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表

2023-02-21

第一篇: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表

[监事会]华夏银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 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 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

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全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 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

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 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 导。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财务活动;

(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的情况;

(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五)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董事的选聘程序;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九)本行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 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

(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 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 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 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 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 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在财务监督方面,监事会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 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 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 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在内部控制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在风险管理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

(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

(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当本行风险监管指标未能达到监管要求,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修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非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非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通过对本行经营过程有关信息资料的分

析,了解掌握本行经营管理状况及其成果,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财务漏洞和 重大经营风险,督促并帮助改正。

第十二条 非现场检查的基础资料采集。总行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中心、 审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的非现场检查报表资料向监事 会报送制度。

(一)报表资料内容

1、财务季报;

2、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分析季报;

3、审计工作情况季报;

4、监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报送时间为次季初15个工作日内。

报送方式为:业务部门将填制好的报表或书面报告发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 时间要求汇总后提交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保管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并按监事会主

席要求将有关资料分送监事。监事对资料进行分析,如提出意见,由监事会办公 室汇总并报监事会主席审定后反馈高级管理层研究落实。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以适当形式向高级管理层反馈非现场检 查结果,督促制定改进措施。必要时可向董事会通报。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组织监事,对第五条所列内容进行的实地检 查或调研活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监事会对总行或分支机构进行巡视检查;

(二)被查单位根据监事会要求进行自查与监事会复查相结合;

(三)监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项检查或调研;

(四)监事会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依照监事会决议或监事会主席提议,将现场检查编入监事会工作 计划,确定本现场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二)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会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的具体计划或方 案,报监事会主席批准。

(三)以监事会名义向办公室发出检查通知,由办公室转发具体被检查单位 (人)。通知中应包括检查内容、方式、日程和时间安排等。在需要抽调总行有 关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时,办公室应积极协调解决。

(四)办公室组织被检查单位(人)按照监事会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 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参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由办公 室组织相关部门撰写检查报告。

(六)检查报告按程序提交监事会审议。属于调研类的,由监事会办公室转 发参加调研的监事审阅,无意见后定稿。

(七)检查结果按程序向高级管理层反馈。遇有重大问题,除通报董事会外, 依据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八)对监事会现场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有关单位(人)应在收到监事 会检查报告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措施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工作纪律:

(一)监事应亲自参与现场检查活动;

(二)参与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有关工作纪律并遵守本行保密规定;

(三)高级管理层应根据监事会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四)被检查单位(人)需如实向检查组反映情况,客观介绍本单位经营管 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检查报告及监事会相关决议由监事会办公室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照职责开展检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本行负责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夏银行监事会监 督检查工作规定》同日废止。

第二篇: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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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5 13:29:23

为适应监事会当期监督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增强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重点监督企业的确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依照一定程序确定一批重点监督企业,其他为常规监督企业。 第二条 重点监督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检查

第三条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均按照《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

第四条 对重点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予以重点保证。主要的子企业和经营实体应列入检查范围,监事会任期内至少检查一遍;集中主要力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每年集中检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五条 对常规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适当简化,充分发挥重点联系人作用,侧重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力量和工作成果。监事会任期内开展一次较为深入的集中检查。

第三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重点监督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按照修改后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要求撰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简要说明企业的行业归属、主营业务、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情况。

(二)经营管理评价: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析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反映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关注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意见:揭示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的重大问题,监事会主席认为需揭示的其他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报告反映但尚未得到落实处理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结合企业重大决策行为和经营管理改革举措实施效果,对企业领导班子作出总体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奖惩、任免建议,对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应如实反映。 第七条 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适当简化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监事会任期内按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要求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出以下重点:

(一)董事会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关注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划分、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

(二)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关注董事会决策行为及程序,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情况。

第九条 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工作沟通制度,加强与董事会的交流,了解掌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研究决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试点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增加对董事会运作和董事整体履职情况的评价。

第三篇: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

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

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

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

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

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附件: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

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四篇:监事会度监督检查方案

XXXX公司

2012年监事会度监督检查方案

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监事会工作计划,按照集团公司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1、加强日常监督,积极开展“检查、评价、建议、报告”工作。日常监督是监事会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与决算审计相衔接,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监督检查,重点验证核实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对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经营管理效果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内至少两次听取财务部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审计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公司审计工作报告,并有审议结果。认真审查本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以风险管理为重点的专项监督。风险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风险管理监督,是确保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要重点加强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投资方向与规模、投资收益与应收账款管理、对外融资与担保、预算执行和现金流量管理、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控制与完成情况、分(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风险、汇率变化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影响。从8月1日开始,到10月20日结束,监事会要组织开展1次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行为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的监督评价,并形成专项情况报告,于10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

3、延伸开展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监事会除掌握企业本部整体运行情况外,要将重要三级企业纳入监督范围,了解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情况。要与本企业内审部门和下属企业监事会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对下属企业的监督。将通过委派下属企业监事和合法程序,掌握下属企业情况,检查委派监事的监督作用和履职情况,将监督检查情况在报告中予以反映。

4、着力提高报告质量。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是监事会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要严格按照《2012年监事会工作计划》的要求,在扎实深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经过对有关材料的整理、归纳、分析、提炼,认真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报告要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如实反映检查的情况,做到“真监督、真检查、真评价、真报告”和“深、细、实、准、慎”五个字。

5、拓展成果运用范围,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是监事会工作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实现形式。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口头沟通、下达《监事会提醒函》或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董事会、经理层的意见反馈和沟通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董事会和经理层组织进行整改,并跟踪掌握整改情况。对一般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整改情况,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并向监事会报告整改结果;对一些重大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向监事会报送整改报告。要通过把跟踪、督促整改工作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逐步实现监事会监督由揭示发现问题向推动问题整改的转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篇:监事会度监督检查方案

XXXX公司

2012年监事会度监督检查方案

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计划,按照集团公司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1、加强日常监督,积极开展“检查、评价、建议、报告”工作。日常监督是监事会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与年度决算审计相衔接,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监督检查,重点验证核实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对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经营管理效果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年度内至少两次听取财务部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审计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公司审计工作报告,并有审议结果。认真审查本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以风险管理为重点的专项监督。风险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风险管理监督,是确保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要重点加强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投资方向与规模、投资收益与应收账款管理、对外融资与担保、预算执行和现金流量管理、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控制与完成情况、分(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风险、汇率变化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影响。从8月1日开始,到10月20日结束,监事会要组织开展1次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行为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的监督评价,并形成专项情况报告,于10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

3、延伸开展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监事会除掌握企业本部整体运行情况外,要将重要三级企业纳入监督范围,了解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情况。要与本企业内审部门和下属企业监事会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对下属企业的监督。将通过委派下属企业监事和合法程序,掌握下属企业情况,检查委派监事的监督作用和履职情况,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4、着力提高报告质量。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是监事会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要严格按照《2012年监事会工作计划》的要求,在扎实深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经过对有关材料的整理、归纳、分析、提炼,认真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报告要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如实反映检查的情况,做到“真监督、真检查、真评价、真报告”和“深、细、实、准、慎”五个字。

5、拓展成果运用范围,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是监事会工作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实现形式。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口头沟通、下达《监事会提醒函》或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董事会、经理层的意见反馈和沟通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董事会和经理层组织进行整改,并跟踪掌握整改情况。对一般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整改情况,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并向监事会报告整改结果;对一些重大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向监事会报送整改报告。要通过把跟踪、督促整改工作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逐步实现监事会监督由揭示发现问题向推动问题整改的转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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