施工现场资料管理不完善的

(十七)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简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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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九)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或报表数据不真实的;

(十)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为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十二)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不及时、不全面的

(十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四)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五)已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 -10-

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三)在创建指标内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2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0.1分;超额完成创建指标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0.2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市级技术创新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1分、0.5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3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

-11-

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2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七)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10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80-99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本地企业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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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入青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拥有增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三条 考核减分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3-

第三篇:青岛市水利工程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为提高青岛市水利工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水利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1.文明施工 1.1 方案编制

1.1.1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1.1.2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主要内容。

1.2 现场围挡

1.2.1 水利建筑施工现场能够实施封闭管理的,要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设置围挡墙。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1.2.2 围挡墙宜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企业文化特点。

1.2.3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1.3 安全警示

1.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1.3.2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1.3.3 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警示要求。

1.3.4 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集中悬挂。

1.4 临建设施

1.4.1 新建临建设施原则上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STBZ〗不低于2.4m。

1.4.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1.4.3 职工宿舍

1.4.3.1 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严禁睡通铺。 1.4.3.2 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1.4.3.3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明示。 1.4.4 职工食堂

1.4.4.1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m。炊事员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1.4.4.2 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1.4.4.3 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 1.4.4.4 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热源,禁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 1.4.4.5 食堂、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按规定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m。 1.4.5 厕所

1.4.5.1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档,隔挡高度不低于1.2m。

1.4.5.2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 1.4.6 其他设施

1.4.6.1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1.4.6.2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1.4.6.3 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

1.4.6.4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室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1.4.6.5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1.5 场容场貌

1.5.1 能够封闭管理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

1.5.2 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5.3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施工标志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施工标志牌规格为高1.5m,宽1.8m,其它不小于1.2m×0.8m,架体材质为不锈钢,直径不小于0.06m,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

1.5.4 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 1.5.5 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按规定排放,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1.5.6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

1.5.7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

1.5.8 施工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 1.5.9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 1.5.10 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2.安全生产 2.1一般规定 2.1.1安全报监

2.1.1.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报监手续。报监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1.1.2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1.2 目标责任

2.1.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宣示,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到人。

2.1.2.2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1.2.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设置在操作区内显要位置。

2.1.2.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

2.1.2.5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2.1.2.6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1.2.7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2.1.2.8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2.1.2.9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2.1.3 安全检查

2.1.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2.1.3.2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2.1.3.3 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2.1.4 安全教育培训

2.1.4.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4.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1.4.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1.4.4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2.1.5 班前安全活动

2.1.5.1 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1.5.2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2.1.5.3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2.1.6 特种作业人员

2.1.6.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1.6.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2.1.7 安全事故处理

2.1.7.1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2.1.7.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2.1.7.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2.1.7.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2.1.8 安全管理资料

2.1.8.1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2.1.8.2 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2.2 施工用电

2.2.1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2.2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2.2.3 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2.2.4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气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1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1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第四篇: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优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验收方式。

第三条 联合验收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联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联合验收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联合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协调、督办、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法确定实行联合验收的审批监督事项及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明确申报材料。

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联合验收过程中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成立联合验收工作组,承担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工作组由各联合验收部门(以下简称联验部门)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成。联验部门包括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等。

联验部门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派驻工作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工作组,并对派驻人员进行书面授权,派驻人员验收意见代表联验部门意见。派驻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联验部门派驻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联合验收依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件登记窗口(以下简称联办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情况查询、验收文件送达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联合验收,按规定向联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联办窗口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确定联验时间,并及时通知各联验部门及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

联办窗口应当将确定的联验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委牵头主持联合验收。

联验部门验收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联验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参加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落实好各责任主体、各专业陪验人员,负责介绍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及各联验部门现场验收安排情况,配合联验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联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现场验收后,各联验部门应当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经验收需要整改复验的,联验部门应当当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需要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时应当核查工程整改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

验收整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验收部门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复验。

第十三条 现场验收通过后,联验部门应当在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将验收报告、许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送交联办窗口,联办窗口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第十四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当场未出具验收意见或者未按规定参与验收的联验部门进行跟踪督查落实。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收集联验部门的书面整改意见,连同验收意见会签表格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联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并通报批评:

(一)联办窗口未及时将联验时间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的;

(二)未及时向联办窗口反馈联合验收意见的;

(三)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

(五)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者当场不表态的;

(六)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时反馈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第五篇:青岛市市政工程零星维修抢险工程

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 施工合同

青岛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山东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0 年11月5日

0

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青岛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乙方(全称): 山东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青岛市市政工程零星维修抢险工程 工程地点: 市区道路

工程内容: 路面修补、排水、给水抢修、桥梁维修等 资金来源: 政府专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工程中的所有工作内容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竣工日期: 2011年11月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500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2)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2、甲方可以将以上(1)、(2)、(3)条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能履行“1”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内约定。

2、乙方未能履行“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七、工程结算与支付

(一)结算方式确定

1、工程结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受道路交通影响,结算时工程量采用现场实际使用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套用《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价目表》取费程序(2011版);三类工程取费;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造价信息;机械台班价格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价目表材料机械单价》2011版;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价格单价以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确认为准;零工100元/工日。

2、工程量以工程师确认的签证为准,并做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单位审核完毕七日内付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5%,一年质保期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0%。

八、材料设备供应: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乙方采购,其质量等级及价格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甲方负责监督。

九、竣工验收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3日内乙方提交验收报告及一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后30日内提交决算资料。

(一)竣工验收

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无。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实际情况双方约定。

(二)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违约

1、本合同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应确认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误期赔偿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2‰/天,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

本合同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罚1—5万元,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的赔偿费为合同价格的5%。

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在乙方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或者工程质量无任何保证,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并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则甲方可将此情况通知乙方并提出警告,乙方应据此采取甲方同意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乙方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相应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乙方对甲方的上述警告无积极改正,则甲方将在书面警告发出后7天内进驻现场接管工程,终止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甲方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甲方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乙方完成该工程。

(二)争议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一)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二)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5级以上地震(2)6级以上持续4小时以上大风(3)150mm以上雨雪(4)10年一遇洪水或高温、高寒天气,以上资料以济南市政府部门资料为准。

(三)保险

1、甲方投保内容:甲方按规定自行办理有关保险事宜。

2、乙方投保内容:乙方按规定自行办理有关保险事宜。通用条款40.2条涉及的保险内容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自行承担。

(四)合同份数及其他约定

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两份,副本四份。

2、在确定施工单位后,根据建设单位要求,7天内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不能进驻现场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调换施工单位。

3、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施工方案的规定进场,如非业主原因更换或不到位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处罚或更换施工队伍。

4、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合同文件。

5、若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不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则建设单位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伍。

6、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外,如达不到工期(包括总工期及分项分阶段工期)要求,每拖期一天,按中标价的2‰惩罚,最多罚款3%,在此期间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并另行选择施工队伍。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提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误工,工期顺延,以建设单位签字为准。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开工,工期顺延。

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11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 青岛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日期:

邮政编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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